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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民源a股票分析

发布时间: 2022-08-15 21:10:04

A. 为什么在证券市场上找不到达尔曼,深科技A,琼民源A呀

真是笨到家了!呵呵
代码未变只是名字改了!

B. 退市股票名单一览表

截至2020年12月15日,A股已退市的股票共计124只。
它们分别是: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000003.SZ PT金田A
000013.SZ *ST石化A
000015.SZ PT中浩A
000018.SZ 神城A退
000024.SZ 招商地产
000033.SZ 新都退
000047.SZ ST中侨
000405.SZ ST鑫光
000406.SZ 大明退市
000412.SZ ST五环
000418.SZ 小天鹅A
000508.SZ 琼民源
000511.SZ 烯碳退
000515.SZ 攀渝钛业
000522.SZ 白云山A
000527.SZ 美的电器
000535.SZ *ST猴王
000542.SZ TCL通讯
000549.SZ S湘火炬
000556.SZ PT南洋
000562.SZ 宏源证券
000569.SZ 长城股份
000578.SZ 盐湖集团
000583.SZ S*ST托普
000588.SZ PT粤金曼
000594.SZ 国恒退
000602.SZ 金马集团
000618.SZ 吉化退市
000621.SZ *ST比特
000653.SZ ST九州
000658.SZ ST海洋
000660.SZ *ST南华
000675.SZ ST银山
000689.SZ ST宏业
000693.SZ 华泽退
000699.SZ S*ST佳纸
000730.SZ *ST环保
000748.SZ 长城信息
000763.SZ 锦化退市
000765.SZ *ST华信
000769.SZ *ST大菲
000787.SZ *ST创智
000805.SZ *ST炎黄
000817.SZ 辽油退市
000827.SZ *ST长兴
000832.SZ *ST龙涤
000866.SZ 扬子退市
000916.SZ 华北高速
000956.SZ 中原退市
000979.SZ 中弘退
002018.SZ 华信退
002070.SZ 众和退
002143.SZ 印纪退
002220.SZ 天宝退
002477.SZ 雏鹰退
002509.SZ 天茂退
002604.SZ 龙力退
002680.SZ 长生退
300028.SZ 金亚退
300090.SZ 盛运退
300104.SZ 乐视退
300156.SZ 神雾退
300186.SZ 大华农
300216.SZ 千山退
300372.SZ 欣泰退
300431.SZ 暴风退
600001.SH 邯郸钢铁
600002.SH 齐鲁石化
600003.SH ST东北高
600005.SH 武钢股份
600065.SH *ST联谊
600069.SH 退市银鸽
600074.SH 退市保千
600087.SH 退市长油
600092.SH S*ST精密
600102.SH 莱钢股份
600175.SH 退市美都
600181.SH *ST云大
600205.SH S山东铝
600240.SH 退市华业
600253.SH 天方药业
600263.SH 路桥建设
600270.SH 外运发展
600286.SH S*ST国瓷
600296.SH S兰铝
600357.SH 承德钒钛
600401.SH 退市海润
600432.SH 退市吉恩
600472.SH 包头铝业
600553.SH 太行水泥
600591.SH *ST上航
600607.SH 上实医药
600625.SH PT水仙
600627.SH 上电股份
600631.SH 百联股份
600632.SH 华联商厦
600646.SH ST国嘉
600656.SH 退市博元
600659.SH *ST花雕
600669.SH *ST鞍成
600670.SH *ST斯达
600672.SH *ST华圣
600680.SH *ST上普
600700.SH *ST数码
600709.SH ST生态
600747.SH 退市大控
600752.SH *ST哈慈
600762.SH S*ST金荔
600772.SH S*ST龙昌
600786.SH 东方锅炉
600788.SH *ST达曼
600799.SH *ST龙科
600806.SH 退市昆机
600813.SH ST鞍一工
600832.SH 东方明珠
600840.SH 新湖创业
600842.SH 中西药业
600852.SH *ST中川
600878.SH *ST北科
600899.SH *ST信联
600991.SH 广汽长丰
601268.SH *ST二重
601299.SH 中国北车
601558.SH 退市锐电
(数据来源:i问财)

C. 我国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是“琼民源A”还是“PT水仙”,哪里有资料查询

PT水仙于2001年4月23日起终止上市,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被摘牌的股票,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第一家因连年亏损而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

D. 急!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定义

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民营企业家都应该明白,个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或者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利润,在企业没有清算之前或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都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资金。同一老板参股或控股的许多企业之间,这家企业的资金也不能随便用做另一家企业的资金使用。如果对这些问题缺乏清醒的认识,把企业资金错误地当作自己钱包里的资金,把民营企业错误地当作自己的金库,把下属这家企业的资金随便当做那家企业的资金试用,那么,就很可能遭遇牢狱之灾。

如广东金正集团老板万平。公诉机关指控万平涉嫌犯罪共有两宗事实: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万平利用其为ST天龙总经理、ST天龙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金正集团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预付ST天龙东莞分公司上游供货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货款的名义,逃避公司监管,擅自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的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使用,至今未还。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一是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例如,我们在侦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严格把握刑法384条的实质要件,注意区别挪用与借用公款的关系的界限,经过初查去伪存真,用挪用公款四个构成要件,逐条分析、研究、认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认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误区
1、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认为它们的主体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条的规定,便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在于贪污罪的主体范畴宽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畴。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在这条规定中,第2款单列一款,与第一款是并列关系,即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并列关系,并不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列。而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包括此类人员。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做了具体规定,在这条规定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3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不同在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却包括。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这样进一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主体的不同。
2、认为股份制企业中的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以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来认定。
改革开放以后,所有制结构呈现多元化,随之而来企业性质也日趋复杂,对这些企业中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多种主张,最常见的是以国有权是否占多数来划分,即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资金罪。这种划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颇之处。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便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性质,该性质不同于任何发起人或认股人,包括参股、认股、控股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而公司的法人财产属于独立的法人财产,其性质也不同于任何出资者的财产性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类犯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类行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解决。此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定职务侵占罪。此批复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但已明确规定此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体却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钱款挪用给他人或自己使用时,不能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
3、认为承包国有企业的人员可构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承包是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承包的确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同时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对于承包者挪用企业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便成为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承包一般分为二种:即风险承包和经营权型承包,风险承包是指无论是否有利润,承包人必须上交一定利润给发包方,如有剩余利润则归承包人,这种承包因企业财产的归属已事先划定;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如将款借给他人应属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属经营权承包,且发包人是国有单位,则承包人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承包既是一种委托关系,对于原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为承包国有单位,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前所述这类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故笔者认为承包国有企业人员有挪用公款行为的,无论是风险承包还是经营权承包,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还有一种特殊身份的承包国有企业人员,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些人认为他们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中的必须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时,必须利用了他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因承包人进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间的挪用行为与原来的职务没有关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所以也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责任类型与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以定义的形式对于法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做出了阐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可以用经济学来表述的字眼:“不利”与“补偿”可以发现,法律责任具有两方面的作用:(1)惩戒违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下文中称为惩戒的作用。(2)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个人来承担违法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在下文中称为补偿的作用。以法律责任的这两种作用为依据,我们来考察不同情况下对于虚假陈述行为应有的处罚。

1、过失与欺诈的处罚原则

按照过错人的主观态度,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分为过失与欺诈,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违法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则表明虚假信息的出现是故意而为之,违法行为属于欺诈。反之,则虚假信息是由于过失而出现的。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不同程度主要是为确定制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过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区别。

(1)过失的处罚原则

从惩戒的作用来看,过失的特点在于过失人在违法时并未预料到自己行为会遭受惩戒,因此也不会去衡量行为的预期效用。因此,要使过失人对于违法产生不利的效用预期的意义不大。当然,对于过失也不能完全没有惩戒,否则行为人会对其行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惩戒,使得过失人感受到过失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们谨慎行为的作用了。

从补偿的作用来看,补偿的意义与违法者的主观态度无关。就是说,无论违法者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性都应当予以消除。所以过失人应当承担违法所带来的成本。

(2)欺诈的处罚原则

欺诈具有显著的特点:①欺诈是故意的行为。②欺诈人在行为时就已预料到可能遭受惩戒的后果,因此会考虑遭受惩戒的可能性,并且会掩饰其罪行。因此,对于欺诈行为来说,惩戒必须考虑概率的因素。③由于行为人希望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惩戒的目标不仅仅是使违法人的行为效用为负,而是应当使违法人感受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基于欺诈的以上特点,对于会计报表欺诈来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罚力度。

第一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大于或等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在这一情况下,处罚的主要目标是使得欺诈人不因欺诈而获利。

第二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小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

之所以考虑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违法行为的收益与社会成本极不相称,违法行为的收益很低,但社会成本却极大。诚如前述,对于故意的行为来说,惩戒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行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让他体会到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这样才能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会计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很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制裁力度应当怎样确定呢?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由欺诈人承担与欺诈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当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种违法情节下的责任类型与处罚力度

根据上小节有关处罚原则的分析,本小节来讨论一下虚假陈述行为在不同违法情节下的适当处罚方式。首先来看过失的情况。过失是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力度依据的。过失的处罚完全以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因此,按照损失的程度,我们可以将过失分为以下几种:

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非常小,从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则来看,不值得去启动制裁程序。

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害高于轻微过失,但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说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裁应当是由过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过失造成的危害无法用货币来衡量或者受害人无法确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补偿的作用。

严重过失:在严重过失情况下,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了过失人的赔偿能力范围。这时,过失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出于警示的目的应当同时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还可以处以暂停执业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总体说来,对于过失行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应当是比较轻的,它毕竟是起到一个督促人们谨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么,对于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过失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者认为,这要看这种情况是否普遍,如果这种过失案件的发生比较频繁,则不排除有欺诈人隐瞒欺诈证据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当考虑施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目前对于虚假陈述的情况没有规定过失的刑事责任。

再来看欺诈,欺诈可根据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来确定制裁力度。按照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这两种标准,我们可以将欺诈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其处罚:

社会危害小:对于这种情况。对其的制裁首先应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情况,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对于不易发现的情况则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或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制裁。

社会危害大,且社会危害与违法所得相差数倍以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制裁应主要根据违法所得与发现概率来量刑。当然,既然触犯了刑律,应当处以取消从业资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对虚假陈述在各种违法情节下的适当法律制裁进行了探讨。当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的变量包括社会损害、处罚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标。而且,法律决定处罚力度与方式有很多法学上的考量,不是单纯用效用就能解释的问题。因此,本小节所作的讨论是简单化和理论化的,以上讨论的目的仅仅是从总体上来解释法律现象或做出理论推导。

3、民事责任的分担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因此,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确定各方的行政与刑事责任,而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但从补偿的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谁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不影响补偿的效果。对于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应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来进行,实际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则而进行,即:谁的行为越没有效率,谁就应当承担越多的责任。运用此原则,我们来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方法。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由于过失责任人的行为不像欺诈那样是完全无效率的,所以过失的民事责任应只限定在过失人按相对过错原则所确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即按份责任或比例责任。就是说,对于多方过失不宜适用连带责任。

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前面两种情况下的原则,欺诈责任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过失责任人内部,按照相对过错原则分配责任。

例如我国股市重大违规案例之一琼民源事件:1993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和农业,1995年利润仅为38万元,是深市股价最低的垃圾股。该公司在1996年年报中称其利润为5.71亿元。该公司股价也扶摇直上,从1996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为1997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创下涨升12倍的神话。

1997年2月28日下午,琼民源召开1996年度股东大会,因末按时结束,董事会决定3月3日下午继续举行,并申请在开会期间“琼民源A ‘停牌,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复牌。但3月3日董事会全体成员辞职,导致无法刊登股东大会决议,由此琼民源长期停牌。

1998年4月29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国家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琼民源公司的1996年报涉嫌违规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之后,终于公布调查结果,琼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来声称成功进军北京房地产1996年利润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将进军通信领域并在美国拥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场骗局;在严重失实的数据背后,是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在二级市场获取暴利。据统计,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琼民源公司的在册股东仅为4.9四万人,但到1997年2月28日,股东人数已猛增到10.7万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东为9.8万人;换言之,在停脾前两个月的时间里,把琼民源由丑小鸭捧成天鹅的庄家,已陆续远远遁去,而根据琼民源年报业绩蜂拥入市的散户成为该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主体。

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琼民源1996年年报称利润中,有5.69亿是虚构的,并且虚增6.57亿元资本公积金;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数据涉嫌犯罪,证监会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称被告人马玉和为制造琼民源有良好业绩的假象,以达到接管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发行1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目的,遂于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间,以签订虚假的《合作建房合同书》、《权益转让合同书》、《关于北京民源大厦前期工作经济补偿协议书》,利用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编造4项虚假利润来源,虚构琼民源1996年度利润总额为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处理意见中称虚构利润5.4亿),后授意被告人斑文绍(琼民源财会人员)将这虚构的4笔利润编入1996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报给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人马玉和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绍配合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人民币。并于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在传媒上公布,误导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琼民源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琼民源”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原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会计斑文绍因同样的罪名被到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从上述案例看, “琼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有如此惊人的业绩,略有会计常识的人都会提出怀疑。

首先,巨额利润令人疑惑。现将“琼民源”公司1995年业绩与1996年业绩对比如下:

从中可见,公司1996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1995年增长848倍和1290倍。而对这种超常增长,公司解释为“公司投资北京的战略决策获得巨大成功,开启和培育了公司获得高收益的新利润增长点,使公司今后稳健、持续获得利润有了可靠保证。”这种含糊其辞的解释实在难以让人信服。实际情况是,在1996年利润总额5.7亿中有5.4亿是虚构出来的,是“琼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其次,巨额资本公积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亿的资本公积是从何而来的呢?年报在资本公积这一栏是这样写的:“资本公积金增加的原因可参阅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超过30%的解释。”然而在第11项“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变化”的解释中,却只字不提资本公积金。在东窗事发后,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增加6.57亿资本公积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这6.57亿资本公积显然是虚增的。

那么,“琼民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用说,是巨大的金钱利益在背后作祟。经查实,“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抛出“利好消息、”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在这次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司分别非法获利6651万元和663O万元。

尽管“琼民源”的有关人员在这一案件中难逃其责任,而作为对“琼民源”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为,面对“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审计专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自然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事实是,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这样做,相反,在众多投资者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还站出来为“琼民源”公司辩护,声称“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可见,“琼民源”案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很大程度与注册会计师的失职及某种意义上的推波助澜有关。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除了采用一般的检查、盘点、函证等取证方法外,还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所谓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 重要项目的各种数据比较分析,来检查报表项目中有否反常现象。如果一旦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就必须追踪审核,并掌握异常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证据。这是年报审计工作的基本常识。如果“琼民源”案中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这些要求,对有异常变动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并取得能够说明异常变动原因的可靠证据,或者说认真检查资本公积增加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审核对资产评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估价方法是否合规,然后再发表有关声明,就不会出现上述后果。

四、假帐的治理与预防

会计假帐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成为上至中央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

(一)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

1、假账的法律责任建构

(1)、假帐民事责任

会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行为。会计假帐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目前会计法律法规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融入会计契约的理念和条款,造成会计假帐民事赔偿责任追究的法律根据不足,对会计假帐责任者处罚不力,无法树立会计法律法规的崇高权威和尊严,使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极低。主要是建立假帐违约责任和规范假帐侵权责任。

(2)、假帐刑事责任

会计假帐刑事责任是指会计行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假帐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尽管我国《刑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形成的虚假报告,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由于处罚较轻、虚假标准难以认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册会计师参与做假的趋势愈演愈烈,给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和政府宏观调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3)、假帐行政责任

会计假帐行

E. 举例说明某一只股票的买卖时机是怎么选择的

决定股票的买卖还有一点就是分析主力的持仓成本。一些强势股之所以能一涨再涨,和其主力收集筹码的成本有重要关系,而这些都能从均量线上找出蛛丝马迹。如主力成本较高且持仓量大增,则不易出局;如均量线和股价出现明显背离,就要时刻防备主力因低成本而随时可能出现的兑现。均量线的历史高点处,即巨量成交处通常为该股的成交密集区域,如果有成交的二次确认,即使是均量线没有创出历史新高,但均值较为接近,亦可确认为主力的加仓区域。此处可积极持仓,理论空间不少于30%。而牛股涨升应达到100%,如(000625)长安汽车拉升前的均量线。多投资者经常对个股盘口的一些特殊现象感一.做收盘
1.收盘前瞬间拉高------在全日收盘前半分钟(14:59)突然出现一笔大买单加几角甚至1元,几元把股价拉至很高位. [目的]:由于庄家(或主力,以下略)资金实力有限,为节约资金而能使股价收盘收在较高位或突破具有强阻力的关键价位,尾市”突然袭击”,瞬间拉高.假设某股10元,庄家欲使其收在10.8元,若上午就拉升至10.8元,为把价位维持在10.8元高位至收盘,就要在10.8接下大量卖盘,需要的资金必然很大,而尾市偷袭由于大多数人未反应过来,反应过来也收市了,无法卖出,庄家因此达到目的.
2.收盘前瞬间下砸------在全日收盘前半分钟(14:59)突然出现一笔大卖单减低很大价位抛出,把股价砸至很低位. [目的]: A.使日K形成光脚大阴线,或十字星,或阴线等较”难看”的图形使持股者恐惧而达到震仓的目的. B.使第二日能够高开并大涨而挤身升幅榜,吸引投资者的注意. C.操盘手把股票低价位卖给自己,或关联人. 二做开盘
1.瞬间大幅高开-------开盘时以涨停或很大升幅高开,瞬间又回落. [目的]:
A.突破了关键价位,庄不想由于红盘而引起他人跟风,故做成阴线.也有震仓的效果.
B.吸筹的一种方式. C.试盘动作,试上方抛盘是否沉重. 2.瞬间大幅低开-------开盘时以跌停或很大跌幅低开. [目的]: A.出货. B.为了收出大阳使图形好看. C.操盘手把筹码低价卖给自己或关联人.
三.盘中瞬间大幅拉高或打压 类似与前者,主要为做出长上,下影线.
1.瞬间大幅拉高-------盘中以涨停或很大升幅一笔拉高,瞬间又回落.
[目的]:试盘动作,试上方抛盘是否沉重.
2.瞬间大幅打压-------盘中以跌停或很大跌幅一笔打低,瞬间又回升.
[目的]:
A.试盘动作,试下方接盘的支撑力及市场观注度. B.操盘手把筹码低价卖给自己或关联人.
看盘俗称盯盘,是股票投资者主要的日常工作。但股道新手往往把看盘仅仅理解为及时跟踪指数的涨跌,如此,是严重的失之偏颇,必然制约投资者把握稍纵即逝的逐利避险的机会。看盘要点:
一看量价匹配情况:通过观察成交量柱状线的变化与对应指数变化,判断量价匹配是正匹配还是负匹配。具体是成交量柱状线由短逐步趋长,指数也同步走高,则表明推高功能不断加强,是正匹配,可跟进;反之,指数上涨,成交量柱状线却在萎缩,是负匹配。 无量空涨,短线还会回调。同样,当成交量柱状线由短逐步趋长,指数不断下滑,表明有大户、机构在沽压,是危险信号,通常大盘短期很难再坚挺;成交量柱状线不断萎缩,指数却飞速下滑,是买盘虚脱的恐慌性下跌,此时果断介入,短线获利丰厚。通过量价关系看盘的学问很大。由上述几种情况又可以衍生出:当成交量柱状线急剧放大,某一只股票既未上攻又未下滑,则可能是庄家在倒仓,此时投资者可观望;当某支股票股价处在高位,成交量柱状线放大,股价逐步下滑,说明庄家在减磅;反之,当某支股票成交量柱状线放大后持续萎缩,股价却不断下滑,此时有可能是庄家在震仓,此时投资者应“咬定股票不放松”。
二看热点转换情况:通过观察当日涨跌幅排行榜第一版个股,判断是长线资金在积极运作还是短线资金在游荡式冲击。通常价值型个股,例如涨幅第一版多为中兴通信、烟台万华、宁波韵升等个股,则表明是中长线性质的资金在入市,可中长线跟随该类个股,此时大盘涨升态势往往也能维持一段时间;而涨幅第一版如果多为小盘壳资源股,则通常是短线热炒资金介入,该类个股的强势表现,往往无法扭转大盘的疲态,因此,跟随这些个股宜用短线速战速决战术,且入市之前先设好停损点。
三看指数异动原因: 盘口分时指数图,有时突然会出现飙升或跳水走势,因事先没有征兆,所以称为异动走势。如果不查出原因所在,而是跟随分时图走势作投资决策,极易出昏招。 一般情况,应该快速搜寻招录指标股,如宝钢股份、申能股份、四川长虹、深发展等,是否因该类个股突遇大笔买单或大批抛单,影响大盘走势。因现行市场规模已大幅扩大,一般一只指标股突然变化走势,虽然会影响即期指数升幅,但已难撼大盘趋势走势,所以可以不必理会。过些时间,大盘指数就会稳定。但是如果某天指数的突然跳水,是一批价值型的个股突然跳水引起,则往往意味着盘势已在变盘或将有利空消息出台。同样,某天指数的突然上涨,是价值型的个股,遭遇连续大批买单,则盘势将可能出现一段升势行情。到迷惑不解,这里来给大家做一个解析

在《意见》消息突然公布作用下,股市行情再现震荡,盘中个股活跃,一波大行情正在持续磅礴展开。突发消息来临时,该如何选股是摆在每个投资者面前的课题,我们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投资者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一轮下跌行情跌幅甚巨,且跌期较长,完全具备了技术上超跌反弹的要求,此时犹如一堆干柴,就缺一颗星星之火,一旦具备条件马上就会燃成燎原大火,如果消息面、基本面或政策面一旦促使行情启动,此时行情的上涨相当猛烈。历史上“5·19”行情、“6·24”行情都是如此。
在长期下跌且跌幅甚大的情况下,一旦有政策面利好公布而行情劲升,表明市场在消息面前已突然转强,基于按照顺势而为的原则,坚决择股满仓介入,选股的原则是:
一、最早放量冲撞涨停板之股; 二、封涨停板单量占流通量百分比大的股优先;
三、前期跌幅甚大的超跌板块或个股; 四、在大盘跌势后期成交量大,换手率高的个股。
有些投资者抱着空头思路不敢追涨,在成交量巨放的情况下,认为放量是行情头部特征,从而使其错过了第一天买进的最好时机,而在传媒和消息一片叫好的情况下在第二天不该买股时买了股票。众所周知,前期不断逢低的抄底盘在大盘封杀涨停时惜售,而到了第二天这些获利盘会大量涌出,市场的强势将大打折扣。一般来说,在利好消息来临时,原则上下述个股不能买入:
一、全线涨停的情况下,未封杀涨停或下跌的个股绝对不能买;
二、涨停时间越靠后个股慎买; 三、涨停板时封杀单量偏少的个股慎买;
四、前期抗跌的庄股慎买。 当行情已经走强后突发利好消息,则选股就应适当谨慎,此时根据以下原则:
1.可在突发好消息刚被人知道的第一时间买入成交量放大的强势股;
2.如果利好消息突然在开盘前广为公布,则应以先挂高抛售为主;
3.当开盘后应仔细观察:大盘高开多少点?个股能否大涨?涨停板的股票比例有多少?盘面成交量放大多少?等等,以确认市场处于强势还是弱势。 4.如果确认行情强势,且决意做短线的话,则应选择换手率高,并在大盘震荡下跌时抗跌的强势股。专业操盘手的核心机密法则:
法则一:买股票前先进行大势研判
1、大盘是否处于上升周期的初期——是——选股买入。
2、宏观经济政策、舆论导向有利于那一个板块,该板块的代表性股票是哪几个,成交量是否明显大于其它板块。确定5-10个目标个股。
3、收集目标个股的全部资料,包括公司地域、流通盘、经营动向、年报、中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告、市场评论以及其它相关报道。剔除流通盘太大,股性呆滞或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暂时又无重组希望的品种。
法则二:中线地量法则
1、选择(10,20,30)MA经六个月稳定向上之个股,其间大盘下跌均表现抗跌,一般只短暂跌破30MA。
2、OBV稳定向上不断创出新高。
3、在大盘见底时地量出现,以3000万流通盘日成交10万股为标准。 4、在地量出现当日收盘前10分钟逢低分批介入。 5、短线以5%-10%为获利出局点。 6、中线以50%为出货点。 7、以10MA为止损点。 法则三:短线天量法则 1、选择近日底部放出天量之个股,日换手率连续大于5%-10%,跟踪观察。
2、(5,10,20)MA出现多头排列。
3、60分钟MACD 高位死叉后缩量回调,15分钟OBV稳定上升,股价在20MA之上走稳。
4、在60分钟MACD再度金叉的第二个小时逢低分批进场。
5、短线获利5%以上逢急拉派发。
6、一旦大盘突变立即保本出局,以利再战。 法则四:强势新股法则
1、选择基本面良好、具成长性、流通盘6000万以下新股观察。
2、上市首日换手70%以上。或当日大盘暴跌,次日跌势减缓立即收较大阳线收复首日阴线三分之二以上。
3、创新高买入或选择天量法则买点介入。
4、获利5%-10%出局。 5、止损为设为保本价。
法则五:成交量法则 1、成交量有助于研判趋势何时反转:高位放量长阴线是顶部的迹象,而极度萎缩的成交量说明抛压已经消失,往往是底部的信号。口诀:价稳量缩才是底。
2、个股成交量持续超过5%,是主力活跃其中的明显标志。短线成交量大,股价具有良好弹性,可寻求短线交易机会。
3、个股经放量拉升、横盘整理后无量上升,是主力筹码高度集中,控盘拉升的标志,此时成交极其稀少,是中线买入良机。
4、如遇突发性高位巨量长阴线,情况不明,要立即出局,以防重大利空导致崩溃性下跌。例如,0508琼民源,停牌前一天放量下跌,次日遭停牌,长达三年。
法则六:不买下降通道的股票
1、猜测下降通道股票的底部是危险的,因为他可能根本没有底。
2、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下跌的股票一定有下跌的理由,不要去碰它,尽管可能有很多人觉得它已经太便宜了。
法则七:要敢于买入创新高的股票
1、95%的人不敢买创新高的股票,这是他们总抓不住大黑马的原因,龙头股然是率先创出新高的品种。
2、当某只股票创新高时,其中必含重大意义——该股票一定有一些事情发生了改变,不论有多少人宣称,基本面并未改变,而且也没有理由涨到如此高位。这种故事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人们还是无法克服恐惧。
法则八:勇于止损
1、首先要明白没有谁不曾亏钱,没有睡是百发百中,因为要知道市场上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
2、一旦出现与预想不同的情况,宁可错失一次机会也要果断止损出局,保持资金的自由,耐心等待下一个交易机会。
3、不设止损不买股。
法则九:分批买入一次买出
1、确定目标股票后结合盘口走势,试探性买入,趋势确立后再逐渐加码,不可一次性满仓买入,避免因分析不全面导致太大损失。
2、到达目标位则一次性了结,不可拖泥带水,贻误下一次交易机会。

个股在它上涨的每一阶段,在每一种技术分析工具里,都有非常明确的量化标准的。如果对这些量化标准没有准确的把握,只是凭简单而抽象的感觉,那就很可能犯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比如在上涨的中期时,市场上也是一片看多,那是市场的做多合力,才能带动大盘向上走,这时候,如果反市场操作那就很可能卖得太早了。那怎么样才能准确把握卖点呢?我们用综合技术分析体系的四个要点来确定牛市中的卖点:
量能:个股从中期下跌后的最低点连续放量上涨,当成交量放到这一波上涨的最大而不能再放大时,随后再出现一根成交量比最大量要减小的背离上涨阳线时,就是卖点。技术形态:个股以震荡上行的上升通道的方式向上运行,当个股突破上升通道上轨,出现加速上涨时,就是卖点;或者是处于上升浪中的第五浪时,就是卖点。技术指标:个股在连续上涨的过程中,技术指标同步配合创新高,当个股再创新高,而技术指标不能同步创新高而出现背离时,就是卖点。
均线:当个股在13日均线支撑下,与13日均线同步上行一段后,突然出现加速上行偏离13日均线,当13日均线的正乖离达到10%以上时,就是卖点。以上就是个股在量能、技术形态、技术指标、均线这四个技术分析工具中出现卖出信好的相对量化标准,以上同时出现的信号越多,卖出的信号越准确……。以上信号提示的是以中期的卖点为主,在实盘中常有一些上升浪中的小调整浪,不会出现以上的中线卖出信号,只要进行短线的高抛低吸,不必进行中线减仓。

无论是钱龙还是汇金,或是其他股票软件,在当日走势图的右边(有的是左边)都有一个“买卖情况窗口”,包括买卖盘、成交价格、分笔成交等。下面就具体地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买卖盘
在三档买盘中,如发现大手笔的挂单,可以肯定是大资金所为。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股价在大买单的推动下快速上涨,则说明大资金介入较为坚决,可以跟风。②股价并未因大买单的出现而上涨,这是庄家有意显露,意图让散户追捧。如果不涨反跌,且成交量并没有大笔成交,这意味着大单已撤,刚才的挂单是庄家故意引诱散户买入,大多为庄家诱多出货。
在三档卖盘中,如发现大手笔的挂单,则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卖盘只在2万股以内,并且密度小,这有可能只是大户所为,不必担心。当卖盘数量大而且密度也大,这才是庄家所为:①在大卖单的抛压下股价连续下跌,说明庄家正在出货。②卖单虽大但股价不跌,说明是是庄家刻意打压,目的是洗盘。
有时买卖盘中并没有大单出现,但是成交中却出现了大笔成交,这种情况是庄家对倒所致辞。
二、成交价格栏
该栏中包括成交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均价、总手、现手、涨跌、幅度、量比等。其中均价、量比比较重要。
均价即用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当日的平均价,在当日走势图中表现为黄色线。其作用与K线图中的均线相同,对股价形成支撑和阻力。另外其还并对股价有一种引力作用,即当股价涨得过高而均价并没有跟上时(这是由于成交量没有同步放大)股价就会回落到均价附近,再谋求上涨;反之当股价跌得过快,其离均价远时应该有一个反弹出现。投资者可利用这一规律进行短线的操作。
量比是即时成交量与过去五天平均每分钟成交量之比,它反映了当日成交量的变化。量比大说明成交量比前几日放大,也说明该股比前几日活跃,是买入点的参考指标之一。

实战解读盘口语言的核心机密是观察委买盘和委卖盘,股市中的主力庄家经常在此挂出巨量的买单或卖单,然后引导股价朝某一方向走。许多时候,大资金时常利用盘口挂单技巧,引诱投资人做出错误的买卖决定,委买 卖盘常失去原有意义,例如有时刻意挂出大的卖盘动摇持股者的信心,但股价反而上涨,充分显示主力刻意示弱、欲盖弥彰的意图。因此,注重盯住盘口是关键,这将使我们有效的发现主力的一举一动,从而更好的把握买卖时机。1、上压板、下托板看主力意图和股价方向。
大量的委卖盘挂单俗称上压板;大量的委买盘挂单俗称下托板。无论上压下托,其目的都是为了操纵股价,诱人跟风,且股票处于不同价区时,其作用是不同的。
当股价处于刚启动不久的中低价区时,主动性买盘较多,盘中出现了下托板,往往预示着主力做多意图,可考虑介入跟庄追势;若出现了下压板而股价却不跌反涨,则主力压盘吸货的可能性偏大,往往是大幅涨升的先兆。
当股价升幅已大且处于高价区时,盘中出现了下托板,但走势却是价滞量增,此时要留神主力诱多出货;若此时上压板较多,且上涨无量时,则往往预示顶部即将出现股价将要下跌。
2、连续出现的单向大买卖单
(1)盘口意义:连续的单向大买单,显然非中小投资者所为,而大户也大多不会如此轻易买卖股票而滥用自己的钱。
大买单数量以整数居多,但也可能是零数。但不管怎样都说明有大资金在活动。比方如用大的买单或卖单告知对方自己的意图,像666手、555手,或者用特殊数字含义的挂单比如1818手(要发要发)等,而一般投资者是绝不会这样挂单的。
大单相对挂单较小且并不因此成交量有大幅改变,一般多为主力对敲所致。成交稀少的较为明显,此时应是处于吸货末期,进行最后打压吸货之时。大单相对挂单较大且成交量有大幅改变,是主力积极活动的征兆。如果涨跌相对温和,一般多为主力逐步增减仓所致。

(2)扫盘:在涨势中常有大单从天而降,将卖盘挂单连续悉数吞噬,即称扫盘。在股价刚刚形成多头排列且涨势初起之际,若发现有大单一下子连续地横扫了多笔卖盘时,则预示主力正大举进场建仓,是投资人跟进的绝好时机。
(3)隐性买卖盘:在买卖成交中,有的价位并未在委买卖挂单中出现,却在成交一栏里出现了,这就是隐性买卖盘,其中经常蕴含庄家的踪迹。
单向整数连续隐性买单的出现,而挂盘并无明显变化,一般多为主力拉升初期的试盘动作或派发初期激活追涨跟风盘的启动盘口。
一般来说,上有压板,而出现大量隐性主动性买盘(特别是大手笔),股价不跌,则是大幅上涨的先兆。下有托板,而出现大量隐性主动性卖盘,则往往是庄家出货的迹象。
3、无征兆的大单解读
一般无征兆的大单多为主力对股价运行状态实施干预所致,如果是连续大单个股,现行运作状态有可能被改变。如不连续也不排除是资金大的个人大户或小机构所为,其研判实际意义不大。
大单吸货:股价处于低位,买单盘口中出现层层大买单,而卖单盘口只有零星小单,但突然盘中不时出现大单炸掉下方买单,然后又快速扫光上方抛单,此时可理解为吸货震仓。

F. 法规分析

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民营企业家都应该明白,个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或者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利润,在企业没有清算之前或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都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资金。同一老板参股或控股的许多企业之间,这家企业的资金也不能随便用做另一家企业的资金使用。如果对这些问题缺乏清醒的认识,把企业资金错误地当作自己钱包里的资金,把民营企业错误地当作自己的金库,把下属这家企业的资金随便当做那家企业的资金试用,那么,就很可能遭遇牢狱之灾。

如广东金正集团老板万平。公诉机关指控万平涉嫌犯罪共有两宗事实: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万平利用其为ST天龙总经理、ST天龙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金正集团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预付ST天龙东莞分公司上游供货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货款的名义,逃避公司监管,擅自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的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使用,至今未还。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一是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例如,我们在侦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严格把握刑法384条的实质要件,注意区别挪用与借用公款的关系的界限,经过初查去伪存真,用挪用公款四个构成要件,逐条分析、研究、认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认定挪用公款罪存在的误区
1、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完全相同。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认为它们的主体是一致的。但研究刑法第93、272、382、384条的规定,便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在于贪污罪的主体范畴宽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畴。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在这条规定中,第2款单列一款,与第一款是并列关系,即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并列关系,并不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列。而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包括此类人员。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做了具体规定,在这条规定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3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不同在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却包括。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这样进一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主体的不同。
2、认为股份制企业中的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以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来认定。
改革开放以后,所有制结构呈现多元化,随之而来企业性质也日趋复杂,对这些企业中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多种主张,最常见的是以国有权是否占多数来划分,即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资金罪。这种划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颇之处。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便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性质,该性质不同于任何发起人或认股人,包括参股、认股、控股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而公司的法人财产属于独立的法人财产,其性质也不同于任何出资者的财产性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类犯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类行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解决。此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定职务侵占罪。此批复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但已明确规定此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体却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钱款挪用给他人或自己使用时,不能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
3、认为承包国有企业的人员可构
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承包是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承包的确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同时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对于承包者挪用企业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便成为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承包一般分为二种:即风险承包和经营权型承包,风险承包是指无论是否有利润,承包人必须上交一定利润给发包方,如有剩余利润则归承包人,这种承包因企业财产的归属已事先划定;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如将款借给他人应属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属经营权承包,且发包人是国有单位,则承包人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承包既是一种委托关系,对于原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为承包国有单位,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前所述这类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故笔者认为承包国有企业人员有挪用公款行为的,无论是风险承包还是经营权承包,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还有一种特殊身份的承包国有企业人员,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些人认为他们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中的必须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时,必须利用了他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因承包人进行了承包,在承包期间的挪用行为与原来的职务没有关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所以也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 责任类型与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以定义的形式对于法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做出了阐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可以用经济学来表述的字眼:“不利”与“补偿”可以发现,法律责任具有两方面的作用:(1)惩戒违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下文中称为惩戒的作用。(2)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个人来承担违法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在下文中称为补偿的作用。以法律责任的这两种作用为依据,我们来考察不同情况下对于虚假陈述行为应有的处罚。

1、过失与欺诈的处罚原则

按照过错人的主观态度,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分为过失与欺诈,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违法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则表明虚假信息的出现是故意而为之,违法行为属于欺诈。反之,则虚假信息是由于过失而出现的。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不同程度主要是为确定制裁力度的需要,在制裁力度乃至制裁形式上,过失和故意具有很大的区别。

(1)过失的处罚原则

从惩戒的作用来看,过失的特点在于过失人在违法时并未预料到自己行为会遭受惩戒,因此也不会去衡量行为的预期效用。因此,要使过失人对于违法产生不利的效用预期的意义不大。当然,对于过失也不能完全没有惩戒,否则行为人会对其行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但是,只要保持一定限度的惩戒,使得过失人感受到过失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就足以起到督促人们谨慎行为的作用了。

从补偿的作用来看,补偿的意义与违法者的主观态度无关。就是说,无论违法者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性都应当予以消除。所以过失人应当承担违法所带来的成本。

(2)欺诈的处罚原则

欺诈具有显著的特点:①欺诈是故意的行为。②欺诈人在行为时就已预料到可能遭受惩戒的后果,因此会考虑遭受惩戒的可能性,并且会掩饰其罪行。因此,对于欺诈行为来说,惩戒必须考虑概率的因素。③由于行为人希望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惩戒的目标不仅仅是使违法人的行为效用为负,而是应当使违法人感受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基于欺诈的以上特点,对于会计报表欺诈来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罚力度。

第一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大于或等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在这一情况下,处罚的主要目标是使得欺诈人不因欺诈而获利。

第二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小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

之所以考虑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违法行为的收益与社会成本极不相称,违法行为的收益很低,但社会成本却极大。诚如前述,对于故意的行为来说,惩戒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行为人感到不利,而是要让他体会到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这样才能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会计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很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制裁力度应当怎样确定呢?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由欺诈人承担与欺诈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当的制裁就可以了。

(3)各种违法情节下的责任类型与处罚力度

根据上小节有关处罚原则的分析,本小节来讨论一下虚假陈述行为在不同违法情节下的适当处罚方式。首先来看过失的情况。过失是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力度依据的。过失的处罚完全以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因此,按照损失的程度,我们可以将过失分为以下几种:

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非常小,从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则来看,不值得去启动制裁程序。

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害高于轻微过失,但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说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裁应当是由过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过失造成的危害无法用货币来衡量或者受害人无法确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制裁,例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起到警示的作用而非补偿的作用。

严重过失:在严重过失情况下,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了过失人的赔偿能力范围。这时,过失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出于警示的目的应当同时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还可以处以暂停执业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总体说来,对于过失行为的行政制裁的力度应当是比较轻的,它毕竟是起到一个督促人们谨慎工作的作用,而非改造不良思想的作用。那么,对于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过失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者认为,这要看这种情况是否普遍,如果这种过失案件的发生比较频繁,则不排除有欺诈人隐瞒欺诈证据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当考虑施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目前对于虚假陈述的情况没有规定过失的刑事责任。

再来看欺诈,欺诈可根据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来确定制裁力度。按照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这两种标准,我们可以将欺诈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其处罚:

社会危害小:对于这种情况。对其的制裁首先应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情况,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裁。而对于不易发现的情况则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或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制裁。

社会危害大,且社会危害与违法所得相差数倍以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制裁应主要根据违法所得与发现概率来量刑。当然,既然触犯了刑律,应当处以取消从业资格的行政制裁。

以上对虚假陈述在各种违法情节下的适当法律制裁进行了探讨。当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的变量包括社会损害、处罚力度等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指标。而且,法律决定处罚力度与方式有很多法学上的考量,不是单纯用效用就能解释的问题。因此,本小节所作的讨论是简单化和理论化的,以上讨论的目的仅仅是从总体上来解释法律现象或做出理论推导。

3、民事责任的分担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因此,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确定各方的行政与刑事责任,而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但从补偿的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的作用是相同的,由谁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不影响补偿的效果。对于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应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来进行,实际上也就是遵循效率原则而进行,即:谁的行为越没有效率,谁就应当承担越多的责任。运用此原则,我们来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方法。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由于过失责任人的行为不像欺诈那样是完全无效率的,所以过失的民事责任应只限定在过失人按相对过错原则所确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即按份责任或比例责任。就是说,对于多方过失不宜适用连带责任。

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前面两种情况下的原则,欺诈责任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过失责任人内部,按照相对过错原则分配责任。

例如我国股市重大违规案例之一琼民源事件:1993年上市的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和农业,1995年利润仅为38万元,是深市股价最低的垃圾股。该公司在1996年年报中称其利润为5.71亿元。该公司股价也扶摇直上,从1996年初的每股2元左右猛增为1997年2月底的25元左右,创下涨升12倍的神话。

1997年2月28日下午,琼民源召开1996年度股东大会,因末按时结束,董事会决定3月3日下午继续举行,并申请在开会期间“琼民源A ‘停牌,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复牌。但3月3日董事会全体成员辞职,导致无法刊登股东大会决议,由此琼民源长期停牌。

1998年4月29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国家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琼民源公司的1996年报涉嫌违规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之后,终于公布调查结果,琼民源案水落石出。

原来声称成功进军北京房地产1996年利润比上一年度增加l000倍、将进军通信领域并在美国拥有一家上市公司的美好前景竟是一场骗局;在严重失实的数据背后,是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在二级市场获取暴利。据统计,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琼民源公司的在册股东仅为4.9四万人,但到1997年2月28日,股东人数已猛增到10.7万余,其中持股量在3000股以下的股东为9.8万人;换言之,在停脾前两个月的时间里,把琼民源由丑小鸭捧成天鹅的庄家,已陆续远远遁去,而根据琼民源年报业绩蜂拥入市的散户成为该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主体。

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琼民源1996年年报称利润中,有5.69亿是虚构的,并且虚增6.57亿元资本公积金;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数据涉嫌犯罪,证监会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称被告人马玉和为制造琼民源有良好业绩的假象,以达到接管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发行1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目的,遂于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期间,以签订虚假的《合作建房合同书》、《权益转让合同书》、《关于北京民源大厦前期工作经济补偿协议书》,利用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编造4项虚假利润来源,虚构琼民源1996年度利润总额为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处理意见中称虚构利润5.4亿),后授意被告人斑文绍(琼民源财会人员)将这虚构的4笔利润编入1996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报给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人马玉和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授意被告人斑文绍配合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人民币。并于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在传媒上公布,误导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琼民源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琼民源”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原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会计斑文绍因同样的罪名被到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从上述案例看, “琼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有如此惊人的业绩,略有会计常识的人都会提出怀疑。

首先,巨额利润令人疑惑。现将“琼民源”公司1995年业绩与1996年业绩对比如下:

从中可见,公司1996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1995年增长848倍和1290倍。而对这种超常增长,公司解释为“公司投资北京的战略决策获得巨大成功,开启和培育了公司获得高收益的新利润增长点,使公司今后稳健、持续获得利润有了可靠保证。”这种含糊其辞的解释实在难以让人信服。实际情况是,在1996年利润总额5.7亿中有5.4亿是虚构出来的,是“琼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其次,巨额资本公积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亿的资本公积是从何而来的呢?年报在资本公积这一栏是这样写的:“资本公积金增加的原因可参阅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超过30%的解释。”然而在第11项“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变化”的解释中,却只字不提资本公积金。在东窗事发后,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增加6.57亿资本公积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这6.57亿资本公积显然是虚增的。

那么,“琼民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用说,是巨大的金钱利益在背后作祟。经查实,“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抛出“利好消息、”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在这次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司分别非法获利6651万元和663O万元。

尽管“琼民源”的有关人员在这一案件中难逃其责任,而作为对“琼民源”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为,面对“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审计专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自然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事实是,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这样做,相反,在众多投资者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还站出来为“琼民源”公司辩护,声称“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可见,“琼民源”案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很大程度与注册会计师的失职及某种意义上的推波助澜有关。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除了采用一般的检查、盘点、函证等取证方法外,还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所谓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 重要项目的各种数据比较分析,来检查报表项目中有否反常现象。如果一旦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就必须追踪审核,并掌握异常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证据。这是年报审计工作的基本常识。如果“琼民源”案中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这些要求,对有异常变动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并取得能够说明异常变动原因的可靠证据,或者说认真检查资本公积增加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审核对资产评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估价方法是否合规,然后再发表有关声明,就不会出现上述后果。

四、假帐的治理与预防

会计假帐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成为上至中央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

(一)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

1、假账的法律责任建构

(1)、假帐民事责任

会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行为。会计假帐实质上是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目前会计法律法规的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融入会计契约的理念和条款,造成会计假帐民事赔偿责任追究的法律根据不足,对会计假帐责任者处罚不力,无法树立会计法律法规的崇高权威和尊严,使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极低。主要是建立假帐违约责任和规范假帐侵权责任。

(2)、假帐刑事责任

会计假帐刑事责任是指会计行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假帐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尽管我国《刑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形成的虚假报告,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由于处罚较轻、虚假标准难以认定等因素造成目前注册会计师参与做假的趋势愈演愈烈,给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和政府宏观调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3)、假帐行政责任

会计假帐行

G. 在中国这十几年的股票历史中有几只股票被真正的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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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吧

H. 浅谈企业财务报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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