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哪些情况下股票会停牌
股票停牌是股票市场正常运做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其次是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再者就是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当某家上市公司因一些消息或正在进行的某些活动而使该公司股票的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这家公司就可能需要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
2. 深市停牌规则
新股停牌规则:沪市没有新股停牌机制。深市新股日内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10%时,本所对其临时停牌30分钟,创业板、科创板股票市场新股日内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30%。停牌10分钟,复牌后如果涨到60%,再停10分钟。但无论停牌多久,14:57复牌。
异常停牌规则:1。该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达到20%;2.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股票与基金”公开信息中挂牌;3.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价格涨幅达到15%;4.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增长50%;5.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3. 新股上市临时停牌规定
新股上市第一天临时停牌规则:
1、上交所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规则: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将停牌30分钟,且只会停牌一次;当复牌之后,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将停牌持续到14:55。
2、深交所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规则: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10%,将临时停牌1个小时;当复牌之后,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者下跌超过20%没讲临时停牌持续到14:57。
3、北交所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规则: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30%、60%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10分钟,临停结束就可以重新交易,但是临停之后复牌时采取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4、创业板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规则:当盘中交易价格较开盘价上涨或下跌幅度首次达到30%、60%时,会临时停牌10分钟。停盘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5、科创板新股上市第一天停牌规则:新股上市首日涨跌30%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停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盘中临停期间,可继续申报,也可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4. 深市股票停牌新规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一)仅在本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日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
(二)仅在本所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日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
(三)在本所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收盘价达到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天少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创新委员会
(一)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200万股;
(2)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日收盘价低于1元;
(三)本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
(4)连续20个交易日日均股东人数不足400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科技创新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二,金融强制退市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金融类强制退市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金融类强制退市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经追溯重述后,下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或者经追溯重述后的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为负;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经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创新委员会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上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停牌后2个月内未披露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更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2个月内未作出更正的;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2个月内未进行改正的;
(五)因公司总股本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之后公司在股票及衍生产品停牌后一个月内仍未解决问题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2个月内未披露经更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未能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2个月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因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半数以上董事仍不能保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2个月内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股票因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2个月内未按要求整改;
(五)因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总股本或权益分派问题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股票因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并达到其他强制解散条件,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未获本所批准。
2.科技创新委员会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13.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违法行为。,且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13.5.2
上市公司有13.5.1条第(一)项所列重大违法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生效有罪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已经实际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被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的业务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业务收入总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被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总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被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的50%;或者公司连续两年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存在虚假记载,且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超过该两年披露的每年年末净资产总额的50%(计算上述总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数的,先取绝对值再合并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认定的其他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为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
13.5.3
上市公司出现13.5.1条第(二)项所列重大违法行为,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合法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认为应当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
2.科技创新委员会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动词 (verb的缩写)主动退市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13.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退市,并决定停止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退出本所股票交易,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3)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股东向其他所有股东要约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五)公司股东以外的购买者向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6)公司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因新的合并或吸收而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自愿终止上市情形。
2.科技创新委员会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