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停牌七天怎么回事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根据《证券法》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兼并,股权分置改革、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其次是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需要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再者就是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我们国家还未规定停牌的最长时间限制,停牌2年的都有。证监会正在考虑设定停牌时间限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
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
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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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
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
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
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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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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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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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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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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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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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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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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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
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
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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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成交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
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
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
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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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
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
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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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
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
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
市。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
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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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
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
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
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
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
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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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
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
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
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
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
等信息。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
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
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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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集合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
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
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
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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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
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成交
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
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
次。
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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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
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
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
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
数量。
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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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
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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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
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
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
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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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
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第八十八条
⑶ 炒股疑问
银证通
"银证通"业务是指在银行与券商联网的基础上,投资者直接利用在银行(如:工商、农行、建行、招行等)各网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卡、折做为证券保证金账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如:电话银行、银行柜台系统、银行网上交易系统、手机银行),或通过证券商的委托系统(电话委托、自助键盘委托、网上委托、户呼叫中心等)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业务。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证券卡”、招商银行的“一卡通‘银证通’服务”等。
开户流程
持“三证”开户
投资者携带身份证、股东代码卡、活期储蓄卡折(简称"三证")及复印件,到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注:没有股东代码卡的,可先到具有代理资格的银行储蓄网点或证券营业部开好深、沪股东代码卡,然后再到银行储蓄网点办理"银证通"的开户;机构投资者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选择委托券商
目前银行开通的银证通业务有不同对应的证券商,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己希望委托的证券商来开户。
填写协议书
各行规定与客户需签字确认的协议书的种类、名称及内容条款均有差别,大致有《"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等之类的协议书,办妥后客户签字确认。
设置证券交易密码
"银证通"业务开户手续办妥后,设置证券交易密码,得到证券交易账号(一般交易账号即卡/折账号或股东代码),即可进行证券交易。
操作要点
受理网点
一般情况下,银行及其分行辖属各储蓄网点均可受理"银证通"业务。投资者申请办理"银证通"的任何一项服务(不包含打印交割单、对账单和查询)必须到原受理"银证通"开户的储蓄网点办理。
受理时间
通过"银证通"进行证券交易的营业时间一般与券商营业时间相同(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但投资者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办理储蓄业务的时间根据各家银行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与银行的营业时间相同。
持有证件
身份证及复印件、股东代码卡及复印件、留有密码的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或卡(简称"三证")。投资者所持证件应保管好,今后的委托交易、办指定交易、转托管、查询、挂失等手续都需要提供相关证件。
签订协议
申请开办"银证通"的投资者,必须签定《"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如果开通证券商的网上证券交易的,还需签订《网上证券委托协议书》。
注意事项
● 交易密码必须妥善保管,在使用完毕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话委托方式后按任意键,防止他人利用重拨功能破密;使用电脑委托方式后应立即退出程序,防止他人进行操作或窃取资料;定期更改密码。如有遗忘应立即到原办理"银证通"开户的储蓄网点(卡/折开户地任一网点)进行重新设置。如不慎泄密,责任自负。
● 指定用于"银证通"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既作为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也可作为一般的储蓄存款账户,执行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
● 指定用于"银证通"的活期储蓄存折,卖出证券的资金当日(T日)不能提取、转账及消费,第二日(T 1日 )才能提取、转账和消费,但当日可买卖证券。
● 遗失股东代码卡、身份证、活期储蓄卡折等证件时,应立即到原开户点办理挂失手续,如遗失股东代码卡,还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及相关机构办理挂失。
常见问题解答
“银证通”有哪些好处?
银证通业务中,投资者的股票由券商管理,相应的资金清算由银行直接在投资者的银行账户进行记账,投资者不必频繁地将资金在银行和券商间划拨,也就是实现所谓“存折炒股”。
股民可直接用存折买卖股票及查询交易结果,而不用到证券公司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无须在银行与券商之间来回转保证金,投资理财更方便、更快捷。买入股票时,资金从储蓄账户中扣收,卖出时,资金自动回到储蓄账户,由于资金始终在股民的银行账户上,不受证券公司营业时间的限制,储蓄账户资金可随时提现,包括在休市日。实现了“储蓄、炒股两不耽误”。
银证通业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省除了资金调拨的手续,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投资者的集中理财要求,最适合需要进行证券投资但又时间不多的投资者。
"银证通"炒股与传统的证券营业部炒股有何区别?
(1)临柜地点不同:"银证通"投资者是通过银行的储蓄网点来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等临柜业务。投资者不需要到证券营业部的柜台处理以上业务。
(2)委托渠道不同:"银证通"投资者既可通过银行方的委托方式(如:电话银行),也可通过所选择证券商一方的委托方式(如: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证券营业部证券委托电话、证券商客户呼叫中心)。
(3)资金结算处不同:"银证通"投资者不需要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账户,只须将钱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折就可以炒股。
"银证通"与"银证转账"一样吗?
一些证券商开通了“银证通”业务,而另一些券商开通的是“银证转账”业务,二者并不一样,区别在于:
(1)业务内容不一样。"银证通"业务可以提供包括证券买卖、认购新股、分红派息、查询和打印交割单等证券服务,而"银证转账"业务仅仅是把银行的资金转到证券公司或把证券公司的资金转到银行。
(2)"银证通"投资者买卖股票时不须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只要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即可,而"银证转账"业务投资者既须有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保证金账户,还须有在银行的储蓄账户。
申请开办"银证通"的投资者须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开办"银证通"的投资者必须是银行储户(如:工商、农行、建行、招行 等),即在银行开有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卡、折,同时还需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代码卡。
"银证通"安全吗?
“银证通”遵守"银行托管资金,券商托管证券"的原则,各银行的营业网点均需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设立,业务受国家主管部门监管,在银行营业网点开通“银证通”,其业务范围及功能近似目前存在的证券营业部,是合法经营的单位机构,因此,“银证通”安全。
此外,从资金提取的角度来讲,"银证通"系统具有便捷、安全的特性。投资者不需要将炒股的钱转来转去,活期上的钱不仅可以炒股,还可以随时取用。"银证通"系统的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均采用严格的加密处理。并有安全识别措施。
“银证通”可以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吗?
由于“银证通”是用银行的存折(或卡)来“炒股”,因此,办理“银证通”开户业务就必须到银行。当然,开户时需要提供的深、沪证券代码卡需要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或代办处(证券营业部、银行网点)办理,如果银行的营业网点同样可以办理证券账户卡的话,那么你的开户手续就可以一次完成。
银行"银证通"业务提供哪些服务?
与在证券营业部开通证券交易一样,目前开通“银证通”的银行柜台提供以下基本的银证服务:
● 开户:代理开办深、沪A股股东代码卡;"银证通"开户、销户(包括开通电话银行、证券网上交易等的开户、销户)
● 密码设置:交易密码、存折密码的设置与重置
● 证券委托交易:买入、卖出证券;撤单;认购新股、配股
● 证券查询:查询委托成交情况;查询证券账户(股票、资金);查询实时行情、成交清单
● 代发放红利:代理发放上市公司红利、股息
● 指定交易: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
● 证券转托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转托管
● 挂失:证券账户挂失和解挂;“银证通”存折挂失
● 打印证券交割单、证券交易对账单;
● 提供各种证券咨询服务;
● 其他。
如何正确使用“银证通”账号密码?
银证通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或查询时,要用到证券交易账号、证券交易密码或活期储蓄卡折号码、电话银行密码。开通网上交易的还需使用通讯密码,由于密码较多,投资者在使用时要注意不要记错、输错。
为防止泄密,还要定期修改各项密码并牢记各账号、密码,如密码遗忘可到原"银证通"开户网点办理重置手续,如储蓄卡折、股东代码卡遗失可到“银证通"开户网点挂失修改。
要修改“银证通”开户资料,怎样办理?
1.凡投资者需要更改活期储蓄存款账号、更改或增加股东代码卡号、更改投资者其他信息(如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可到原受理开户的储蓄网点(卡/折开户地任一网点)办理更改投资者资料手续。
2.如果是更改活期储蓄存款账号须携带身份证和活期储蓄存折;如果是更改或增加股东代码卡号须携带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如果是更改投资者其他信息只须带身份证。
例如,重新设置交易密码,投资者因电话银行交易密码或证券交易密码遗忘均可到原受理开户的储蓄网点办理重置交易密码手续,办理时须携带"三证"。填写有关《申请书》,选择其中重置交易密码项目,办妥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即可。
如何办理深市股票转托管?
如果你想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到另一个证券商所属营业部进行证券交易,在原"银证通"开户的储蓄网点(原股票托管营业部办理)办理有关手续。转托管的手续与在营业部办理一样,必须携带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填写《转托管申请书》,办妥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第二天即可在转入的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届时投资者可以查询到是否到账并可开始交易。
“银证通”的银行网点可以打印交割单和对账单吗?
可以。投资者可以凭身份证、活期储蓄卡折和股东代码卡到银行的储蓄网点柜台打印。或通过银行的自动打印设备 打印清单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客户呼叫中心打印和电话银行传真。
可以在银行处开立股东代码卡吗?
许多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都可以代理开立股东代码卡。投资者如果没有开立股东代码卡的,可在 银行网点或证券商 各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股东代码卡。投资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深、沪开户登记表即可办理。
如何办理证券账户挂失及解挂?
"银证通"业务投资者遗失股东代码卡,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活期储蓄卡折到原"银证通"开户网点申请证券账户(开户时选择的交易券商营业部)挂失。根据证券登记公司规定,挂失股票的转户手续必须凭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和和由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冻结证明到登记公司办理,需要重新开立证券账户的,必须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投资者如果找回原股东代码卡,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挂失的股东代码卡及留存的挂失时填写的《申请书》,到原受理证券账户挂失的储蓄网点,申请证券账户解除挂失。
"银证通"存折丢失怎么办?
要立即按照银行规定到原"银证通"开户网点办理挂失,同时可申请更改对应于"银证通"业务交易资金结算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申请更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投资者忘记了原设置的交易密码怎么办?
投资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活期储蓄卡折到原"银证通"开户的储蓄网点申请重新设置交易密码。
如何办理上交所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
根据上海交易所规定,每个上海证券账户须指定一家券商进行交易。投资者需到银行网点柜台先填写《指定交易协议书》,并交验有效证件后即可办理上海指定交易。或者投资者可利用银行“银证通”业务委托系统凭密码办理上海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也必须到原办理指定交易的网点办理,提供身份证、股东代码卡、银行存折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投资者日后发生的证券交易与相应分红派息与原网点或原券商无关。
采用"银证通"系统进行交易费用如何?
利用"银证通"系统与在证券营业部交易的费用一样,并没有其他额外的收费。
"银证通"分红派息如何领取?
上市公司所派发的红股将自动计入投资者的股票户,红利将自动存入投资者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保证金账户。
什么是"银证通"的交易席位号?
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往往不止代理开通一家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业务,根据规定,每个证券营业部都有一个席位号,这在投资者在银行开户时都要进行选择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银行提供的多个证券商中选择一个进行股票的托管。选择哪一家券商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券商的了解、喜好进行选择。
“银证通”卡可以透支吗?
银证通卡是由证券公司和银行共同发行的联名借记卡,该卡非信用卡,不能透支消费)。它建立在与”银证通”系统对应的储蓄存折账户基础上,除具有普通消费卡的所有功能外,还具有证券买卖功能。即可在银行和特约单位联网终端上使用,也可办理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自动提款、购物消费、银证转账等业务,同时持卡人还可通过证券以多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但是,就是不能透支。
投资者怎样通过"银证通"进行证券交易?
"银证通"存折或卡系统是按双向发起模式设计的,持有"银证通"存折或卡的投资者既可拨打银行方的委托电话,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这些接入方式包括:
(1)委托电话;
(2)证券商网站委托交易系统
(3)移动电话;
(4)双向寻呼机;
(5)机顶盒;
(6)其他手提电子设备。
其他
沪市股票名称前“N”标志为何意?
每逢新股上市首日,行情揭示在该新股的中文名称前加注“N”以提醒投资者。凡股票名称前加注“N”的股票均为当日上市的股。
股民资金利息是否返还?
对于存入证券商那里的投资者保证金是否也享有活期利息,与银行一样,每年分两次计息,券商还是将这部分利息返给投资者的,投资者可以在每年银行计息还息的两次时间去打印一下存折是否自己有这部分利息。
投资者身故后,其证券如何处理?
可以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后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办理非交易过户。
非已之财不可贪
证券商每个交易日须处理投资者各种各样的委托单,其间难免犯错误。
例如:
某甲偶然发现自己的账户上多了几千股股票,而这几千股股票自己未曾委托买入过,他在不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将这几千股股票迅速卖出,并于第二天提出现金。不久券商发现错划股票给这位投资者的错误,但现金已被甲提走,于是券商冻结甲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通知甲补回被提走的现金,才能将账户解冻,甲不满意,认为既然是券商划到他账户上,应该是他的,与券商发生纠纷。
显然,甲的做法是错误的。券商因操作失误,错划股票账户,甲在发现不明“飞来横财”时应向券商查明原因,而不是贪这点便宜,取出本不属于自己的现金,如果与券商发生纠纷,走上法庭,甲的理由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为此会惹来麻烦。
因此,遇到类似情况,投资者应首先与券商联系,查明原因,而不是为贪小便宜而失大。
遇“不可抗力”因素是否承担责任?
在股票交易过程当中,交易所或券商有时会出现停电、断电或通讯系统中断等意外,使投资者委托申报不能成交,由于这些情况是“不可抗力”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交易所或券商不负担责任。
我国的证券交易系统电子化的程度很高,所谓的“不可抗力”包括交易所的主机或券商的终端运行不正常,通讯系统的中断,主机系统运转失灵,电子干扰造成的通讯系统紊乱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交易所和券商受免责条例保护,可不“负责”,但交易所和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
交易中发生“异常情况”怎样处理?
异常情况指导致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或挂牌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指地震、火灾、天气异常、电力中断、设备失灵等人力无法抗拒的事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在交易过程当中发生的技术性异常情况包括:电脑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通讯网络发生技术故障,导致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发生自然性异常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不能正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临时停市(临时停止集中交易的行为)
2.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和新闻媒介及时公告临时停市的决定及原因,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3.导致临时停市的异常情况消除后即恢复交易,但收市时间不作顺延。
4.临时停市前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交易有效。
投资者如何解决交易中的疑难?
1.咨询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当中遇到疑难,首先都会咨询证券营业部柜台营业员,随着证券业的不断发展,现在证券营业部为客户提供服务越来越仔细,例如,许多证券商成立客户服务中心(或呼叫中心call center)有专职人员专门解答投资者的疑问,或者提供800免费咨询电话为客户服务,还有成立专门的专家顾问群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等等;
2.报纸、杂志等媒体
目前报纸、杂志一般都专设有为投资者服务的专线电话,相应地还设置专版是为服务股民解答疑难。
在家里有上网条件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上网查询有关资料,如今网上证券资讯很多,寻找几家著名的站点访问,或证券公司在网上开设的网站,都提供了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知识。
3.咨询交易所投资者热线
交易所服务专线专为投资者、券商和上市公司服务,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设有几条专线电话为投资者,券商和上市公司服务,电话是:(0755)82083333,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话:(021)68808888;此外还设立投资者教育服务中心。
股票被盗卖怎么办?
投资者发现股票账户的股票不见时,首先是向券商查询,一旦确认为股票被盗卖,应立即采取措施,寻回被盗卖股票。
委托交易、保证金存取的依据是股民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码卡)和资金账户是否真实可靠,因此股票被盗卖、资金被提走,有时与股民不注意保密上述个人资料有关。盗卖者往往知道股民的证券账户卡的号码、股东姓名、股票存量,伪造“三证”提取现金。
如果券商工作疏忽,“验三证”时把关不严,发现现金被冒提时,券商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如果盗卖者伪造证件而提走资金,属于犯罪行为,股民和券商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银证通运作模式】
银证通遵守"银行托管资金,券商托管证券"的原则。
证券营业部与银行推出的"银证通"是将银行资金业务处理系统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系统相连接,使客户(储户)可利用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帐户,通过国泰君安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证券委托电话、电话银行委托系统办理证券交易等相关业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银证通的优越性】
更安全:你的储蓄账户就是保证金账户,银行和券商的双重信用保证了你的资金安全。
开户方便:凡开通了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都能开户,投资者在附近储蓄网点便可实现炒股。
交易方便:用户既可拔打银行方的电话银行系统,也可以通过券商提供的各种接入方式:如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交易。
理财方便:买入股票时资金自动从储蓄账户转出,卖出股票时资金自动转入储蓄账户。省却了传统资金存取、保证金与存折帐户转帐的麻烦,克服了节、假日等不能在证券公司存取款的缺陷。
更实惠:凡通过网上交易的用户,除享受交易手续费优惠、降低炒股成本外,还可享受券商资深理财专家为你量身定制的投资咨询服务。
【银证通业务范围】
代理开办股东代码卡 开办客户保证金账户
证券交易及资金查询 储蓄理财及咨询服务
参考资料:深圳证券交易
⑷ 股票交易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
战争,灾害
⑸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3、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4、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票条例》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在介入证券发行准备工作时,就处于与证券发行人协商承销协议的状态。证券发行人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送审文件时,必须提供与承销机构草签的承销协议和证券承销方案。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承销协议内容提出反馈意见,承销协议双方根据该反馈意见作出补充修改后,并在接近招股说明书公布时,最终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具体的范文模板
链接:https://pan..com/s/10qT5NaBPJwQpjlawUnlXeA?pwd=7ijk 提取码: 7ijk
⑹ 股票异常波动会停牌吗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可对其停牌,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股票出现不稳定的情况,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对该股实施临时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
1、某只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15%。
4、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5个交易日放大10倍。
5、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
上交所规定,当个股出现以下情况时,会进行临时的停盘: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技术故障。
4、本所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⑺ 为什么说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首先你要明白风险的概念,风险大致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
正是因为股市存在亏损的不确定性,所以有风险,试想如果没有风险,那所有人都来参与股市赚钱了,还用做其它工作赚钱吗?
那为什么会有风险呢?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股市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全球的经济状况是实实在在的市场变化形成的,任何预测都只是主观上的判断,没有人能够100%准确预测经济的走势的,所以股市也不可能100%被预测的,因此股市的走势有可能会与主观上的预测判断有差异,这就是风险;
二、股市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国家扶持哪些行业,那个行业的股票就会走得比较好;国家欲淘汰哪些行业的企业,那个行业的股票就会跌。比如最近高科技的软件股走得很好,而房地产股票就跌得厉害;还有国家收紧货币时,市场上的货币量减少,流动资金紧缩,投入股市的资金就会减少,没有资金,股市难涨;
三、股市受投资者心理的影响。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当股票投资者对股市失去信心,大部分人不愿意再玩股票时,股市交易就很清淡,没有人参与,股票价格就不会涨,更多的是卖股票的人,所以股市就会跌。
其实还有许多原因,也是比较难说得清的,中国股市最大的风险是道德风险,亦即说了会A,结果却是B。 另外中国的投资者专业知识匮乏、投机严重也是股市风险的重要原因。
⑻ 发生战争交易所都炸了数据都丢了,股票损失谁来负责
战争属于不可抗力,由投资者自担损失
⑼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会怎样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可对其停牌,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股票出现不稳定的情况,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对该股实施临时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
1、某只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15%。
4、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5个交易日放大10倍。
5、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
上交所规定,当个股出现以下情况时,会进行临时的停盘: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技术故障。
4、本所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⑽ 股票卖不出去怎么办
股票一直跌停卖不出,投资者可以在跌停处挂出委卖单,等待其委托单成交。造成投资者卖不出的原因如下:
1、在股票一直跌停时,下方不存在买入单,这时投资者的卖出单没有人进行接盘,则不会成交。
2、个股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当在跌停处,市场上的卖出单较多,投资者的卖出单排在较后面时,也不会成交,因此,面对这种情况,投资要想在跌停板处把股票卖出去,就得尽早对该股票挂跌停板价格卖出。
在跌停处,投资者以跌停的价格挂买入委托单时,因上方存在较多的卖出单,会导致其委买单快速的成交。
拓展资料:
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原因:
一、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二、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三、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2006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什么是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里列出了四中情形: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