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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国外投资者发行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4-10 03:42:37

⑴ 公司在国外上市和国内上市有什么区别

1、再融资能力不同:国外上市比国内上市有更大的市场,持续再融资能力非常强,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和监管的便利,让企业不断去获得再发展的资金支持。

2、面对环境不同:国际管制环境比国内要求更高,能够给企业提供一个比较规范的,公司管制的外部环境,在美国每个季度都一报一次帐。

3、市场不同:境外资本市场,几个主要交易市场,它的投资者是相对比较成熟的,这跟中国交易市场有一个很大的融资区别。我理解香港市场投资者90%是机构投资人,散户可能不到10%,而这10%里头还包括一大部分是大的投资者。

但是在中国市场,机构投资者占到40%—50%,大部分是小的投资者,他受市场波动,受信息的影响非常大,而且散户投资者本身不具有像机构这么多的分析能力,所以他对市场,对一个企业的判断,更多局限于表面的影响。

⑵ 我想知道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公司内股东持有的股票如何进行流通的方式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⑶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投资中国股市吗

中国大陆股市分A股和B股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
所以外国人不能投资,当然你想做,可找境内朋友代开户。

B股是指以人民币为股票面值,以外币为认购和交易币种的股票,它是境外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向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上市流通.(以前只对国外投资者开放,现国内投资者只要有美元就可以开户投资)
这个是可以的。

⑷ 中国投资者可买卖英国股票了吗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经中英双方共同努力,目前沪伦通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将争取于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

中银国际研究公司董事长曹远征:从机会来说,中国企业现在走出去也需要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服务,所以要对等开放,只有开放市场,外国机构准入,你的机构才能在对方设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开放是双向的,也是必要的。

⑸ 在中国大陆可以买国外的股票吗

可以,以美股为例
在大陆买美股方法:
第一步:没有护照的话先办理一个护照。美股顾名思义是美国市场的股票,大陆居民的身份证不能作为相关的证明证件,所以需要办理一个护照。护照办理可以在所在户籍地(去户籍所在地办理的话,最好通过网上先预约,这样就可以直接到市局公安局去办理,而不用经过村镇派出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这样繁琐的步骤),也可以在北京等工作所在地办理,从申请到下发一般10来天左右。
第二步:选择一个券商。在中国炒股需要券商,投资美股当然也需要找个靠谱的券商,美股券商大部分都有网站可以进行在线申请开户,可惜大部分网站都是英文的。所幸的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炒美股一族的逐渐壮大,也有一些券商是支持简体中文的,然后在券商的网站进行账户申请,这个时候可以把在线聊天的窗口打开,对方会免费进行全程的中文的指导,来完成注册环节。
第三步:给选定的券商快递资料。这是因为快递的资料需要签字,而且美国法律规定W-8BEN表格这样的资料也得签字快递。按照券商的提示(不同券商需要的资料可能不一样),把资料快递给指定的地址。有人可能不会给美国发快递,也不知道价格如何,更不知道该选择哪个国际快递公司。可以到淘宝网或者58同城,搜索联邦或者DHL留学这样的关键词,而且这些快递公司在北京都有办事处会上门取件,会帮忙进行地址的填写。然后,大概3—7天不等的时间就可以送达目的的了。一般从北京到纽约也就2天时间。
第四步:给美股账户注资。把快递资料送出去的时候,就可以使用国内的银行账户进行跨境汇款了。大部分的商业银行都支持直接在网上银行跨境汇款,可选择的是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汇款,现在中国境内公民给美国汇款,一年只有5万美元的额度,钱多的朋友可以和亲戚朋友多借几个身份证就可以了。
第五步:开始买进股票。这个步骤非常简单,前文提到的第一理财这样的券商支持中文,界面非常友好,总之这个环节小学三年级的小朋友都可以操作买卖股票了,苹果、谷歌、网络、Facebook等优质的股票在A股市场根本买不到,但在美股市场动动鼠标就完成了,而且美股市场没有T+1的限制,在一个小时内我曾经对单股多次进行买进卖出。值得一提的是,美股没卖没有“一股几手”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次可以最少买1股,比如58同城,花20几美元就可以投资这家企业了,成为58同城的小微股东了。

⑹ 在中国怎么样才能买到国外的股票

1、正常的渠道应该使用CDR也就是存托凭证,就是在中国国内发行外国股票,如联通、中石油等等的H股回归就是。可以想象,如果摩根士丹利想在中国发行股票,也可以通过CDR的途径。只是现在没有一只国外的股票这样做。

CDR有很多好处,譬如避免了汇率兑换的麻烦,同时投资者的权益受当地法律保护。相反如果在美国发行美国以外的股票,就是ADR了,CDR的就是ADR的针对中国的翻版。

2、可以去香港开户,因为香港是全球著名的经济自由港,金融业十分发达,证券公司提供了许多的交易产品,不仅仅是香港本土的,还有其他国际市场的股票。没有亲身尝试,不清楚运作机制罢了,是否有很高的成本。

⑺ 上市公司向境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管理办法》自8日起开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抄录如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担保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九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

第七十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同时废止。

⑻ 在中国可以买国外的股票吗

目前,普通股民还不能直接购买H股或美股,需要委托中国境内有合法经营牌照的证券公司代办。具体事宜可咨询那个地区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但一定要查明这家证券公司的经营合法性,以免上当。
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购买QDII基金 ,QDII指的是合格境内投资者,有资格投资H股或美股。
可以找几家对比一下 看看哪家的QDII基金的主攻方向一致。近期QDII虽然盈利渐渐赶上国内其他基金,但总体上还是不景气 。
怎样购买国外股票
1。正常的渠道应该使用CDR也就是存托凭证,就是在中国国内发行外国股票,如联通、中石油等等的H股回归就是。可以想象,如果摩根士丹利想在中国发行股票,也可以通过CDR的途径。只是现在没有一只国外的股票这样做。
CDR有很多好处,譬如避免了汇率兑换的麻烦,同时投资者的权益受当地法律保护。相反如果在美国发行美国以外的股票,就是ADR了,CDR的就是ADR的针对中国的翻版。
2。可以去香港开户,因为香港是全球著名的经济自由港,金融业十分发达,证券公司提供了许多的交易产品,不仅仅是香港本土的,还有其他国际市场的股票。没有亲身尝试,不清楚运作机制罢了,是否有很高的成本。

⑼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吗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

日期:2006-08-24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⑽ 在中国境内能投资外国的股票吗像美国的……

中国百姓可买外国股票了

http://www.bond-china.com 2006-4-19 13:50:00 中国国债投资网

从5月1日起,中国老百姓的投资组合里,将可能出现美国股票、欧洲债券等洋玩意儿,中国老百姓购买外汇的额度,也将放宽到2万美元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4月13日在新的外汇管理政策中宣布的。新政策大大放宽和简化了国内机构和公众购汇、投资的限制。美国《华尔街日报》评价说:这次的政策调整意义重大,“为中国居民进行境外投资开辟了一条通道……影响可能不亚于去年的人民币升值”。
每人每年可买2万美元外汇
新政策中,与老百姓直接相关的是,个人购汇额度提高,手续简化。新政策规定,对境内居民购买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可购买2万美元或等值外汇,这个规定对于中国居民今后留学、旅游、投资都有好处。现在出国要拿护照才能买6000美元外汇,以后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银行说明用途后就可购买2万美元了。
公众最关注的境外投资问题,根据已公布的政策,个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委托证券机构代理购买境外的股票、基金等,也可以通过银行,将自己的“人民币资金”换成外汇后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但具体额度是多少,如何操作,目前还不明朗。外汇管理局官员对媒体表示,将会在5月份以后陆续出台一些实施细则。金融专家普遍认为,对机构境外投资的真正放行时间应该“是下半年、接近年底的时候”。
企业:行政审批手续大大简化
对于企业用汇而言,变化来自于行政审批手续的简化,没有业务的延伸。新政策规定,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提高账户限额并可提前购汇;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
一位从业近30年、不愿透露姓名的外贸企业老总16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国家针对企业用汇的管理是“逐步放开的”。早些年,外贸企业贸易用汇手续很烦琐,要先拿合同到外汇管理局审批用汇额度,然后去银行办理购汇,全部手续办下来要花一个多月的时间,现在是一周左右,“五一”之后,就会更加便捷了。
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影响最大
相对来说,这次外汇新政策影响最大的还是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买外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但购汇额要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
对此,业界简称为QDII(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政策。最近两年来,机构投资服务商一直在跃跃欲试,想用境内外汇到境外投资,国内高层也多次放话,将开放QDII政策。但参与国际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可能对国内经济带来的冲击等因素,是QDII政策延迟到现在才出台的重要原因。从目前的政策来看,还需要出台很多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例如,现在的“一定额度”到底是多少?什么样的机构才符合QDII的条件?配套监管政策底线在哪里?在这些问题明朗之前,机构投资者只能“继续准备着”。
是国家“藏汇于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外汇管理局的政策刚一出台,就受到海内外各方的密切关注。国内证券投资机构首先表达了“乐见其成”的积极态度。记者随机采访的三家国内知名证券公司都表示,“正在对政策进行研究”,分析相关细节和可能的业务模式。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说,新政策可为国内机构和个人提供更多投资机会,资金的有序流出也可缓解人民币压力。来自银行业的金融专家谭雅玲认为,这是国家“藏汇于民”、释放外汇储备压力的具体政策体现,对国内金融改革有好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研究员认为,这项新政策是中国实行外汇管理市场化的重要步骤,今后还要做更多的事情。针对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周教授提出了四点建议:外汇币种结构合理化,适当减持美元;外汇储备实物化,如用于增加能源战略储备等;外汇管理市场化;国际收支平衡化。
在外汇管理市场化方面,周茂清建议,在目前的基础上,继续降低国内机构和个人持有外汇的门槛,增加机构和个人外汇投资工具,同时增加市场风险对冲工具,让原来由国家独自承担的风险,交给公众和机构共同承担,也就是由市场承担。另外,应该由政府和机构成立外汇基金,向公众开放,支持和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能源储备型、科技创新型项目。“这种基金也将为国人提供很好的外汇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