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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1-04-11 22:26:42

A. 股票首发上市申请已获得通过是什么意思

股票首发上市申请已获得通过是指该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经股票交易所许可,在中国就是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同意上市,面向所有股民募股。

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

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原则:

  1.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公正性原则: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 公平性原则: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 自愿性原则: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B. 股份公司上市增量发行时,原有股东的股票怎么办

增量发行 :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是原始股东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而上市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1)增量发行使总股本增加。而存量发行不改变总股本。
(2)增量发行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存量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归原始股东,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股东提前套现。
(3)增量发行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壮大公司实力,从而创造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存量发行的资金归于发起人,对公司的基本面变化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发行会引起公司净资产和市盈率的变化。存量发行不会引起这种变化。
(5)增量发行引起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小。而存量发行较大的改变了持股比例。
(6)增量发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发行不太会引起超募,供应量有保证。
(7)存量发行更容易引进战略投资者。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发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4、上市公司董、监、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条、《证券法》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锁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9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10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5、股权激励中的锁定期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3条第2点: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顶级原则和锁定期要去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22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独享可解锁期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C. 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自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简单的说定向发行给机构投资者股份可以交易的时间要延迟3个月

D. 如何参与个股首发或定向增发

参与个股首发就是申购新股,上网申购日你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你就象买入股票一样填买单,输入申购代码,股票数量和价格.上海的新股申购数量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圳的是500股的整数倍,每1000股(深圳500股)给你配一个配号,通过摇号决定你是否中签,每一个中签号码就可以购买1000股.这些新股发行的信息你可以参考东方财富网的新股栏目,里面有详细地介绍.
定向增发,就是对特定对象增发股票,你要参与要跟拟实施定向增长的上市公司联系,协商参与增发事宜,看它们是否愿意让你成为定向增发的对象.
公开增发,跟发行新股一样的,也是在网上进行申购.

E. 新股上市时,原始股东如何按比例认购股票。

首先,如果原来的股本是100万,则不可能让你发行1亿股,发行股本不会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一定比例,国内是25%和10%,根据总股本大小而定.
其次,在国内没有一个老股东愿意大比例摊薄自己的股权的,特别是控股的股东,实际在国外也是这样,上市是为了获得流通权,发行新股是为了募集一定的资金,如果企业都不是你的了你为什么要发行上市呢?
最后,在国内老股东在新股发行的时候是不能认购的,这个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F.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是哪家公司开发的

STSV5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代交易系统”,是深交所自主研发和建设的新一代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6)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展阅读:

经过多年发展,深圳市场已形成了以深证成指、中小板指数、创业板指数、深证100指数和深证300指数五条指数为核心的指数体系。其中,深证成指、中小板指数和创业板指数还具有重要标尺职能,分别表征深圳全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

1、深证成指

深证成分股指数是深市整个市场的基准指数,选取的样本均为蓝筹股。未来将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创建一个合理涵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市场基准指数,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2、深证100指数

在上交所规模指数体系中定位为“大盘股指数”,对应上交所50和上交所100的定位。深圳100指数是深圳市场重要的产品指数。相关指数产品已形成较大规模的规模和良好的品牌影响力,是深圳指数系列开发产品链的先驱。

3、深证300指数

在深交所的规模指数体系中,定位为“大中盘指数”,对应上证180和上证300。深证300具有代表性充分、产业结构均衡的优势,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深证指数产品发展的重要载体。

4、中小板指数

中小板指数是中小板市场的标尺指数。发行以来表现良好,充分体现了中小板的高增长,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代表性指标之一。中小板市场的总体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服务”,但个体规模差异日益显著,因此研究建立严格意义上的规模指标体系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中小板市场规模及相关指数产品发展迅速,因此有必要及时制定样本数量较大的规模指数。

5、创业板指数

创业板指数是创业板市场的基准指数,新兴产业占60%,高新技术企业占90%以上,充分体现了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创业板组合投资需求强劲,有必要尽快推出创业板系列指数,形成中小板300和深证300的系列。

G. 请问公开增发的新股申购以后一般什么时候能上市流通呢

定向增发一般是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包括母公司大股东)配售
冻结期一般是一年,公告都有的
你自己可以看啊

据个例子
河池化工(000953)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8日召开,会议经认真研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逐项审议《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股票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3、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000 万股(含3000 万股),在该上限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在本次发行前,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发行总数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相应调整。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家,均以现金认购。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以现金认购700 万股。
5、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6、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04 元/股。其中,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10.04 元/股。其他发行对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10.04 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在本次发行以前,因公司转增、送股、派息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票价格变化的,发行价格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发行完毕后,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