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票据法》中的票据也是证券,但是他跟这些股票、债券这些证券有什么不同这些
“票据”属于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 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股票和债券”属于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收入的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期货合约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
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考 网络中的“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解释
② 票据作为证券中的一类具有那些特征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③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特征: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④ 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是一种无因债权证券。
(3)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6)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在票据以上特征中,最重要的是无因性、流通性和要式性。
⑤ 票据的证券特征是什么
问:票据的证券特征。
校解析答案: 票据作为证券的一种,与其它的证券有很大的区别,票据自身一共有十个特征(多选题)
(1)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产生于票据作成之后,如果说票据没有作成之前,票据的权利义务是不会产生的,这种证券叫设权证券。
另一种证权证券(如股票),是证明权利存在的有价证券。
作为股票来讲,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份的一张凭证。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公司才向股东签发股票。可是,我们说,股东在拿上股票之前,股东不是依据股票来行使权利和义务。比如在创立大会上,是发起人、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等,同时还作出其他一些决议。因此在创立大会召开的时候,其实认股人就已经开始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但这时,他们不是根据股票来行使的,而是根据股份的大小,一股一个表决权。所以在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向股东签发的股票,只是证明股东权利存在的凭证,因此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而票据为设权证券,就是创设权利的。在出票人没有签发这张票据之前,票据是不存在的,票据的权利义务也不存在,但是当票据作成之后,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以后,这时出票行为完成,如果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都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是有效的票据,票据的权利义务才开始产生。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票据的作成创设了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在票据法中,谁持有票据谁就是票据的债权人。持票人都是票据的权利人。
(3)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教材第14页,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4)票据为指示证券证券上不仅记明权利人名称,而且允许权利人再指定新的人为权利人的,为指示证券。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只要出票人不明确禁止转让,经背书方式受让的被背书人(即背书人指定之人)即为票据权利人,因此,票据为指示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按照证券能否在社会上以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的流通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流通证券和非流通证券。能在社会上依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流通的证券,为流通证券,如上市的投票、债券等;不能依公共性规则在社会上公开流通的证券,为非流通证券。
(6)票据为货币证券签发这张票据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获得这张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而票据金额都是一种货币,也是一种金钱支付。因此,票据为货币证券或金钱证券。
(7)票据为文义证券按照证券权利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的关系进行分类,证券可以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的。
(8)票据为要式证券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来记载。
(9)票据为无因证券(在后面具体讲解)
票据权利以及产生这个票据权利的原因之间,应该是相互分离的。
(10)票据为个别发行证券票据在发行的时候,是由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集中方式和同一条件所发行的证券,为公共发行证券。由不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个别人以分别的方式和不同一的条件所发行的证券,为个别发行证券。票据是由不特定的出票人向不特定的收款人所发行的,其所记载的金额和到期日也各不相同,因此,票据为个别发行证券。
10月份的考试,《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终于过了,之前考了六七次了,都没过,在我接近放弃的时候,报了校辅导。太感谢网校和老师,让我重拾信心,还剩3门,我更要加油。接下来要攻克《国际商法》了,希望也能顺利通过。
我是天津的考生,非常感谢校,《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了2次都没考过,这次考了70分,《线性代数(经管类)》也达到了80分,顺利结束了所有考试,谢谢网校的老师。
⑥ 能否帮忙举出案例关于票据的特征。
1.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不同,它可以依据背书在当事人之间随意流通,这一点仓单、提单、信用证等等有价证券都无法实现,之所以票据会具有流通性是因为票据最早出现就是要取代纸币起到比较随便的通货的作用。纸币取代金属铸币是商品流通的一大进步,使商品交易的安全性和方便性大大提升,票据取代纸币是商品流通的又一大进步,因为受到使用对象的限制不可能针对不同的主体发行不同面额,不同版次的纸币。而票据就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可以说票据就是商人社会中的纸币。
票据的这种流通性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即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法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没有限制的。同时这一条也告诉我们,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实现的。正是这种极大的流通性决定了票据的生命力也决定了票据的一切特性。
2.票据为无因证券.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可以不明示其原因而主张享有证券上的权利。票据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作为其基础原因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在所不问。票据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宿命,票据必须替代纸币出现无论它具体称为什么,票据的这种代替纸币作为流通工具的宿命决定了票据的无因性。为什么这么说,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票据是一种有因证券,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那么对票据的流通就会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票据的流通就不可能实现。
我们国家票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对于我们国家是否奉行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学者们也有争论,这主要是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实践中一般来说我们是不要求持票人证明权利的。当然票据的无因性也有例外规定就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为文义证券。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要求,票据上的权利的内容、行使方式、权利人义务人等等内容均以票据上的文字确定这就是票据的文义性。这与民法中的依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确定行为的效力不同,它不论行为人在签发票据时有何种意图,只要票据上有所记载就要按照票据记载处理。
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比如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是完全之有价证券。
基于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产生了票据的第四个特征即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表彰财产权的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两种:一为完全有价证券;二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证券进行。而像无记名股票、提单等所承载的权利非必须依靠证券进行他们就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因此,票据丢失票据权利随之丧失,票据权利附在票据上,必须经过除权判决使附在票据上的权利与原票据相脱离,才能重新产生票据权利。
5.总之票据是设权证券,与民法上的仓单、提单、股票这类证券不同票据是用来创设权利的证券,票据和票据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同时产生同时消亡,而仓单、提单这类证券叫作证权证券即这类证券只是证实权利存在的证券,也就是说这类证券不是与权利同时产生的,而是权利产生后用证券来记载和证明的,也不是与权利同时消亡,仓单灭失后只要能证明是权利人仍可以行使权利。
⑦ 什么叫股票
(一)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二)股票与有关概念的比较
1、股票与股份、股份制
(1)股票与股份。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股份包括三层含义:1)它是股份公司一定量资本额的代表;2)它是股东出资额及其股东权的体现;3)它是计算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不能再继续分割。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份证书。不同类型的股份制企业,其证书的具体形式不同,只有股份公司用以表现股份的形式才是股票。股票与股份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2)股票与股份制。股份制有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普遍采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2、股票与股单、认股权证。
(1)股票与股单
股票和股单都是表示股东出资份额和股东权的股份证书,同属于所有权证券,但二者存在根本差别:
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单则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
2)两者的性质不同。股票属于有价证券,除了可以证明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外,法律还赋予其自由流通性。可以为持有者带来股息、红利等收益,或者带来交易价差的盈利。股单则仅仅是一种证权证券,只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和股东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股单不是有价证券,本身不具有价格,故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手续转让出资。相应地,股单持有者只能根据其出资从公司获取股息和红利,不能获取交易差价。
3)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股票通常体现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依据股票享有平等的权利。股单每份所代表的金额可以不等,每个股东以股单所确认的出资数额享有股东权,并不是按股分取得平等的权利。股单必须记名。
(2)股票与认股权证。股票是确认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的凭证;认股权证则是购买股票的权利凭证。
3、股票与票据。股票和票据同为有价证券,它们具有相同的基本性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联系。1)股票和票据都是将权利证券化;2)在股票和票据所表现的财产权实现和转让时,都要求提示和交付票卷;3)股票和票据都可流通转让;4)股票和票据都是要式证券。
(2)区别。1)两者的作用不同。票据时设权证券,而股票是证权证券。2)两者的内容不同。股票是资本证券,而票据是货币证券。3)两者的目的不同。发行和认购股票的目的在于实现资本信用,股票持有者可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获得股息和红利。而持有票据是为了获得商业信用,持有人向债务人要求给负票据金额,是票据成为一种支付手段。4)证券权利的实现各不相同。
4、股票与公司债券。
(1)联系:1)两者都是投资手段,体现着资本信用。2)两者都属于流通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转让。
(2)区别。1)两者所体现的投资性质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同。2)两者的收益和风险不同。3)两者的投资风险程度不同。
(三)股票的性质
股票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股票是反映财产权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用以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益的证券,它体现的是持券人的财产权。行使证券所反映的财产权必须以持有该证券为条件。股票正是具有这一法律特征的有价证券。
2、股票是证明股东权的法律凭证。
3、股票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
增加:股票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股票即不属于债权证券,也不属于物权证权。
物权证券:是指证券持有者对公司的财产由直接支配处理权的政权。
债权证券:是指证券持有者为公司债权人的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如国库券等。
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只是把已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创造股东权利,而是证明股东的权利。
(四)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股票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
2、风险性。股票的收益性与股票的风险性相对应。收益的大小与奉献的大小成正比。
3、稳定性。包含两方面含义:(1)股东与发行股票的公司之间存在稳定的经济关系;(2)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使公司有一个稳定的存续时间。
4、流通性。
除以上4个特征外,股票还有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特征。
5、股份的伸缩性。是指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既可拆细,又可以合并。
6、价格的波动。
7、经营决策的参与性。
⑧ 票据和证券的差别(具体一些,谢谢啊)
票据和证券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证券: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
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
2、基本特征不同
票据: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证券:
(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
(2)、证券是风险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风险性,表现为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或发行人的原因,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入,甚至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证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是相联系的。在实际的市场中,任何证券投资活动都存在着风险,完全回避风险的投资是不存在的。
3、作用不同
票据: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流通作用。
证券:它是联系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的桥梁证券市场所提供的经常性和统一性的市场,使证券发行者、证券购买者、证券转让者和中介机构得以在这个市场上联系起来,使证券的发行与流通便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