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哪里都不用去了.专家在这里!
在伦敦和其他的证券市场不同,那里是保荐人制度,也就是说当保荐人推荐你上市,你就能够上市,但股票的分销时要找好的分销商(如果不是保荐人承销).
具体机构:
1,企业身边的财务顾问
2,保荐人、主理行
3,境外律师,为公司服务
4,境外律师,为保荐人服务,新加坡可不需要
5,中国律师,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
6,开曼或BVI律师,处理上市公司注册地法务
7,审计和申报,各上市地要求有差异,国际所
上市地、行业要求有差异,新加坡可不需要
8,公关公司协助ROADSHOW
9,股票承销/经纪,可能和保荐人为同一家
我在今年3月已经帮助一家公司成功伦敦上市,也许能帮助你
2. 企业海外上市要具备哪些条件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主要目的地有香港、纳斯达克、纽约、新加坡等证券交易所,另有少量的企业在伦敦、法兰克福、韩国、加拿大等地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主要有红筹和直接上市两种方式。红筹是指在海外(一般为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香港等地)注册用于上市目的的壳公司,壳公司在境内收 购用于上市的企业和资产,以海外壳公司为主体申请在海外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方式目前不需要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所以目前民营企业海外上 市大都采取红筹方式。
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向海外的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国内企业海外直接上市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才能向海外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由于国 有企业海外设立壳公司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而且红筹方式并不能为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明显减少审批环节,国有企业海外上市大都采取直接上市的方式。
同光资本是一家为企业、投资机构提供服务的资本对接平台,该平台将境内外多个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有效整合,并配合企业战略咨询、财务顾问、法律咨询、各类银行贷款、担保等服务机构的支持,为企业引入资金、理念、管理、市场、人才、技术资助等企业发展所需相关要素,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整合服务平台,同时为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优秀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场所。同光资本在全国各地已成功举办创业与投资大型对接活动超过数百场次,路演企业达上百家,吸引境内外诸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机构踊跃参与。同光资本以会员服务方式向企业与投资机构进行信息传递和服务辐射,在资本对接、企业孵化、招商等相关服务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及资源,同光资本在企业界域投资圈内已享有广泛知名度和美誉度。同光资本将本着务实、诚信的作风努力为企业、投资机构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3. 谁知道一个企业能够发行股票的条件
全球各交易所上市基本条件
2006-1-16 文章来源:财富指数
纽约证交所
对美国以外公司上市的考察内容
1.社会公众持有股票数不少于250万股;
2.拥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于1亿美元;
4.公司必须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里连续盈利,且盈利在最后1年不少于250万美元、前2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1年不少于450万美元,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
5.公司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
6.对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有多项要求;
7.其他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的行业地位、产品市场情况、公司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
美国证交所
1.最少要有50万股的股票为自然人流通股;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万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东(每名股东需拥有100股以上);
4.上个会计年度税前收入至少为75万美元。
NASDAQ
非美国公司可选择的上市标准
■选择1:
1.最近3个财年税前总盈利超过1100万美元,最近2个财年每年税前盈利超过220万美元,并且最近3个财年每年税前盈利大于0;
2.每股股价不低于5美元;
3.有3名证券经纪人;
4.有公司监管。
■选择2:
1.最近3个财年总现金流超过275万美元并且每一财年现金流大于0;
2.过去12个月内平均资本市值超过5.5亿美元;
3.上一财年总收入大于1.1亿美元;
4.每股股价不低于5美元;
5.有3名证券经纪人;
6.有公司监管。
■选择3:
1.过去12个月内平均资本市值超过8.5亿美元;
2.上一财年总收入大于9000万美元;
3.每股股价不低于5美元;
4.有4名证券经纪人;
5.有公司监管。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条件
1.财务最低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被分为如下3类:工业(综合)、矿业、石油和天然气。这3类公司中的每一类都有特定的最低上市条件;
2.管理层要求:无具体要求,但交易所有权根据递交给交易所的文件,评定管理者、董事、推广者、大股东或任何其他人或公司(这些人持有公司大量股票,足可以影响公司的控股权),以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最大权益,指导公司的业务发展;
3.保荐人要求:所有申请上市的公司都需要交易所的参与机构提供的保荐人,保荐人将作为交易所评估时的一个重大因素。
香港主板
对中国公司上市的要求
1.目标公司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3.业务记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3年合计盈利5000万港元(最近1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2年合计);
4.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5.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6.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管理层、公司拥有权:3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7.信息披露:1年两度披露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9.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香港创业板
1.目标公司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3.业务记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记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记录”减至12个月);
4.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
5.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6.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7.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8.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10.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伦敦证交所
1.公司一般须有3年经营记录,并须呈报最近3年的总审计账目。如没有3年经营记录,某些科技产业公司、投资实体、矿产公司以及承担重大基建项目的公司,只要能满足伦敦证交所《上市细则》中的有关标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显示出为其公司经营记录所承担的责任;
3.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一般须按国际或英美现行的会计及审计标准编制,并按上述标准独立审计;
4.公司在本国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应超过70万英镑,已至少有25%的社会公众股。实际上,通过伦敦证交所进行国际募股,其总股本一般要求不少于2500万英镑;
5.公司须按伦敦证券交易所规范要求(包括欧共体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务法)编制上市说明书,发起人需使用英语发布有关信息。
伦敦高增长市场(AIM)
AIM对上市公司不做3年业绩的要求,这不单单是指盈利水平,而是企业不需要有3年业绩,没有规模限制。AIM对上市公司也没有公众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
1.任命一名经许可的任命保荐人;
2.任命一名指定经纪人;
3.对其股票的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4.注册为公共有限公司或同类公司,并且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合法成立;
5.编制一份上市文件——该文件包括投资者所需要的、有关该公司和其业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如财务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的详细情况。该文件应提供给所有预期投资者,从而让他们决定是否投资于该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董事则负责上市文件的准确性,并且确保这些文件无重大遗漏。伦敦证券交易所也需要以下事项的资料,如主要股东、所有股东的以往记录和流动资金;
6.根据当前收费标准向伦敦证券交易所付费,公司再次增发不需另缴费。
新加坡交易所
1.公司要在主板上市首先需通过税前盈利要求,近3年累积税前盈利需要超过新币750万元,并在这3年里每年税前盈利不低于新币100万元。如果近2年累积税前盈利超过新币1000万元也可以达到盈利要求;
2.公司在新加坡创业板(SESDAQ)上市,没有盈利要求,但有盈利会有助于上市申请;
3.在计算税前盈利时,特殊收益将不会考虑在内。如果有特殊损失,而这些特殊损失不会再发生,交易所可以给以适当的调整,但需是与公司直接有关的因素,像美国“9·11”事件或洪水带来的损失,就不会考虑;
4.申请上市盈利来源需要稳定,带来盈利的业务要继续,已转移走或终止的业务所带来的利润可能不会被考虑,并从累积盈利上扣除;
5.财务要求:公司要在新加坡上市(主板或SESDAQ)财务要健全,流动资金不能有困难。公司如果向股东或董事借钱,需先还清或以股抵债;
6.管理层需基本稳定,也就是说近几年为公司带来利润的管理层基本不变,如有要员离开,公司需证明其离开不影响公司的管理。
东京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标准的特点是:在交易所内分设第一部和第二部,其中,第二部的上市标准低于第一部。也就是说,第一部上市的都是收益好的一流企业,而新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要先在第二部挂牌,然后才有可能进入第一部。反之,如果第一部上市的公司股票指标下降到低于第一部的上市标准,则有可能降至第二部。
外国公司到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要条件为:
1.公司提出上市申请日前1年的公司净资产必须达到100亿日元以上;
2.公司最近3年的税前利润每年都要达到20亿日元以上;
3.公司提出上市的前1年必须进行红利分配,而且要能显示公司今后具有良好的红利分配前景;
4.至公司提出上市申请的前1年度最后1天为止,该公司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年,但若是民营企业,则需有5年经营业绩,且提交了东京证交所认为合适的财务文件,才可申请上市;
5.公司的上市股数须按超过以下标准交易单位区分的股数标准进行交易:2000万股的交易单位为l000(余下类推),1000万股为500,200万股为100,100万股为50,20万股为10,2万股为1;
6.公司股票如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且流通状况良好,上市时的公司股东人数须达到l000人以上;如仅在东京证交所上市,在日本国内的股东人数须达到2000人以上;
7.公司必须提供近3年每年的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且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所有财务报告不能有虚假的记载;
8.公司必须承诺,对公司股票的转让不作任何限制;
9.公司须制定符合东京证交所规定的股票样式;
10.公司须提交经认可的各种有重要影响的合并、收购和分离的财务文件。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 英国成为上市公司的要求
伦敦证券交易所历史悠久,其交易的证券品种最多,还有巨额的证券投资基金都集中于伦敦。自1997年起,共有6个中国内地公司。
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上市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其基本条件如下:
①公司一般须有三年的经营记录,并须呈报最近三年的总审计账目;
②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能显示出为其公司经营记录所承担的责任;
③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一般须按国际或英美现行的会计及审计标准编制,并按上述标准独立审计;
④公司在本国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应超过70万英镑,至少有25%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通过伦敦证交所进行国际募股,其总股本一般要求不少于2,500万英镑。
5. 公司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境内法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是指基于本所与伦交所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以及符合条件的本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对交易事宜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
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在本所市场进行的跨境转换、基础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
第三条 参与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下列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自律监管:
(一)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境内证券事务机构及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二)沪伦通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中国存托凭证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三)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其委托的本所会员;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境外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规则的,应当充分披露与境内相关规定的差异,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中国存托凭证保荐人、存托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协议,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不得损害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存管和结算。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上市
第六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二)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
(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预审核申请书,其中应当包括对境外发行人符合本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二)《监管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代境外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二项申请文件。
境外发行人申请调整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调整适用的具体规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本所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上市预审核,在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后30个交易日内,形成上市预审核意见并通知境外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中国存托凭证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其中,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条件除外)进行审议,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预审核意见。
上市预审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九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境外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网站或者其他媒体的,应当与其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后,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发行保荐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和初始生成公告。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初始生成公告中,披露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初始生成的具体安排等事宜。
第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按前条规定披露相关文件后,可以通过现场、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按本办法、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通过跨境转换生成中国存托凭证,并可以与合格投资者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进行初始生成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对待投资者。保荐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初始生成计划,并对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有效监督和督促。
初始生成期间,存托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不予办理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
第十三条 初始生成期间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
第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
(四)上市预审核后至上市申请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六)境内证券事务机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有关资料;
(七)上市保荐书;
(八)上市公告书;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除上市预审核期间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外,无须再次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因配股等行为而新增的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应当提交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本次拟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境外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于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所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本所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并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概况,其中应当包括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数量上限、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生成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上市公告书披露前10个交易日境外基础股票在伦交所市场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成交量等相关信息;
(三)本次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上市数量、上市首日前收盘价格的计算方式、跨境转换安排、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和做市商等相关信息;
(四)前10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如适用);
(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以及境外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信息的更新(如有);
(六)境外发行人及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预审核和上市申请文件,可由其授权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但其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声明与承诺须由本人签署。
境外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在本所网站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
境外发行人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畅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聘请符合要求的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聘请境外机构协助其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境外发行人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
中国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本所可以为其提供转让服务,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境外发行人、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存托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护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所市场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境内外投资者公平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提前透露或者泄漏。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或者其他场合,就境外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境外发行人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本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本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所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其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境内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出现实质差异的,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做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密切关注境内外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或市场传闻,相关报道、传闻可能对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根据需要予以披露或澄清。
本所认为相关报道、传闻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境外发行人予以核实、澄清。
第二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本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本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披露相关信息。本所对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第三十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境外发行人申请,决定其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申请停牌、被要求停牌或者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并进行披露,本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
境外发行人按照伦交所市场要求或者自愿披露季度报告等文件的,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
境外发行人已经按照伦交所市场要求的格式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在确保具备本条第一款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按照伦交所市场原有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境内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认可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审计准则或者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进行日常经营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相关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1%以上的交易;
(三)境外发行人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引发境外发行人与关联人之间利益倾斜的交易。
境外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应当参照境外发行人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时的披露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境外发行人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基于相关事件的重大性,可能对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涉案金额超过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重大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四)投资设立重大生产经营项目或者重大生产经营项目取得重大进展;
(五)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六)确定新的发展战略;
(七)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则政策可能对境外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基础股票、存托凭证回购相关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基础股票或存托凭证发生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所认为相关事项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可以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披露上述信息的,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
境外发行人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应当谨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开展本章规定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按照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境外发行人根据伦交所市场有关规定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以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积极履行职责或者发表意见。本所认为相关事项对境外发行人或者投资者影响重大的,可以要求境外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境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境内有关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作出声明或者承诺的,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或者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对确认意见、声明或者承诺的表述作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 境外发行人、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时披露涉及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事宜的公告,明确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安排和权利行使相关结果,保障其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境外发行人、存托人通过本所或者本所子公司提供的网络系统征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具体业务流程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或者业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并由境外发行人、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市场公告。
第四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相关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报告期末前10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二)中国存托凭证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其他权属变化;
(三)对存托协议、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四)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形。
境外发行人变更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的,应当经本所同意。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托管协议发生重大修改的,存托人应当及时告知境外发行人,由境外发行人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收购和持有存托凭证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发行的股份或者存托凭证的,其所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存托人因存托安排持有境外基础股票变动达到境外发行人股份权益变动标准的,不适用本所有关境外发行人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拟达到或者超过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5%后,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导致其持有的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每达到、拟达到或者跨过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5%的整数倍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披露提示性公告。
因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增减,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被动出现本条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公告义务。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后又主动增减持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按本条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四章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
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十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中国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
7. 伦敦金融股上市条件
伦敦金融股上市条件:
一、英国AIM市场对企业本身,除了对财务报表(国际标准会计准则)有要求外,可以说是没有任何硬性限制,包括股东人数,成立年限,行业,盈利等均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是高增长企业,有投资者看好你,保荐人愿意为你保荐,就具备申请资格。
二、财务要求
上一年度净利润最好不能低于300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3300万元)
意向融资总额最好超过2000万英镑(折合人民币约2.2亿元)
年利润增长率最好不低于20%,40%以上最佳
如企业是高速发展行业的高成长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业务及企业管理要求
公司具备已被证明的优势——同业中的佼佼者(最好能够全国行业TOP10,区域TOP3),可持续性发展,保持市场领导地位;
该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被保护——新的竞争对手将面临一定的进入壁垒;
强大而平衡的管理团队——经验丰富,表达清晰, 业务和财务管理能力兼备;
可预见的成长潜力——有明确稳定的客户基础,有已签订的合同;
能产生收入和利润的主营业务——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能产生现金。
四、受欢迎的行业
AIM对行业没有限制,它有100多个分板块,行业范围广泛,既有IT、新能源等全球热门行业,也包括有机械等传统行业。以下行业的中国企业到英国
8. 伦敦交易所开户条件
伦敦黄金交易所开户的条件并不高:
1、没有资金门槛,大小资金都可以入金交易;
2、合法公民,年满18岁,不超过65岁就可以开户;
3、准备身份证、邮箱等个人信息就可以开户。
(8)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件扩展阅读:
伦敦黄金交易所开户办法:
国内投资者需要通过网上找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易商平台咨询了解的。
伦敦金是在英国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国际现货黄金。
伦敦金现货黄金每天的交易量巨大,日交易量约为20万亿美元。相当于30个股市的体量。
因此,国际现货黄金是没有任何财团和机构能够人为操控如此巨大的市场,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
伦敦金现货黄金市场没有庄家,市场规范,自律性强,法规健全。
因而,吸引了全球这么多的投资者来参与伦敦金现货黄金市场投资。
伦敦金开户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国内只提供国内期货开户,无法提供外盘期货开户。
伦敦金是由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下的国际交易商平台来风险管理交易的。
其开户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机构,都是在国外的。
伦敦金投资的话,全球投资者都可以参与。
国内投资者可以准备身份证等信息,通过网上找国际交易商平台来咨询了解交易。
伦敦金开户如何选择正规平台?
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做外盘黄金最担心的是资金安全,害怕遇到黑平台无法出金等。
那么,如何选择正规平台投资现货黄金,如果能做到以下几点,就不用担心了:
1、选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严格、同时持牌3家监管机构以上的;
2、手续费是应该考虑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在保障监管正规的基础上,选择手续费相对中等偏低的平台;
3、出入金自由,没有资金门槛,不喊单、自由交易;
4、交易商平台最好是经营10年以上的,时间越长这个平台会越靠谱,新成立三年以内的平台要谨慎。
目前交易一手黄金需要的保证金是八百多美元,3个多点左右回本,相当于一手的手续费是三十多美元。
9. 企业去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和门槛高不高
伦敦是全球最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从金融中心排名角度来说,伦敦几乎都承揽了第一的地位,紧跟其后的是纽约和香港等。伦敦证券交易所是全球三大证券交易所之一,世界上37%的货币交易发生在伦敦,超过纽约和东京的总和;伦敦是欧洲最大的资本市场,拥有深厚的流动资金池和国际化的发行人和投资;在英国管理的资产中有1/3来自海外客户,英国是最国际化的全球市场;英国管理着欧洲最大规模的资产(6.8万亿英镑),全球名列第二;全球30%的海外股权在伦敦进行交易;众多海外主权财富基金聚集于伦敦。下图是网上找到的主板与AIM市场的上市条件。附有链接,中国证监会官网介绍的英国上市与发行制度。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