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行和购买股票、债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原则。第三条企业股票、债券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是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凡广州地区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包括企业内部集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并接受检查和监督。第二章股票第五条企业股票是投入企业股份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选举董事和被选为董事,并依照章程规定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以其股份额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下列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可以发行股票: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相互参股方式横向联合的联营企业。第七条企业发行股票应公布章程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发行股票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预测、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总额、支付方式、风险责任、分配原则、股东权益和组织领导等。第八条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股票的总额,应低于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九条股票必须采用面值股票,分记名和不记名两种。不得退股。
股票票面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地址、注册成立日期和注册地点、股票字样、编号;
(二)记名股票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发行的总股数和总金额;该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和每股金额;
(四)企业盖章和董事长盖章;
(五)批准发行机关名称和批准文号;
(六)发行日期;
(七)转让记录栏目和支付股息红利记录栏目;
(八)股票背面载明章程简要说明。第十条股票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可以上市。
股票上市的企业必须经过评估定级。由信誉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信誉情况、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定级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连同企业财务状况,向代理上市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布。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股票,其股息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企业计发的股息,可在成本列支,红利应在税后利润中提留。当年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总额不得高于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经营好、资信好、效益高,同时又符合发行股票规范化要求的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其当年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总额可以不受百分之十八的限制。第十二条发行股票企业歇业时,在依次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纳税、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剩余资产净值按股份比例向股东清偿。企业破产时,按破产法处理。第三章债券第十三条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债权证书。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发行债券的企业,除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外,资信较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联合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也可以发行债券。第十六条企业发行债券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如需超过的,必须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和有足够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担保。第十七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发行债券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预测;企业自有资金净值;发行总额;归还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第十八条债券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地址、债券字样、编号;
(二)债券的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
(三)还本期限和利息支付方式;
(四)批准发行机关名称和批准文号;
(五)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盖章;
(六)发行日期;
(七)债券背面载明章程简要说明。
Ⅱ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股东。股东享有股份企业章程规定的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第二条股票发行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具备这一条件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不含全民所有制企?
担梢以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第三条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股份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现有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原有的自有资?
恢涤υ在企业全部资本金中占相应份额的股份。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均按发行股票的章程规定,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党政机关、团体、军队和党政干部、现役军人,均不得购买股票。第六条股票可按约定的利率支付股息,并可视企业盈利情况分红。股息与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股息在成本中列支,分红在企业税后利润提取各种基金后按股支付。第七条股份企业、投资项目同时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税后利润的支付顺序是:债券本金、生产发展基金、股票分红。第八条股票都应记名,不能退股。股票可以继承和转让,继承、转让股票要通过原代理发行单位办理手续,股票还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第九条股票不得当作货币市场流通。不准以股票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第十条股份企业经营期满或经股东协议解散或倒闭时,在完税、消偿各项债务后,其余财产按股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债券第十一条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经济责任。第十二条债券发行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备这一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都可向社会发行债券。第十三条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发行单位自有资产净值。第十四条债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同期限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出百分之三十,其利息在成本中列支。债券本金用税后利润归还。第十五条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还本前需要融通资金时,可以转让债券,或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第十六条债券不能当作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不准以债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
股票、债券的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集资,必须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硬行摊派。集资兴办的项目,应符合本省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择优定项目,然后再筹集资金。第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只限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自己有权支配的资金,不得挪用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限于使用预算外资金。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是陕西省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第二十条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所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查批准股票、债券的发行:
凡符合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内部发行股票、债券,其发行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可由发行单位自制定办法,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备案;发行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按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同级人民银行批准。
凡面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发行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含五百万元),由人民银行地区(市)分行审批,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备案;发行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含三千万元),由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审批,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发行额超过三千万元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第二十一条凡面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都必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报送申请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同意开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确定为经济人的公证文书,金融机构应交验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或所属分支机构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三)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现有资产、集资数额、发行范围、分配及亏损清偿办法等;
(四)集资投向的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等;
(五)凡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交验批准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书面证明(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自筹基建对待)。
(六)发行债券单位应提交证明自有资产净值的财务报表或担保单位的担保证书。
Ⅲ 大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精神,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的控制和调节,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引导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具有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的企业法人,可以按照本规定发行股票、债券。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国家特殊批准者外,不得发行股票、债券。第三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制定章程,遵守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或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有权参与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第六条股票必须由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企业发行。第七条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非股份企业,在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依法登记注册后,可以成为股份企业,其发行的股票单位面值必须同登记的单位股值相一致。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都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第九条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第十条股份企业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发股息、红利:
一、依照盈利情况分红。股份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合理安排各项提留后,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
二、依据约定利率和企业盈亏情况分别付息、分红。股份企业按年在税前支付股息,并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与否。股份企业每年支付给股票持有人的股息率,集体股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单位存款利率,个人股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八。第十一条债券是企业发行的证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第十二条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第十三条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全部自有资金。第十四条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发行以煤、电、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实物进行等价清偿的债券,但其债权债务都必须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现。第十六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由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集中管理,分级审批。
全市股票、债券的发行要实行计划管理,按每年国家批准的计划发行额度控制发行。每年由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以本市上午度全社会固定资产自筹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市人民银行可根据每年全市的经济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当调整比例。第十七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须按下列规定向市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一、提交企业申请报告;
二、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同意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须包括投资的项目或用途、效益预测、现有资产、发行金额和范围及收益分配等;
五、提交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提交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交验法定审批机关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文件和自有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验资证明文件;
八、新建股份企业,还须交验发起人认购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外地企业须持有原地人民银行的批件,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在大连市发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