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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算婚前财产吗

发布时间: 2021-04-11 22:13:01

1. 婚前买的股票,赚了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票婚后收益是共同财产,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但本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存款在婚后的而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股票账户算婚前财产吗扩展阅读: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或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饰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以上从静态上说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含义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书面约定方式来改变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方式,体现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意愿设立的特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书面形式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 婚前的股票账户

股票账户也是可以做一个婚前资产证明的 而且股票账户是可以查询到转账的日期的 所以估计是应该可以只属于一方的 因为所有的东西都是用一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完成的

3. 什么是属于婚前财产比如,婚前一方的存款、股票、基金,是如何划分的

婚前一方的存款、股票、基金是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这些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俺结婚时也去了解了一下相关法律,就是如此

4. 请问婚前投资股票的金额是否算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婚前一方的现金存款或者基金股票这些,婚后就属于共同财产吗

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就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时间标准.即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婚前有现金,最好将其存入银行,这样可以有一个存款记录,不然如何说得清楚呢?
基金也是婚前财产,但如果婚后有增值部分,那就是共同的了。
婚后单方存款也是夫妻共同的,因为是用结婚时间这样一个标准来衡量,而不是看是谁挣的钱。
当然了如果双方另行约定那就除外了。

6. 婚前股票账户有10万,婚后涨到20万,财产怎么分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中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只要动过,收益部分就要算共同财产。
该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
1、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2、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7. 个人股票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个人股票和存款需要确认是不是婚姻之前的还是夫妻存续之后的,如果是之前的,就是属于个人所有,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参考下列有关规定。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