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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发布时间: 2022-07-19 05:51:12

⑴ 哪些交易行为属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以下为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顿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露进|
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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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

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

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⑵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什么

1、交易方式: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

2、跌涨幅限制: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为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跌涨幅达到或超过30%、60%时,将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每个交易单位为100股,每次可以增加1股。可以看出北交所的投资风险要比上交所、深交所风险更高。

3、交易时间:北交所的交易时间与其他交易所的时间一样,每周一至周五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及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周末及节假日休市。

4、竞价交易:竞价交易的单笔申报最低为100股,超过100股的申报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是不能分开卖出,需要一次性申报卖出。

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需要满足单笔申报数量最低为10万股,或交易金额最低需要达到100万元的要求。大宗交易的申报时间为交易日的9:15 至 11:30 ,13:00 至 15:30 ,确认时间为15:00-15:30。大宗交易成交交价格上限是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成交价格下限是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

5、开户条件:要想在北交所交易,那么需要开立证券账户,北交所的开户条件是,投资者在申请开户之前的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50万元及以上,并且需要有2年及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才可以开通北交所权限。

⑶ 创业板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投资者的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虚假申报;
(2)拉抬打压股价;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4)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⑷ 上交所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出于哪些方面考虑

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此次推进标准公开,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虑。
一是提升交易监管规范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交易监管工作的规范化。2016年以来,上交所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会员合规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明确监管预期。此次在科创板以业务规则形式发布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透明度,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在科创板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不仅是维护科创板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监管制度创新,也是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充分体现,有助于为主板等其他市场的交易监管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有益经验,进而推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落实会员协同监管责任。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为会员开展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及投资者教育工作提供依据,为会员监控系统建设提供规则参考,进一步发挥会员对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的作用,推动完善“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监管模式。
四是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体系,有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合法合规交易。同时,避免异常交易行为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误导,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秩序的干扰,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⑸ 股票帐户在买卖中怎样才算异常会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监视

如果参与对敲、当日频繁挂单撤单,特别是不以成交为目的的挂单撤单等会被特别监控。

一、异常行为

1、虚假申报:

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2、拉抬打压股价:

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眀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股票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要予以关注。

二、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入股票的数量必须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买入或者卖出的价格必须是在昨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的范围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股票连续竞价时段,因为有许多投资者可能同时买卖同一只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5)股票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扩展阅读:

二、开立股票账户的注意事项如下: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2、费用包括:申请表费用和开户费(上海股票账户收取40元/户,深圳股票账户收取50元/户);

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

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
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
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基础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二)创新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三)精选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
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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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
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
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
标的计算。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
定标准。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
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
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
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
挂牌公司申请停牌。
第六条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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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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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
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
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
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九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
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
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
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
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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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
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
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
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
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
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一条 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
幅度超过 20%;
(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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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变动幅度超过 30%;
(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
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
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
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
点监控。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
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
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
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
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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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
司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
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
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采取
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投资者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
具警示函或者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违反《交易规则》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
或参与其做市股票买卖的规定;
(三)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报价异常变动,或通
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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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
转公司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公
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相关措施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
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
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
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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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
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
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
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
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
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
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
决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或做市商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办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进一步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
“以内”“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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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科创板异常波动股票是指

科创板异常波动股票是指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为科创板引入了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并设置保护限价,同时细化了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和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

一、限定价格申报、设置保护限价

按照《细则》规定内容,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目前香港市场、日本市场以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方面表示,将只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平缓价格波动。

除设定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外,科创板还将实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细则》中规定,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即买入保护限价或者最低卖价,即卖出保护限价。而在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简单来说,投资者在市价申报时需设置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即保护限价。当市场价格快速波动时,防止市价申报以超过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成交,降低投资者交易风险。

二、盘中异常波动临时停牌
鉴于创业板开板经验,国内资本市场新设板块交易之初波动均相对较大。为此,科创板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细则》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拓展资料:按照规定,科创板股票盘中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而在股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还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⑻ 《科创板监控细则》中科创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认定,交易所有何考虑

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科创板交易监管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从监管实际经验来看,除股价短时间内急涨急跌情形外,股价出现长期偏离等情形也是监管重点,进一步细分异常波动情形非常有必要。因此,科创板将连续10个交易日多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以及连续10个、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大幅偏离等情形认定为严重异常波动情形。针对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对于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信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交易结构变化。此外,还针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并增设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认定的基准指标,鉴于开板初期尚未完成科创板指数编制和发布,且主板和科创板是两个独立运行的板块,两者市场走势不具备可比性,采用上证综指为基准易造成误读误判。因此,为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审慎考虑,开板初期拟采用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待科创板指数发布之后,再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

⑼ 股票每分钟的交易异常是什么

股票异常交易行为是指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价出现不正常的上涨或者下跌的行为,该行为会使股票出现不稳定的情况,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股票出现异常交易的行为交易所会对股票进行停牌操作。

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就会被认作异常波动的股票:1、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价格涨跌幅限制累计达到±20%;2、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3、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价格振幅达到15%;4、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金额增加50%;5、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⑽ 股价异常波动停牌规则

创业板新股停牌规则: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30%,停牌10分钟,复牌后涨跌到60%的,再停10分钟,不过停牌的时间不管多长,都要在14:57复牌。
异常交易停牌规则: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至少停牌1个交易日。

拓展资料:

创业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中当股价相较于开盘价上涨超过30%或下跌超过30%时停牌一次,当股价上涨超过60%或下跌超过60%时进行第二次停牌。两次停牌各停牌10分钟,之后一直到收盘都不会再停牌,当停牌时间跨越14:57时,股票于14:57复盘开始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停牌期间投资者可正常的进行下单和撤单,如果不撤单恢复交易后可正常成交。
前5个交易日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聚合竞价,再进行收盘聚合竞价。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聚合竞价。

特别停牌介绍:
除了上述盘中临时停牌规则外,创业板股票还有特别停牌的规则。一般一只创业板的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涨跌幅累计幅度达到100%,连续3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200%时属于股价出现严重异常波动会进行特别停牌,停牌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30%时也有可能会被特别停牌。此外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也会被特别停牌。

什么是股票停牌:
股票停牌是指某一股票临时停止交易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股票停牌的原因:
1.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2.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3.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股票临时停牌一般要多久:
1、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1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日一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2、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向本所申请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