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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培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发布时间: 2024-10-15 11:37:41

A. 金融行业都有什么就业职位

生活中有太多的约定俗成了。

比如,成绩好的,就是好学生;毕了业,就一定要找到工作。

甚至在很多人眼中,如果毕业你没找到工作,不是啃老,就是废材。

特别对于从北方小县城靠读书走出来的小宇来说,这种外界的压力更大。

当年能考上了北京的大学,虽说不是什么名校,但在街坊邻居口中,别人家的孩子。

但这两年,街坊邻居话锋一转“学习可别学傻了”。因为她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1年了。

小宇说:”没人能理解毕业未就业的尴尬处境,当年一心想圆名校梦,谁能想要两年时间,梦醒时分,没经验,没实习,没学历。
没工作没经验,自降“身份”去实习,用人单位招未毕业的都不招我...“毕业未就业,不仅要忍受巨大的心里负担,还要接受外界的舆论的压力,更重要的是不受用人单位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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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毕业证,就不能再做实习生了“小宇从小受父母的影响,认知里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老师也一直教导,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所以,小宇几乎在没踏入大学校门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之后一定要读研,读研就是唯一的一条路。
无论同学是在玩社团,还是在实习,小宇都在为图书馆里啃书,学习成绩一直也是班级的前几名。在小宇的规划里,从没有没考上研之后其他的第二条路,第一年面试被刷,虽然有些失落,但一丁点也没动摇她再考的信念。可,考研(考试)这件事,有时候真的要考虑运气的因素,今年二战成绩一出,小宇就知道凉了,而且凉的很彻底。
小宇想到家里的经济条件,也不考虑服从调剂(转在职),就开始着手找工作,而今年的春招情况,不仅延迟了,也少了很多机会。而像小宇这样的情况,没有实习经验,毕业一年,还没就业,又没有工作经验。投了很多简历,都没回复,面试的机会都没有。小宇甚至投了实习的岗位,没想到用人单位也直截了当的给拒绝了。为什么毕了业,就不能做实习了?是这样的,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了与学生和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外,对其他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不是不想招,是不敢招,涉及违反劳动法,可是要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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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才知道应届生身份只能用一次“

前两天#应届生的身份有多重要#上了热搜,让很多同学认识到了应届生的重要性,政策性倾向、特定的岗位、各地的福利、对企业的帮助...

▲图片来源:网络

但,悠悠明白这个道理,却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悠悠是19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她的室友都签了工作,最后就只有她一个人工作还没着落,一直佛系的她也急了。

因为之前也没重视找工作这件事,临近毕业才开始着急,正好当时有家北京(之前学姐入职的)外企来学校补招。

担心找不到,就赶紧签了,连工作内容都多问,具体干什么都没太搞明白。

因为是制造型企业,所以厂子是在北京郊区,但不得不说工资待遇还挺好试用期5000多,公司有食堂还给租的两居做员工宿舍,总之,各种福利待遇都算不错。

但悠悠干了3个月还是主动辞职了,开始了真的意义上的“北漂”。

搬进了城里,但也住进了不到10㎡的合租房。为了求职,快跑遍了全北京,虽然刚毕业,但企业已经不认她的应届生身份了。

到底怎么判断自己还是不是应届生身份?

小编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找到了应届生身份的官方说法:在一般情况下,由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部分地区延长为3年)未落实其工作单位、档案及党团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这么一大段,是不是有点晕。

简单来说,应届生分为两种:1.常规意义上的应届生:即将毕业,但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同学;2.择业期没就业的同学:已经拿到毕业证,在择业期内,没就业的同学。那啥叫“择业期,没就业”?就是在择业期。没正式工作(没交社保),人才档案放在学校或者当地就业服务中心,如果参加工作被提档,社保有过记录,也就失去了应届毕业生身份。

所以,已经使用过应届生身份的悠悠,只能参加社招和有经验的“社会人”同台竞争了。

社招都很看重经验,所以,第一份工作还是要慎重一些。像悠悠只做3个月就离职,没攒下多少经验不说,又赔了应届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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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延迟就业“不可,怎么办?“如果能就业谁不想就业?”今年马上毕业的刘放说出了多少人的心声。
今年的就业环境多差,考研落榜的大多数,还有大批量留学回来的海归,都把求职压在今年的春招。
可是今年春招的情况,疫情的影响,有4成的企业都表示会缩招和停招,即便想就业也没合适的机会啊。

摆脱焦虑的最好办法,不是忽略它,而是正视它。

焦虑的原因是我们知道自己不知道,从这点来说,其实是个好事情,至少我们知道自己的能力不行。

其次,我们焦虑也是因为我们想改变现状,只是缺少一些方法和耐心。

虽然大环境下机会变少了,但用人单位的要求没有变,而我们能做的就是趁这段时间好好提升求职技能。

个人能力提升了,工作就不会没着落。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改变?

第一,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很多同学很悲观,看不到有哪些机会。其实,转化一下角度,疫情的影响,也利好了一些企业,比如:线上教育、电商行业、医疗等等。

而且,今明两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对应届生的招聘是有倾向的,很多岗位明确要求只招收应届生,也是再帮应届生降低求职难度。

机遇还是挑战,有时就是一墙之隔。第二,提升自身的求职技能:很多同学一直再说找不到工作啊,简历投了没有回应。那为什么不看看自己的简历是不是可以好好修改一下,语言精炼一点,格式统一一点,岗位明确一点。笔试、面试也是这个道理,每一个细节都可以提升。所以,即便就业很难,只要你好好准备,不松懈对自己的管理,你就跑赢了80% 的人了。

B.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
行人)的股票定向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符
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股票。
第三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在取得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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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全面
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
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
文件进行全面核查,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
明书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与
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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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勤勉尽责,不得利用定向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
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相关文件进行自律审
查,通过反馈、问询等方式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对有关
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披露。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事项出具的自律审查
意见不表明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或者投
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发行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
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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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
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
第十条 发行人、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发
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定
向发行的股票。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所涉及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定价公允,且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提升发行人资产质量和
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第十三条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限售的,应
当按照其承诺办理自愿限售,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
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
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第十五条 发行人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发行股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提
供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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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
发行人对定向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券商负责协助披露发行相关公
告,并对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的规范性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至新增股
票挂牌交易前,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或者其他影
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及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
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行人在定向发行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
应当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表决
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设置和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定
向发行相关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
但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发行人应当
披露。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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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
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
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
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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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
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
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
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
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第一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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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批准的定
向发行说明书。
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
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
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
(二)发行对象未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
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及发行
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
事项;
(三)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
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并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
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
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
排、纠纷解决机制等。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
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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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
票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最晚应当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应当及时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发行
人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
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或者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
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发行人
股票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
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相关董事、股东未回避表决的
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
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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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说明
书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发行人应当重新召开
股东大会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
审议。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
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事项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书面
意见,发行人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
定向发行申请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对报送材料进行自律审查,并在二十个
交易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自律审
查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
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披露
认购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
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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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确定后,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行对象
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发
行人应当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
意见一并披露,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后,发行人披露认购
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
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认购结果公告。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
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发行人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
挂牌手续,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
第二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除第三十二
条之外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作出决议,并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次
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书面意见披露后,发行人及其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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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出具自律监
管意见的相关文件后,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
见,并依据发行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参照本章第一
节的相关规定安排缴款认购。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发行对
象确定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章
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章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在申请其股票挂牌的同时,可以
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
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履行缴款验资程序,
并将本次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符
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和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且不
得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
发行对象应当以现金认购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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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挂牌前完成定向发行
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将挂牌同时定向发
行的申请文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披
露无法挂牌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第四十六条 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挂牌与发行相关文件一并进行自律
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
应当在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
请出具挂牌及定向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出
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
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在本次发行
中认购的股票应当参照执行全国股转公司对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票限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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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不得
在股票挂牌前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并进入创
新层的,发行对象应当为《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投资者以及符合基础层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
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发行后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
件的,应当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终止发行或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就定向发行事项未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自律审查意见,但符
合挂牌条件的,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本章未
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除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
二条之外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中止自律审查与终止自律审查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的定向发行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
行人、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全国股
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中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
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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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
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二)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
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
尚未解除;
(四)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
补充提交;
(五)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理由正当并经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主办券
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
转公司经核实符合中止自律审查情形的,将直接中止自律
审查。
第五十三条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中止自律审查后,发行人根据规定更换主办券商或者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机构应当自中止自律审查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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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况
作出说明。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止自律
审查后,主办券商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更换相关签字人员
的,更换后的签字人员自中止自律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对原签字人员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
况作出说明。主办券商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核查报告。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止自律
审查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自律审查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
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的相关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中止自律
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可以向全国股转公
司申请恢复审查。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
终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
(一)发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
(二)发行人主动撤回定向发行申请或主办券商主动
撤销推荐的;
(三)发行人因发生解散、清算或宣告破产等事项依
法终止的;
(四)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自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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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五)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非现金资
产不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
(七)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不符合挂牌条
件的;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终止自律
审查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的五个
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六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
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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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暂停解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
限售;
(十一)建议发行人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二)暂不受理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其
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
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
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编制或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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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
(二)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
(三)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
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
程度;
(四)发行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发行程序或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发行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
由;
(六)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不符合要求;
(七)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未及
时披露;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
且未说明理由;
(九)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工作;
(十)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主办券
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
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
(一)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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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或未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擅自发行股票;
(三)伪造、变造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四)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发行人
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或相关证明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

C. 央行解读资管新规:监管协调有哪些举措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 收益 ,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 理财 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以禁止。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

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十四、对资管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举措?

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十五、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D. 一起来聊聊对赌协议内容的含义

对赌协议里面有着非常多的专业名词,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坑里面了。咸蛋兄妹在这里给小伙伴普及一下小知识。
1、财务业绩
财务业绩是指以(财务数据)所表达的业绩,涉及对包括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等方面财务指标的评价。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2、业绩赔偿
业务赔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一般投资者绝大部分会选择要求企业赔钱。
那么赔钱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呢?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经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经实际获得的补偿款合计金额)*【1-公司T3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度承诺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企业需要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许多次,其中的每次博弈称为“阶段博弈”(stage games)。重复博弈是动态博弈中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是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也可以是不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许多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参与人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支付;如果博弈是重复多次的,参与人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复博弈的次数会影响到博弈均衡的结果。
在重复博弈中,每次博弈的条件、规则和内容都是相同的,但由于有一个长期利益的存在,因此各博弈方在当前阶段的博弈中要考虑到不能引起其它博弈方在后面阶段的对抗、报复或恶性竞争,即不能象在一次性静态博弈中那样毫不顾及其它博弈方的利益。有时,一方做出一种合作的姿态,可能使其它博弈方在今后阶段采取合作的态度,从而实现共同的长期利益。
3、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4、非财务业绩
在对赌协议中,对赌标的不能制定的太具体了,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
内容包括:顾客满意度;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战略目标,如完成一项并购或项目的关键部分,公司重组和管理层交接;公司潜在发展能力,如员工满意度和保持力、员工培训、团队精神,管理有效性或公共责任;创新能力,如研发投资及其结果、新产品开发能力;技术目标;市场份额。
5、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6、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的规定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偿总额*投资方的持股比例
7、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由合同契约决定。
该条例规定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是100%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8、股权转让限制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
这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
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9、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为的是,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10、反稀释权
反稀释条款也称反股权摊薄协议,是用于优先股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私募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以保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转换之特权不受股票之再分类、拆股、股票红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资本而增加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的做法的影响。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1、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2、优先购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3、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是指PE在目标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股股东获得分配的权利。典型的优先清算权分为3种,即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和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K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K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K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共同售股权
共同出售条款,又称依托权,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之前,若原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投资人根据原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与条件,按照原股东和投资人在目标企业中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共同出售权是一种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部分特殊条款之一,股东之间可以做出特别约定。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15、领售权
领售权就是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VC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VC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VC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这个条款使得VC可以强制出售。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领售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6、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17、管理层对赌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8、回购承诺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19、股份回购公式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1)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2)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0、违约责任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最后,咸蛋兄妹想说的是: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履行对赌协议的条款。
财经栏目《咸蛋说》是由咸蛋兄妹詹佳瑞与郑泳梁打造的国内首档电台财经秀。
栏目核心:专注不一定严肃,权威是一种态度。
咸蛋兄妹为多家(拟)上市企业、私募机构提供服务,成功主导企业挂牌上市、投融资、PPP项目、不良资产处理等,特别在财税管理、企业管理、私募基金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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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期权开户有哪些条件

期货期权开户,即符合期货期权开户条件的投资者带齐开户资料到期货公司办理期货期权账户和资金账户开户的行为。期货期权开户与期货开户一样,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期货公司办理,办理流程与普通期货开户一样,期货期权是国内最新的期货投资工具,在国外期货期权的交易量占整个期货的交易量50%左右,可见,期货期权在期货市场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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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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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中晶科技的问题违反了哪些内部信息传递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1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2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之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4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报备相关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5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六条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九条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 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 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 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

6 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 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 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及其承诺函(详见附件三)等必要方式,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 稿件应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7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 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 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 料外借。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8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被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9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10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亲属 证证知悉亲属知悉知悉 内幕信关系内幕信 序国件件内幕所属关系关系内幕内幕内幕信息登记时 息知情职位人证息所处登记人 号籍类号信息单位类型人姓信息信息内容间 人姓名件号阶段 型码时间名地点方式 码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11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

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2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策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策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13 附件三: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

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的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内幕交

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知

本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本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会将相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14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之保密承诺函 致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涉

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

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其

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贵

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G. 2022年工作展望怎么写

2022年工作展望怎么写

2022年工作展望怎么写,工作展望有许多不同种类,它们不仅有时间长短之分,而且有范围大小之别,很多人在新年的开始或者新任务的开端都会准备,以下是2022年工作展望怎么写。

2022年工作展望怎么写1

新学期在浓厚的春节气氛下简单而隆重的开始了!为了每一个孩子都有获得更好的发展,能更健康、全面地成长。为了自己更好的工作,并在学习工作中得到成长,特制定该计划,并在计划实施中不断修正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作为一名教师应具有的素质。现将本学期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思想政治素养

用心参加各项时事、政治学习,坚持把理论同实际相结合,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严格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树立较强的事业心、职责感和良好的师德。服从领导的安排,认真完成各项教学、教研工作。工作中,以教师道德规范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细心、耐心、关心、爱心地公平对待每一个幼儿,以促使幼儿在自身水平上得到发展。

二、加强幼儿保育工作:

我班有几个自理潜力较差和两名新插班的幼儿,我将用爱心和耐心对待每一位孩子,让他们感到老师的爱,小朋友的友好,使他们能够喜欢上幼儿园。尽快的适应新的环境,在愉快的学习环境中慢慢进步。

1、在体质上,我将以游戏的形式开展锻炼活动,注意根据天气的变化和室内外的温差,随时提醒孩子及时添加衣服,对爱出汗的孩子,及时的更换毛巾;同时,注意孩子的饮水量,让孩子做到随渴随喝。加强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减少幼儿生病机率,持续本班的出勤率。真正做到让家长放心。

2抓好幼儿的常规习惯,如:喝水习惯、饭后漱口习惯、课堂习惯、坐姿等,力求到达让幼儿每一天不用老师再提醒,幼儿都能够主动完成好;我们将把幼儿说话轻轻、拿放椅子轻轻,饭前便后要洗手的习惯,及幼儿礼貌习惯,看书、玩玩具等习惯认真抓好。

3、教育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继续学习整理自己的着装和床铺。把幼儿的动手潜力培养作为重点工作。

4、培养幼儿的品德教育,爱祖国、爱国旗,升旗时,明白不讲话;明白祖国的传统节日。明白群众荣誉感,不做有损害班级的事情。5、生活卫生常识

(1)明白保护视力,看书、绘画要持续正确姿势。不在光线太强、太弱和阳光下看书、绘画。

(2)明白保护牙齿的一般卫生常识,用正确的方法刷牙。

(3)明白天气变化和运动前后及时增减衣服,饭前饭后不做剧烈活动。

6、安全常识

不玩危险游戏,不去危险地方。懂得交通安全。会处理可能遇到的简单危险。如:遇到陌生人的搭讪、火灾等的求助方法。记住家里的地址和求助电话:“110、119、120”等。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7、生活卫生习惯及生活潜力

(1)正确、迅速地洗手、洗脸,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

(2)进餐细嚼慢咽,不挑食,不剩饭菜。进餐是不大声说话,不乱倒残渣。

(3)安静就寝。独立、有次序、迅速地装脱衣服和鞋袜,会系鞋带,会整理床铺。

(4)持续仪表整洁,咳嗽、打喷嚏时会用手捂住口鼻或把脸转过身,不对着别人打喷嚏。

8、保健方面,认真做好晨检工作,仔细检查好幼儿的各个部位,发现异常立刻知会家长。

三、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幼儿园的《纲要》指导思想并结合本班幼儿年龄特征和个性差异,进一步学习领会《纲要》精神,并较好的融入实践活动之中。根据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制定出合理的、贴合幼儿理解潜力的主题活动课程。认真上好、备好每一节课,使幼儿在简单愉快的活动中学习知识。在本学期里配合配班老师将继续发展孩子以下的潜力:

1、搞好班级特色:“把孩子培养成自信、友爱、诚实、好问、勇敢、坚强、讲礼貌、爱护环境的良好品德行为习惯是本班的教育宗旨。

2、加强幼儿的常规培养平时随机地向幼儿讲清常规的要求,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训练。

3、继续加强幼儿在数学、安全教育、绘画、舞蹈方面的学习,让幼儿在德、智、美育方面得到较好的发展。

四、家长工作方面:

1、定期、随机地以电话形式持续家园联系,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状况以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2、每两周认真如实地填写好家园联系册,与家长及时沟通。

五、个人努力方向

1、再多点爱心,多一些耐心,使孩子在各方面有更大进步。

2、抓好班级的常规工作,使得有更好的班风班貌。

3、加强自身在弹琴、绘画等方面基本功的训练,。

以上,是我本学期的计划及目标,我必须努力去完成,也期望各位同事及领导加以督导和指正。

2022个人工作计划和工作展望2

保教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生命线,优质的保教服务质量是幼儿园赖以生存的前提。开园以来,我园在不断规范保教常规工作,努力提高保教服务质量,促使我园保教工作质量得到提升,努力得到广大家长和社会的认可,社会声誉越来越好。本学期我们将继续努力使我园保教质量更进一步提高。

一、我园保教现状分析

1、幼儿园教育环境急需改善,在“用环境说话”、“环境育人”方面还有所欠缺,需要继续打造更好的幼儿园环境创设。

2、教师的教育观念、教育实践能力与现代化教育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对《纲要》的理解与实践中的应用还需不断深化,常规教学质量要更进一步提高;

3、在教科研中教师的研究意识还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系统性、科学性,教研活动还不够深入,还须加强创新和探索;

4、在活动的安排上,要进一步探索主题活动教学模式,灵活应用新教材。

5、新教师培训力度还需加强。

二、新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1、指导思想:

(1)坚持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指导,努力将《纲要》、《指南》精神深入贯

彻落实到教学管理和保教工作第一线,使教师的教育观念和行为得到进一步转变,深化课堂教育改革,优化幼儿一日活动教育,促进师幼全面、个性化的发展。

(2)围绕“一切为了幼儿”的办园理念,营造快乐、健康的育人环境,构建和谐、平安校园。进一步在保教常规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去彰显我园的办园特色。

(3)进一步改善办园环境、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提升保教服务质量。

2、工作目标与重点:

(1)以“幼儿园环境创设”为本学期教研主题,通过教研活动,使教师全面了解环境的教育价值,理解环境创设的重要性,形成园本文化和特色,提升办园档次。

(2)增强保育服务质量,规范保育工作各个操作环节,加强对幼儿的护理照顾,做好留守儿童转变工作。

(3)进一步抓好常规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行为及卫生习惯,关注幼儿社会性发展,建立科学有序的班级常规。

(4)以研促教、以研兴园,充分发挥副园长带头作用,通过研讨、交流、学习,深入探讨教育策略、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常规教研的实效性和常规教学质量。

(5)营造浓厚的园文化学习氛围,倡导终身学习思想,鼓励教师通过园本培训、个人自学钻研和利用外出学习机会,让教师学专业、开眼界、强素质,促进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

(6)重视家园联系,实现一致教育,继续以多途径、多形式增进家园沟通与协作,继续探讨多途径的家长工作,提高家长对我园工作的满意度。

(7)举办好庆“六一”大型活动,积极向社会展示、宣传我园的特色教育和保教工作,扩大社会影响。

3、主要措施及内容

(1)保育工作

1、增强保育服务意识,规范对幼儿一日活动中的护理要求,加强护理照顾。领导多深入班级了解情况,进行实地指导,注重细节,加大对日常保育护理的督查。

2、继续加强对班级卫生消毒、洗晒的检查记载力度,做到每日一查、每周一公示、每月一小结、每期一考核。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进一步规范保育员对卫生消毒工作的要求。

3、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与成长进步,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教育方法,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耐心细致的照顾和教育,使他们在老师的关爱下健康快乐的成长。

4、做好春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到宣传到位,预防及时,措施得力,控制有效。

5、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教育。教师要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各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2022年工作展望怎么写2

个人工作规划及展望

时光如梭,本人于5月正式加入国际制药商务部这个小团队,如今,在这个小分队中已经锻炼了将近八个月的时间。在这八个月中,我学到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 从办公室转到商务部,少了许多琐碎的工作,多了几分专业与严谨。从参加CPHI展会,独自接待客户,到接手负责几个ANDA项目,在努力做好这些之前从未接触过的新工作的过程中,我收获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的储备,更多的是与客户的直接沟通和说话技巧以及部门间项目工作的分工配合。上海CPHI参展,让我认识了许多来自各国的制药名企的前辈和领导,扩宽了眼界,对医药领域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独自客户接待的过程让我对商务接待礼仪和程序又多了分熟悉和领悟;最为重要的是作为几个ANDA项目商务的负责人,亲自去车间学习项目的生产和工艺流程使我专业知识更上一层楼,与Himankar的沟通更使我的专业英文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些都是我在商务部八个月以来弥足珍贵的学习经验。

一、 展望,我对个人的工作内容与前景充满期待和动力,具体规划有以下几点:

1、继续跟进自己负责的ANDA项目,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进度的顺利实施;

2、 继续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英文能力的培养,认真学习各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SOP等相关文件;去车间学习生产各个程序的操作流程;对

专业英文的学习以及沟通交流;

3、 学习与客户订单的谈判技巧,专业语言的运用及沟通交流的专业化。熟悉国际国际制药业务类型与开发流程。积极向王总请教;

4、 积极参加各项展会,在展会上学习更多的与客户沟通的经验;

二、 我对各部门的工作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各部门可以提高沟通效率,领导交代的事项当天如不能完成也要说明原因,并给出完成时间点;

2、 少点形式主义,提高办事效率;

3、 希望可以完善培训系统,多一些专业知识的培训。

2022,是奋斗的一年,是美好的一年,相信在即将到来的里,大家都会超越自我,完善自我,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相信国际制药的明天更加美好!

2022个人发展工作计划范文

我们又不约而同的迈向新的一年,当然也就有了新的起点和计划,在这布满蓝图的图纸上又有新的一页去填写去描绘,承蒙智越教育,给予本人一个美好的开始,一个美好的未来和前景,在这新的一年里要给自己做很多人生规划和工作计划,也给自己和公司满意的答复! 关于生活,一定要积极向上,要超前看向远看,其实说到底我毕竟也是毕业不久的社会新成员,在步入社会是要学的.要做的还有好多,要从生活的每个细节中去摸索去收获去领悟。这也算给简单而朴实的生活点缀了人生的蓝图,同时还可以从收获的小细节体验幸福感!

关于工作上,首先感谢所有的领导及同事给予我的肯定,可以让我在这里发挥并效力于公司。在这新的一年里,我要严格要求自己将手头的工作做好,并与同事间多沟通多交流多挖掘自己在工作上的不足点,并积极改进,竟可能的将业绩做到最好,当然首先自己要多努力多学习,用心做好每一件事,就当对自己的认可和公司的回报! 加强人际关系联系,不能太封闭,不和别人交往真的减少了犯错误的机会,可没有错误也没有了经验的积累,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最后也没了成功!!找时间找机会多方面发展自己。

加强心理素质锻炼,提高生活情趣。快乐也是一天,痛苦也是一天,何不选择快乐生活。要锻炼自己把轻松愉快写在脸上,让进取活力留在心中,造就成功人生,阳光人生。

2022年工作展望怎么写3

关于2022年工作展望范文1

一年的时间转瞬即逝,现在想想自己刚进大学时,一脸的懵懂,一切茫然,不之所错。进学生会也是冲着高中还有的那一点点微不足道的所谓的经历,觉得学生会会是一个锻炼能力的地方。就开始参加进学生会的笔试面试等等,还在自己未完全明白过来的时候就进了办公室,当时很是欣喜。后来也有幸的成为了两届主席团助理。

在办公室一年的工作中,我主要是负责青志的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汇总。开始时的自己什么也不会,需要做的都是一些琐碎的事情,加上青志的活动又很多,我花在上面的时间很多,但是开始那段时间学到的东西几乎没有。因为自己一直以来的急躁,导致青志的有些资料做的不好,但是几个主任总是细心的给我讲解,使我开始渐渐地静下来去做事情。通过这一年做青志相关的资料,我明白了不管遇到什么事情,只要自己静下来慢慢的去做始终可以做好的。这一年的时间也使自己渐渐的沉稳下来。

开学之初的院运会是我参与进去的第一个大型的活动,还记得这次活动中我表现不是那么好。开始的第一件事,去高分子学院借桌子,用了很久的时间,耽误了运动会的一些事情。想想那真的是自己不明白具体的情况导致的,当时自己和另外一个干事还觉得心里蛮委屈的。毕竟是第一次做那样的事情,但是后来就清晰的明白了,事情是自己做的,自己的方法和态度很重要。在整个运动会的过程中,我明白了什么是团队,什么是协作,不管是团队中谁做错了事情,自己都不应该去推卸责任,大家都应该是共同进退的,有了团队之间的默契合作,很多事情才能更顺利的进行下去。

接下来的迎新晚会,使我明白了一个参与活动的人都应具备大局的观念。不应只是以自己或者只是单纯几个人的想法去做事情,时时以集体以大局为重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原来的自己是一个比较内敛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喜欢去考虑太多的事,但是通过一年以来的很多事情之后,自己知道了一个优秀的人应该具备那些素质。

至于在主席团的两个月时间里面,也学到了不少实质性的东西,参与迎新晚会一些事情的准备,十佳材料相关的事宜,使自己渐渐地明白了自己在很多方面的不足,比如在办公软件的使用上,我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在主席团助理的那段时间,我更加了解了学生会整体运作,了解各个部门的工作与配合,通过参与其他部门的部门例会,我认识了不少新朋友,也体会了不同部门开部门例会的氛围。一个部门真的应该是在严肃的时候严肃,总的还是应该有家的感觉,这样的学生会才是大家更愿意融入其中的。其实我觉得我学到的更多的是从容冷静的面对遇到的一切,面对现在的竞争和压力,无论是遇到什么困难与挫折,无论我们在怎样的职位,有了怎样的成就,都应该从容冷静,都要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坦然的面对,从容的解决。相信这样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会更加容易的。

我更深知自己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首先就是在做事的时候还是不够大胆,始终有点放不开,这样自己具备的一些能力还是不能用在实处。其次就是自己的沟通能力还有待提高,原来的我是一个不喜欢交流的人,但通过时间的锤炼,我学着与大家沟通交流,但这方面的能力不强。当然还有很多的不足,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再接再厉,积极的向周围优秀的人学习借鉴,取长补短,争取使自己变得更加优秀。

最后,很感谢这一年来的时光,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成长了不少,自己更加清晰的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并且认识了很多优秀的人,很多有想法的人,收获了友谊。同时真心感谢这一年以来在我身边的这些人,不管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有你们的帮助才使我逐渐成长,谢谢你们!

未来一年的工作计划

对于未来一年的工作计划,如果自己有幸成为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的一员,尽自己的努力,根据现有的一些经验和过去的一年里面自己看到的学生会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来展开相关的工作。

首先,过去的一年我觉得在学生会里面,大家合作时的默契不好。针对此,我觉得应该是加强自己思想方面的提高,使自己首先在思想素质方面达到一个应有的高度,再通过与大家的相互的交流沟通(这个主要是在活动中与平时),希望和大家一起进行反思总结,相互借鉴提高。接着就是集体中的干事的思想素质提高,这个主要得依赖与部门部长的工作,通过一些有益的故事给以启发。相信只要是大家的思想都达到了一个应有的高度,整个学生会合作的默契就不存在问题了。

其次,制度意识还不够强。针对此,加强大家的制度学习了解意识,定期的通过考核(主要是相关资料的整理情况)确定大家对制度的了解情况,对制度不了解的,及时的去了解相关的制度。因为只有具有良好的制度意识之后学生会的工作才会更有效的开展,大家的各方面的素质才会提升在一个新的阶段。并在平时的工作中主席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并及时的加以修改完善。渐渐的总结经验教训,相信这样的一年之后,将不会出现今年十佳评比和五四评比那样的尴尬局面。更相信学生会的制度工作更加的完善,大家的提高也更加明显。

最后,学生会的创新意识不够,家的那种温馨感还不明显。所以在未来一年的时间里面应该更广大的接近同学,设计出同学们愿意参与,觉得意义重大,有家的温馨感的活动。这要在制度足够健全的前提之下进行,与同学们交流更多之后,了解了大家的心声之后,对学生会的相关工作的开展会更有益。定期的开展类似家的温馨似的交流会,大家在一起坦诚的交流,交流生活学习工作。并在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探索提高。

这只是一些想法,具体的工作开展情况还得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不变的将是每一个成员之间素质的提升工作。未来一年,充满变数,需要用平常心,坦然积极乐观的去面对。不管遇到什么情况,相信团队的力量,大家携手并进,共进退,相信整个学生会的明天会更美好!

关于2022年工作展望范文2

年对于我个人是非常重要的一年,在公司工作的半年多的时间里自身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和长足的进步。从初到公司的学习和积累,慢慢的接触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很多业务也有了更深一步的推进,通过不同业务对接总部不同部门,进一步熟悉了业务流程和公司的准入标准,更重要的是对市场有了深入的认识,掌握市场的方向。

在入职初期,主要是对公司的业务及简单的业务流程进行学习和梳理,对接了一些以前的银行渠道,通过各种方式认识了一些新的渠道人员,寻找业务线索;而后,通过参加公司组织的一些机构业务培训,了解了各项机构业务的准入标准,在业务的进行中可以先用公司标准对业务进行筛选,提高了业务推进的效率;在这些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对于证监会各项新规的学习,在年的市场环境下,各种规章制度都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有些业务甚至提出新的细则以及征询意见稿,保持与监管层的同步尤其重要。因此在业务进行过程中更多地对新规进行了学习和总结,在与业务放对接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学会以专业的业务水平及良好的服务表现出公司在业务方面的优势。

在年的工作中准备从以下几个方向着手开展业务:

首先,借助前半年的“风起云涌”活动,在开户业务上进行突破,联系银行渠道,争取进行开户方面的联系,这其中包括个人及机构客户的开发。充分发挥自身在机构业务方面的优势,尽力开发更多地机构客户来公司开户,并了解机构需求,推进机构业务的进行。在个人理财方面积极了解客户需求,定期对重点客户进行邀约拜访,以公司的优势产品吸引客户。

其次,根据当前市场情况,监管逐渐放开,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我们券商接触最紧密的就是上市公司,所以年借助公司平台,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以及周边可以联系上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并安排后续的拜访工作,从股票质押、股份回购、纾困基金、投行等多种业务模式入手,进一步加深上市公司对于公司的认识,并想办法解决上市公司的困难。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争取1-2家上市公司在公司开展业务,并为市场情况转好后业务的开展奠定基础。

最后,继续跟踪一些手中现有的业务线索,对现有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推进,对接公司各部门,努力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现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方面渠道,通过介绍及参加一些会议的机会,开拓更多渠道,为业务后期资金对接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