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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2-09-27 10:13:05

1. 股票受害者被骗亏损经历大揭秘!大家一定要警惕!

这个是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现在很多人打着推荐牛股的幌子让你上当受骗,最好不要相信,有技术就玩,没技术遇到好的牛市也可以瞎玩,跟着身边的朋友干吧

2. 关于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专业名词用的不好,请见谅!

我觉得首先是对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这种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这种证劵/投资产品简单来说就是把还没有被银行拿到的按揭款经过复杂的拆分和重组,变成可以被投资的金融产品。而投资者并不知道他们投资的具体是什么(其实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谁会在未来付款,这种金融产品只有一个风险等级。但是这种产品把银行的按揭风险(也就是说买房人不能按时付款的风险)转移给了投资者。在中国,如果有这种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银行疯狂实行住房放贷,而不考虑借贷人的偿还能力。同时,由于中国人对一辈子有个房子看得很重,势必造成疯狂的借贷买房。这就会造成房价产生巨大的泡沫。当泡沫破灭时(也就是房价暴跌时),这种金融衍生品(MBS)会暴跌,银行将无法从这些证劵中获得流动性(也就是现金),那么银行就会收紧放贷,或者提高房贷利率,而这会使很多房奴突然还不起按揭款,而又由于房价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脱手,很多换不起贷款的人就会被强令迁出,甚至有无家可归的可能。所以,这种衍生品在中国如果监管不严,很可能有比美国次贷危机更严重的后果。因为中国人现在的钱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险性就是他把这两个投资市场的风险联系在了一起。不过我觉得国家现在对房市的控制还是很特意的,所以这种产品应该会被禁止。

对美国金融危机付主要责任的第二种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贷违约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说是初始目的是为了避免风险,说白了他就是一种保险。比如说你买了莱曼的股票,你可以从保险公司(像AIG)买CDS这种保险,如果莱曼的股价跌倒¥10一下,那么CDS会给你赔偿。这种保险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错就错在这种保险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说你觉得莱曼的股价马上就会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从市场上买别人的CDS,然后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领取赔偿金。换句话说,这种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来投机。这在熊市的时候只能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我认为在中国,金融保险这种东西可以实施,但是不应该被交易。 在中国这种不完善的股市,绝大部分人在投机,在升的时候买,降的时候卖(这种尤其危险),CDS只会进一步制造恐慌,从而拖垮市场。

我认为从发展的角度来讲,应该切实的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去采用可以降低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机的金融产品只会使少数人获利。

这只是我个人的分析,有什么不对的请指正。很抱歉,我对一些金融名词翻译的可能不太正确!

3.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4. 有哪些著名的金融诈骗

近年来全球重大的金融腐败案首推2009年美国华尔街麦道夫案

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1938年4月29日——),美国著名金融界经纪人,前纳斯达克主席,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诈骗案——“庞氏骗局”的主犯,2009年6月29日被纽约联邦法院判处150年有期徒刑。
[编辑本段]曾经靠白手起家的华尔街传奇人物

伯纳德·麦道夫出生在纽约一个犹太人家庭,1960年,从纽约赫福斯特拉私立大学法学院毕业后的他靠利用暑假打工当救生员和安装花园喷水装置赚来的5000美元,创立了伯纳德·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麦道夫凭借其聪明才智渐渐成为华尔街经纪业务的明星。上世纪80年代初,麦道夫在华尔街积极推动场外电子交易,将股票交易从电话转移到电脑上进行。当时,麦道夫公司已成为美国最大的可独立从事证券交易的交易商。1983年,麦道夫公司在伦敦开设了办事处,并成为第一批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美国公司。1991年,伯纳德·麦道夫成为纳斯达克董事会主席。在其带领下,纳斯达克成为足以和纽交所分庭抗礼的证券交易所,为苹果、思科、Google等公司日后到纳斯达克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 到2000年,伯纳德·麦道夫公司已拥有约3亿美元资产。
麦道夫家族基金会主要捐助犹太慈善组织,帮助建设剧院、大学以及艺术事业。

“庞氏骗局”专杀熟

2000年功成名就后,麦道夫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巨大转变。他精心设计了一个巨大的“庞氏骗局”,以稳固的高投资回报率使自己再次成为华尔街的传奇人物,直到2008年12月初露馅。
打入精英俱乐部拉客户

棕榈滩乡村俱乐部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这是一个高端犹太人俱乐部,只有300名会员。要申请加入其中,不仅要足够富有(会费30万美元),还必须是品德高尚的人士,每年的慈善捐款记录不少于30万美元。
麦道夫很轻松地就打入了精英云集的乡村俱乐部,并吸引了众多富有的犹太会员。麦道夫很会揣摩投资者的心理,他刻意营造出一种排外气氛,并实行“非请莫入”的政策,只有经过邀请的投资者才能成为公司客户。这意味着,成为麦道夫的客户有点像加入一个门槛很高的俱乐部,光有钱没有人介绍是不能进的。
这一策略非常成功。在很多人看来,把钱投给麦道夫已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麦道夫从不解释投资策略,而且如果你问得太多,他会拒绝接受你的投资。
在俱乐部的高尔夫球场和鸡尾酒会上,人们不时提到麦道夫的名字。一些犹太老人称麦道夫是“犹太债券”,能给出8%至12%的投资回报,而且每年如此,不管金融市场形势如何。麦道夫曾吹嘘:“我在上涨的市场中赚钱,下跌的市场中也赚钱,只有缺乏波动的市场才会让我无计可施。”
50年交情老友照样骗

95岁高龄的俱乐部成员、服装大亨卡尔·夏皮罗是此次骗局的最大受害者之一,他认识麦道夫近50年了,曾邀麦道夫参加他的95岁生日宴会,和他一起旅行,甚至带他的曾孙玩。夏皮罗旗下的公益基金向麦道夫的基金投资了1.45亿美元。此外,夏皮罗及其家人还将另外4亿美元交给麦道夫管理。
随着客户的不断增多,麦道夫要求的最低投资额也水涨船高,从最初的100万美元升至500万美元,然后又到1000万美元。至少有1/3的俱乐部会员投资了麦道夫旗下的基金。
由于回报稳定,麦道夫的名声越来越大,会员都以拥有麦道夫投资账户为荣。

骗局被曝光

2008年12月初,麦道夫向儿子透露,客户要求赎回70亿美元投资,令他出现资金周转问题。12月9日,麦道夫突然表示提早发放红利。12月10日,麦道夫向儿子坦白称,其实自己“一无所有”,而是炮制了一个巨型金字塔层压式“庞氏骗局”,前后共诈骗客户500亿美元。10日当晚,麦道夫被儿子告发,引爆史上最大欺诈案。12月11日,麦道夫被捕。
在案发前,人们信任麦道夫,麦道夫也没有让他们失望;他们交给麦道夫的资金,都能取得每月1%的固定回报,这是非常令人难以置信的回报率。但事实上,麦道夫并没有创造财富,而是创造了别人对他拥有财富的印象。顾客们并不知道,他们可观的回报是来自自己和其他顾客的本金——只要没有人要求拿回本金,秘密就不会被拆穿。但当有客户提出要赎回70亿美元现金时,游戏结束了。
截至2008年11月30日,麦道夫的公司帐户内共有4800个投资者账户,这些受骗的投资者包括对冲基金、犹太人慈善组织以及世界各地的投资者。

受到法律严惩

2009年3月,麦道夫表示对包括证券欺诈、洗钱等在内的11项刑事指控认罪,欺诈金额累加起来达到650亿美元。
2009年6月29日,纽约联邦法院判处麦道夫15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麦道夫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法院同时判决没收麦道夫约1700亿美元财产,麦道夫的妻子也将上交名下8000多万美元资产,但获准保留250万美元财产。

5. 90后女孩进群炒股砸进102万,结果瞬间倾家荡产是怎么回事

90后女孩何夏常在微博和各种渠道里搜索“股票”“炒股”,想看看有没有一些KOL或是资源,能够学一波操作。随后,她关注到了一个微博上就有300多万粉丝的财经大V徐某峰,之后进了“炒股经验分享”的微信群,在群内管理员李树某会推荐一些股票,在何夏尝到一些甜头后,开始不断被“洗脑”,前后投进102万,后来她所在的微信群里面的管理人员“统统消失”,才知被骗,只是为时已晚。

其实时间长了,何夏当然也发现,其实李树某推荐的股票也有些是赔钱的。但每当出现这种情况,李树某总能搬出一些貌似“合理”解释,比如:买入的散户过多,导致盘面出现异动,惊动了该股票操盘的主力庄家。庄家不愿意和散户共享盈利,于是拼命靠洗盘打压股价……

李树某告诉这些小股民们,甘心当个小散,最后只能被庄家玩弄于股掌之间。而他的计划,则是把散户们集结起来,带着大家一起吃肉,一起赚钱。

(5)股票金融诈骗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手法不是新手法,股场却总有新股民

据受害者群的不完全统计,当前,受害者人数已经达到160余人,来自全国多地,总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除了像何夏这样的新股民,还有一些曾在股场失意的老股民们。

不少受害者联系原先发布广告的财经大V徐某峰,但此时他已删除了当时发布的推荐微博,并表示“所谓的融资融券、机构通道,都是骗局,王红某、李树某这些都是骗子。提醒了整整两天,如果还有上当受骗的,赶紧去报警。”

虽然手法并不算新手法,但奈何股民总是新股民。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认准正规渠道,投资理财类诈骗往往有很强的欺骗性,那些所谓的“稳赚不赔”“高额回报”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事先布下的圈套。

6. 炒股被骗的真实经历为你揭秘真正亏损骗局内幕

投资诈骗广告提问信息,不要被骗
杜绝二次维权被骗,建议到公安机关报警。
切勿相信网上维权公司,套路满满,费用多
谨防金融诈骗,不要被骗啊。

7. 我有几个朋友股票诈骗,金额39万这样要怎么定罪

主要看诈骗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证诈骗,就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如果和证券公司有利害关系,那就就触犯金融诈骗罪和触犯<证券交易法>,因为证券公司属于三大金融机构之一,(银行,证券,保险)这两项特殊的诈骗罪,都比普通诈骗罪(即刑法266条的普通诈骗罪)量刑要高一点,6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普通诈骗罪法定最低刑应该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普通诈骗罪无死刑),也就是根据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无期徒刑之间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诈骗,最高刑罚至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你说的股票诈骗我不知道具体的案情,所以无法给你准确的量刑标准。
下面是诈骗罪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8.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