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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市场注册制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 2023-07-04 00:01:51

Ⅰ 如何理解中国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要推动中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首先,要扫除法律障碍。
其次,要尽量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之前证监会为改进监管工作提出“在发审会前对中介机构底稿进行抽查”,在目前阶段,造假上市回报极其丰厚,抽查难以防止所有企业的造假行为,仍将可能让部分造假企业蒙混过关获得上市资格,若指望通过抽查来威慑制止所有企业的造假动机,这对投资者而言仍然存在较大风险。实行注册制,其核心是确保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为此必须对每家拟上市企业信息都进行常态化、制度化的严格审核,否则,发审人员既不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判断,又不能尽量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发行审核的意义就不大。
其三,要推进退市制度等配套改革。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不能单兵突进,而要整体推进,需要大量的配套制度做支撑。比如说,现在国内不少互联网企业尽管处于亏损阶段,但也纷纷在美国成功上市,未来随着注册制的实行以及沪深交易所上市门槛的降低,A股市场也可能出现亏损公司上市的情景,只要投资者捧场,相信企业将来有发展前途,亏损企业同样可以上市,但如果A股市场仍然维持目前上市公司随意资产重组和借壳的局面,一些绩劣公司上市后就会不思进取,反正可以卖壳或重组,所得利益同样丰厚。事实上,实行注册制的成熟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率都比A股市场高得多,注册制与绩劣公司高退市率其实相辅相成,不能割裂开来,这或需要在推进注册制时予以明确。

Ⅱ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看法

了全面推行股票注册制,相关部门已经准备了几年,由之前的科创板注册制到创业板注册制,一步一步积累经验再到现在的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全面注册制工作一直是稳步推进的过程。
实行全面股票发行注册制是非常好的事情,更有利于我们资本市场发展,也更能够让世界了解中国市场。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

一、管理层角色发生变化。
全面实行股票注册制会让管理层的角色发生变化,全面注册制中的管理层就是纯粹的法律执行者和管理者,他们不用审核股票发行,摆脱了其中的利益关系,他们现在只需要监管违规,欺诈行为,由管理层变成直接的市场监管,这样可以减少市场违规行为,同时能够第一时间发现违规,欺诈等行为,从而对他们进行惩罚和处理。
二、让中国资本市场给世界接轨。
世界是一体的,先进的金融知识和体系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国家,股票基本上都是实行注册制,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他们的模式,开发出适合我们自己的注册制方案,这样可以发挥资本市场最大作用,为困难企业提供好的资金援助,也能够让世界更清楚,更明白了解中国资本市场。
三、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带来真正的资金援助。
现在融资比较难,成本比较高,很多有前途的企业没有办法融到足够的资金,让他们倒在黎明前,但是,现在全面注册制可以解决他们资金问题,同时给它们更好的发展机遇,这样可以真正带动一批企业的成长,让他们做大做强。
全面实行注册制是中国股市制度改变的里程碑,每一次改革都会带来历史性的机遇,我们一定要好好把握,享受资本市场带给我们的惊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Ⅲ 我国推行股票注册制的意义

决定原文: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股票发行注册制定义:
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类发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董登新[微博]:IPO注册制将带来A股慢牛短熊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微博表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资本市场改革定调: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其中,最大亮点或重中之重就是IPO注册制的试点与推行,这将引发A股市场革命性的深刻变化,值得投资者兴奋、期待!
董登新还表示,A股市场IPO推行注册制,将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其一,证监会不再直接干预股市涨跌;其二,证监会不再干预IPO节奏,更无权暂停IPO;其三,证监会监管重心将从IPO后移至二级市场,严厉打击违规者及证券犯罪行为;其四,投资者将会真正自觉地学会用脚投票。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还权于市场,还权于投资者。推行注册制,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接近尾声、最后阶段的临门一脚。这一脚、这一刻已无退路,别无选择。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十分高调、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去行政化”已成为当前中国股市最重大的改革任务,而一级市场IPO则是过度行政干预的重灾区,因此,推行IPO注册制将是唯一选项。
董登新最后称,注册制的推行,将会迎来A股市场“慢牛短熊”的新格局、新时代。美国股市是典型的“慢牛短熊”,它的牛市一般持续5——7年,而熊市至多为1——2年;与此相反,中国一贯的“快牛慢熊”格局则是:牛市至多1——2年,熊市则长达5——7年。这就是中国股市与成熟市场的巨大反差。IPO注册制将改写这一格局!
李迅雷[微博]:IPO注册制将压低股价 短期难推行
海通证券(10.75, 0.70, 6.97%)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对新浪财经表示,这次金融领域的一大看点就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但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过渡有一定难度,明年推行可行性也不大。他认为如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上市公司发行规模将会扩大,发行价格将会降低,未来股市更加市场化,而中国股票市场表现不好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发行价格过高。对券商而言整体利好,但是未来保荐风险将加大。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这不是特别好的事情。
孙立坚[微博]:上市公司好坏将由专业投资者决定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孙立坚认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让那些无资产支持的好公司获得更强的融资能力,抑制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寻租现象,上市公司的好坏由投资者尤其是专业化的投资者来决定。
华生:中小盘股将受发行注册制冲击
据深圳商报报道,燕京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华生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内容写进《决定》里,意味着证券市场改革非常重大。中国证券市场成立20多年来,新股发行一直都是审批制、核准制。这次的改革提出从审批制、核准制转向注册制,应该说这个改革是非常具有实质性的,等于要对新股发行审核制度进行根本改革,这个市场化方向改革是对的,市场起决定性的作用了。
但什么是注册制?是不是什么企业注册了就可以上市?那恐怕也不行。这个注册制指的是什么?美国IPO也叫注册制,但和我国的工商注册是两回事。华生说,不管怎么理解吧,目前来看这个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力度是空前的。实际上过去还没有认真研究过,一下子就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写进了《决定》里,这个步子迈得非常大的,肯定股票市场直接融资方面,力度会是空前的。但是,希望在制度设计上,要有大智慧(6.66, 0.17, 2.62%),不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也将非常大。
过去20多年,政府负责审批审核,但政府也在保护这个市场。一下子市场化了,全面放开了,这个冲击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A股股价,中小盘股比起香港市场仍然高高在上,对这个冲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有大智慧,不能因为改革给投资者造成太大的伤害,要有一个过渡。总体来说,《决定》指明了方向,看来证券市场配合整个国家市场化改革的力度非常大。
老艾:券商股是最受益的
新浪财经评论员老艾称,审核制改注册制是中国股市一项革命性的突破,上市公司数量将大大增加,此项规定最受益的是券商,投行业务有望再次成为最赚钱的一块,这也是周五券商股集体井喷的直接原因。
刘纪鹏[微博]:IPO不宜从核准制直接过渡到注册制
据华夏时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一直提到新股发行的改革,但我并不太主张一步就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证监会未来有可能放松审批,可太快变成注册制也并不适合中国的市场。举个例子,美国实行注册制,因为它是有前提的:一是因为美国有强大的诉讼文化,很多纳税人都有自己的律师;二是美国股市机构投资者居多,比较理性;三是它的事后惩罚很严格,公司一旦发生问题需要追索,保荐人有的要终身取消保荐资格等。而这三点我们的市场直到今天还都未完全具备,所以监管层当下的改革重点,应该是监审分离,变实质性的核准为程序上的核准,然后把审核的权利下放到交易所。此外,证监会在人员配置上,也应该把90%的力量着重放在监管上, 只留10%的力量用在审批上即可。用16个字来形容,就是“监审分离,下放发审,程序核准,保留否决”。

Ⅳ 比较股票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并简要阐述我国历年来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1、发行指标和额度


2、发行上市标准


3、主要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管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6、市场化程度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8、制度背景:后者实现的国家一般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