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犯刑事案如果不出钱,股票给冻结吗
刑事案件分为侵犯财产的刑事案件和非侵犯财产的刑事案件;
如果是侵犯财产的刑事案件,非法所得购买了股票,股票会被冻结,而如果是正当收入用来买股票,不会冻结,这是你的私人财产;
如果是非侵犯财产的刑事案件,不会冻结股票;但若对方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你的股票会被冻结或被对方申请强制执行。
❷ 炒股是不是犯法的
肯定是合法的。
股票投资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股票的作用:股票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手段。通过发行股票来分散投资风险。通过发行股票来实现创业资本的增值。通过股票的发行上市起到广告宣传作用。
❸ 回顾徐翔案:为何被定操纵证券市场罪而非内幕交易罪
2017年1月,曾经万人膜拜一代股神徐升空翔因犯操纵股票市场罪而跌落神坛,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110亿人民币(3被告共计120亿),创下中国个人经济犯罪被处罚金的新纪录。
徐翔,人称“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中国“私募一余歼哥”,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入狱,“中国股神”的故事暂告结束,但是,其判决也为公众留下了诸多疑问,其中讨论最多的,即最初其被捕时官方媒体发布消息指其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为何最终徐翔只受到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处罚?在普通公众眼里,徐翔与此前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主要罪行类似,都是通过个人控100多个证券交易账户进行非法股票交易,不了解其中法理的公众会发出疑惑,为何“同行为不同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等一系列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及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的形式进行证券投资。在2010年至2015年间,徐翔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与13家 上市公司 的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吵毁瞎操纵中,徐翔等人约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业绩预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疗性疫苗”“石墨烯”“手机游戏”“在线教育”“机器人”“PPP”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拉升后,徐翔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135个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随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抛售过程中伴有大量竞价买卖行为。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股票超过约定底价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汇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账户。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项后,销毁双方签署的协议。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纵中,徐翔动用泽熙产品或以他人名义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视文化”、“互联网金融”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将定向增发股票抛售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
公诉方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材料,相关交易记录、交易时间和分成比例清晰明了,卷宗多达3000多页,光是起诉书宣读就花去1个多小时。
为什么不是内幕交易而是操纵市场?
根据案情可知,徐翔触犯的是较为新型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其与内幕交易罪同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罪的区别却也显而易见。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见《刑法》第180条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而根据《刑法》第182条之相关规定: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两罪所利用信息的性质不同
内幕交易罪的核心概念就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犯罪,而徐翔案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则是依靠了所谓的“信息优势”,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即“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详见《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规定。
在震惊全国的黄光裕案中,黄光裕就是利用上市公司北京中关村重组的内幕消息,在消息公布之前利用控制账户大量买入,在消息公布之日获得了348万元人民币的账面 收益 。
而操纵证券市场罪所利用的“信息优势”,通常是指操纵者自己制造的信息,大多数为虚假信息,足以影响股价涨跌和股票市场波动。
比如在徐翔案中,有家涉案上市公司2012年11月底公司预计年中亏损,为了达到徐翔“高送转”要求,通过集团内部转让房产的方式,使公司账面扭亏为盈;同时该公司自己幕后出资2亿元购买自己公司的8%的股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公司要转型到新兴的“石墨烯”项目,这就是明显的有意制造的虚假信息;还有一家上市公司东方金珏,为了达到徐翔提出的释放业绩利好的要求,将翡翠原石以2.8亿元出售,披露公司2015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280%到330%。
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对于内幕交易罪,其特点是利用信息时间差,在投资者不知道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买进后售出的行为,然后“消极的”等待相关信息的公布,从而引发证券波动,从中获利。
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则是通过联合或连续买卖、虚买假卖、自买自卖等非法交易行为,利用某些自己制造出来的信息,将自己的意志积极的体现到某个证券的行情中,让其价格随自己的意愿上涨或下跌。《证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制范畴;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第39条第(六)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也对此类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徐翔案中,起诉书多次提到:“徐翔、王巍得知某某公司董事长有减持意向,经过多次见面合谋达成一致,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某某董事长控制公司发‘高送转’等利好。拉升股价后,某某某减持股票,徐翔接盘。”而徐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获利方法不仅仅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其还通过抛售定向增发股票和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后分成获得大量收益,其在美邦服饰的操作中,在二级市场买卖仅仅获利500多万,但是其在大宗交易后的抛售,却让其赚到了6.9个亿;其在华丽家族的大宗交易减持中赚了1458万,但是其在二级市场买卖该股赚了5586万元,另外,徐翔和另一被告人王巍收到华丽家族高管支付的好处费为8502元。公诉人为此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比如勾兑双方约定的股票价格、股票数量和分成比例,以及往来交易、转账记录,公诉人据此认定徐翔等人有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因此,从徐翔案整个诉讼过程来看,公诉方依据现有证据只起诉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一罪是合乎法理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证券业相关诉讼行为也越来越多,而司法部门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专业度也越来越高,辩护律师唯有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准,才能更好的应对这一趋势。
❹ 股票诈骗被抓怎么判刑
股票诈骗的判刑:构成诈骗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判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❺ 股票诈骗刑事案件最长会判多久
股票诈骗在刑法中表述为欺诈发行股票罪,行为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法院会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❻ 股票涉嫌违规操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价和供求关系原则,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犯罪的客体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❼ 我国刑法对股票诈骗罪的立案规定
法律分析: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❽ 股票内部交易属于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触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❾ 贷款炒股算犯法吗
贷款炒股是会犯法的。一般来说,个人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书面贷款用途证明文件,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途径及国家监管部门禁止进入的领域,如:股票、债券等投资。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确实是不可以拿来炒股票的。炒股,指倒买倒卖股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用户只要用贷款的资金炒股就是违规的行为,但是并不违法,只能说用户的贷款资金用途不友启合规。当然,除非用户存在骗贷的情况,贷款机构去起诉用户,那么这时候才会涉及到刑事案件,也就是说用户存在违法的行为。大部分时候,贷款机构会强制用户提前还清欠款而不是起诉用户。
因此,借钱炒股虽然不违法,但是只要被贷款机构监衫姿测到,那么后续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多的。
拓展资料
1.个人借贷炒股算非法经营罪吗
个人借贷炒股是违法行为。但不算非法经营罪。
2、个人借贷要有明确的用途,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交易背景真实,不得虚构交易背景和贷款用途
3、个人借贷的使用应遵循诚信原则,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贷款资金不得违规进入股市、房地产开发等国家明令好塌如禁止进入的领域;
4、另外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消费性贷款禁止进入住房贷款。 而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限定为: 除《刑法》第225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外的,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国家经营许可制度,破坏市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