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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多领域无约束债券的股票分析

发布时间: 2023-01-25 13:43:08

『壹』 美国消息自由法案是什么

应该叫《信息自由法案》:

1966年美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是一项旨在促进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信息咨询的查找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行政、司法部门必须在一定的时效范围内处理有关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

自1966年颁布此法案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1974年对法案的修正,在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范围内缩小了执法豁免与国家安全豁免的范围,并在程序方面进行了扩充,如收费、时限和法院的不公开审查等;1984年,国会废除了由1966年法案规定的法院应优先处理由公民查询信息引起的诉讼案件及司法部门应快速审查该类诉讼的规定;1986年的修正案则扩大了执法活动信息的豁免范围,增加了特殊执法活动记录的排除规定,并设立了新的收费与费率减免体系;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主要解决的是电子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为《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译自美国司法部网站,是1986年《信息自由法案》与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案》的合订。通过此法案,我们可以了解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并从中得到一定的借鉴。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2002年修正本)

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

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

(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

(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

(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

(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

(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

(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

(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对于某些需要在联邦登记处公布但还未公布的信息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内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该信息内容的负面影响,除非此人已及时得到确切的关于使用此信息内容之条件的通知。某些对于相关人士应予以获取的信息内容,在得到联邦登记处主任的批准后,应视为已在联邦登记处公布。

(2)依据已公布规则,各机关有义务提供给公众进行查阅与复制的公开信息有:

(A)在案件裁决中做出的最后意见,包括赞成与反对意见及裁定书;

(B)那些被本机关所采纳的未在联邦登记处公布的政策声明及其解释;

(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

(D)依据(a)分节第(3)款,向数人公开后,由于其内容的关系,本机构决定使他们成为或将成为今后公开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复制件;

(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综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时地公布以及它们的副本供出售,对于1996年11月1日或此后形成的文件,本机构在一年之内应予以公布,包括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等设备向公众公布,如果没有该设备,可用其它的电子手段。在机构公开或公布意见、政策声明或解释、职员手册及指示或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复制件时,为防止未经授权侵犯个人隐私, 机关可删去有关暴露个人身份的细节,删去的正当理由应书面详细解释清楚,且删去部分要在公布的文件中标出,除非此类标识将损害到(b)分节中所提到的豁免保护的利益。如果技术允许,删去的程度应在被删处标出。每个机构还应提供现行索引以供公众查阅与复制,该索引应为公众标明自1967年7月4日以后发布的、采取的、或颁布的、根据(a)分节第(2)款规定的应对公众提供利用或必须公开的全部文件。每一机关应按季度或在更短的周期内,迅速公布并通过出售或其它方式散发每期的索引及其补编,除非该机关决定没有出版索引的必要和可能。这个决定必须在联邦登记处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仍然必须根据公众的请求,提供该项索引的副本,收取不超过复制该索引的直接成本费。各机关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公布本法案(a)分节第(2)款(E)分款提及的现行索引。最终的裁定、意见、政策的声明、解释、对公众有影响的职员手册或指示,只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机关的依据,作为判例援引、使用、以对抗非机关的当事人:

(i)上述文件已被编入索引,并按本款的规定提供公众使用或公布;

(ii)或者当事人已就文件的内容得到实际的及时的通知。

(3)(A)除按(a)分节第(1)、(2)款规定提供公众利用的记录及(a)分节第(3)款(E)分款规定的情况以外,每一机关在收到要求提供记录的申请时,必须对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记录,但公众的申请必须:(i)合理地说明所需要的记录;(ii)符合机关公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费用(如果有的话)和应当遵守的程序。

(B)依据本款要求,为使公众获取信息,各机关应以任何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或格式提供文件,如果该文件易于以该形式或格式复制的话。各机关应尽适当的努力维持文件的形式或格式的原样。

(C)在尽量不妨碍自动化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上,各机关应尽适当的努力去查找电子形式或格式的文件。

(D)本款中的“查找”一词是指用手工或自动的方法查找机关的材料,以发现申请人需要的材料。

(E)依据本款条款,隶属于情报机构的机关或机关中的个别部门[该定义见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3(4)节条款],不对以下机构开放信息----

(i) 除州、地方、联邦、美国地区或及其属下的分部门以外的任何政府实体;

(ii) 条款(i)所指的政府实体的代理机构。

(4)(A)(i)为执行本法案的规定,各机关应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法规,具体规定适用于操作的处理信息申请的收费表,并设立放弃与减免收费的程序与准则。收费表的标准应符合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制定的指导方针,该方针必须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适用于一切机关的收费。

(ii)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必须规定----

(I) 如果要求的文件是用于商业目的,文件的查找、复制和审查的收费应限于合理的标准价格;

(II)如果文件用于非商业目的,而是用于教育或非盈利的科学机构(其目的是用于学术或科学研究方面)或新闻媒体的代理机构,文件复制的收费应限于合理的标准价格;

(III)不属于(I)或(II)类要求,文件查找与复制的收费应限于合理的标准价格。

(iii)如果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公众的利益,便于他们更能了解政府的活动与运行,而不仅仅只具有商业利益的话,机关应以不收取任何费用或低于第(ii)条收费标准的价格将文件提供给公众。

(iv)价目表应规定只收取查找、复制或审查的直接成本费用,审查成本费用应只包括依据本法案,机关确定该文件是否须开放的初检及依据本法案,机关收回豁免开放部分的文件的直接成本费用。审查费用不应包括解决依据本法案处理公众信息申请过程中引起的法律或政策问题的任何成本费用。依据本法案,任何机关不得在以下情况收取任何费用----

(I)如果按常规的方法收款或得到该款的手续,所花的费用等于甚至超过应收的金额,或者

(II)依本分款中款项(ii)中的(II)或(III)提出的信息申请,属于可在2小时以内完成查找或复制的信息在100页以内的。

(v)任何机关不得预先收取任何费用,除非申请人以前有过未及时付费记录,或收费超过250美元的。

(vi)本分款中的任何一条都不得替代某一法律对特殊类型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vii)法院对申请人关于本法案规定的放弃收费所提起的任何诉讼,应重新审理,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不能超过机关的记录。

(B)原告起诉时,原告居住、商务所在地或机关文件所在地的美国地区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有管辖权禁止机关封锁机关的记录,并可命令机关提供任何不正当地对原告封锁的机关记录。对这类案件,法院应重新审理,可以不公开地审查该机关记录的内容,以决定该记录或其中任何部分,是否确实属于本法案(b)分节中所规定的豁免范围,该机关是否应承担其行动的责任。除了对其它事宜给予足够重视之外,对于机关就依据(a)分节第(2)款(C)分款、(b)分节的技术可行性及(a)分节第(3)款(B)分款中提及的可复制性所作出的决定的证明书,法院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C)不论法律有任何其它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根据本法案(a)分节提出的任何控诉后的30天内,必须作出答复或答辩,除非法院基于正当理由,另有其它指示时例外。

(D)[依公法98-620号予以撤消]

(E)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原告已经实质上胜诉,法院可以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用,和由案件产生的其它合理的诉讼费用。

(F)当法院命令对原告提交任何不适当地封锁的机关记录,并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和其它诉讼费用时,如果法院另外又发出一个书面的裁定,指出封锁记录的情况产生,机关工作人员的封锁行为是否属于专横的或任性的行为时,特别律师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以确定对拒绝提供文件负主要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是否需要采取纪律制裁,特别律师在调查和考虑提交的证据以后,必须向有关机关的行政当局提出自己的结论和建议,并将该结论和建议的副本送交应负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或其代理人。行政当局应采取特别律师建议的矫正措施。

(G)如果发生不服从法院命令的情况,地区法院对负责任的职员可以科处藐视法庭罪,如果是穿制服的机关,则处罚其负责的成员。

(5)有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的政府机关应保管好每次会议中每个成员的最后表决的记录,以备公众检查。

(6)(A)各机关,对于依据(a)分节第(1)、(2)或(3)款提出的任何文件申请,应----

(i)在收到任何这样申请后的20天内(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确定是否同意满足这样的申请,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机关的决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时,有权向机关首长申诉;

(ii)机关在接到这样的申诉后,必须在20天内(星期六、日与法定节假除外)作出决定,在申诉时,如果原来拒绝提供文件的决定得到全部或部分的维持,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对该决定可依(a)分节第(4)款规定申请司法审查。

(B)(i)在本分款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分款(A)中的条款(i)、(ii)规定的时间期限可延长,通过书面通知文件申请人说明延期的理由及预定作出决定的日期(一般不得延长10个工作日,除非是遇到如本分款第(ii)条所提及的情况)。

(ii)就依据分款(A)下条款(i)的规定而做出的延长时间期限的书面通知,如果机关不能在条款(i)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处理申请的话,机关应在该书面通知中,告知申请人并提供申请人一个机会,让其限定申请范围,以便机关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处理工作,或提供申请人一个机会,使之可与机关商定安排一个处理申请(或修正后申请)的时间期限的机会。如果要求者不同意合理修正申请或协商安排时间期限,机关可将之作为决定其是否属于分款(C)所提及的“特殊情况”之一。

(iii)本分款所说的“特殊情况”,仅限于适当处理特殊的申请时合理的需要,即:

(I)处理该申请的机关需要从远离本机关的地方设施或其它的组织中,查找或收集所申请的文件;

(II)需要查找、收集与适当审查的是个人要求的不同类别的大批量文件;

(III)需要同决定该项申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机关进行尽可能快的协商或者机关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单位之间有重大的管辖利益,需要尽可能快的协商。

(iv) 各机关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规章,规定如果机关认为这样的申请实际上是同一性质的申请,这种申请又符合本分款提及的特殊情况,且这些申请的文件又都是明显相关的话, 可对一个或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汇集。多种不相关的文件申请不在汇集之列。

(C)(i)依据本法案(a)分节第(1)(2)或(3)款条款,向任何机关申请文件的人,在机关不遵守本款规定的可实行的时间期限时,视为已经穷尽行政救济。如果机关能证明有特殊情况存在,且机关正在作出应有的努力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的话,法院可以保留管辖权,并允许机关延长时间以完成文件的审查,一旦机关决定提供所申请的文件要求,文件须马上提供给文件申请人。拒绝依据本法(a)分节提出信息申请的任何通知书上,都应指明各负责做出此决定的人员的姓名、职称或职务。

(ii)本分款提到的“特殊情况”不包括由可预见的依据本法案公众对机关的文件申请量所引起的延误,除非机关能证明正积极地在减少积压的未解决的文件申请。

(iii)如果文件申请人不接受机关合理地修正申请的范围或另外安排期限来处理申请(或修正过的申请)的建议,机关应将之作为本分款所考虑的一个“特殊情况”。

(D)(i)各机关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规章,规定在考虑处理申请的工作量或时间量(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情况下以多轨的方式去处理文件申请。

(ii)依据本分款公布的条例,机关须提供给那些不适合以最快速度多轨处理的申请人一个机会,让其限定要求范围,以便机关能较快地处理申请。

(iii)本分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分款(C)中所规定的机关应作的努力。

(E)(i)各机关应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规章,规定对以下文件申请应加速处理----

(I)由文件申请人证明这是一个紧迫性需求;

(II)由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ii)除了(i)条款的规定外,本分款颁布的规章还应保证----

(I)机关应于10日内作出是否加速处理文件申请的决定,并在此期限内通知文件申请人;与

(II)对申请人就机关作出的是否加速处理信息的决定而提出的行政诉讼做出迅速的补救。

(iii)只要可行,机关就应尽快处理本机关依据本分款的规定批准的可加速处理的文件申请,拒绝或未及时答复加速文件申请人的,将依据本法令(a)分节第(4)款条款受到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判决应依据机关的文件而作出。

(iv)一旦机关给加速处理文件申请人一个完整答复后,美国地区法院就不具备审查该机关拒绝加速办理文件申请的管辖权。

(v)在本分款中,“紧迫性需求”是指----

(I)若不加速处理文件申请的话,可能会危及个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或

(II)由主要从事向公众传播有关联邦政府活动的信息、紧急情况等工作的人员所作出的文件申请。

(vi)申请加速文件处理的人员应以保证书作出证明,证明他的申请是真实与准确的。

(F)在完全或部分拒绝文件申请时,机关应尽适当的努力,估算出拒绝文件申请的数量,并把这一估算告知文件申请人, 除非提供这一估算会损害(b)分节豁免保护的利益。

(b)本法案不适用于下述文件:

(1)(A)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依据总统颁发的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保密的文件;(B)依据这样的行政命令实际上已经划定为保密的文件;

(2)纯属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制度;

(3)法律(不包括本法案552b在内)明文规定豁免公开的文件,但该项法律必须:(A)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如此严格,以致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力;(B)对应予保密的文件规定特定的标准,或列举应予保密的文件的特定的种类;

(4)商业秘密和从个人处所得到的应保密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5)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和机关进行诉讼时,在法律上不能利用的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函件;

(6)公开后,会明显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医疗档案及类似档案;

(7)对于为执法目的而建的文件或信息,只在下述情况之下才可以不公开这类执法的记录或信息:(A)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干扰执法程序;(B)会剥夺一个人的公正的审判或公平的裁决;(C)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构成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D)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暴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包括州、地方政府、外国的机构或机关、或任何私人组织在秘密的基础上提供信息的情况在内;以及在刑事侦查中,刑事执法机关根据秘密来源编制的记录或信息,或者合法地执行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的机构由秘密来源所提供的信息;(E)可能泄漏执法的调查或追诉技术和程序,或者在这项公开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发生逃避法律情况时,泄漏执法的调查或追诉的行动纲领;(F)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危害任何个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的文件或信息;

(8)负责管理或监督金融机构的机关所编制的或使用的检查、业务或情况的报告;

(9)关于油井的地质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地图在内。

在删去本分节豁免公布的部分后,任何的文件的可以合理分割的部分,都应向公众开放,并应在公布的文件部分上作出删除标识,除非做出这样的标识会危害本分节豁免保护的利益,如果技术允许,删去信息的数量应于被删处标出。

(c)(1)当一个申请涉及到取得(b)分节第(7)款(A)分款的记录,而且:

(A)调查或处理程序涉及到可能违反刑法,以及

(B)有足够的理由相信:(i)调查或程序的对象不知道程序正在进行之中,(ii)暴露记录的存在有理由预料会干扰执法的程序。在这种情况存在的期间,而且只能在此期间,机关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法案的规定。

(2)一个执行刑法的机关,用告密者的姓名或个人特征制作的告密记录,被第三者根据告密者的姓名或个人特征申请得到这项记录时,机关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法案的规定,除非告密者的身份已经公开地被承认为告密者时例外。

(3)当被申请的文件涉及到联邦调查局保持的关于外国间谍、反间谍或国际恐怖主义,而且这类记录的存在已经按照本法案(b)分节第(1)款的规定划分为保密的文件时,在这项文件仍然属于保密事项期间,联邦调查局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节的规定。

(d)除本法案有特别的规定外,不得以本法为由拒绝或限制向公众提供记录,本法也不允许对国会拒绝提供信息。

(e)(1)各机关应于每年的二月一日或以前,向美国司法部部长递交前一年的财务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对依据本法案(a)分节向本机关提出的文件申请,该机关作出拒绝的次数及每次拒绝的理由;

(B)(i)根据(a)分节第(6)款提出申诉的人共提出多少次申诉及申诉的结果如何,每次申诉中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和

(ii)依据(b)分节第(3)款的规定,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所参照的法规名单,法院是否支持机关参照此类法规拒绝提供信息的决定的说明,并简要介绍机关拒绝提供的信息的范围;

(C)自前一年9月30日起本机关信息申请未处理数及拖延未处理的平均天数;

(D)机关收到的处理信息申请数及机关实际处理数;

(E)机关处理不同类别信息申请的平均天数;

(F)机关为处理信息申请而募集的经费总数;

(G)机关内依据本法令处理信息申请的全职工作人员数及用于处理文件申请的经费总支出。

(2)各机关应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或通过其他电子手段向公众公布该报告。

(3)美国司法部部长应使已通过电子手段公布的报告可在单层电子存取系统上获取,美国司法部长应于每年的四月一日前,通知众议院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及国务院、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主席和高层官员,通知他们可通过电子设备获取此报告。

(4)美国司法部部长应在与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协商的情况下,于1997年10月1日前对本分节要求的报告进展情况作汇报并对报告工作做好指导。如果司法部部长认为有必要,可对此报告提出补充要求。

(5)美国司法部部长应于每一日历年的四月一日或以前递交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上一日历年依据本法案公众所作信息申请案例数及豁免信息申请数,豁免信息案例的处理情况,根据(a)分节第(4)款(E)、(F)、(G)分款负担的支出和费用及罚款金额。此报告还应包括介绍司法部为鼓励机关遵守此法案而付出的努力。

(f)本法案中某些名词的释义----

(1)正如本章第551(1)条中所定义的,“机关”是指任何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股的公司,或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其它机构(包括总统行政办公室),或任何独立的管制机构;

(2)“文件”及其他在本法案中使用的与信息有关的名词,是指机关所保持的符合本法案要求的各种格式(包括电子格式)的任何信息。

(g)在遵循本法案(b)分节的豁免规定下,各机关首长应为信息申请人准备及公布有关的参考资料、信息指南,包括----

(1)机关所有的主要信息系统索引;

(2)机关所有的主要信息文件定位系统介绍;

(3)依照本法案及美国法典第44篇第35章法案而制定的可从本机关获取的各种类型的公共信息指南。

『贰』 2022年美国基金年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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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银行:预计美国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在2022年底升至2.50—2.75% ; 鉴于5月份的FOMC会议明确表示将继续加息以对抗通胀,且鲍威尔明确表示未来几次会议考虑进一步加息50个基点。我们现在预计,6月和7月将更快地加息50个基点。仍预计今年余下的每次会议将加息25个基点。这次上调利率意味着2022年将累计上调250个基点,使利率在2022年底升至2.50—2.75%区间(此前预测为上调200个基点至2.00-2.25%)。保持对2023年两次加息25个基点的预测,到2023年年中,最终利率将达到3.00-3.25%(此前预测为2.50-2.75%)
2022

05-06
19:36
大华银行:预计美国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在2022年底升至2.50—2.75% ;
鉴于5月份的FOMC会议明确表示将继续加息以对抗通胀,且鲍威尔明确表示未来几次会议考虑进一步加息50个基点。我们现在预计,6月和7月将更快地加息50个基点。仍预计今年余下的每次会议将加息25个基点。这次上调利率意味着2022年将累计上调250个基点,使利率在2022年底升至2.50—2.75%区间(此前预测为上调200个基点至2.00-2.25%)。保持对2023年两次加息25个基点的预测,到2023年年中,最终利率将达到3.00-3.25%(此前预测为2.5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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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萍萍12-03 19:36黄金
文子123456:萍萍老师,昨晚的低位多单拿住就好了,竟然又涨回来了,看来美元这个双低还不成立吧?
方萍萍: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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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美国基金市场繁荣发展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基金市场发展回顾
方正证券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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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基金市场发展回顾
1.1 历史回顾

种子期(1907 年-1929 年):1907 年,美国第一只封闭式基金成立, 1924 年,美国成立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马萨诸塞投资 信托基金,开放式基金开始走向普通投资者,标志着美国现代基金业 的开始。一战后经济开始复苏,科技快速发展,20 年代美国经济和股 市持续繁荣,至 1929 年美国股市“大崩溃”前,封闭式基金的总资 产规模达到 45 亿美元。在此阶段,基金业虽有发展但美国市场及监 管均不完善,投资公司的规模普遍较小。

萌芽期(1929 年-1950 年):由于 20 年代美国证券市场的迅速膨胀, 且伴随着蓝天法的执行不力,各类金融投机活动横行,导致了自 1929 年开始长达 10 年的经济大萧条,封闭型基金严重受挫,市场将目光 逐渐转向开放型基金。自此,美国政府监管机构分别于 1933 年、1934 年、1940 年修订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 顾问法》,提高了基金在发售、承销和售后三个阶段的信息披露和代 理人服务的要求,其中《投资顾问法》是美国投顾行业发展的开始。 为了统一并集中监管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直达对基金 企业各个部门的监管,期间由于法规禁止封闭基金过度杠杆操作和内 幕交易,开放式基金在此阶段大规模发展。

蓄力期(1951 年-1979 年):1950 年开始,伴随着二战后美国经济的 复苏,美国进入了经济繁荣的时代,个人闲散资金增加,带动基金规 模持续扩张,同时国会颁布《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初步推 行定额退休福利计划(DB Plan)和个人退休账户(IRAs),1978 年《国内 税收法》中的 401(k)、403(b)计划还为 IRAs 的供款及资本利得予以免 税。政府通过建立养老金的投资担保和相应的税收优惠,为基金带来 了稳定的资金来源。1978 年《国内税收法》401(K)、403(B)及 457 条 款,规定政府机构、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类型雇主,需为员工建 立积累制养老金账户,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此后,雇主养老金计划 特别是 DC 计划规模实现了快速的增长。



扩张期(1980 年-2000 年):80 年代初,美国养老体系改革为美国基 金业带来了大量长期而稳定的资金。美国国会于 1986 年、1997 年颁 布《税改法案》和《纳税人救济法案》,对中高收入人群实行严格的 IRA 扣除政策,并为低收入人群引入 Roth IRAs、儿童税收抵免和教 育储蓄账户。1996 年,证监会(SEC)被授予对证券行业的专属管辖权。 随着美国利率实现自由化,叠加美国经济回暖,债券型基金比重逐步 回落。90 年代,美股牛市开启,市场迎来机构投资者崛起的时代,共 同基金也迎来进一步的繁荣。

成熟期(2000 年至今):21 世纪初,美国经历两次经济衰退,基金市 场的发展有所滞缓,投资者风险偏好下降,被动型产品加速扩容。在 此期间,政府再次集中加强对基金的监管,1999 年颁布《金融服务法 现代法案》强调金融机构对客户数据安全的保障,2002 年的《萨班 斯·奥克斯利法案》完善财务方面的监管,并成立公司会计监管委员 会(PCAOB)。2006 年,《养老保护法》放宽投资顾问的权限,养老金 计划与投顾业务共同走向成熟。2010 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 监管的全面完善标志着美国基金发展步入成熟期。世界各地的投资者 都表现出对受监管的开放式基金(也称受监管基金)的强烈需求。过 去十年,全球受监管基金的净销售额总计 20.1 万亿美元。这种需求受 到几个长期和周期性经济因素的影响。截至 2021 年底,受监管基金 的总净资产为 71.1 万亿美元。



相比之下,中国第一支基金创立于 1989 年,于 1997 年 11 月,颁布 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规范化发展时代, 中国基金正式进入了萌芽期。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次年 9 月,中国第一支开放式基金— —华安创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诞生,其规模保持稳定增长,为我国 基金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于 2003 年底超过了封闭式基金数量 而成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2003 年 10 月 28 日,《证券投资 基金法》颁布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我国基金业的法律规范得 到重大完善,引导中国基金业进入蓄力发展期,新产品层出不穷。2003 年 12 月首支货币市场基金诞生,2004 年我国又分别发行了上市开放 式基金和 ETF 基金,2006-2007 年基金规模实现跨越式增长,2007 年 年底基金规模已达到 3.2 万亿元。2008 年金融危机后,中美基金规模 同样进入停滞徘徊状态。2012 年 12 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 并实施,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国基金业进入高速成长期, 2012 至今,中国基金规模已实现接近 9 倍的增长,2021 年总规模相 当于美国的七分之一。

1.2 产品演变及现状

1.2.1 美国基金产品发展

美国共同基金发展已近百年历史。1924 年,美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 生,也是第一只现代意义上的共同基金,由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 发行,后面高收益债券基金、对冲基金、国际投资基金、REITs 基金 等相继问世,基金产品与美国经济及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由于当 时美国证券市场交易活跃,道琼斯指数继续一路攀升,1969 年时已经 接近 1000 点,在 20 世纪 70 年代之前,美国大多以股票型基金为主, 基金管理规模得到了长足发展,1970 年达到 476 亿美元,是 1940 年 的 100 倍,但是产品种类较少。



高通胀与 Q 条例的矛盾催生货币基金。1933 年,美国颁布了《Q 条例》, 《Q 条例》主要是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并且对多种银行存 款设定了利率上限。《Q 条例》对美国维持和恢复金融秩序起到了积 极作用,但在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进入高通胀期,通货膨胀率曾一 度高达 20%,彼时《Q 条例》没有废除,这使得商业银行无法使用利 率来吸引储户的资金。为规避此条例带来的负面影响,1971 年,美国 建立货币基金,它将投资者的资金汇聚成资金池,然后将资金池投向 一些期限较短的证券,如美国国库券、商业票据等。货币基金具有无 利率上限约束、可开支票、门槛低、流动性高等特征,成为了银行活 期存款的一种替代品,迎来高增长时代,1981 年,货币基金占美国基 金市场 77%左右的份额。 由于大量存款流向了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推出货币市场存款账户 (MMDA),这类账户兼具活期存款的便利性和储蓄存款的高利率, 以此与货币基金进行竞争,同时 1980 年,美国政府制订了《存款机 构放松管制的货币控制法》,逐步取消《Q 条例》,推进利率市场化改 革,货币基金增速放缓。

债券牛市推动债券型基金增长。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经济增速下滑, 利率水平持续回落,债券价格上行,金融管制大大放松,为零息债券、 可变期限债券、保证无损债券等新型债券产品的创造提供良好的金融 环境,同时美国养老金相关法案的出台,税优税延政策推动了普通民 众对于基金市场的投资,债券基金规模得以快速增长,1986 年债券基 金占共同基金比例达到 34%。 随着美国经济回暖,利率水平回升,债券市场下行,债券基金受挫。 自 1986 年开始,债券基金占比有所回落,而经济的增长使得股票市 场上涨,股票收益率显著高于债券,股票基金优势显现,迎来上涨。



美股牛市持续,重回股票型基金时代。20 世纪 90 年代,以智能信息 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为代表的基础技术创新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美 国作为基础技术创新第一大国,依托技术资源,进行生产要素的全球 化配置,经济上同时表现出低通胀、低失业率、高增长的特征,推动 了近 10 年的“新经济时期”。为配合产业结构升级,为新兴产业提供 充足资金,美国股权融资发展迅速,推动股票市场进入牛市。同时, 随着 80 年代的养老体制改革持续推进,DC 计划和 IRA 持有的共同基 金中的股票资产基本在六成以上,成为美国股市的长期资金来源,助 推美国股市持续上涨,股票型基金也相应重回高增长时代,1999 年股 票型基金占共同基金比例达到 59%。

被动型基金逐步替代主动型基金。早在 1971 年,约翰·麦奎恩利就建 立了世界上第一支被动管理的指数基金,但由于当时技术受限,未能 有良好发展,1976 年先锋集团发行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指数基金—— 以标普 500 为标的的先锋 500 指数基金,但直至 80 年代,指数基金 都发展缓慢。20 世纪 90 年代,得益于美国股市的有效性提升,投资 者发现主动管理策略难以战胜指数化的投资策略,指数基金得以快速 发展,同时,1993 年,美国证券交易所推出了美国第一只 ETF——标 准普尔存托凭证(SPDRs),被动型基金进入快速发展轨道。2008 年 金融危机后,美国被动型基金加快扩张速度,相比于主动型基金,其 具有费率较低的优势,使得其备受投资者青睐,截至 2021 年,共同 基金中被动型基金(股指基金+债指基金)管理规模达到 5.7 万亿美元, ETF 达到 7.2 万亿美元,与主动型基金差距不断缩小,且态势不减。

相比于美国,中国基金行业发展历程较为短暂。中国的基金业起源于 1989 年,我国第一只概念基金新鸿基中华基金由香港新鸿基信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推出,1991 年,我国基金业正式起步,但处于较为无序 的状态,1997 年,我国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 产品进行规范改造,2001 年中国首只开放式基金成立,由此中国基金 业进入了一个规范化发展的新时代。



1.2.2 美国基金产品分类

目前美国的基金产品种类已非常的丰富,按照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 的分类,美国共同基金可分为长期型、短期型 2 类,长期型为股票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短期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进一步可 细分为 42 小类基金。相比之下,我国基金产品在大类上已基本覆盖 完善,但细分品种较少,较美国仍有一定的差距。

1.2.3 美国基金产品结构

共同基金、ETF 在美国基金中占有绝大部分份额,根据 ICI 披露的 2021 年数据来看,共同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净资产规 模分别为 27.0、7.2、0.309、0.095 万亿美元,占比分别为 78%、21%、 1%、0.3%,共同基金和 ETF 的占比合计达到 99%。

进一步看,相比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基 金是风险较高、管理难度较大的,因此,如果股票型基金能够占有一 个国家主要的基金资产份额,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国的基金公 司管理水平较高、实力较强,基金行业发展成熟。美国的共同基金和 ETF 主要集中在长期基金,其中股票型基金占比 60%,为主要构成部 分,国内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公司股票的基金)占 46%的净资产, 全球股票基金(大量投资于非美国公司股票的基金)占 14%,其次是 债券型基金,占比 20%,混合基金和其他基金占比 6%,短期基金主 要是货币市场基金,占比 14%,美国的长期基金为其资本市场提供了 庞大的资金支持,推动资本市场上涨,资本市场上涨又进一步确保基 金收益率,助推基金行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相比之下,我国基金主要以货币市场基金这种短期基金为主,截至 2021 年末,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占比 37%,其次是债券型基金,占比 27%;股票型基金占比仅 9%,远低于美国基金市场。



1.3 美国基金投资者结构分析

美国家庭的共同基金拥有

『叁』 美国股市有那些特点

你好,美股,即美国股市。美国股票市场是规模最大、最开放的市场,各种制度完善,上市的公司基本上涵盖了美国乃至国际上全部著名、知名品牌的产品公司和企业。目前主要由道琼斯工业股票指数、纳斯达克指数和标准普尔500指数三大股指构成。
美股有如下特点:
1.由机构投资者主宰,散户日均成交量仅占总体成交量11%;
2.美股采用T+0交易机制。当日可以自由买卖;
3.美股不设涨跌停板,10分钟之内涨跌幅超过10%,则停盘5分钟,5分钟后可以继续涨或者跌;
4.美股有做市商,电子化交易,实际交易中充斥着大量的电子单;
5.美股可以做空。当日股票跌幅达到10%,当日及次日,股票不能直接做空,只能把单子挂在上面等待被动成交。
【交易市场】美股有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市场等交易市场。

『肆』 简述美国股市发展历史。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的200年多的发展大体经历过了四个历史时期。

一、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从18世纪末到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到发展。1811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严格意义的美国证券市场真正形成。1850年代,华尔街成为美国股票和证券交易的中心。

二、第二个历史时期是从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一时期,美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政治和经济的中心。

从19世纪的后期开始,当时为了给铁路、制造业和矿业融资,企业纷纷发行股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场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1896年道琼斯指数成立。

三、第三个历史时期是从1929年大萧条以后至1954年,美国股市开始进入重要的规范发展期。

1929年8月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最高超过到380点,而1932年该指数最低下跌到42点,跌幅接近90%,道琼斯指数再次回到380点是在25年之后。1929年到1933年,美国股市下跌的同时,大量的债券被拒付,美国约有40%的银行倒闭。

这一历史时期,美国股市真正进入投资时代,价值投资思想是这一时期主流的投资思想。

四、第四个历史时期是从1954年至今,机构投资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

(4)美国多领域无约束债券的股票分析扩展阅读

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 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名的交易所。于200多年前的1792年,随着24位股票经纪人和商人签订的《梧桐树协议》而成立。世界上的许多大型公司都在NYSE上市,例如可口可乐、通用电气和沃尔玛。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实体交易所,交易都是面对面进行。无论何时您听到“上市交易所”,指的都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订单操作是由提交交易的交易所成员和场内经纪人在特定位置(也被称为交易现场)来完成的。

采用简单的拍卖法,以买方愿意购买的最高价格,结合卖方愿意出售的最低价格(被称为出价和问价)进行。股票要么是通过上次的售价,要么是出价和询价的价格来进行报价。

NASDAQ(纳斯达克)市场是一个虚拟的市场 ,如同OTC(场外交易)市场一样。这里没有交易大厅,没有专家,也没有中心地点。相反,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交易商的电脑化网络来进行。这就把电脑瘫痪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因为网络是独立的(如果一台电脑坏了,其它的则继续连接)。

纳斯达克在以前被认为是次于NYSE的,但自从高科技繁荣,像微软和Intel这样的众多公司快速成长,纳斯达克已经被认为是NYSE主要的竞争对手,无论是在声誉还是成交量方面。纳斯达克系统的经纪业务由造市商来执行。

与NYSE的专家不同,造市商只控制他们自己的出价和问价,而不是控制某个股票的整个交易过程。某个股票可以有许多的造市商,都在同一时间交易。

AMEX(美国证券交易所)是美国第三大交易所。在纳斯达克出现以前,是第二大交易所。1998年,AMEX被实际上是纳斯达克的母公司NASD买下。AMEX主要进行小型股(市值将在下部分进行解释)和期权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