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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

发布时间: 2022-09-04 13:33:11

Ⅰ 企业上市发行定价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股票发行,一般就是公开向社会募集股本,发行股份,这种价格的高低受市场机制的影响极大,取决于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了票面金额,被称为溢价发行,至于高出票面金额多少,则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种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体制,就是发挥市场作用,由市场决定价格,但是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 在股票发行价格中,溢价发行或者等价发行都是允许的,但是不允许以低于股票票面的价格发行,又称折价发行,因为这种发行价格会使公司实有资本少于公司应有的资本,致使公司资本中存在着虚数,不符合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另一方面,公司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实际上就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有负债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溢价发行股票,就是以同样的股份可以筹集到比按票面金额计算的更多的资金,从而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因此,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表现为公司股东的权益,即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编辑本段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主要因素本体因素本体因素就是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对发行价格制定的影响因素。 一般而言,发行价格随发行人的实质经营状况而定。这些因素包括公司现在的盈利水平及未来的盈利前景、财务状况、生产技术水平、成本控制、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等,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利润水平。在正常状况下,发行价格是盈利水平的线性函数,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时,应以利润为核心,并从主营业务入手对利润进行分析和预测。主营业务的利润及其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及其对投资者提供报酬水平的基础,利润水平与投资意愿有着正相关的关系,而发行价格则与投资意愿有着负相关的关系。在其他条件既定时,利润水平越高,发行价格越高,而此时投资者也有较强的投资购买欲望。当然,未来的利润增长预期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买股票就是买未来。因此,为了制定合理的价格,必须对未来的盈利能力做出合理预期。在制定发行价格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利润进行理性估测。 ①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前景。 这是能否给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报酬的基础,也是未来利润增长的直接决定因素。 ②产品价格有无上升的潜在空间。 这决定了发行人未来的利润水平,因为利润水平与价格直接相关。在成本条件不变时,价格的上升空间将直接决定利润的增长速度。 ③管理费用与经济规模性。 这是利润的内含性增长因素。对此要有切实客观的分析。 ④投资项目的投产预期和盈利预期。 投资项目是新的利润增长点。在很多情况下,未来利润的大幅度增加取决于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 除了利润这一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外,发行人本身的知名度,产品的品牌,是次股票的发行规模也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发行人的知名度高,品牌具有良好的公众基础,就会对投资者产生较大的响应度,产生较大的市场购买需求,因而发行价格可以适度提升;反之,则相反。股票发行规模较大,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票的销售,增加发行风险,因而可以适度调低价格。当然,若规模较小,在其他条件较优时,则价格也可以适度提升。环境因素①股票流通市场的状况及变化趋势。 股票流通市场直接关系到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 在结合发行市场来考虑发行价格时,主要应考虑:第一,制定的发行价格要使股票上市后价格有一定的上升空间。第二,在股市处于通常所说的牛市阶段时,发行价格可以适当偏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一般有资本利得,价格若低的话,就会降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的收益。第三,若股市处于通常所说的熊市时,价格宜偏低,因为此时价格较高,会拒投资者于门外,而相对增加发行困难和承销机构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导致整个发行人筹资计划的失败。 ②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经济区位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和经济区位条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水平有直接的影响。 以上两个因素之所以对股票发行价格有着直接影响,其原因在于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和经济区位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影响到发行人的未来盈利能力,进而影响到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 就行业因素而言,不但应考虑本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如是成长期还是衰退期等,还应进行行业间的横向比较和考虑不同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在行业内也要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如把发行人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相比,找出优势,特别是和同行业的其他上市公司相比,得出总体的价格参考水平。同时,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也不容忽视,如有的行业具有垄断性,有的行业市场稳定,有的行业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等等,都必须加以详细分析,以确定其对发行价格的影响程度。就经济区位而言,必须考虑经济区位的成长条件和空间,以及所处经济区位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是在经济区位内还是受经济区位辐射等等。因为这些条件和因素,同样对发行人的未来能力有巨大的影响,因而在发行价格的确定时不能不加以考虑。政策因素政策因素涉及面较广。一般而言,不同的经济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是不同的。 政策因素最主要的是两大经济政策因素:税负水平和利息率。 税负水平直接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因而是直接决定发行价格的因素。一般而言,享有较低税负水平的发行人,。其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相对较高;反之,则可以相对较低。 利润水平一般同股票价格水平成正比,当利率水平降低时,每股的利润水平提高,从而股票的发行价格就可以相应提高;反之,则相反。在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由发行价格决定的预期收益率水平不能低于同期的利息率水平。 除了以上两个因素外,国家有关的扶持与抑制政策对发行价格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一般都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特别在经济政策方面,国家往往采取对某些行业与企业进行扶持,对某些行业与企业的发展进行抑制等通常所说的产业政策。这样,在制定股票发行价格时,对这些政策因素也应加以考虑。编辑本段股票发行价格方式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面值发行即按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采用股东分摊的发行方式时一般按平价发行,不受股票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市价往往高于面额,因此以面额为发行价格能够使认购者得到因价格差异而带来的收益,使股东乐于认购,又保证了股票公司顺利地实现筹措股金的目的。时价发行即不是以面额,而是以流通市场上的股票价格( 即时价)为基础确定发行价格。 这种价格一般都是时价高于票面额,二者的差价称溢价,溢价带来的收益归该股份公司所有。时价发行能使发行者以相对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从而减轻负担,同时还可以稳定流通市场的股票时价,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 按时价发行,对投资者来说也未必吃亏,因为股票市场上行情变幻莫测,如果该公司将溢价收益用于改善经营,提高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将使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若能掌握时机,适时按时价卖出股票,收回的现款会远高于购买金额,以股票流通市场上当时的价格为基准,但也不必完全一致。在具体决定价格时,还要考虑股票销售难易程度、对原有股票价格是否冲击、认购期间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一般将发行价格定在低于时价约5-10%的水平上是比较合理的。中间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取票面额和市场价格的中间值。这种价格通常在时价高于面额,公司需要增资但又需要照顾原有股东的情况下采用。中间价格发行对象一般为原股东,在时价和面额之间采取一个折中的价格发行,实际上是将差价收益一部分归原股东所有,一部分归公司所有用于扩大经营。因此,在进行股东分摊时要按比例配股,不改变原来的股东构成。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不到票面额,是打了折扣的。折价发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优惠性的,通过折价使认购者分享权益。例如公司为了充分体现对现有股东优惠而采取搭配增资方式时,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就为票面价格的某一折扣,折价不足票面额的部分由公司的公积金抵补。现有股东所享受的优先购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就叫作优先购股权。若股东自己不享用此权,他可以将优先购股权转让出售。这种情况有时又称作优惠售价。 另一种情况是该股票行情不佳,发行有一定困难,发行者与推销者共同议定一个折扣率,以吸引那些预测行情要上浮的投资者认购。由于各国一规定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额,因此,这种折扣发行需经过许可方能实行。编辑本段股票发行价格方式的确立(1)市盈率定价法 (2)竞价确定法 (3)净资产倍率法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1)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股票的票面价值; (2)股票的发行价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 (3)股票的发行价格在股票面值与市场流通价格之间,通常是对原有股东有偿配股时采用这种价格。 国际市场上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考公式是: 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还原值*40% 股息还原率*20% 每股净值*20% 预计当年股息与一年期存款利率还原值*20%编辑本段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要素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在确定一种新股票的发行价格时,一般要考虑其四个方面的数据资料: (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 (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 (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编辑本段市场化定价方法(一) 以累计投标为主的市场化定价方法 采用累计投标法,让机构投资者参与确定发行价格。 累计投标法源自美国证券市场,市场化的定价在累计投标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其一般做法是,投资银行先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定价区间,在招股说明书和分析报告完成以后,分析员和销售员通过逐个拜访、通讯等方式向其客户(主要是机构,如基金等)介绍发行公司的情况及股价定位,由此逐步积累定单,发现不同价格下的需求量。路演结束后,投资银行就能根据定单确定一个基本反映供需关系的价格区间。如果在价格区间范围内认购量很少,就调低发行价格或推迟发行;如果超额认购非常多,就调高发行价格。价格确定后,投资银行在发行时把新股按确定的价格先配售给已订购的大机构,再留出一定比例向公众发售。 运用“回拨机制”让中小投资者间接参与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回拨机制”最直接的好处是能在机构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关系除了有利于以市场化机制确定股票在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外,也有利于以市场化机制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因为如果机构投资者提出的新股发行价格偏低,一般投资者可以通过踊跃申购的方式提高超额认购倍率,使得在事先制定的“回拨机制”的规则下机构投资者配售的量减小直至为零,这样就可以防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结果过低。另一方面,如果机构投资者提出的股票发行价格偏高,一般投资者申购的超额认购倍率势必降低,此时,机构投资者将不得不以较高价格购买股票,这样就可以避免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结果过高。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回拨机制”能有效地约束机构投资者,使其在股票申购阶段给出相对理性的价格。这种方式实际上间接给了一般投资者影响询价结果的权利。 累计投标法的询价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询价方式主要是网下询价。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累计投标法的询价对象和询价方式都有改进的必要:第一,我国证券市场散户人数众多,如果仅对机构投资者询价,可能会使询价结果不具有代表性;第二,我国股票市场基础设施采用的是最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交易所的交易、登记和清算系统十分完善,运作效率高于国际成熟市场,这能极大地降低通过网上询价方式向个人投资者询价的难度和成本。所以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累计投标法可采用网上网下同时询价的方法,让中小投资者直接参与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二) 议价法的定价方法 这是指由股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议定发行价格时,主要考虑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高低(通常用平均市盈率等指标来衡量)、市场利率水平、发行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发行公司的风险水平和市场对新股的需求状况等因素。一般有两种方式: 固定价格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价格,然后根据这个价格进行公开发售。在我国台湾省,新股发行价格是根据影响新股价格的因素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市场上惯用的计算公式为: P=A×40%+B×20%+C×20%+D×20% 其中:P=新股发行价格 A=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类似公司最近3年平均市盈率 B=公司每股股利×类似公司最近3年平均股利率 C=最近期每股净值 D=预计每股股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在美国,当采用尽力承销方式销售时,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发行人和投资银行在新股发行前商定一个发行价格和最小及最大发行量,股票销售开始,投资银行尽力向投资者推销股票。如果在规定时间(一般为90天)和给定价格下,股票销售额低于最低发行量,股票发行将终止,已筹集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市场询价方式。这种定价方式在美国普遍使用。当新股销售采用包销方式时,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这种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一般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根据新股的价值(一般用现金流量贴现等方法确定),股票发行时的大盘走势、流通盘大小、公司所处行业股票的市场表现等因素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第二,主承销商协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路演,向投资者介绍和推介该股票,并向投资者发送预订邀请文件,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通过对反馈的投资者的预订股份单进行统计,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最初的发行价格进行修正,最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三)竞价法定价方法 这是由各股票承销商或者投资者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具体实施中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网上竞价。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按集中竞价原则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作为唯一的“卖方”,其卖出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公司宣布的发行底价,投资者作为买方,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进行申报。 第二种:机构投资者(法人)竞价。新股发行时,采取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人投资者竞价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一般由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底价,法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股数,申购结束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法人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事先确定的累计申购数量与申购价格的关系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第三种:券商竞价。在新股发行时,发行人事先通知股票承销商,说明发行新股的计划、发行条件和对新股承销的要求,各股票承销商根据自己的情况拟定各自的标书,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股票承销业务,中标标书中的价格就是股票发行价格。 从市场化发行制度下新股定价的原则来衡量,议价法和竞价法都试图使新股的发行价格反映股票本身的价值和市场的供求关系。在用议价法定价时,新股发行价格是在按股票投资价值确定的基础价格之上进行反复修正后确定的,修正的主要依据是行业平均市盈率或者几家相似公司的市场平均市盈率以及路演时投资者对新股价格的反馈信息。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平均市盈率水平基本上反映了市场对该类股票的需求状况,而路演推介则是直接面向市场以征集市场需求量,从这个角度看,议价法可以看成是以股票价值为基础,通过“模拟”市场需求状况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定价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承销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竞价法虽然有各种不同的方式,但都是以股票价值作为发行底价,以此为基础由承销商或者投资者进行竞价,是一种“直接”的市场化定价方式,只是参加定价的市场主体及其范围存在差异。|||新股发行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其询价方式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 初步询价一般是指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外,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累计投标询价一般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Ⅱ 为何1989年发行的股票

引用----
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发展综述(zz自国泰君安)

证券发行(一级)市场是指新发行的证券从发行者手中出售到投资者手中的市场。从股票发行体系的内在关系来看,股票发行体系主要包括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即发行主体的选择、发行数量和发行时间的安排等)、股票发行方式和股票定价方法三个方面。股份公司股票发行行为的演变与规范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发行规则来实现的,可以说,发行规则是影响股票发行行为的基本因素。股票发行的规则主要涉及到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发行条件;二是实施股票发行的具体方式;三是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从1990年到2000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将近30个专门规定股票发行或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则。
一、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79-1989年)
1979年至1983年,我国农村的某些社队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能力,采用了集资入股、合股经营和股金分红的办法,此阶段是股份制企业试行之初,也是股票发行的试行阶段。

84年以后我国进行了一定规模的股份制试点,后来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其中90家公司于93年经当时的国家体改委审查,确认具备上市资格而正式上市。

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这是首次正式颁布的一份规范股份制、股票的文件。1988年至1989年初,各地试行股份制,股票发行高涨,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为使股份制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进行了治理整顿。

总的说来,1979年至1989年期间股票市场宽度不够,当时我国股票的发行办法、发行数量、发行种类、发行范围等还处于试点阶段,且试点范围有限,因此,股票的流通速度、流通范围、价格稳定度都受到严重影响。

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一是面值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二是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性的公众;三是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中介机构参加。
二、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0-1992年)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股票市场初步建立。

1991年8月21日,上证所成立后第一次股票发行,也是第一次房地产股票的发行,即上海兴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向社会公开发行2000万元,发行价60元(原值10元,当时为溢价发行)。这次发行采用的认购方式是自愿认购,进行公正抽签、公平发行(公司内部职工只有优先没有优价)。此次发行掀起八月份发行热潮缓和了供需矛盾,吸引了新入市的股民。

1991年和1992年普遍采用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殉私舞弊现象,严重违背了“三公”原则,因深圳8.19事件,这种方式不再采用。

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此发售方式得以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

在证券市场建立以前,我国公司发行价格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制度可循。在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
三、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3年)
1993年4月22日,首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问世。该条例比较详尽地规定了股票的发行、交易、保管、清算和过户;同时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也做出了规定。

随着股市的发展,产生了股民、上市公司之间沟通及信息传播的问题。对此证监会3月18日发布《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和6月12号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将信息披露首次授权给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收费等;增加了“临时报告”等重要内容,使信息披露工作更加规范化。6月3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作了规定。

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出《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跨地区发股要经证券委批准;认购表采用无限量发售后抽签方式,亦可采用与银行存款挂钩方式进行”等。
四、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4-1995年)
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出台,宣布从1994年7月1日起实行,该法比较系统完整地规定了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在1994年前,还没有正式规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盈利预测及其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自199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信息披露制度,这些制度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盈利预测的基准点和时间跨度的确定、假设条件的设置等。

1994年股票发行试验了各种形式,如底价确定,竞价发行;全额预缴,中签比例认购,存退两便;办理特种存款与摇号抽签认购相结合;专存认购,定活两便;全额缴款,上网发行等等。

1995年10月20日,证监会规定:可以继续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推荐上网定价,经批准可以进行上网竞价试点。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

从94年开始,我国进行发行价格改革,曾经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定价,即:新股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因此新股发行价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两个因素。
五、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6-1998年)
1996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股票一级市场出现了新一轮的发行高潮。其发行方式有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与储蓄存款挂钩等形式。

1998年8月11日,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

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在股票上市发行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1.上市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股票的发行价格由原来的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改为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并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3.信息披露由原来的“广泛性”改为更具体。

在该段时期内,关于发行价格中的影响因素每股税后利润计算方面,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95年底到97年2月底,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公司前一年及预测年度平均每股税后利润。

第二阶段:从97年3月到98年2月,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公司过去3年平均每股税后利润。

第三阶段:从98年2月到99年3月,每股税后利润=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数×(12-发行月份)/12],证监会还规定:若年报利润比盈利预测低20%以上的,除了要作出公开解释和道歉外,证监会根据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报告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9年)
在总结以往股票发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规定目前国内股票的发行方式主要采用上网定价与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这两种方式。由于上网定价发行具有高速、安全和低成本等特点,它已成为我国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方式。

1999年股票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以及向二级市场配售。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主要分为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我国规定法人投资者有两类:一般法人--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1999年7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规定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股票发行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股票配售比例范围为公开发行量的25%-75%,对每一个配售对象的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
年底财政部颁发的《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已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这是国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券商发行股票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价格最初由证券监管部门审批,后来由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定价公式和发行市盈率区间直到《证券法》颁布以后逐渐放开发行价格。

从99年3月至今,以《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为界限,发行定价要考虑:行业状况(行业概况、行业发展前景)、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二级市场分析(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需要详细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这种方法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现状和未来,并将二级市场同类公司作为参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七、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2000年)
2000年一级市场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行从审批制变为核准制,二是股票发行市场化。在核准制下,发行股票不再受额度和指标的限制,达到上市的条件就可以核准发行,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股票发行市场化是指发行主体及承销商自主选择发行方式,发行的数量、价格由发行主体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变为完全由市场决定。

适应一级市场的改革,近期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网下法人配售和网上申购;2、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网上定价发行;3、网上、网下竞价发行。

2000年2月13日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八、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2001年)
2001年新上市A股79只,总计募集资金614.34亿元人民币,较2000年的137只、838.81亿元的水平大幅下降。纵览中国股票市场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这是自1995年开始进入高速扩容期后出现的一次较大的负增长。

从新股上市的时间分布来看,2001年的IPO呈现先紧后松之势。在79只股票中,截止到2001年7月31日上市57只,其后总共上市22只。

2001年也是股票发行市场的大破大立之年。核准制、询价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等政策不断出台,管理层推出了一系列力图推进股票发行市场化、国际化及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政策措施。
九、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2002年)
自2002年以来,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IPO首次公开募股方式发行新股的公司达到71家(包括小商品城和吉电股份),平均每周发行了1.5家,募集资金495.9亿元。较2001年的79只、614.34亿元的水平虽有一定幅度的下降。2002年总募集资金大幅减少的原因主要是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普遍较低和集中以中小盘股为主。

截至2002年12月16日,共计发行新股68只,与2001年发行67只相差无几,但较之2000年发行137只有明显的减少。2002年共计融资495.2亿元,较之2001年547.7亿元有一定幅度减少。在剔除中国联通与招商银行后,平均每只新股募集资金4.2亿元,较之2001年剔除中国石化后平均每只新股募集资金6.51亿元下降了55%。其中,融资规模小于5亿元的公司有47家,占新发行上市公司的比重为74.6%。而2001年发行规模小于5亿元只有34 家,所占比重为50%。2002年发行的中国联通和招商银行,融资额分别为115亿元和109.5亿元,占到了首发规模的45.3%。同时,2002年融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公司只有5家,而2001年有12家。这样,尽管2002年发行的大盘股家数少于2001年,但融资规模却旗鼓相当。

中国股票(B股)一级市场的演变发展综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一年后,1991年11月29日,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00万股价值100元人民币的特种股票,中国的第一支B股诞生了。三个月后,电真空B和此前曾向境外招股的深南玻B先后在沪深两地上市。

1992年5月,沪市B股摸上历史最高点140.85点。

1994年6月30日,上海大众汽车1000万法人股经证监会和国资局批准转换为可上市流通的B股,开辟了这一解放法人股的模式之先河。

1995年深圳南玻公司成功地发行了B股可转换债券,蛇口招商港务在新加坡进行了二次上市试点,沪、深两地的4家公司还进和了将B股转化为一级ADR在美国柜台市场交易的尝试。

1996年下半年,B股市场首次向境内投资者开放。随着场外资金的不断进场,B股市场一度持续放量、单边急升。短暂的疯狂过后,管理层考虑到外汇管理等诸问题,决定重新向境内投资者关闭B股市场的大门。随后的中国B股市场陷入一段很长时期的大熊市。

2000年是中国股市最风光的一年。上证B股指数表现尤其突出。

2001年起,B股市场的大门一直处于关闭状态,融资功能已丧失殆尽。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日趋发展,国内证券市场亟需尽快走向成熟。为帮助“外资有控制、有步骤、有限额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B股革命,尤其是AB股并轨的问题被越来越多的提及,引发广泛关注。

稳定与发展始终是证券监管部门坚持的监管思路。贯穿整个B股发展历程,管理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股市加以扶持。从中我们也看到其根本目的是努力引导股市向理性、规范、更加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让股市按自身的规律运行:

199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全国性B股法规诞生。

1996年下半年,B股市场首次向境内投资者开放。

1996年底,中国证监会考虑到外汇管理等诸问题,决定重新向境内投资者关闭B股市场的大门。

199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首次提出符合条件的B股公司可增发B股。
1999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B股发行中的所有制限制。

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中提到,发行境内外资股的公司,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募增发,解决了部分B股公司的再融资问题。

2000年11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增加了B股市场手容量,并且也有助于增强境个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改善现有B股公司的融资环境。

200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促进B股市场活跃的五大措施。

2001年2月19日,B股市场对国内自然人开放,从而形成B股市场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个里程碑。

Ⅲ 要是股票的发行过程中,会不会出现没有人认购或者认购不足这样的情况的啊

股票的发行过程中,不会出现没有人认购,或者认购不足这样的情况.理由如下: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本通知所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三、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前述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制作。

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五、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六、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七、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

保荐机构应对询价对象的资格进行核查和确认,对不符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配售股票。

八、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刊登配售结果公告。配售结果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包括:所有询价对象在不同价位的有效申购数量,不同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数量及其对应的超额认购倍数,申购总量和冻结资金总额;

(二)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

(三)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

九、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并遵守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

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

十一、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十二、保荐机构负责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三、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十四、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推介、询价和配售等发行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保荐机构制作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报告中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注明来源。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二)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及市场整体走势对定价的影响;

(三)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对定价的影响;

(四)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对定价的影响;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股票定价的影响;

(六)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区间的预测;

(七)其它对发行人股票定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十六、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保荐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股票,或提前泄漏股票发行信息的,将依据《证券法》第176条、第18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披露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如其实际盈利不足盈利预测的80%,将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

(三)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按照《保荐办法》第57条和第7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及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

(四)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根据《证券法》第202条和《保荐办法》第7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对报价、申购和配售过程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询价对象,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十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证监发[1999]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32号)和《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Ⅳ 股票的发行价格有哪几种定价方式有哪几种定价的估值方法有哪几种

股票的发行价格定价的估值方法有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

Ⅳ 发行价怎么定的

一、股票发行价怎么定的
1、股票发行价由承销银团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定出。一般由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份发行主要应遵循哪些原则
股份发行主要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类的股份,同等权利的原则;
3、同股同价的原则;
4、人人平等的原则;
5、登记公告的原则。

Ⅵ 股票发行价怎么确定的三种定价方法拥有统一套路!

对于初涉股市的新手朋友来说,很多股票小知识是必须要掌握的。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股票发行价,那么股票发行价是怎么确定出来的呢?

股票发行价
股票发行价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将股票公开发行时出售给投资者的价格。一般有两种情况会涉及股票发行价,第一种是新股。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就是股票发行价,如果你申购新股成功,买到的那个价格就是它。
其次,已经上市的公司再次发行股票也会涉及到股票发行价,但是再次发行股票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因为市场存量资金有限,这相当于在给股市抽血,证监会不会轻易通过。
股票发行价是怎么确定的
股票发行价是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也就是投行)自行协商确定。所谓的发行人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股票的公司。公司要准备上市,就必须依靠门路比较多的证券公司来帮它销售股票,这种方式就是承销。
股票发行价一般有三种定价方法,包括市盈率定价法、净资产倍率法以及竞价确定方法。具体上市公司会采用哪一种发行价确定方式会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但是无论哪一种方法,基本上都有统一的套路。
首先是看公司值多少钱,根据估值来去顶一个发行价的定价区间。然后让市场匹配价格,就是发行人和证券公司一次去向买股票的投资者去询价。询价之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会以投标的方式竞争,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Ⅶ 股票发行价格是怎么确定出来的

定价方法
(一) 以累计投标为主的市场化定价方法
采用累计投标法,让机构投资者参与确定发行价格。
累计投标法源自美国证券市场,市场化的定价在累计投标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其一般做法是,投资银行先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定价区间,在招股说明书和分析报告完成以后,分析员和销售员通过逐个拜访、通讯等方式向其客户(主要是机构,如基金等)介绍发行公司的情况及股价定位,由此逐步积累定单,发现不同价格下的需求量。路演结束后,投资银行就能根据定单确定一个基本反映供需关系的价格区间。如果在价格区间范围内认购量很少,就调低发行价格或推迟发行;如果超额认购非常多,就调高发行价格。价格确定后,投资银行在发行时把新股按确定的价格先配售给已订购的大机构,再留出一定比例向公众发售。
运用“回拨机制”让中小投资者间接参与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回拨机制”最直接的好处是能在机构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关系除了有利于以市场化机制确定股票在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外,也有利于以市场化机制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因为如果机构投资者提出的新股发行价格偏低,一般投资者可以通过踊跃申购的方式提高超额认购倍率,使得在事先制定的“回拨机制”的规则下机构投资者配售的量减小直至为零,这样就可以防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结果过低。另一方面,如果机构投资者提出的股票发行价格偏高,一般投资者申购的超额认购倍率势必降低,此时,机构投资者将不得不以较高价格购买股票,这样就可以避免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结果过高。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回拨机制”能有效地约束机构投资者,使其在股票申购阶段给出相对理性的价格。这种方式实际上间接给了一般投资者影响询价结果的权利。
累计投标法的询价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询价方式主要是网下询价。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累计投标法的询价对象和询价方式都有改进的必要:第一,我国证券市场散户人数众多,如果仅对机构投资者询价,可能会使询价结果不具有代表性;第二,我国股票市场基础设施采用的是最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交易所的交易、登记和清算系统十分完善,运作效率高于国际成熟市场,这能极大地降低通过网上询价方式向个人投资者询价的难度和成本。所以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累计投标法可采用网上网下同时询价的方法,让中小投资者直接参与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议价法
这是指由股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议定发行价格时,主要考虑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高低(通常用平均市盈率等指标来衡量)、市场利率水平、发行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发行公司的风险水平和市场对新股的需求状况等因素。一般有两种方式:
固定价格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价格,然后根据这个价格进行公开发售。在我国台湾省,新股发行价格是根据影响新股价格的因素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市场上惯用的计算公式为:
P=A×40%+B×20%+C×20%+D×20%
其中:P=新股发行价格
A=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类似公司当前3年平均市盈率
B=公司每股股利×类似公司当前3年平均股利率
C=当前期每股净值
D=预计每股股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在美国,当采用尽力承销方式销售时,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发行人和投资银行在新股发行前商定一个发行价格和最小及最大发行量,股票销售开始,投资银行尽力向投资者推销股票。如果在规定时间(一般为90天)和给定价格下,股票销售额低于最低发行量,股票发行将终止,已筹集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市场询价方式。这种定价方式在美国普遍使用。当新股销售采用包销方式时,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这种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一般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根据新股的价值(一般用现金流量贴现等方法确定),股票发行时的大盘走势、流通盘大小、公司所处行业股票的市场表现等因素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第二,主承销商协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路演,向投资者介绍和推介该股票,并向投资者发送预订邀请文件,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通过对反馈的投资者的预订股份单进行统计,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最初的发行价格进行修正,最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于发行定价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或者筹集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发售股份的行为。按照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公司而向发行股份、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向发行股份两种类型。
一、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对发起人的要求:大于或等于3000万、35%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大于等于25%、10%
净资产在总资中的比例:大于等于30%
(二)特定条件 无形资户在总资中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发起人与发起方式的界定
【解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1998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只能采取“先:改制运行,后公开募集”的模式,即国
有企业首先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新股)。
二、增资发行条件
公司增资发行股票,除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为15% (注意股份发行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Ⅸ 中国股票发展史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1、1990年-1991年是股市的初创阶段。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挂牌营业,股票集中交易市场正式宣布成立,中国股市由此第一次具备了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一阶段是中国股份制改革起步初期,各项基本制度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资本市场大多处于自我演进发展状态,资本市场体系初步搭建,整个市场规模较小,并以分隔的区域性试点为主,股票市场的发行和交易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规范和集中监管。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2、1992年-1997年是股市的试验阶段。
此时股市能否长期存在仍然受到所有制问题的困扰,姓资还是姓社,成为影响股市存活最重要的话题。1992年1、2月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视察时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1]此后,中国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开始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由此中国股市也于1996年5月迎来了大牛市行情。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供求机制和市场监控机制,高速发展的股市立即出现了许多问题,股市价格暴涨暴跌,投资者尚未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投机之风盛行,黑市行为大量滋生等。打压整顿股市也因此成为接下来的宏观调控的内容之一。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看,1992-1997年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股市的监管机制开始形成,监管体系初具雏形,并规定了涨跌幅及交易量限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第一次从宪法的层次上承认“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个特殊形式”,至此,股票市场的地位正式确立。
3、1998年-2001年是股市的规范阶段。
从1998年开始,中国开始正式启用法律法规手段规范管理股票市场。1998年4月起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国务院确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同时其职能得到了加强。1999年股市又一次出现牛市行情高潮,一直持续到2001年。然而,太过火爆的股市已经严重脱离了基本面的支持,市盈率奇高,大量违规行为也不断被暴露出来,银广夏、蓝田等上市公司事件的发生就是当时股市混乱的缩影。同时股市的作用被定义为“国企解困”的一个重要途径,大量国企进入股市寻找资金,其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以1999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股票市场步入了以“规范与发展”为主题的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建设也逐步走向成熟。经过几年的法制建设,中国证券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到2001年底,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系统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4、2002年-2004年是股市的转轨阶段。
随着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随着国内宏观经济矛盾的转移,对股票市场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它不仅是筹资的工具,而且股指的上涨还能带来财富效应,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等。股票市场的地位被提升到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考虑。中国股票市场被赋予了新的功能,中央高层领导提出股票市场不仅要为国有经济改革服务,而且要为国家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服务。但是,由于此阶段股票市场的制度安排、制度建设不尽合理,再加上盲目借用外国(主要是美国)的经验,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殊性认识不够,使得中国股票市场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高层次、综合性功能的发挥仍不理想,社会各界对中国股票市场功能发挥的现状有颇多不满。新一届的中国证监会开始着手完善监管体制。然而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前提下,国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改革并没有收到预期的结果。这一阶段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价格甚至一度低于面值,股市不仅没有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要求,甚至连最基础的筹资功能也无法实现。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南方、闽发、“德隆系”等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和风险集中爆发,是中国股票市场运行中不健康因素的集中反应。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表明了政府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心,以促使资本市场的运行更加符合市场化规律。
5、2005年至今是股市的重塑阶段。
2005年5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股市重塑的一个过程。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截至2007年底,沪、深两市98%的应股改公司完成或者已进入股改程序,股权分置改革在两年的时间里基本完成。自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股市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正在承担分流银行资金和加快直接融资步伐的功能。尤为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资本市场的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实现,中国一大批公司成功上市。特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国航等超级大盘股的顺利发行,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中国股票市场已经完全恢复了首发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使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蓝筹时代。此外,中国股票市场还进行了包括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改革发行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经过这些改革,投资者信心得到恢复,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沪、深股指纷纷创出历史新高。人民币不断升值这一重大货币、汇率政策,也是造就中国股市2005-2007年大牛市行情的基本背景之一。截至2007年底,中国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1550家,总市值达32.71万亿,相当于GDP 的132.6%,位列全球资本市场第三,新兴市场第一。2007年的IPO融资4595.79亿元,位列全球第一。日均交易量1903亿,成为全球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2]由于股票市场的改革和创新,资本市场由此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全社会开始重新认识和审视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Ⅹ 证券市场分为几个市场.

中国证券市场从狭义上来说,一般是指比较活跃的资本证券市场、货币证券市场和商品证券市场,是证券产品(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因此,中国证券市场可以根据不同的依据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也就是进入市场的先后顺序,将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和交易市场(又称为流通市场)。

2、依有价证券的品种可以将证券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

3、按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可以分为有形市场(场内市场)和无形市场(场外市场)。

(10)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扩展阅读:

证券市场特征:

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价值的直接代表,其本质上只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虽然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由于它们是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所以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

2、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它们本身仅是一定量财产权利的代表,所以,代表着对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以及相关的收益权。证券市场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场所。

3、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出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把该有价证券所特有的风险转让出去。所以,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证券市场也是风险的直接交换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