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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和股票的交易主体

发布时间: 2021-04-11 08:58:45

㈠ 金融市场有哪些主体,他们有什么目的

金融市场主体又叫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参与金融市场的机构或个人,或者是资金的供给者,
或者是资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双重身份出现。如果从参与交易的动机来看,则可以更进一步细分为投资者(投机者)、
筹资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调控和监管者等。对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与家庭、
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等。(监狱不能成为金融市场主体)
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和交易的标的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具体指货币头寸、票据、债券、股票、外汇

㈡ 外汇交易的种类有哪些

外汇交易主要可分为现钞、现货外汇交易、合约现货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掉期交易等。
现钞交易
具体来说,现钞交易是旅游者以及由于其他各种目的需要外汇现钞者之间进行的买卖,包括现金、外汇旅行支票等;现货交易是大银行之间,以及大银行代理大客户的交易,买卖约定成交后,最迟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合约现货交易是投资人与金融公司签定合同来买卖外汇的方式,适合于大众的投资;期货交易是按约定的时间,并按已确定汇率进行交易,每个合同的金额是固定的;期权交易是将来是否购买或者出售某种货币的选择权而预先进行的交易;远期交易是根据合同规定在约定日期办理交割,合同可大可小,交割期也较灵活。
从外汇交易的数量来看,由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外汇交易占整个外汇交易的比重不断减少,据统计,这一比重只有1%左右。那么,可以说外汇交易的主流是投资性的,是以在外汇汇价波动中赢利为目的的。因此,现货、合约现货以及期货交易在外汇交易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现货外汇
现货外汇交易是大银行之间,以及大银行代理大客户的交易,买卖约定成交后,最迟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
下面主要介绍国内银行面向个人推出的、适于大众投资者参与的个人外汇交易。
个人外汇交易,又称外汇宝,是指个人委托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实时汇率,把一种外币买卖成另一种外币的交易行为。由于投资者必须持有足额的要卖出外币,才能进行交易,较国际上流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缺少保证金交易的卖空机制和融资杠杆机制,因此也被称为实盘交易。
自从1993年12月上海工商银行开始代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以来,随着我国居民个人外汇存款的大幅增长,新交易方式的引进和投资环境的变化,个人外汇买卖业务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除股票以外最大的投资市场。
工、农、中、建、交、招等六家银行都开展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也正在积极筹备中。预计银行关于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竞争会更加激烈,服务也会更加完善,外汇投资者将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
国内的投资者,凭手中的外汇,到上述任何一家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存入资金,即可透过互联网、电话或柜台方式进行外汇买卖。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请参考本网站实盘交易栏目。
合约现货
合约现货外汇交易,又称外汇保证金交易、按金交易、虚盘交易,指投资者和专业从事外汇买卖的金融公司(银行、交易商或经纪商),签定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缴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便可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10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因此,这种合约形式的买卖只是对某种外汇的某个价格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承诺,然后等待价格出现上升或下跌时,再作买卖的结算,从变化的价差中获取利润,当然也承担了亏损的风险。由于这种投资所需的资金可多可少,所以,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参与。
外汇投资以合约形式出现,主要的优点在于节省投资金额。以合约形式买卖外汇,投资额一般不高于合约金额的5%,而得到的利润或付出的亏损却是按整个合约的金额计算的。外汇合约的金额是根据外币的种类来确定的,具体来说,每一个合约的金额分别是12,500,000日元、62,500英镑、125,000欧元、125,000瑞士法郎,每张合约的价值约为10万美元。每种货币的每个合约的金额是不能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改变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定金或保证金的多少,买卖几个或几十个合约。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利用1千美元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卖一个合约,当外币上升或下降,投资者的盈利与亏损是按合约的金额即10万美元来计算的。
期货交易
外汇期货交易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按照已经确定的汇率,用美元买卖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货币。外汇期货买卖与合约现货买卖有共同点亦有不同点。合约现货外汇的买卖是通过银行或外汇交易公司来进行的,外汇期货的买卖是在专门的期货市场进行的。全世界的期货市场主要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悉尼期货交易所、新加坡期货交易所、伦敦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交易市场,另一个是清算中心。期货的买方或卖方在交易所成交后,清算中心就成为其交易对方,直至期货合同实际交割为止。期货外汇和合约外汇交易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以下从两者对比的角度,介绍一下期货外汇的具体运作方式。
外汇期货的交易数量和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是完全一样的。外汇期货买卖最少是一个合同,每一个合同的金额,不同的货币有不同的规定,如一个英镑的合同也为62,500英镑、日元为12,500,00日元,欧元为125,0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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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金融市场的主体主要指

1、金融市场主体是指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非金融企业(工商企业等)、政府财政及个人或家庭在内的金融市场资金或金融工具的供应者与需求者。

2、金融市场主体又叫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参与金融市场的机构或个人,或者是资金的供给者,或者是资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双重身份出现。如果从参与交易的动机来看,则可以更进一步细分为投资者(投机者)、筹资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调控和监管者等。

4、对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与家庭、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等。(监狱不能成为金融市场主体)

一般包括企业、政府、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家庭五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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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主体的分类

金融市场参加者是金融交易的主体,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五类。

1、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供应方,即通过参加银行储蓄存款,购买债券股票等,将消费剩余资金提供给资金的需求方;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也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

在金融市场中获得购房消费贷款、教育消费贷款会提高居民的短期消费能力和最佳消费效果。从居民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上看,居民仍然是资金净剩余的金融交易主体。

2、企事业单位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企业为了弥补其资金不足,除了从银行借款之外,还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与此同时,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金又成为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源。

3、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主要体现在执行财政的职能,这种财政职能使政府具有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当财政收支出现赤字时,政府往往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长短期国家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与此同时,财政作为公共部门和特定领域的资金提供者,其资金的投放虽然不经过金融市场,但却可以改变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

4、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专业参加昔,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同时又广泛吸收存款,并发行有价证券进行筹资。

5、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金融市场资金的最终提供者,同时又是金融市场的直接管理者。中央银行代表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出台适当的政策措施,以指导,规范、监督金融市场的运行

㈣ 外汇市场的结构是怎样的

按外汇市场的外部形态进行分类,外汇市场可以分为无形外汇市场和有形外汇市场。

无形外汇市场,也称为抽象的外汇市场,是指没有固定、具体场所的外汇市场。这种市场最初流行于英国和美国,故其组织形式被称为英美方式。这种组织形式不仅扩展到加拿大、东京等其他地区,而且也渗入到欧洲大陆。无形外汇市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没有确定的开盘与收盘时间。第二,外汇买卖双方无需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外汇供给者和需求者凭借电传、电报和电话等通信设备进行与外汇机构的联系。第三,各主体之间有较好的信任关系,否则,这种交易难以完成。除了个别欧洲大陆国家的一部分银行与顾客之间的外汇交易还在外汇交易所进行外,世界各国的外汇交易均通过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无形外汇市场已成为今日外汇市场的主导形式。

有形外汇市场,也称为具体的外汇市场,是指有具体的固定场所的外汇市场。这种市场最初流行于欧洲大陆,故其组织形式被称为大陆方式。有形外汇市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固定场所一般指外汇交易所,通常位于世界各国金融中心。第二,从事外汇业务经营的双方都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外汇交易。在自由竞争时期,西方各国的外汇买卖主要集中在外汇交易所。但进入垄断阶段后,银行垄断了外汇交易,致使外汇交易所日渐衰落。

按外汇所受管制程度进行分类,外汇市场可以分为自由外汇市场、外汇黑市和官方市场。

自由外汇市场:是指政府、机构和个人可以买卖任何币种、任何数量外汇的市场。自由外汇市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买卖的外汇不受管制。第二,交易过程公开。例如:美国、英国、法国、瑞士的外汇市场皆属于自由外汇市场。

外汇黑市:是指非法进行外汇买卖的市场。外汇黑市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在政府限制或法律禁止外汇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第二,交易过程具有非公开性。

由于发展中国家大多执行外汇管制政策,不允许自由外汇市场存在,所以这些国家的外汇黑市比较普遍。

官方市场:是指按照政府的外汇管制法令来买卖外汇的市场。这种外汇市场对参与主体、汇价和交易过程都有具体的规定。在发展中国家,官方市场较为普遍。

按外汇买卖的范围进行分类,外汇市场可以分为外汇批发市场和外汇零售市场。

外汇批发市场:是指银行同业之间的外汇买卖行为及其场所。其主要特点是交易规模大。

外汇零售市场:是指银行与个人及公司客户之间进行的外汇买卖行为及场所。

㈤ 什么是外汇交易所中国有没有外汇交易所

外汇市场从广义上讲泛指外汇交易场所,包括个人外汇买卖场所,外币期货交易所等;从狭义上讲是指以外汇专业银行,外汇经纪商,中央银行等为交易主体,通过电话、电传、交易机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实现交易的交易市场;外汇市场既是一个有形的市场也是一个无形的市场,有形是指外汇交易市场有自己的地理位置,比如东京外汇市场、纽约外汇市场等;而无形则是表明市场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范围,个人、机构、银行之间发生货币转化也可以无形中形成外汇市场。
我们国内还没有外汇交易所
国际上的现在有
伦敦外汇交易所
东京外汇交易所、
纽约外汇交易所
新加坡外汇交易所、
香港外汇交易所、
法兰克福外汇交易所、
悉尼外汇交易所、
苏黎世外汇交易所、
惠灵顿外汇交易所、
芝加哥外汇交易所等

㈥ 金融市场的主体是指

资金的需求者和供应者。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定义是: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
和其他市场相比,金融市场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第一,金融市场是以资金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第二,金融市场交易之间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更主要的是借贷关系,体现了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三,金融市场可以是有形市场,也可以是无形市场。

㈦ 金融市场的要素中主体和客体有什么区别

金融市场主体又叫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参与金融市场的机构或个人,或者是资金的供给者,或者是资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双重身份出现。

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和交易的标的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如:货币头寸、票据、债券和股票等。

区别:

1、服务对象不同

主体主要适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日常消费支付与转账。客户可以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完成实时查询、转账、网上支付和汇款功能。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出现,标志着银行的业务触角直接伸展到个人客户的家庭PC桌面上.方便使用,真正体现了家庭银行的风采。

客体主要针对企业与政府部门等企事业客户。企事业组织可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实时了解企业财务运作情况,及时在组织内部调配资金,轻松处理大批量的网上支付和工资发放业务,并可处理信用证相关业务。

2、票据不同

主体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票,而客体只能开增值说普通发票。专票,也就是一般纳税人,可以为公司抵扣一部分税率。而客体不能进项抵扣。

(7)外汇和股票的交易主体扩展阅读:

金融市场主体是指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非金融企业(工商企业等)、政府财政及个人或家庭在内的金融市场资金或金融工具的供应者与需求者。

对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与家庭、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等。

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和交易的标的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实质是货币,只是有的要借助一些书面载体来完成。

㈧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1.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国家是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参加者,例如,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贷款,发行债券,等等。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依照国际法享有主权及财产豁免。
2.国家作为对外金融活动的管理者。金融对任何国家都极具战略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别是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都需要对对外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实现国内政策目标。各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一,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对对外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作为本国金融利益的国际代表者和维护者。国际金融联系的加强,使各国的国际金融事务增多,国际金融矛盾丛生,在国际社会以政治国家为基本构成单元的情况下,一国及其国民利益的总代表和维护者只能是各国政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各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与其他国家进行官方结算,谈判解决国际金融纠纷,为金融市场的开放和本国金融业者的待遇讨价还价,为本国对外金融的总体发展战略进行规划,等等。
4.国家作为国际金融制度的责任者。随着国际金融联系的加强,为了解决各国间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各国通过订立国际条约或成立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建章立制,建立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国际金融制度的建立和确立,意味着各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例如,牙买加体系虽然规定会员国可选择汇率安排,但也规定了应遵守的义务,如不得操纵汇率等。WTO则把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纳人其约束范围,成员方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要受到WTO的制约。
(二)国际组织
有关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构成国际金融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依其功能,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推动金融市场开放的国际组织。这类组织首推WTO,除此之外,还有规范国际金融服务的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众所周知,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F)致力于贸易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之前致力于货物贸易的自由化。乌拉圭回合将服务包括金融服务纳入到多边贸易体制,随着1995年WTO的成立和1997年底有关金融服务的《第五议定书》的达成,由GATS、金融附件和金融承诺表构成的WTO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WTO将各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纳入其规制范围,用以上制度约束这些措施,从而达到逐步推行金融服务自由化的目的。
2.致力于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这些组织的共同特点在于都致力于金融或特定金融领域的监管标准的制定、协调和统一。
3.负责国际货币体系的国际组织。该组织就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简称IMF)。IMF是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该组织宗旨是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职责主要有:监督国际货币体系以保证其有效地运行;保证会员国与IMF和其他会员国合作,以确保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和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向会员国临时提供融资,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致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
汇率监督构成当前IMF的核心活动。由于汇率政策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IMF在监督汇率时,以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作为决定监督范围的标准,广泛地监督汇率政策本身、宏观经济政策、有关经济结构的政策(例如市场政策、私有化、产业政策以及竞争政策等)、金融领域(如资本账户问题、银行监督、存款保险以及其他金融规制)以及许多其他领域(例如环境、军备开销、“千年虫问题”)。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又让IMF担负起会计、审计、公司治理领域的国际标准的监督职责。
4.提供国际融资的国际组织。主要代表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Bank for Reconstructionand Development,通称“世界银行”),其他还有世界银行集团中的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各区域性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等。
世界银行与IMF的工作具有互补性,但具体作用却相当不同。世行是一个贷款机构,其目的是帮助成员国融人更广泛的世界经济,促进旨在减少发展中国家贫困的长期经济增长。IMF负责监督国际货币体系和各国汇率,维护各国支付体系的有序运转,并向那些有严重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提供贷款。世界银行当前只向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提供贷款。IMF关注政策问题,向面临短期对外支付困难的任何会员国提供贷款。
(三)法人与自然人
法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国际金融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法人不仅是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而且也是一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中的主体。法人在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双方当事方的情况下,既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如在国际借贷中,通常一方是一国的银行,另一方是他国的公司法人;也可以是一国的,如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这种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交易中,外国银行在一国设立的子银行吸收所在国企业的存款,该存款交易的一方就是该国的企业,另一方是具有该国法人资格的外国银行的子银行。
由于国际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且比较复杂,需要具备较高的资质,一些重大复杂的金融活动通常是由法人参加而非自然人参加,但一旦自然人成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该自然人不仅是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而且也是一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的主体。
[编辑]国际金融法的体系建构
(1)国际金融法总论,集中阐述国际金融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原则、历史发展、社会功能等国际金融法的基础理论。
(2)国际金融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章程、决议和规则等。
(3)国际银行监管制度,主要涉及东道国对外资银行机构的当地管制制度、母国对跨国银行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监管制度、银行监管的巴塞尔体制等。
(4)国际货币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兑换制度、国际汇率制度、外汇管制制度、国际储备制度等。(5)国际贷款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国际银团贷款、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项目贷款等各类国际贷款法律制度,并涉及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6)国际证券制度,内容包括国际债券和股票的发行制度、国际证券流通的制度,证券市场国际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管制等。
(7)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制度,包括国际票据制度、国际托收统一规则、国际保付代理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资金划拨规则、出口信贷规则等。(8)国际融资租赁制度,包括各国涉外融资租赁立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相关惯例规则。
(9)国际融资担保制度,包括保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制度和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和浮动担保等国际融资物权担保制度。
(10)国际信托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信托收据、信托税收等法律问题。
(11)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制度,包括金融组织创新制度、金融工具创新制度、金融服务创新制度等,如金融企业集团监管制度、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制度。
(12)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该制度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相关谅解与《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为法律框架,为WTO成员国规定了金融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等一般原则与纪律,以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
这是基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按照其所规制的国际金融关系的现实种类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所作的一种体系安排。
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以“宏观-微观-宏观”为结构线索。首先对国际金融法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然后以国际金融关系的类别及内在逻辑联系为依据,对各类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加以罗列;在安排时力求将国家间货币金融合作和监管制度与各类跨国金融交易制度融为一体,以体现国际金融法所具有的宏观管理与微观引导的社会功能,展示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立体结构。
第二,突出了主体制度。将国际金融组织制度、国际银行监管制度靠前排列,突出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银行在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主体地位,也突出了其制度对于国际金融健康运行的重要作用。随着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展和深化,国际金融组织制度作为国际金融宏观管理法律制度,为各成员国及其所辖主体从事跨国金融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或指南,对于国际金融秩序的形成与维护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各项具体国际金融法制度涉及的国际金融关系复杂多样,但它们主要是以国际银行的各种业务活动为基础形成和发展的。因此,将国际金融组织制度和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排列在前,可为后续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展开作好必要的铺垫。
第三,反映了体系的紧凑性和制度之间的逻辑性。有选择地将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贷款制度、国际证券融资制度、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制度、国际融资租赁制度、国际融资担保制度、国际信托制度等纳入国际金融法体系,是因为这些制度是现行国际金融法制度中兼具基础性、主流性、成熟性的制度。不穷尽所有的国际金融法制度,一则不可能穷尽,二则可使体系安排紧凑而不失完整,框架清晰而不乏重点。同时,通过合理的排序可以表现各项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货币、证券、票据等是国际金融的载体或工具;外汇交易、借贷交易、证券交易和融资租赁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交易形式;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融资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无论何种国际融资活动,都会涉及外汇或汇兑问题,都离不开货币兑换制度和货币合作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国际借贷和国际证券融资是基本的融资方式,国际贸易融资和国际融资租赁则是贸易与融资相结合、商品信贷和货币信贷相结合的综合性融资方式;国际融资作为资金的跨国转移,必须依靠国际结算支付方得以完成,并以融资担保制度为保障甚或先决条件;国际信托制度则多服务于资产证券化、融资担保等金融活动。
第四,反映了体系的开放性。以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作结,一方面可呼应“宏观-微观-宏观”的结构安排,另一方面便于反映国际金融法的最新发展,体现国际金融法体系的开放性。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都属于宏观金融法律制度。其中,前者从传统国际金融法制度中衍生出来,是对晚近金融创新的法制回应;后者则是晚近国际金融条约规范的重大发展,要求成员国政府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开放方面承担特定义务。随着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持续进行以及过渡期的结束,各国对外开放的金融业范围势必不断扩大。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指明了国际金融服务业渐进自由化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