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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显示姓名 2025-03-04 10:51:49

双翼科技股票估计什么时候恢复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4-14 15:26:12

① 400044什么时候开盘

凡是8字、4字开头的股票都是股转系统的股票。经查证核实,400044哈慈3,经法院审理,同意实施破产重整,公司公告延期复牌,即暂停转让。具体原因请查阅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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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事记:哈慈3(400044)关于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044证券简称:哈慈
3公告编号:2017-019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慈股份”或“公司”)于
2015年 12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开市时起暂停转让。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9),公司已进入重整司法程序,存在重整成功或不成功转为破产清算的可能。管理人已接管公司事务,并于
2016 年 6 月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2016 年
7 月 20 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五审判庭召开了哈慈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会议具体召开情况详见管理人于2016 年 7 月 21
日发布的《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3)。
2016 年 12 月 6
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司重组方尚未确定的实际情况裁定批准了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的申请,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3 月 7 日。上述情况详见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3)。2017 年 3 月 7
日,管理人按期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17 年 7 月 7
日,管理人发布《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普通债权组表决票统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关于哈慈股份重整计划草案的最终表决结果为: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哈慈股份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哈慈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管理人申请并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公司股票延期恢复转让,最晚恢复转让日为
2018 年 3 月 13
日。
停牌期间管理人将根据重大事项和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② 第一路演:新三板股票停牌转让的几种情况

相信几乎所有的资本界人士对A股停牌的条件都是有所了解的,作为没有涨跌幅限制的新兴的新三板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勒令或者允许其停牌转让呢?股转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中出现的异常转让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并可以视情况采取盘中临时停止股票转让等措施。具体如下:
1、 什么情况会导致暂缓清算、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全国股转系统规定,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技术故障;4)股转规定的其他情况。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什么情况下恢复转让?
股转系统对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可以决定恢复转让,并予以公告。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股转系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挂牌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暂停转让?
挂牌公司发生以下情形应向股转系统申请暂停转让:
(1) 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密,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 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情况。
(3)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4) 向股转系统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5)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6)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7)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 挂牌公司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需办理的流程?
挂牌公司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1) 挂牌公司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
2) 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应于T-4日(T日为暂停或恢复转让生效日)下午3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传真至股转系统,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至股转系统,同事电话确认查收。
如果在T-2日后发现有误,主办券商应当及时联系股转系统,股转系统将视情况确定处理办法。
3) 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暂停股票转让的,挂牌公司须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向股转系统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传真及电子扫描材料,申请尽快暂停股票转让。
4) 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发布股票暂停(恢复)转让公告的,最迟应于T-1日联系信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5) 挂牌公司暂停(恢复)转让生效。

③ 新三板挂牌企业什么情形会导致股票暂停转让如何操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1)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3)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4)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5)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6)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7)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系统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④ 为什么与负债相关的会计估计的完整性是注册会计师重要考虑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一、重点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则;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掌握各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时间要求;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挂牌公司应当自主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机构代为编制,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
第二,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业务。但信息披露不仅是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也需积极参与信息披露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的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第二,只有主办券商具备向信息披露平台上传文件的权限,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四,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作为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信息披露之后对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不对未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在信息披露之前,原则上也不接受针对具体信息披露事项的咨询、沟通。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统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四、了解豁免披露的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第二节 定期报告

一、重点掌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具体格式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二、掌握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年4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8月31日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年报和半年报的挂牌公司,在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的次一转让日,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其进行强制停牌的处理;如自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三、定期报告披露的流程;

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预约通知后,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四、定期报告应执行的审议程序;

定期报告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才能披露。在实践中,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均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还需在此基础上,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了解定期报告披露前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的文件;

编制完成后,应向主办券商送达如下文件:
(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审计报告(如适用);若挂牌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应当同时提交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个文件;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制作的年报和财务数据(XBRL格式)的电子文件;
(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意见(仅年报需要)。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通过后,由其通过BPM系统报送⑴、⑶、⑹项所述文件。

六、定期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应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上述三个文件将与年报一并披露。
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七、定期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审计,其他定期报告均不作强制性要求。审计定期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报告需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及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一、掌握临时报告披露的流程、临时报告的首次披露义务的发生时点;

1、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⑴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⑵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2、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情形的,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也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⑴该事件难以保密;
⑵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披露要求;

1、董事会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2、监事会
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披露。
3、股东大会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信息。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3、异常交易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4、公共媒体消息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5、股权激励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6、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7、权益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同时通知该挂牌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1)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8、承诺事项
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作出书面履行义务的承诺。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审议,挂牌公司股东应投票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承诺到期,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9、收到股转系统风险警示或终止挂牌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瞀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11、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应当于变更转让方式的T-2日前披露变更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2、其他应临时公告的事项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五、熟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用语的概念;

1、披露: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的信息。
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8、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9、承诺:承诺是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10、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11、净资产:净资产是指挂牌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挂牌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12、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 用资金情形。
六、了解关于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的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全国股转公司一句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⑤ 股票什么时候反弹到4500

导致主力之前大量出货真正的原因是巨大的大小非解禁,和巨额恶意增发,主力资金很难接得下来,为了防止替解禁资金站岗只有选择在他们出来前出局,这两个实质性的问题不解决,主力的心头之患就没有落下,反弹就应该以反弹的心态对待。之前媒体和股评散发出来的消息是机构已经在大规模建仓呼吁散户抄底,但是最新的大智慧资金变化提示信息显示,连续的反弹以来,机构的持仓比例不仅没有增加,仍然在继续降低仓位,而抄底的散户数量却在继续增加,也就是说现在的行情是主力通过稳定大盘股的方式,造成种市场要反转的假象,吸引散户去接主力抛售的筹码。请引起散户的谨慎对待。 而市场出现了两条信息给场外资金带来了股市反弹的一线希望的信息, 一是传言证监会向券商发密令维护市场稳定 密令摘要: 1、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该消息不具备短期可行性,健全的机制不是一次大跌就能形成的,时间周期太长远,远水解不了近火) 2、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的专业服务(作为风险教育市场已经使投资者感受到了,这不会带来投资信心的恢复,提供专业服务这条非常空洞,纯粹敷衍,例行公事性的语言) 3、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这本来就是券商该为投资者提供的最基本的条件) 4、加强办公、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防止各类突发时间的发生(无非是防止被深套的投资者在信心崩溃后用非理性的方式发泄出来,个人不认为这会使股市大涨,八秆子打不到,纯粹是防范投资者) 5、妥善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这也只是给投资者失望情绪一个发泄的途径,同样是避免投资在无法发泄不满的情况下,有过激行为发生) 这所谓的密令虽然一直在提维护市场稳定,不过没有一条真正能对现在股市有刺激作用的利好消息,就是纯粹的应付投资者不满情绪的一系列措施而已,基本可以忽略其对股市的正面影响。 二、国资委:建议“大小非”不减持, 1、加强国有股动态监管(不管是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还是加强对国有股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视,跟本不改变国家对大小非政策的总思路,只要不违规就可以正常套现,不具备任何意思,也只是做做表面文章) 2、揭制盲目炒作重组题材(不争对现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大小非问题) 3、国资委建议“大小非”不减持(由于是建议不具备强制性措施,也不会影响大小非在弱市状态下的套现意愿,等于没说) 由于以上的所谓利好消息暂时引起了政府可能干预市场的期望,暂时稳定了人心,但是由于全是些无关痛痒的消息,不会对大小非减持产生实质的阻止作用,主力仍然没有达到目的地,所以后市如果政府干预市场的措施落空有再次引起恐慌性抛盘的可能,请注意防止再次出现大跌的风险。 对于是否救市这确实是很矛盾的问题,如果政府救市,由于印花税是猛药,会让机构有机会再次拉高出货,股市在机构出完后可能死得更快,到时候里面真的就全套的是散户了。现在政府也处于矛盾中,现在要做得是要自救不要等政府的救助。 现在要顺势而为了,不做死多头,也不做死空头,做个滑头就行了。 这几周的行情已经到了股市转折点了,可能决定今年的最终行情结局。大盘之前冲击3653的20日均线再次失败以大跌收场,大盘可能会因为获利盘的抛压再次下探,短线反弹后仍然要关注20日均线能否带“巨量”突破站稳,站不稳注意控制仓位,只有站稳了并震荡走高才有打开上升空间的机会。下周由于有新股继续发行会对股市造成抽血作用,在连续量能萎缩的情况下,场外资金谨慎观望时,新股发行可能会成为下周大盘运行的一个负面因素。之前市场出现关于国家将调低印花税和将公布股指期货等众多利好传言,现在结果出来的,全是假的,现在基本可以肯定是机构制造的传言了.5周之前空间日记就提示过很多指标继续处于危险境地(某些指标从2005年7月过后都没有被考验过,而现在已经被严重击穿了要防止行情可能会逆转),如果无法用连续量能逐渐放大上攻来修复指标,08年就可能出现股市的寒流。那天3600点轻松被击穿,本人也很希望大盘如我以前的乐观估计那样,但是短线大盘确实面临很危险的情况,是06、07年都没遇到过的。如果后市股市再次变弱继续破位下行击穿3400点,建议就要控制仓位了,虽然很多人凭经验认为当前期的强势股出现大幅度补跌后市场的底部就会诞生,但是主力大量抛售蓝筹股导致的这波大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前期的打压是为了换股,而现在机构在巨额再融资、通货膨胀继续高位运行、巨额大小非解禁等众多负面因素的压制下运营压力日益加大,现在的主力疯狂杀跌已经不仅仅是打压换股这么简单了,而逼政府调整印花税和规范恶性巨额增发、大小非等负面问题已经成为现在杀跌的主要目的了,这种尴尬的情况往往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大盘的底部已经不仅仅是靠所谓的分析专家凭以往对大盘的经验分析出来的了,其实大盘的底部出现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就够了,一、主力机构要的政策兑现,二、主力资金大规模进场,把这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来判断底部是否形成应该就会使自己抄底失败的几率降到最低,防止自己抄到半山腰上。 之前的交易日大盘出现了多杀多的情况,主要以基金做空为主,而这是由于基金赎回造成的,抵消了新基金建仓的利好,基金的恐慌抛售和散户的恐慌抛售性质不一样,对大盘的杀伤力很大。现在机构内部也出现了严重的大盘目标位分化,这会使基金的行动变得矛盾,更会使大盘变得不稳定。请记住大盘的底部是主力抄出来的,不是散户抄出来,主力没有统一的步调大力做多前观望才是明智的。钱拿在手里才是最安全的。 不要管底部在哪里,这两个条件没有兑现,就不是底,一些不管痛痒的利好只是缓解股指下跌而已。鉴于现在的点位的巨大风险,建议投资者的仓位控制在1/3以下,以应付大盘现在的不确定性. 由于量能也并是是很理想,而印花税的调整暂时没有兑现仅仅是传言,要防止是主力再次故意制造出来,为拉高减仓造势,既然条件还没有出现,请以超跌反弹谨慎对待.现在在大盘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控制仓位是回避风险又防止踏空的唯一方法! 股市的法则不会变,强者恒强弱者恒弱,而炒股的实质就是主力,主力大量出货的品种和板块只要主力不再次大规模介入后期走势都不会太理想,请紧跟主力资金的步伐,才能将自己资金和时间损失的风险降到最低。前期主力大量出货的金融、地产、石化等大盘股虽然超跌,但是主力资金没有大规模介入的情况下反弹力度仍然谨慎对待。只有主力大规模的介入这类板块才能算真正的热点切换,一两天的涨跌不说明什么。 3500点现在已经不是资金争夺的一个点位了,弄不好将成为牛熊的转折点.之后如果再次失守3500了,而且仍然大资金没有持续的大规模介入的情况下,无法站稳3500那建议暂时将钱拿在手里吧,规避风险,大盘可能再次探底如果3300~3400这个强支撑位置不击穿还可以看好后市,如果失守,看低下个支撑位3000点,.上纯属个人观点请谨慎采纳。祝你好运。

⑥ 股市什么时候才可以恢复正常

周一工行解禁并没有像想像中杀跌,相对其它权重股还相对稳定,今天权重股主动回调,题材股机会明显,后市短线获利回吐后只要权重股一走稳反弹反会走的更远.农业板块可圈可点,早上在隆平高科的涨停影响下北大荒表现活跃,尾市沙隆达和江苏开元更是急速涨停,化肥板块前期受利空打压一直调整,接下来可能随农业股走强产生联动!天津滨海新区一直是我关注的板块,因为政府大力扶持,滨海能源,津滨发展,泰达股份后市都可观注!! 从资金流上观察,主流资金真正开始进场的时间在3月25日,而后的密集进场时间在4月3日。前者是主流基金护盘性质的进场,资金流向金融、能源、交通运输等板块。但由于一季报时间差,这类个股的同级第II段回压显示出的仓位变化是减仓的,因此,不少投资者认为基金还在持续减仓。事实上,那只是以退为进的一种方式。而4月3日开始进场的资金以券商类最为明显,看一下本轮龙头品种太平洋量价关系,应该能明晰一些道理。可我们很多人处于煎熬中,已经被中石油破发所带动的股指下行扰乱了思维。限制大小非交易的规则出台,又被看空者歪曲解读。因此,4月21日高开后的惨烈杀跌,令不少人割在了绝对地板价。 细级别结构已经宣示了4月8日高点3656.96下行,是某一级的末段。因此,无论是哪种结构,在时间价格平衡的终限位2985±5之前,都会有一个强力的回拉。令我们感到疑惑的是,2990.79点原始上行点并非推动,因此这里也不排除为某级第4上行的可能,但如此一来,即使后面还有个短多盘获利回吐的第5下行,也不足以再创新低。从操作层面上讲,此次的上行并非历史上的"6·24",或许与"5·19"相类同更为贴切。 深综指波动推演行情 本轮调整深综指结构最为清晰,始自去年10月8日高点1567.74,首轮A段止于去年11月29日的1212.14点,这段走势绝对非推动下行。而最害人的B段是个扩张B,止于1月15日的1584.40点。C段惨烈下跌历时64天,第C-(5)-V止于871.34点。C段完整五推动结束后,871.34点结构两相向推动节点自然就是转折点了。此后,应判定为新生上行推动段之初段上行。 深综指自1月15日1584.40点下行,历时64个交易日。为何时间价格平衡点落于875±5点,而不是855±5点?从轮中轮来看,下行64日于轮中轮之周天不足三周天,下行速率22.5/24得每格0.9375天,行至69格时(69×0.9375)为64.6875,期间时间间隔为65日,其时涵盖其中。时间价格平衡点优先于周天节点,且波动结构至此亦为第C-(5)-V结束点,故而产生转折。仓位较轻的投资者可选择在20日均线附近入货,重点关注对象是券商股、超跌绩优股、含权股及主题投资板块,天津滨海新区等受政策支持板块。逢低个股关注:中国平安,津滨发展,国阳新能.山推股份.山河智能.

⑦ 股票400041什么时候恢

400041有可能是股转系统的挂牌协议转让的股票,什么时候恢复主板上市,那是不确定因素很多的,坚定持有吧,会有可能的!

⑧ 中科招商股票恢复转让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其实就是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恢复转让就是可以转让该公司的股权了

⑨ 新三板股票恢复转让却不开盘

A、恢复转让意味着已经开盘;
B、这种情况说明是没有成交量,流动性较差。

⑩ 大股东转让给别人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在二级市场流通

股票上市,意味着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然而,为了避免原股东上市后立马套现走人而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国家、证监会、交易所等层面均对原股东在上市后出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系列规定:
1、国家层面:《公司法》等
2、证监会层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历次保荐代表人培训提出的要求(内部规则,实践中效力跟法律一样)等
3、交易所层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总的来说,要确定某股东的限售期并不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估计要用3页纸的一个大表格才能把各种类型的限售要求说清楚,确定限售期要考虑很多因素,常见的有:
1、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规定均有差异
2、股东的性质——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锁定期要求不同
3、成为股东的时间长短——比如,上市前6个月内入股与上市前24个月入股的锁定期要求不同
4、成为股东的途径——增资入股与受让股份入股的股东,锁定期可能不同(受让的话还要看是否从控股股东处购买的)
5、股东是否同时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有额外的锁定要求
6、证监会审核时的要求——经常变,所以有时候会看到一些比较非常规的锁定期要求
7、最后,以5%划界的限售是以前股权分置改革时候的要求(所谓大非、小非),过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