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爆仓
股权质押,是拿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品,向银行或者券商等单位贷款。一般按照当时的股价打折贷款。所以,银行或券商等贷款单位,会有一个按照抵押股价计算的成本价。
由于股票的价格是变化的,当股价跌破贷款单位的成本价时,处于保护贷款单位本钱的约定,贷款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强制卖掉被质押的股票。这就叫做强行平仓。对质押贷款者来说,就相当于质押品被没收了,自己的持股仓位没有了,俗称爆仓。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贰』 什么叫股票质押式回购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客户需提交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国籍证明;
居住证明,主要指带有客户姓名、居住地址等信息水煤电缴费单据;
融入方个人的履历;
婚姻状况证明;
资产或收入证明;
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
配偶出具的同意融资及质押的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
融资申请书
融入方个人当前的债务状况、在本笔融资期限内到期的债务情况以及还款来源说明;
其他经评估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
『叁』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好吗
股票质押式回购并不属于利好,这种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的方式只能算是中性消息,而且这种做法对于股东急需用钱的时候,但又不想把自己的股票卖出去套现金,是有非常大的帮助的。
假如说控股股东手里面的股票,是处在现在销售的特殊时期的话,是不能够进行质押式回购的,因为这种股票并没有达到现在规定的要求,不能够在股票市场上流通。其次就是质押是股票回购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当时间到达极限之后,就必须要用自己的现金来赎回这个股票,而且需要付一些融资的利息。
拓展资料:
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
证券回购,即证券回购交易,所指的就是证券买卖双方会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的某一时间用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其可拆分为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
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应用资金周转等手段,从股票市场上收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举动。公司有权将所有回购完成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都会采取将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保存的方式,不会干预短时间内的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往后可以用为另外的用途,例如实施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2、债券回购:在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一时间里,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是一种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购买的对象是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从交易发起人的这个角度来看,凡是抵押出债券,有借入资金的交易都统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只要是主动把资金借出的,再去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这个行为是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上市公司一般回购股票都有这样的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么回购股票的话会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回购后注销:如若在股价低估的这类情况下,回购股票并注销,这种做法使得公司总股数减少,大大提高了每股的收成,股票这样回购的话是利好。股票的价格没有被低估,就出现对股票进行回购,特意引导一些不知晓真实情况的民众来哄抬股价,就会造成股东权益的亏损,这就是隐蔽起来的利空。
2、回购不注销: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话,且当做库存股同时股份还是留着,然后在股价高位时,派发股份做其他用处。公司有嫌疑可能会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因此不注销便是利空。自然,从短期来看,回购股票就可以说是大资金买入股票,这对股价是利好的。
三、央行正、逆回购
央行只有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方法,正回购、正回购都属于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进行逆回购主要是为了进行以下调节,不仅可以调节资金的流动性,还能调节利率。正回购简单来讲就是一方用一定规模的债券作为抵押,这样去融入资金的行为,同时也是会承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这种方法经常作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可以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简单说就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然后还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这一交易行为,逆回购实际就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如果是到期了那么这就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那么央行回购到底有好处还是没好处呢?我们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逆回购:央行使用资金去和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所以就是往市场投放资金,如果资金进入实体企业后,是能够刺激企业运转的,因此会对股市利好的。其次是市场上的资金增加后,那么就可以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如此依赖也就刺激股市上涨了。
2、正回购:央行卖出逆回购的行为也就是在回笼资金,当市场上的钱越来越少,那么就意味着会不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了,进而产生了悲观的投资情绪,股价会下跌不少。
『肆』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什么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特点:
门槛低:限售股+融资规模200万起
期限活:28天年
成本优:预期年化利率水平低于信托、银行
资金快:资金到账优于信托、银行
用途广:用途广泛,可用于实体经营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率:
股票质地不同,质押率也相对不同,一般根据股票「股份性质→限售与融资期限→所属行业→走势」等因素对基准质押率进行调整以确定项目最终质押率。
最高质押率可以达到60%左右。
『伍』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孙陆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尘备解除质押的交派凯毁易。
『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怎么回事
通俗点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把你手中的股票或者有价证券,抵押给出资方,进行融资,来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到时候在拿现金把你抵押的股票赎回,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6)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扩展阅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柒』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姿手晌股票当铺回购交易?
融资者以当铺的方式将所持股票融资给出资者,约定时间返还资金解除当铺的交易过程.
股票当铺回购交易迹锋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资金融入者,另一个是出资者.要求双方都符合要求和审查标准.
股票当铺回购交易流程
1、资金融入方、资金融出方与证券公司签署《股票抵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双方委托向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交易
3、交易系统根据相关内容确认交易申报,将结果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确认的成交结果登记和清算股票当铺回购交易.
股票当铺回购的一薯档般期限
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捌』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 质押 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 营业执照 /个人 身份证 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 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 孳息 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 清算 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 欠款 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 吸收合并 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 违约责任 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 强制执行 ;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 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玖』 什么是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所有权并未实际交割。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