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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研科技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9-24 17:42:31

㈠ 股权激励资金的来源到底有哪些

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有:员工现金出资、公司历年累计公益金、福利基金、公司或大股东提供融资、员工用股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等。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㈡ 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几种

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
(1)股票期权;是允许激励对象在未来条件成熟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
(2)期权;
(3)业绩股票;
(4)干股;
(5)限制性股票;当业绩目标达到后则公司将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无偿赠与或低价售与激励对象。
(6)虚拟股票;
(7)股票增值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享有在设定期限内股价上涨收益的权利。

(2)轴研科技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扩展阅读 :
股权激励的方法
1. 针对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要产生正面激励与反面约束的双重效果,为此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大多数企业应主要采用以限制性期股结合分红权为主的股权激励方式。 这里“期股”指明实施激励的股权来源和被激励者取得股权的方式;“限制性”则对被激励者权利的兑现条件加以限制,主要体现“约束功能”;外加“分红权”则在“期股”本身具有的激励功能之上再加强其正面激励的效能,同时也是对被激励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的肯定。
2. 针对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等“重要员工”
重点选取以“限制性期股”结合“业绩分红权”为主的股权激励方法。“限制性期股”作用如前述,“业绩分红权”是指授予这些骨干员工一定额度的“分红权”,承认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和参与分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要与其本人工作业绩直接挂钩,而不是无条件地参与分红。
3. 针对销售人员尤其是销售部门负责人和销售业务骨干
1)是采取“限制性期股”的方式,授予销售人员较大的期股额度,规定其绩效收入的一半(比如)必须用于支付购买期股借款(否则作废),且其已经实际拥有的股权必须在服务期达到若干年后方能转让兑现。
2)是使用“业绩股票”的方法,将销售人员短期收入中的一部分变成长期权益,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其短期行为。
4. 针对一般员工的激励
通常股权激励不应该作为主要的激励手段。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员工而言,由于他们可能得到的股权不可能很多,公司整体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与他个人工作努力的关联度以及他个人收入的关联度都太低,股权激励作用不会太明显。

㈢ 股权激励股票来源怎么确定

对于非上市公司激励股份来源可以来自公司大股东的转让、公司定向增资发行;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中间涉及税收问题外,法律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规定。这方面的问题需要有特殊的专业和经验,专业股权激励律师的门槛比较高,需要掌握的不同专业的技能,一定要熟悉公司股权法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以及相关的管理等。碰到这类问题,如果不想留下后遗症,免得股东日后惹上麻烦,最好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北京的邱云丽律师团队,都是股权激励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做股权激励的团队。

㈣ 股权激励的股份来自哪里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一般通过定向增发、大股东出让、向二级市场回购来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公司股权激励常用的模式有四种
一、 虚拟股票模式
1、 定义: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享受一定数量的企业分红权和企业资产增值权。
2、 特点:不涉及股权结构变动,但会影响企业股东分红结构的变化,根据股东意愿:A:有分红权B:可以给资产增值权
3、 优点:一般3年期,便于管理,以公司治理层面来经行约束,使激励对象能上能下
4、 缺点:A:激励效果较弱
5、 虚拟股票模式中确定的要点:1、总股数的确定2、内部市场价格的确定3、受益人的确定4、受益人当年所获虚拟股票奖励的数量的确定
注:企业激励对象以质押金的形式购虚拟股的方式可以,但不可以以认购方式,这有违背《银行法》相关法律。
二、股票期权模式
1、 定义: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公司股票的权利。
2、 特点:不需要更改公司注册信息,只是流通股变化,行权时需证券会备案。
未来行权价>股票市价->盈利
未来行权价<股票市价->亏损
3、 优点:A:流程相对简单;B:不影响公司股权框架
4、 缺点:只适合上市公司操作
5、 股票期权模式中确定的要点:1、行权价的行权条件;2、股票期权的有效期;3、权期权的数量。
注:上市公司操作的多,非上市公司如果做股票期权,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是以帐面净资产增值权的模式。
三、期股
1、 定义:一定时间后企业授予经营者一定实股,前期经营者首付部份保证金(部份实股),其余部份向企业贷款,到期转换为实股的一种模式,一般企业贷款给经营者以每年分红的形式,有效解决经营者融资 。
2、 特点:A激励对象一般是公司管理层;B激励对象必须交一定的保证金,由公司统一管理;C不影响公司组织结构;D一般4-5年后行权,每年分红数总额>转换时应分配的实际股份->不需补交->分配实股。每年分红数总额<转换时应分配的实际股份-保证金->补缴款到转换股份数后转换实股。每年分红数总额>转换时应分配的实际股份-保证金->补缴保证金达到转换股份后转换实股。
3、 优点:A激励对象先行投入保证金,激励效果强;B拿到实股是长期的;C每年以当年分红来抵减转换实股时的股份,增强了约束力.
4、 缺点:A业绩要求相对稳定,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做,由其互联网等业绩不稳定企业;B周期一般4-5年,时间较长,内险较大;C缺乏持续性,转换后激励效果明显降低.
四、 员工持股计划模式(ESOP)
1、 定义:激励对象认购企业部份股权的计划
2、 特点:A持股人需为本企业员工;B不能转让、继承股份;C认购股份来源有:自筹、贷款、公司公益金分配、奖励分红等;D持股员工可参与公司利润分享;E属于内部股份,不影响企业组织结构
3、 优点:激励效果持久,效果好。
4、 缺点:股份管理复杂,持股主体确认比较麻烦,不同企业做出的效果差异很大。
员工持股计划模式确定的要点:A量:股份分配的量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找专业机构用科学方法计算得出;B价:上市公司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时,每股价格一般为股票价,非上市公司执行员工持股计划时,一般以每股净资产价格定价;C钱:激励对象认购款来源,自筹部份(一般50%左右),其余以贷款、公司公益金分配、奖励分红等筹集。

㈤ 股票股权激励怎么回事,今天600588怎么回事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利多。

㈥ 港股股权激励股票哪里来

二级市场回购而来,公司增发新股给经营者,原股东把其股权出让给经营者。
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的股权激励方案中的股权来源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股票来满足股票期权的需求。第二、公司增发新股给经营者。第三、原股东把其股权出让给经营者。而我国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自身的特点,导致股权来源成为制约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因素之一。

㈦ 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