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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股票改革

发布时间: 2025-03-31 10:33:57

『壹』 股票注册制什么时候开始

股票注册制于2019年开始实施。


股票注册制是指企业发行股票时,将公开信息提交给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只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即可获得发行资格的一种制度。此举旨在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以下是关于股票注册制开始时间的详细解释:


1. 股票注册制的提出与试点


股票注册制并非突然之举,而是在长期的市场调研与改革探索中逐渐成形。在前期,中国资本市场进行了多次改革尝试,并逐步为注册制的推出奠定了基础。2018年,股票注册制首先在科创板试点,为后续全面推广积累了经验。


2. 正式实施时间


经过充分的试点和准备后,股票注册制于2019年正式全面实施。这一改革举措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转型的重要转折点,大大提升了市场的活力和效率。


3. 注册制的影响与意义


注册制的实施,意味着企业发行股票的流程更加市场化,有利于优质企业快速融资,同时也加强了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这一制度的推行,是中国资本市场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它不仅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


总之,股票注册制于2019年开始实施,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中的重要里程碑,为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贰』 招商策略:股权转让激增的原因、影响和投资机会深度分析

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事件大幅增加,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国有企业改革“两类公司”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件的增加,另一方面民企融资增速持续下行,股权质押枷锁下民企通过股权转让来寻求出路。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也改变了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 减少了二级市场的抛售压力,而无偿划转的出现背后代表着国企改革“两类公司”政策的深入推进,此外在并购重组政策的放松的大背景下,部分资方会寻求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地位,从而为并购重组行情蓄力。

核心观点

2018年股权转让的四大特征:(1)整体股权转让的规模和次数明显增加。 2018年以来共发生518起股权转让事件,合计交易金额为5321亿元,大幅高于2016年的3500亿和2017年的4100亿的规模。 (2)民企股权转让的金额和事件大幅增加。 2018年至今,民营企业共272家存在股权转让,大幅高于2017年。其中,国有法人作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受让方的股权转让金额和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2018年转让金额为317亿,转让家数为35家;远高于2011-2017年平均值。 (3)涉及控制权变更的股权转让事件数量增加。 2018年发生控制权变更的事件为87次,为2011年以来的最高值。 (4)股权折价转让的比例有所提升。近三年看,存在折价情况的股权转让事件大幅提升。 由2017年的80件折价转让事件上升至2018年的157件;折价比例也从56%上升至63%。

出现以上特征的原因及背景: (1)在信用收缩的背景下,上市企业大股东大量通过股权质押寻求融资,随着小市值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下跌,质押风险的不断暴露, 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谋求化解质押风险。 (2)国企改革政策背景。“两类公司”带来大量无偿划转。随着改革深化, 国企改革“两类公司”的实施使得大量无偿划转的出现。(3)产业集中度提升。

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对市场的影响: (1)改变了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那些本来需要在二级市场抛售的股票被接盘方吸收,减少了二级市场的抛售压力,如化解强行平仓带来的卖盘压力以及减少因直接减持对股价的冲击。 (2)国企改革“两类公司”的实施使得大量无偿划转的出现,背后代表着国企改革“两类公司”政策的深入推进。(3)为新一轮的并购重组行情蓄力。 股权转让事件的大量发生有助于推动2019年中小市值行情。主要在于并购重组政策的放松的大背景下,2019年很可能是并购重组的大年,部分资方可能会寻求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地位。

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可能带来的投资机会:(1)通过股权转让化解质押危机的公司可能迎来补涨。(2)更换实际控制人后可能面临主营业务的变化。(3)“两类公司”的实施带来的投资机会。 受益“两类公司”改革,目前2家运营公司(诚通集团、中国国新)已经无偿划转了超过20家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帮助优化国有资本运营,或将大大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

风险提示:股权转让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目录

01

2018年以来股权转让的四大特征

1、 整体股权转让的规模和次数明显增加

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事件频频发生。据我们统计,自2011年以来,股权转让的交易金额和次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以来共发生518起股权转让事件,合计交易金额为5321亿元,大幅高于2016年的3500亿和2017年的4100亿的规模。存在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共有445家上市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占A股12.5%;大幅高于2017年的283家。

2、 民企股权转让的金额和事件大幅增加

2011年以来,民营上市公司转让金额和次数大幅提升。2018年至今,民营企业共272家存在股权转让,大幅高于2017年的160家;2018年转让金额为1927亿元,较2017年1616亿元上涨19%。

其中,国有法人作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受让方的股权转让金额和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2018年转让金额为317亿,上市公司转让数量为35家;远高于2011-2017年61亿的年平均转让金额,8家的年平均转让上市公司数量。

3、 涉及控制权变更的股权转让事件数量增加

我们对所有股权转让事件进行统计整理,通过《权益变动报告》判断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况。(对于控股股东变更,但是实控人不变的情况,尤其是国有企业间的无偿划转,我们将其视为不存在控制权变更)

2018年发生控制权变更的事件为87次,为2011年以来的最高值,从占比上来看,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占A股上市公司的比例为2.44%,是2015年以来的最高比例,因此2018年股权转让事件中涉及控制权变更的数量也属于近几年以来最多的一年。

4、 股权折价转让的比例有所提升

我们分析了股权转让的折价情况,对比2017年和2018年的股权转让数据。

对比规则:剔除未注明转让价格的数据,对比转让价格与首次公告日价格,判断是否存在折价出售情况。折价率=1 - 转让价格/首次公告日价格。

近三年看,存在折价情况的股权转让事件大幅提升。由2017年的80件折价转让事件上升至2018年的157件;同时2017年折价比例为56%,2018年折价比例上升至63%。对比2017和2018年的具体折价情况,2018年折价0-20%的事件个数远高于2017年。

02

股权转让“四大特征”出现的原因及背景

1、 市场走势和融资环境——股东通过出让股权寻求出路

2016年至2017年,市场风格偏向于大盘股。大盘指数(申万)从2016年初的2300点上涨至2018年初的3600点,涨幅超过56%;与之相反,小盘指数(申万)大幅调整,最高从5800点下跌至2018年10月的2900点。

小市值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大股东股权质押不断触及平仓线。随着质押风险的不断暴露,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谋求化解质押风险。

另一方面,在去杠杆的大背景下,信用收缩。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期间,《资管新规》出台后,对银行资产端的监管逐渐从“查”正式转向“治”,开始实质性压缩刚性兑付的银行理财业务,部分社融项目开始转正为负。上市企业大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质押寻求融资。

伴随“金融去杠杆”的常态化,政府开始施行结构性去杠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只要还存在由于监管套利所形成的资金空转,金融去杠杆就仍需继续。因此在短期内,民营企业仍然较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另一方面,A股市场遭遇“黑天鹅”,股价受挫,导致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触及平仓风险。在质押风险叠加市场情绪低迷,A股持续下跌背景下,大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转让寻求出路。

2、 国企改革政策背景——“两类公司”带来大量无偿划转

随着改革深化,国企改革“两类公司”的实施使得大量无偿划转的出现。国务院自2014年提出开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设以来,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范围。2017年下半年,地方国资委纷纷改建和组建国资投资、运营公司。2018年7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改革方向,推进 “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建设,明确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从“管资产”向“管资本”方向转变。

自2014年两类公司试点启动以来,已经在10家中央企业开展试点,同时在122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试点。目前的10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主要包括了2家运营公司(诚通集团、中国国新)和8家投资公司(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神华集团、宝武集团、中国五矿、招商局集团、中交集团和保利集团)。

从公司的运作模式来看,两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均在打造自己的基金系,通过发起设立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到国有资本的投资和运营中,实现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及优化产业布局。目前两公司已经成立的基金总规模近9000亿元。这些基金为国企改革提供了融资的新渠道,同时通过参与中央企业的IPO、市场化债转股、股权运作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

尤其在A股下跌导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暴露的情况下,各地国资运营公司对上市公司施以援手,以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压力。

3、 企业经营环境——产业集中度提升

我们对比了统计局公布的利润总额累计同比和利用利润总额累计值计算的同比,在2017年8月以来,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累计同比”和“累计值同比”出现了严重的偏离,而且这一差值越来越大。2018年10月,利润总额累计同比为13.69%,而利润总额累计值同比为-11.59%。

事实上,统计局公布的利润总额累计同比是规模以上(年收入20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而随着企业盈利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情况的波动,部分营收规模降至规模以下的企业则被剔除了统计范围,而“累计同比”是按照可比口径计算,意味着可比口径下增速尚可,但大量退出统计范围的企业经营出现了恶化,背后代表着产业集中度的提升。

03

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对市场的影响

1、 改变了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

股权转让为市场供求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式,从转让方角度,大股东减持或股权转让作为市场的供给端;从受让方角度,国资接盘或者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市场新的需求端,而股权转让事件的大量发生使得微观股票供需出现了一些变化, 简而言之就是那些本来需要在二级市场抛售的股票被接盘方吸收,减少了二级市场的抛售压力。

(1) 化解强行平仓带来的卖盘压力

伴随“去杠杆”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融资难导致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来获得融资,但受市场波动,出现了大量股权质押风险,而大股东一旦资金链紧张就会导致股权质押风险实质性暴露,带动股价下跌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大股东的资金压力,而在外部资金无法驰援的压力下,寻求股权转让来化解股权质押危机成为了为数不多的方法之一,并且通过这样的方法化解危机具有几大好处: 第一,市场因股权质押风险带来的抛售压力减少;第二,新的接盘方可以给市场带来新的想象空间。

2018年股权转让一共518起,其中大股东质押比例为100%的共30起,质押比例超过50%的共232起。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公司质押比例的提高,大股东的质押比例也通道上移。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化解了部分质押风险,例如:

上市公司质押比例最高的为印纪传媒80.71%,其大股东质押比例为98.46%;2018年1月,印纪传媒控股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安信信托,以化解其面临解压的质押风险。

另一方面,地方国资接盘,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在“去杠杆”的大环境下,取得政府信用背书,方便企业融资。前文我们统计过,2018年民营企业转让给国有法人的股权转让事件共40起,大股东质押比例超过50%的35起。例如:

永清环保质押率为63.33%,大股东质押率为99.36%,其大股东通过向地方国资平台湖南金阳投资集团转让质押股权,一方面化解了部分股权质押风险同时并未改变公司大股东控股情况,另一方面为公司引入新的国有资本战略股东,从而优化和完善股东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提高公司资信等级。

(2) 减少因直接减持对股价的冲击

除了因为股权质押风险暴露带来的被迫转让,对于那些具有资金需求而需要减持的重要股东来说,在今年的市场环境下,相比于二级市场直接减持,股权转让可能是更优的选择。 从数据上来看,2016年总减持规模为2597亿元,而2018年减持规模仅为1735亿元,如果股东在股价下跌的情况下进行减持,或将造成股价进一步下跌, 因此股东不如将股权折价转让给实力较强的受让人,资本市场反而会给出想象空间,对于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能是双赢的局面。

2、 “无偿划转”激发国有企业活力

2018年7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改革方向,推进 “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建设,明确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从“管资产”向“管资本”方向转变。目的就是要打破政府--企业的两层架构,变成政府--资本运营平台--实体企业的三层架构组织形式,实现政企分离。

受益于考核机制的转变,今年以来国资运作活跃,国资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件明显增加。

总体上看,从2017年初至今,以国有法人为受让人的股权转让事件,股权转让市值和事件数量在逐步提高,尤其是在2018年7月份之后,国有法人受让的事件大幅提高,仅11月就有23起。国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事件也大幅提升。国企改革“两类公司”的实施使得大量无偿划转的出现,背后代表着国企改革“两类公司”政策的深入推进。

同时,自今年9月以来,多地政府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方案,各部委积极发声支持国企改革方案。

3、 为新一轮的并购重组行情蓄力

股权转让事件的大量发生有助于推动2019年中小市值行情。主要在于并购重组政策的放松的大背景下,2019年很可能是并购重组的大年,部分资方可能会寻求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地位。

今年以来,市场持续下调背景下部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暴露,为缓解流动性压力,政策回暖。其中关于并购重组松绑的政策短期内密集出台,并且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讲话中也多次明确表示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充分彰显出监管层对并购重组市场的鼓励与支持。

近期并购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支持上市公司在发新股份购买资产中通过价格调整机制保护公司利益;并购非金融类资产少数股权的,取消财务指标限制;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并购重组开通快速通道(小额快审、新增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放松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用途限制;缩短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时间期限;扩大并购重组参与主体范围(包括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对方涉及200人公司的明确经中介机构合规性核查后可以依法参与并购重组活动)。

在2018年中,涉及控制权变更的股权转让事件共87起,市值主要分布于10-50亿区间:国有受让事件分布较为分散,而非国有受让事件主要集中于10-50亿区间。主要是因为伴随并购重组政策的放松, 中小市值企业作为“壳”的价值被重新考虑,部分资方可能会通过股权转让寻求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地位。

04

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可能带来的投资机会

1、通过股权转让化解质押危机的公司可能迎来补涨

我们筛选了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大幅降低了质押比例的上市公司:

2、 更换实际控制人后可能面临主营业务的变化

我们整理了实控人变化后可能面临主营优化或者改变的上市公司:

3、 “两类公司”的实施带来的投资机会

受益“两类公司”改革,目前2家运营公司(诚通集团、中国国新)已经无偿划转了超过20家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帮助优化国有资本运营,或将大大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

(文章来源:招商策略研究)

『叁』 近年来的退市股票一览

一、ST吉恩、ST昆机
2018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终止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这两家公司因财务状况不佳,成为了2018年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下首批被淘汰的个股。
二、ST烯碳
2018年5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ST烯碳的上市地位。由于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ST烯碳自2017年7月6日起被暂停上市。ST烯碳是首只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触发终止上市的股票。
三、中弘股份
2018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中弘股份终止上市,并自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中弘股份成为A股市场上首个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四、长生生物
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的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疫苗,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包括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处罚款91亿元等。其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触发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规定。
五、上海普天
2019年4月9日,上海普天通过股东大会投票决定,是否主动撤回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A股和B股股票,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同日,有4家上海A股公司被终止上市,这些事件透露出证券市场严格监管的趋势。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进行任何投资之前,您应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性质和风险,并在详细了解和评估后,自行判断是否进行交易。

『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二、删除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借壳上市”修改为“重组上市”。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明确强制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及公开承诺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五、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证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各方联动的工作方案。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退市维稳工作有机纳入地方维稳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置安抚、解释疏导与纠纷处置等工作,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掌握媒体及市场各方的反应,并通过有理有据、务实高效的措施综合应对处理。要及时分析、研判退市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按照“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则,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七、本决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本决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伍』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
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4 —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 5 —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 6 —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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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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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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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 11 —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 12 —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13 —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
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
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 14 —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
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人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
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情况;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

『陆』 股票的注册制是啥意思呀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2016年3月1日,国务院对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将正式实施。



(6)2018年中国股票改革扩展阅读:

进展

2016年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表示,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研究论证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这也意味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暂缓施行。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将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