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
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B. 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票
是不是所有种类的股票都可以拿到证券市场上去交易?
回答:否。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上市条件。
由发起人持有的股票都可以拿到证券市场上去交易吗?
回答:否。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流通必须具备上市条件。卖出超过5%比例,要早购、公告等手续
其它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也都可以拿到证券市场上去交易吗?
回答:否。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流通必须具备上市条件。卖出超过5%比例,要早购、公告等手续。
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如果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出去了,那他与公司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了?
回答:如果全抛出,即脱离,无关系了。但卖出超过5%比例,要公告等手续
C.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的是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规则。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3.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4.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拓展资料:
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D.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
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
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
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
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
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
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
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
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 11 —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
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 12 —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3.1.17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 13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14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E.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F. 论述证券的上市与交易。(要求字数1000字以上)
第一节 选股的基本策略
如何正确地选择股票,100多年来人们创造出各种方法,多得使人感觉目不暇
接,但是不论有多少变化,可以归纳为基本的几种投资策略。
一、 价值发现:
是华尔街最传统的投资方法,近几年来也被我国投资者所认同,价值发现方法
的基本思路,是运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一些基本指标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个股。该
方法由于要求分析人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对于非专业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困难。该
方法的理论基础是价格总会向价值回归。
二、 选择高成长股:
该方法近年来在国内外越来越流行。它关注的是公司未来利润的高增长,而市
盈率等传统价值判断标准则显得不那么重要了。采用这一价值取向选股,人们最倾
心的是高科技股。
三、 技术分析选股:
技术分析是基于以下三大假设:(1) 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2)价格沿趋势变
动;(3) 历史会重演。在上述假设前提下,以技术分析方法进行选股,通常一般不
必过多关注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基本面情况,而是运用技术分析理论或技术分
析指标,通过对图表的分析来进行选股。该方法的基础是股票的价格波动性,即不
管股票的价值是多少,股票价格总是存在周期性的波动,技术分析选股就是从中寻
找超跌个股,捕捉获利机会。
四、 立足于大盘指数的投资组合(指数基金):
随着股票家数的增加,许多人发现,也许可以准确判断大势,但是要选对股票
可就太困难了,要想获取超过平均的收益也越来越困难,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
力,取得的效果也就和大盘差不多、甚至还差,与其这样,不如不作任何分析选
股,而是完全参照指数的构成做一个投资组合,至少可以取得和大盘同步的投资收
益。如果有一个与大盘一致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就不需要选股,只需在看好股市的
时候买入该基金、在看空股市的时候卖出。由于我国还没有出现指数基金,投资者
无法按此策略投资,但是对该方法的思想可以有借鉴作用。
上述策略,主要是以两大证券投资基本分析方法为基础,即基本分析和技术分
析。由上述的基本选股策略,可以衍生出各种选股方法,另外随着市场走势和市场
热点不同,在股市发展的不同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股策略和方法。此外,不同的
人也会创造出各人独特的选股方法和选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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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分析选股
基本分析选股,即对拟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
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等,由研究公司的内在价值入手,确定公司股
票的合理价格,进而通过比较市场价位与合理定价的差别来确定是否购买该公司股
票。
一.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周期
任何公司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的速度与其所处行业密切相关。一般来说,任何行
业都有其自身的产生、发展和衰落的生命周期,人们把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初创
期、成长期、稳定期、衰退期四个阶段,不同行业经历这四个阶段的时间长短不
一。一般在初创期,盈利少、风险大,因而股价较低;成长期利润大增,风险有所
降低但仍然较高,行业总体股价水平上升,个股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成熟期盈利相
对稳定但增幅降低,风险较小,股价比较平稳;衰退期的行业通常称朝阳行业,盈
利减少、风险较大、财务状况逐渐恶化,股价呈跌势。因此公司的股价与所处行业
存在一定的关联。
通常人们在选则个股时,要考虑到行业因素的影响,尽量选择高成长行业的个
股,而避免选择夕阳行业的个股。例如我国的通信行业,近年来以每年30%以上
的速度发展,行业发展速度远远高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是典型的朝阳行业,通信
类的上市公司在股市中倍受青睐,其市场定位通常较高,往往成为股市中的高价贵
族股。另外象生物工程行业、电子信息行业的个股,源于行业的高成长性和未来的
光明前景也都受到热烈追捧。
上市公司的股价,更多地是受到其自身发展水平和盈利能力的影响。任何一家
公司,与行业发展周期相仿,也存在自己的生命周期,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初创期、
成长期、稳定期和衰退期。以家电行业的四川长虹为例,从初创到打出自己的知名
品牌,之后经历了11年的高速成长期,目前已进入成熟期,它的股价,也在几年
中经历了十余倍的狂飚后稳定下来。又如沪市中的大盘股新钢矾,虽然属于被认为
是夕阳行业的钢铁行业,但是由于自身良好的经营和管理水平,98年实现了净利
润增长超过100%的骄人业绩,说明夕阳行业中照样可以出现朝阳企业。以上事实
表明,行业发展周期和公司自身的发展周期有时可能差别很大,投资者在选股时既
要考虑行业周期,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我国,由于公司的一般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企业的短期经营思想比
较浓厚,要想获得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难度较大 ,上市公司中往往昙花一现者较
多,这从某种程度上增大了选股的难度。
二. 公司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市场经济的规律是优胜劣汰,无竞争优势的企业,注定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
萎缩及至消亡,只有确立了竞争优势,并且不断地通过技术更新、开发新产品等各
种措施来保持这种优势,公司才能长期存在,公司的股票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决
定一家公司竞争地位的首要因素是公司的技术水平,其次是公司的管理水平,另外
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占有率、规模效益和项目储备及新产品开发能力也是决定公司
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对公司的竞争地位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对公司的未来发展
情况有一个感性的认识。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主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企业经营效率、内部管理制度、人
才的合理使用等。
通过对公司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公司基本素质有比较
深入的了解,这一切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很有帮助。
三. 公司财务分析
如果说,对公司的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的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那
么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的财务分析则是对公司情况的定量分析。本书在第五章中已
对详细介绍了公司财务分析的方法,此处就不再重复。
四.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利润预测
投资者可以综合分析公司各方面情况,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作一基本估计,
分析方法主要从上面介绍的几方面加以考虑。另外还可通过对公司的产品产量、成
本、利润率、各项费用等各因素的分析,预测公司下一期或几期的利润,以便为公
司的内在价值作一定量估计。这项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一般由专业分析师进行。
普通投资者虽然对利润预测难度较大,仍然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作一大概的估
计,对于选股的投资决策不无裨益。
五.发现公司已存在或潜在的重大问题
在选股时,除对公司其它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外,我们还必须通过对公司
年报、中报以及其它各类披露信息的分析,发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重大问题,及
时调整投资策略,回避风险。由于各家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经营环境、地域
等各不相同,存在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我们必须针对每家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没有一个固定的分析模式,但是一般发生的重大问题容易出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司生产经营存在极大问题,甚至难以持续经营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极大问题,持续经营都难以维持,甚至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和倒闭的边缘。
2.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由于债务或担保连带责任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债
务成立并限期偿还,将严重影响公司利润、对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信
誉也可能受到很大损害。更为严重的公司还可能面临破产危险。
3.投资项目失败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公司运用募股资金或债务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由于事先估计不足、或投资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产品销路发生变化、或技术上难以实现等各种原因,使得投资
项目失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对公司未来的盈利预测发生重大改变。
4.从财务指标中发现重大问题
从一些财务指标中可以发现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1) 应收帐款绝对值和增幅
巨大,应收帐款周转率过低,说明公司在帐款回收上可能出现了较大问题;(2) 存
货巨额增加、存货周转率下降,很可能公司产品销售发生问题,产品积压,这时最
好再进一步分析是原材料增加还是产成品大幅增加;(3) 关联交易数额巨大,或者
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者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大部分来源于母
公司,利润可能存在虚假,但是对待关联交易需认真分析,也许一切交易都是正常
合法的;(4) 利润虚假,对此问题一般投资者很难发现,但是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
迹,例如净利润主要来源于非主营利润,或公司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改变,某年
的净利润却突然大幅增长等,随着我国证券法的实施及监管措施的俞加完善,这一
困扰投资者的问题有望呈逐渐好转趋势。
实例:琼民源(0508),96年公司业绩发生突变,净利润由95年的38万跃升
至4.85亿元,每股收益高达0.87元。该股是96年和97年初的明星股,一年多时
间里股价翻几番,以火箭般的速度一跃成为高价绩优股,一时该股跟风者众,许多
股民以持有琼民源为时尚。然而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一些重大的可疑之处,该公司
96年的主营业务利润仅39万元,而其它业务利润却高达4.41亿元,投资收益也有
3015万元,这样一种收益结构不能不让人对该公司打上一个大问号。果然由于虚
假利润等问题,该股自97年3月1日开始停牌,共计长达两年多的时间。该股的
投资者所遭受的资金损失和心灵上的伤痛无疑是巨大的,而假如当初投资者将该公
司列入问题公司行列,敬而远之,则结果将不会这般惨痛。(虽说最后政府介入圆
满地解决了琼民源事件,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仍应引以为戒)
总之,投资者对选择问题公司股票必须持慎之又慎的态度,最好是敬而远之,
回避问题股应是运用基本分析方法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六.结合市盈率指标选股
运用基本分析方法,我们可以通过每股盈利、市盈率等指标,并综合考虑公司
所在板块、股本大小、公司发展前景等因素,确定公司的合理价格,如果价格被低
估,则可作为备选股票,择机买入。
在此方法中,市盈率是最重要的参考指标,究竟市盈率处在什么位置比较合
理,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市盈率差距也很大,欧美国家
股市平均市盈率经常保持在20倍左右,日本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高居60倍以上。
近几年来,我国沪深股市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在30-50倍的范围内波动,一般来
说,30倍左右是低风险区,50倍左右是高风险区。
从投资价值的角度分析,假如我们把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收益
率,那么在股市中高于这一收益率的收益水平就是我们可以接受的,例如我们以目
前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78% 所对应的市盈率26.5倍,作为判断股票投资价值
的标准,低于这一市盈率水平的股票,就可以认为价值被低估、具备了投资价值。
然而如果仅从这一角度去考虑问题,我们必然要犯错误,因为市盈率受一些因素的
影响巨大。
首先,市盈率水平与公司所处行业密切相关。例如,生物医药行业作为高成长
行业,其市场定位一直很高,动辄50-60倍的市盈率并不鲜见;97年的大牛股深
科技,作为电子信息行业的龙头股,市盈率曾高达70倍;而曾极度不被人看好的
钢铁板块个股,市盈率常常在10倍左右徘徊。
其次,市盈率还受股本大小和股价高低的影响。一般说,股本越小的股票越受
青睐,其市场定位和市盈率越高,有人将此成为小公司效应,美国的Baze 1981年
最早研究了这种现象,他将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分为5类,发现最小一类的
公司股票平均收益率要高出最大一类的股票平均收益率达 19.8%。据笔者的观察,
我国的小公司效应更为明显,并且呈现不同的特点,由于非流通股的存在,市盈率
更多地是与流通股的联系紧密。另外,偏爱低价股是我国股市的一大特色,股价越
低,市盈率越高,有时每股收益才几分钱的股票,股价达到5、6元还被认为便
宜,这一价值取向不能说是成熟市场的表现,但在目前,在判断市盈率的高低时,
我们还必须考虑到这一因素的影响。
此外,公司高成长与否,对市盈率有重大影响。俗话说,买股票就是买公司的
未来,一个对未来有良好预期的个股,其股价自然就高。公司未来前景越好,成长
性越高,市盈率水平就越高。那么如何衡量这一因素呢,我们在此引入动态市盈率
的概念,从市盈率的公式可以看出,市盈率是股价与每股收益的比值,每股收益的
变化,使市盈率向相反方向变化,由每股收益的不同,我们可以计算出3种市盈
率,即市盈率Ⅰ,市盈率Ⅱ,市盈率Ⅲ。
市盈率Ⅰ=考察期股价 / 上年度每股收益
市盈率Ⅱ=考察期股价 / 中期每股收益 ×2
市盈率Ⅲ=考察期股价 / 预期本年每股收益
市盈率Ⅰ是基于假设企业考察期每股收益与上年每股收益相同,而上年每股收
益实际上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获利能力,因此该市盈率不能
真实地反映实际市盈率水平,其作用也就大打折扣,例如一只市盈率Ⅰ为100倍的
股票,若其利润增长1倍,则实际市盈率就降到50了,反之,一只市盈率Ⅰ仅20
倍的股票,若其盈利能力大幅滑坡,则其市盈率就大大提高了。中期业绩公布后,
许多人用市盈率Ⅱ来选择股票,缺陷也是明显的,公司上半年的收益不等于全年的
收益,有时还差距很大。由于企业的未来每股收益较难预测,不确定因素太多,市
盈率Ⅲ很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但是无论如何,它是人们经过综合分析公司
的情况,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大参考价值。 3种市盈率虽然各有不足,毕竟是投资
的重要依据,我们将3种市盈率结合起来考虑问题就会更加全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盈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要辩证地看待市盈率,而
且应该把市盈率和成长性结合起来考虑。在成长性类似的企业中,应选择市盈率低
的股票,若一个企业成长性良好,即使市盈率高些也还是可以介入。
选择高成长股实例:中兴通讯
中兴通讯是一家通信行业领域的企业,97.11月上市,上市后一直定位较高,
股价在20几元徘徊。98年初公布97年度报告,每股收益0.46元。年报公布后该
股并没有大幅下跌,仅最低调整至21元、市盈率45倍时,即开始一波上扬行情,
股价最高升至37.88元,按97年业绩计算,市盈率高达80倍。其原因就是投资者
对该公司的未来前景普遍看好,预测到它98年度会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果然,
随后公布的该股98年业绩为0.47元/股,98年度全年业绩在10送3扩股后还达到
0.97元/股,公司净利润增长100%以上,至此该股的市盈率大幅下降。假如有一个
投资者在97年初,经过对公司基本面情况的认真分析,认定该公司正处于高速发
展阶段,98年利润增长有望达到100%,即98年度可望达到每股收益0.90元,当
时的股价为21-24元,按97年业绩计,市盈率Ⅰ为45--52倍,但是市盈率Ⅲ
仅23-27倍,而当时市场上对高科技股的定位可达市盈率35-40倍,即预计该股
的价格有可能达到36元,这时的股价与预计价格相差很大一段空间(50%左
右),投资价值显现,即使预测有一定的偏差仍然不会导致亏损,市场风险较小,
这时如果该投资者果断买入,在98年的最后一天卖出,可获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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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技术分析选股
在股市投资实战中,运用公司基本面情况选股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业投资
者,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及利用业余时间炒股的股民,无论从时间、精力以及所要求
的知识面和掌握的信息来说,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该方法在广大中小股民中的应
用具有局限性。而技术分析选股,由于其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考虑问题比较直
接,与市场联系紧密,且由于价格、成交量等技术数据、技术分析手段的获得相对
容易,以及电脑、乾隆软件等技术分析工具的普及,使得该方法的应用日渐普遍。
技术分析方法一般是将选股与买入有机地结合起来,选股过程也是确定买入时
机的过程。
一. 寻找真正底部,捕捉潜在黑马
运用MACD指标选股
选择股价经深幅下挫、长期横盘的个股,同时伴随成交量的极度萎缩,继尔股
价开始小幅扬升,MACD指标上穿零轴。此时还不是介入时机,还应耐心等待股
价回调,待MACD指标回至零轴之下,再观察股价是否创下新低。在股价不创新低
的前提之下,股价再次上扬,同时MACD指标再次向上穿越零轴时,则选定该
股,此时为最佳买进时机。
选股原则:
(1)深幅回调:股价从前期历史高点回落幅度,就质优股而言,回落30%左右;对
一般性个股来说,股价折半;而对质劣股,其股价要砍去2/3可谓深幅回落。这里必须
结合对股票质地的研究,例如对于高成长的绩优股来说,跌去1/3就属不易,而对
于一只有摘牌危险的ST个股,跌去2/3也属正常,这里没有绝对的标准。因此必
须辩证地看待某只个股的跌幅,当投资者对此把握不住时,建议重点关注股价已跌
去2/3的个股。
(2)长期缩量横盘:一般而言,在控盘机构完成出货过程之后,如果股价没有一
个深幅的回调,就很难有再次上扬的空间,这样当然无法吸引新多入场。只有经过
股价的长期横盘使60日、80日、120日等中长期均线基本由下降趋势转平,即股价
的下降趋势已改变,中长期投资者平均持股成本已趋于一致。这时股价才对新多头
有吸引力。长期横盘时应伴随着成交量的极度萎缩,如果仍然保持大的成交量,说
明做空能量依然较强,上升动力不足。
(3)MACD第一次上穿零轴时不动:股价经过大幅下跌后,第一波段行情极有可
能是被套机构的解套行情。即使是新多头的建仓动作,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还存在一
个较残酷的洗盘过程。因此,MACD指标第一次上穿零轴并非最佳买点。(此处
MACD取常态指标)
(4)股价不再创新低:从趋势角度而言,股价高低点的依次下移意味着整个下降
波段没有结束,在一个下降趋势中找底是一种极不明智的行为,因此股价不再创新
低是保证投资者只在上升趋势中操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之上,伴随着股价
上扬,MACD再次上穿零轴,又一波升浪已起,方可初步确认已到中线建仓良机。
利用上述原则选择并买入潜力个股后,如果股价不涨反跌,MACD再次回到零
轴之下,应密切关注股价动向,一旦股价创下新低,说明下跌趋势未止,应坚决止
损出局。否则应视为反复筑底的洗盘行为。
实例:龙舟股份(600711),(见图4.),该股自97年7月下旬见顶18.72元之后,
在两个月内跌至7元以下,股价几乎跌去2/3。而经过这次典型的“深幅下挫”之后,
该股随沪市大盘在9月23日见底,开始了长达三个月的筑底阶段。这期间,股价窄幅
波动,成交低迷,12月3日单日成交量仅4.6万股,相当于行情高峰时413万股的单日
最高成交量的1/10,满足“长期缩量横盘”的必要条件;同时,股价始终在6.5元上
方,没有再创新底。进入12月底龙盘股份股价开始出现异动,先是成交量温和放大,
每隔一个月有一个量能急升的过程。MACD指标在零轴下方5个月后第一次上穿
零轴,60日、80日、120日等中长期均线基本走平,说明中长期投资者持股成本接
近,无杀跌动能,且有新多入场收集底部筹码。随后开始的洗盘行为使MACD指标重
回零轴之下,但股价在触及回调1/2位时受60日、80日、120日等多条中长期均线
交汇带的支撑无法下行,并开始重拾升势,MACD指标第二次上穿零轴,此时已到最佳
买点。即使随后仍有大规模洗盘行为,但三条中长期均线已开始上行,显示后期股
价走势已成大涨小回的中期上扬格局。
二. 寻找由底部起动的强势股
1.运用ROC指标选股
经过长期缩量横盘的个股,在开始进入上升趋势后,股价首次出现加速上扬,
使得ROC指标在常态下,第一次出现连过零轴以上三条天线的现象,显示该股极
具黑马相,可于回调时介入。
选股关键:
(1)底部区域起动:首先结合上文判明股价处于底部区域。(ROC取常态值)
(2)股价快速拉升:变动速率ROC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其在测量极端行情时
有着良好的绩效。伴随股价在上扬初期所出现的快速拉升,ROC指标连续越过三
条天线,显示出机构有拉高建仓迹象。而强调这种状况需第一次出现则是为了保证
股价仍在底部区域附近。
(3)适用范围:该方法不适用于超级大盘股及刚上市新股。ROC指标连过三条
天线,一般股价已有50%以上涨幅,对于超级大盘股而言已具有很大风险,涨升
空间已经不大。而刚上市新股的市场定位尚未经受时间考验,利用该指标行动缺乏
合理性。
上文中所谓ROC指标在常态下,是指在钱龙动态中不对开机界面做放大或缩小,
以免引起第三条天线值的变化而无法取得统一标准。
实例:仍以龙舟股份(600711)为例,(见图 ),该股在盘出底部之后于98年4
月份开始第一波加速上扬行情。这期间成交量明显放大,股价从不足9元在一周之
内迅速上摸11.89元高位,带动ROC指标在4月7日达到28.91,一举突破当时第
三条天线27.7,显示有机构不计成本拉高建仓。虽然其后仍有深幅洗盘动作,但黑
马相已显露无遗。该股在半年多时间里连续大幅扬升,股价最高于98年10月达到
23.47元,从第一次突破第三条天线时介入计,涨幅达一倍多。
该方法即可帮助投资者选择强势股,又可使投资者避免过早将黑马股抛掉。
2.运用量价关系选股
股价长期在底部缩量横盘的个股,成交量突然放大,股价拔地而起,连续大
幅扬升。当第一次冲高之后,股价回调幅度不跌破涨幅的1/2,而成交量已缩减至
前期单日最高成交量的1/10左右,此时已到最佳买点。
选股关键:
(1)股价突然扬升,成交量急剧放大:与上文底部阶段股价启动的表现有所不
同,在无任何先兆的情况下,股价突然扬升,成交量急剧放大。说明个股基本面可
能发生很大变化,出现快速拉高的建仓行为。
(2) 回档幅度不超过1/2:但这种情况也常发生在前期被套主力的自救行情中,其
表现为股价的快速拉高之后又迅速回落。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股价回档幅度不能
跌破涨幅的1/2。
(3)成交量大幅萎缩:而成交量的大幅萎缩则说明跟风盘、解套盘的压力已基本
释放,筹码的锁定性良好。洗盘过程接近尾声,股价将重拾升势。
实例:方正科技(600601),该股98年2月份之前成交极为散淡,股价在9元上
下做窄幅波动,进入2月份之后成交量突然成倍放大,股价也大幅扬升,至3月2
日股价已上摸18.36元,短时间内实现股价翻番。而在随后的调整之中,股价最低
探至13.8元,幅度为涨幅的1/2,与此同时成交量在3月20日缩至126万股,不
足3月2日峰值时最大成交量1434万股/10,说明抛压已轻。虽然中小投资者无法
获知当时延中实业基本面的变化,但仅从量价关系的角度而言已到介入良机。
三、利用技术分析的四要素—量、价、时、空,选择超强势股
超强势股是股市中的明星,一些超强势股的股价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大幅
飙升,令人惊心动魄。以98年春节后的明星昆明机床为例,该股连拉涨停,仅用6
个交易日涨幅即达85.4%。故此,认真观察、追踪超强势股应成为广大投资者选股
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以下我们从技术分析四要素价、量、时、空来论述超强势股的特征,个股符合
下列特征越多者,越有可能成为超强势股。
(1) 价格
与许多半路出家的个股不同,超强势股从形态上看底部一般比较扎实,以圆底
(例如97年3月上、中旬的天津磁卡),W底(例如98年9月中旬的小飞)和头肩底(例
如99年初的昆明机床)居多。股价上涨时几乎马不停蹄地从底部以70至80度的角
度直拉,而且K线干净利落,很少连续形成较长的上影线。
超强势股股价飙升时,均线呈明显的多头排列。除非股价见顶,它一般不破5日
价格均线(参照昆明机床99年2月9日至3月5日的K线图)。
(2)成交量
超强势股在股价起步前常常是成交量长期低迷,5日成交量均线被10日均线覆
盖,或时隐时现,或藏而不露。然而突然某一天5日均量线以45度以上角度上冲
10日均量线,并伴随着大幅成交量(一般较上一日高出1至10倍以上不等),此时往
往是该股将要有大行情的信号(例如99年1月22日的淄博基金)。此后,一连数天成
交量保持在10%以上换手率,个股价升量增,价量配合极好。当然,有些超强势股在股
价大涨前也有成交量数根小阳柱一小阴柱交叉进行的,但行情真正发动之日,成交
量仍需很大。
(3)时间
一轮跌市接近尾声之时,最先冒头拉涨停板之个股最易成为超强势股(99年初
的昆明机床与洛阳玻璃即是典型的例子)。此外,一波短多或次中极行情的初期,也
是我们检验超强势股的重要时刻。那些符合市场主流、股本适中并率先领衔上涨者
最有希望成为超强势股(如98年3月26日的南洋实业)。
超强势股从行情起动至股价见顶一般只用6至20个左右交易日不等。由于主
力有备而来,股价走势极具爆发性。因此,一旦5日价格均线趋平、K线拉阴,投
资者即应执行利损出局。
(4)空间
绝大多数超强势股均起自于中低价股,因此有着可观的上升空间。
G. 分析股票上市对公司的利弊
上市的好处: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首先,企业上市后可以筹集到相当数量的资金。其次,公司上市后,还可以再融资募集资金。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企业发展方向。企业主不需要为企业承担一切经营风险。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的劣势:企业的财务状况需要向公众披露。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一个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适应透明的运作环境。企业主的控制权被削弱。企业上市后,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均需经股东同意。执行董事会在做出战略决策时,需要获得企业大股东的许可。它可能是恶意获得的。企业上市后,其股票可以自由买卖。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其他任何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H.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
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
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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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
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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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
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
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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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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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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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
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
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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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
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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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
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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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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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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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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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I. 证券交易的分析方法
证券交易的分析方法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1)基本分析:基本分析法是以传统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企业价值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决定企业内在价值和影响股票价格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详尽分析,以大概测算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并与当前的股票价格进行比较,形成相应的投资建议。基本分析认为股价波动不可能被准确预测,而只能在有足够安全边际的情况下买入股票并长期持有。主要教材:《证券分析》等。
(2)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法是以传统证券学理论为基础,以股票价格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预测股价波动趋势为主要目的,从股价变化的历史图表入手,对股票市场波动规律进行分析的方法总和。技术分析认为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股价波动可以定量分析和预测,如道氏理论、波浪理论、江恩理论等。主要教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等。
(3)演化分析:演化分析法是以演化证券学理论为基础,将股市波动的生命运动特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股市的代谢性、趋利性、适应性、可塑性、应激性、变异性和节律性等方面入手,对市场波动方向与空间进行动态跟踪研究,为股票交易决策提供机会和风险评估的方法总和。演化分析认为股价波动无法准确预测,因此它属于模糊分析范畴,并不试图为股价波动轨迹提供定量描述和预测,而是着重为投资人建立一种科学观察和理解股市波动逻辑的全新的分析框架。主要教材:《股市真面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