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王波明简介
王波明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关键人物之一,担任过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总干事、财讯传媒集团董事局主席、中国国债协会理事、《财经》杂志总编和《证券市场周刊》社长。他持有哥伦比亚大学国际金融硕士学位,曾在纽约股票交易所担任经济师,参与中国初期资本市场的建立,包括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筹建,并设计了中国首个投资基金,开创了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先河。此外,他曾被世界经济论坛选为“全球未来领导”成员。
1988年3月,王波明与高西庆等人共同撰写了一份关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政策建议,这份“白皮书”为早期证券市场的创建提供了重要指导。1989年3月15日,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成立,后改名为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并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筹备设立,建立STAQ(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在这一过程中,联办为早期证券市场的运行规范、丰富品种、市场培育做出了大量工作。1992-1993年间,联办参与筹备设立中国证监会,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步入了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之后,联办创立了《证券市场周刊》、《财经》等在证券界和经济界具有影响力的杂志以及和讯网,继续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建设。
王波明的贡献不仅体现在他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上,更在于他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前瞻性和创新精神。他所参与的多个重要项目和创立的机构,不仅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创建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后来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王波明的成就和影响力,不仅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得到广泛认可,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和赞誉。
(1)深圳股票交易所领导成员扩展阅读
王波明,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金融专业,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的一批留学生之一,曾在美国纽约交易所任职。1987年回国后,积极推动、策划并参与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创建。1990年代初,亲自组织和实施了许多重大项目的投资,开创了多项投融资先例,是中国投资方面资深专家和经济学家,现任中国证券市场设计研究中心总干事、《证券市场周刊》《财经》社长。
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
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
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
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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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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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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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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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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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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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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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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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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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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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备本所认可的相关业务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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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
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
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㈢ 深圳前隐形首富:神秘发家史曝光,真正的“资本大鳄”
在深圳,富豪遍地走。在大街上扔一块砖头,不小心就有可能砸中一两富豪 。
普罗大众所熟知的,如腾讯的小马哥,比亚迪的王传福,还有宝能的姚振华,都是闻名于全的深圳富豪。
然而,在深圳在富豪群体里,有一个叫林立的超级富豪,却异常低调。
林立鲜少露面,几乎不接受媒体采访,这让他越发显得神秘和深不可测。
他曾经是深圳的首富,那是他第一次浮出水面;但他说不清道不明的发家史,更是让外界议论纷纷。
随后,林立消失在媒体的视线之中,将他的资本帝国越做越大。
近日,林立第一次接受了公开的采访,人们才惊奇地发现,林立才是真正隐形的资本大鳄。
与此同时,林立的神秘发家史也终于曝光。
那么,林立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神秘发家史?他的资本帝国到底又有多庞大?
一、
1963年,林立在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出生。
林立是家中长子,还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其中有个弟弟叫林丛,妹妹叫林纯青。几个弟弟妹妹,后来都在林立创办的企业中身居要职,出任高管。
父亲林锡照,一直在紫金县下面的一个镇政府部门工作,母亲则长期在乡镇企业工作。
林立还小的时候,父亲被下放到了农村,一家6口人,靠着微薄的工资过活。
林立学习成绩还不错,考上了大专,学的是财会。
1979年,16岁的林立毕业之后,进入了人民银行紫金县分行工作,当上了一名会计员。
第二年,深圳成立特区,人们争相涌入深圳;那时,林立的家人们,也来到深圳发展。
1980年的深圳
但林立没有第一时间来到深圳,而是在紫金县的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都干了几年。
直到1985年,22岁的林立辗转来到深圳,在中国银行上步路支行,担任会计科长。
来到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深圳,而且从事最新兴的金融行业,这让林立遇到了常人难以企及的机会。
1990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深圳的老五股中的深金田、万科、深原野和深安达,都是中国银行参与发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
那时的林立,正好参与了编写了这四只股票的会计核算。
这让林立比别人更早接触中国的股票市场,也更早认识到股票的价值。
下班没事的时候,林立就骑着摩托车,到红荔路园岭路边摊买股票。
当时有规定一个身份证,只能领取一张新股认购凭证。
林立就让在紫金县做镇书记的父亲,打了当地派出所帮忙,拉了一车人过来帮忙买股票。
林立投入了几千元,随着老五股的价格暴涨,林立清仓之后,赚到了三百万元人民币。
赚到人生第一桶金后,林立尝到了股票市场神奇的造富力量,再也没法打工了。
二、
1995年,林立辞去了银行的工作,成立了立业集团。
除了炒股,林立还将赚来的钱,投入到了房地产和餐饮行业。
深圳的富华酒楼,还有金龙阁餐饮,都是林立投资的产业。
林立还开发了包括航天立业华庭等几个楼盘,这些投资无一不暴赚,让林立的身价翻了几倍。
当时,林立意识到:在实业中赚1个亿,很难;但在实业中赚到1个亿,投资到有潜力有股权上,获得的利润要远远高过实业。
2002年,只有5个营业网点江门证券,有200多名员工,陷入了亏损的经营困境。
林立意识到了证券牌照的稀缺,趁着江门证券亏损寻找买家之时,低价收购过来。
这笔交易,将在十几年之后,给他带来几百亿元的收入。
一年之后,林立又等到了一个极具潜力的股权投资机会,平安保险推出的投连险,由于资本市场低迷,引发了退险潮。
深圳投资管理公司是平安保险的第一大股东,持有了16%,占比太多,再加上平安保险亏损,需要出售一部分股权。
8800万股平安保险股票,占总股本3.6%,以每股5.93元的价格,在深圳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
但第一次,居然没有卖出去。得知这个消息之后,林立觉得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
于是,林立把所有的房地产项目,以及酒楼生意,悉数卖尽套现。凑齐5个多亿,林立将平安保险的股权一举拿下,成为了十大股东之一。
第二年,平安保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平安保险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高溢价,让林立的财富一飞冲天。
也正是2007年,林立以170亿元的身家,成为了深圳的首富。
随着平安保险市值的膨胀,林立当时5亿的投入,最高暴涨到了600多亿。
林立逐步减持了400多亿,还剩下200多亿的平安股份。
但林立并没有止步于在金融市场上赚快钱,他立马将投资所得,大部分拿去收购了实业。
林立从平安大笔套现之后,刚好遇到了不少地方国企经营困难,很多国企的股票每股1元就能买到。
于是,林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疯狂低价扫货。
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四川立业电子、湖北立业生物等集团的子公司,都是那个时候,林立收购而来。
这让立业集团,短时间内迅速膨胀,成为了全国有30家工厂,3万名员工的实业巨无霸。
如果将这些企业整合在一起,立业集团可以成为一家不折不扣的世界500强企业。
但务实、低调的林立,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将这些公司打散,沉入水底,消失在大众媒体的视线之外。
时至今日,依然没有多少人知道立业集团,更不知道它是如此庞大的实业集团。
三、
被林立收购的江门证券,实力同样不可小觑。
为了把江门证券做大,林立将其改名为“华林证券”,摆脱一家地方证券公司束缚。
随后,林立将华林证券的总部,分别搬到过珠海、深圳、北京;每一次搬家,都能够让华林证券的网点数量翻倍。
林立还给华林证券引入有经验的人才,前后聘请了国泰君安的副总、国信证券的副总以及平安证券的副总,过来操盘华林证券。
直到2014年,原平安的团队从华林证券出走之后,林立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了华林证券的董事长。
林立
那个时候,林立发现在自己的华林证券,居然没有几个认识的人。
面临没有信任的人可用,林立不得不将妹妹林纯青,从中国银行挖来做人力资源总监,主抓人力;然后又将妻子潘宁,一个80后金融金领,任命为副总裁,主抓财务。
这种任人唯亲的做法,也让华林证券陷入了争议,被外界认为是一个家族证券公司。
林立主政华林证券后,利润水平开始迅速提升,5年的时间,就赚了30个亿的利润。
从入主华林证券那一天起,林立就在谋划上市。
2016年,林立任华林证券董事长刚满三年,符合了上市的条件,就向证监会提交了上市申请。
2019年1月17日,华林证券如愿上市,林立的资本版图再一次扩大。
华林证券上市
目前,华林证券的市值高达341亿,而61%的股权,都归属于林立的立业集团。
也就是说,十几年前的一笔廉价交易,给林立带来200多亿元的回报,实属惊人!
四、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我们无法将林立的资本版图完全摸索清楚。
我们所知道的,还只是林立资本帝国的冰山一角。
腾讯发起的微众银行,立业集团同样是20%的大股东;此外,无锡银行等一些银行资产,同样是林立的资本版图之中。
毫无疑问,相比一些浮出水面的资本大佬,林立才是真正的资本大鳄。
更为关键的是,他是一只沉在水底的鳄鱼。
不为众人所熟知,静静地等待着属于他的猎物。
这也是务实的南方富豪,特别是广东富豪的典型特点。他们喜欢藏财富于无形之中,不为人知,也不让人惦记。
㈣ 什么是上交所与深交所
上交所只有主板市场,深交所分为主板,中小,和创业板;
上交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称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同时也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
上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以及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等等。
拓展资料
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区别是什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反之也是一样,而且买卖时候的成本和规则也略有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交易品种的不同和托管券商的不同。
交易品种的不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一般都是一些大型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盘股,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则大多是中小型公司,更加侧重于创新,其中包含的中小板指的就是中小型企业。
托管券商的不同
上交所只能是托管一家券商,但是深交所则可以托管多家券商,现在上交所的托管制度是与指定交易相联系的,我们买卖上交所的股票,办理的指定交易一旦确认之后,与指定交易券商的托管关系也就建立了。而没有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则暂时是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托管,红利和股息也都是在办理指定交易之后才能领取。沃恩必须在某个券商营业部开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之后,才能进行股票买卖。如果要换券商营业部,那就必须在原来的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到新的券商营业部去办理指定交易。所谓的指定交易,指的就是我们和券商营业部签订协议之后,指定这个机构是自己买卖股票的唯一交易点。
而深交所的交易证券托管制度,在我们选定了证券经营机构买入股票之后,与其就建立了托管的关系。深交所的制度是自动托管,随处买卖,转托不限。我们可以将托管在一个证券营业部,也可以随时转移到另外一个营业部去托管,这就是证券转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