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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香港股票账户

发布时间: 2021-04-12 13:36:43

A. 夫妻双方为大陆户籍,一方在香港有资产(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等),现双方离婚,另一方如何获得香港资产

1、肯定是大陆法院。
2、财产查明上,会通过大陆和香港的相关协作文件来进行,程序很复杂。
3、需要你提供相关明确线索。

B. 离婚时公司股权和股票是怎样处理的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以上就是经邦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C. 一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证券帐户及里面的资产怎么处理

可以分割资金或者股票。

D. 离婚时股票账户余额是零,原来挣到的钱能分到吗

原则是可以分的!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的收入,都是共同财产!

E. 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的证券账户股票情况

你可以向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查你现在的佣金是多少,b营业部承诺的佣金一般不会有问题,其实这个只要算一下就行了,买入股票的时候只有佣金和过户费(过户费每1000股收1块钱,如果你买的股票价格高股数少的话可忽略不计),也就是说你用买入股票发生的佣金费用除于你的买入金额就是佣金费率了,但一定要找大于5元的佣金去计算,因为每次交易佣金最少收5块,用5块的计算会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