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算夫妻共同的财产吗
法律分析:婚前股票部分属个人财产,婚后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㈡ 婚前买的股票,赚了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票婚后收益是共同财产,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但本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存款在婚后的而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用婚前积蓄买股票获利扩展阅读: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或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饰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以上从静态上说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含义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书面约定方式来改变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方式,体现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意愿设立的特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书面形式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㈢ 婚前财产投资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有吗
婚前财产投资股票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股票投资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果是在婚后才取得收益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结婚前就取得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㈣ 婚前股票婚后增值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票婚后增值案例
【案情摘要】
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二年后结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卖买,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审理与判决】
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二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黄某无权享受该笔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炒股有亏有赢,李某也有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的情况,虽然李某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黄某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最后,法院作出了10万元股金仍属李某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各半分享的判决。【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以及依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按《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对于婚后这些财产的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规定,分别情况予以确定:1、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3、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4、一方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的负增值即亏损,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应由其婚前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本案应属上述第一种情况,李某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是其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剩下的23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应算作婚前个人财产的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亏损,该10万元中曾亏损了多少,已无法区分。而且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李某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㈤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属于,婚前股票部分属个人财产,婚后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增值是投资收益,该案中,某男婚后不仅在所持股票的公司工作,而且也积极的进行管理,因此股票的增值倾注了某男对A公司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和其他成本。同时,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一般是租金和利息最为常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㈥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股票的,属于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投资该股票婚后获得的投资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若婚后一方投资股票的,投资的股票与收益一般认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