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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自己驳回账户

发布时间: 2024-10-27 01:17:03

1. 如果被炒股骗了钱,有补救的措施么

如果炒股被骗钱了,最有效的补救措施就是停止一切操作,尽量不要做到割肉,要有耐心继续等待大盘的回升才能有机会翻盘赚钱,如果马上抛的话,可能钱就会亏了,割肉就不划算了

2. 股票申购失败是什么意思

股票申购失败意味着投资者未能成功申请到即将上市的股票。

当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时,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流程进行申请。但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例如市场需求、投资者的资金状况、申购数量等,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有可能被拒绝或未能成功配售,即为申购失败。

股票申购失败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投资者资金不足。参与股票申购需要足够的资金来认购新股,如果投资者的账户资金不足,则无法完成申购。

2. 申购数量超过实际可分配数量。当新股发行时,申购该股票的人数众多,如果总的申购数量超过了发行方实际可分配的数量,那么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就可能被驳回。

3. 不符合申购条件。部分新股申购可能对投资者的账户资产、投资经验等有一定要求,如果投资者不符合这些条件,则可能导致申购失败。

遇到股票申购失败的情况,投资者需仔细核对账户信息、资金状况等,了解具体的失败原因。同时,投资者也可以调整策略,关注其他新股的申购机会或持续关注市场动态,为下一次的申购做好准备。总之,股票申购失败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投资者应理性对待,不断学习和适应市场规则。

请注意,股票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参与申购或其他投资活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好风险管理。

3. 股票会被司法冻结吗

法律分析:会。司法冻结,等到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处理股票账户恢复正常。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 个人多少资金以上频繁买卖股票属于恶意操纵股市

个人频繁买卖没关系的,多少资金也没关系。只要没有大幅影响股价算不上恶意操纵的。

证券和期货监管法律下“恶意操纵股市”的认定

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下称“《条例》”)及配套规定。

《证券法》适用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并未包含《证券法》,因此,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作为“恶意做空”的“市场操纵”行为与“恶意做空”股市最具有关联性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且,由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实施的,该行为也可能操纵了期货市场,从而构成《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态,证监会根据证券和期货市场监察异动报告,“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也表明监管层针对的“恶意做空”行为主要是市场操纵行为。

如果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这种活动不仅构成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受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制。对此本文不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

《证券法》和《条例》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条例》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从行文来看,《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基本类似。但是,《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仅能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但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旨在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来操纵证券市场则在所不问。

拓展资料:

证券法,是指有关调整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证和限制的行为规范,它以证券交易法为主,同时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证券的相关条款。

《证券法》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法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证券法 网络

5. st股票摘帽需要哪些条件

分析如下:

st股票摘帽所需条件:

1、并非连续两年年报亏损(包括对以前年报进行的追溯调整),从现有ST的情况看,当年年报必须盈利。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权益为正值,即每股净资产为正值,新规定不再要求每股净资产必须超过1元。

3、最新年报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因此不能只看每股收益数据,还要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没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没有重大会计差错和虚假陈述,未在证监会责令整改期限内。

6、没有重大事件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严重影响的情况、主要银行账号未被冻结、没有被解散或破产等交易所认定的情形。

7、若想一步到位摘掉*ST帽子,恢复10%的涨跌交易制度,在硬指标上必须是年报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净资产三项指标同时为正值,才有提出摘帽的资格,交易所有权根据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

8、这些可以慢慢去领悟,投资者进入股市之前最好对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个牛股宝模拟炒股去看看,里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识资料值得学习,也可以通过上面相关知识来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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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2、如果哪只股票的名字前加上st, 就是给市场一个警示,该股票存在投资风险,一个警告作用,但这种股票风险大收益也大,如果加上*ST那么就是该股票有退市风险,希望警惕的意思,具体就是在4月左右,公司向证监会交的财务报表,连续3年亏损,就有退市的风险。

3、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并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4、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 ,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