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居民企业之间转让股权缴纳所得税吗
一、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1.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行为,而这个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结果就是获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以其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
在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重点关注如下三点问题。
第一,允许扣除的股权成本为企业投资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有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出现股本溢价,计入了资本公积,那么对于被投资企业账面记载而言,其投资成本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本溢价”两部分,体现了资产计价的历史成本原则。对于这一点,可从《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得到印证: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可见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也应予以关注。
第二,股权转让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份额究竟能否在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问题,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在2008年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国税总局对这一问题的口径终于统一,并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中予以明确,即: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扣除。这一结论也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中论调一致,即: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包含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50万元,2010年A公司将M公司的100%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了B公司,则股权转让所得为:300—100=2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与股权转让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撤资或收回投资的情形,被投资企业累计留存收益视同其已经分配,按其减少实收资本的比例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上述按比例确认的股息所得,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从撤资所得的收入中予以扣除,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到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则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第三,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的币种换算问题。如果非居民企业初始投资时使用外币投入资本,那么应如何确认其股权转让所得呢?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此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也就是说应将转让价和成本价都换算为原投资时的币种,进而计算出股权转让所得,再换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美国某公司2006年1月投资100万美元,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资本到账当天的美元汇率为8.27。2012年1月,该美国公司将拥有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司,转让价款为827万人民币,于2012年1月15日支付。当天美元兑人民币汇报为6.36人民币。则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827/6.36-100)×6.36=191万人民币。可见,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能以人民币为换算基础,如上例中以人民币为基础计算的股权转让所得为:827-100×8.27=0,则没有体现因人民币升值所获得的收益部分。
2.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是确认收入实现的必要条件。
同时还需关注,如果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金额很大,能否分期确认计算企业所得税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予以明确,即: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所得税,而不得分期确认收入。上述所指“另有规定”例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财税[2009]59号)文所规范的特殊性税务重组可以递延5年纳税的情况。
3.如何确认扣除股权转让损失
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也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即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确认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接下来又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就是企业如果在损失发生年度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确认损失,那么在以后年度还可以确认该损失吗?对此问题,国税总局在2011年重新修订颁布的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以前年度的损失未能在当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然后再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情况调整,但追补确认年度不得超过5年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
说起企业重组,不得不提起国税总局的两部重头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以下简称59号文)以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以下仅就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事项作出分析。
1.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所指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2010年A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该项股权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
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则(1)A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00—100=2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且计税基础为300万;(3)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其计税基础为300万。
59号文中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延迟纳税义务,在股权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满足的条件有5点: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免除、减少或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 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以上5点体现出的思路就是:重组必须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不以短期持有股权获取利益为目的,且收购企业没有取得纳税必要资金。
上例按照特殊性税务重组处理:(1)A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根据59号文规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则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万。(3)又根据59号文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则B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100万。
2.特殊性重组中非股权支付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前所述,特殊性重组条件中有一点是股权支付比例的限制,即收购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但需要注意,此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按照一般重组模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要将支付对价分为两部分处理,股权支付部分作为特殊性重组,非股权支付部分作为一般性重组处理。
例如:B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100%股权的M公司,A公司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M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以30万元现金和定向增发的270万股权作为支付的对价,假设该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则税务处理如下:
(1)A对定向增发的270万对应的股权转让不予确认转让所得,B按100×90%=90万确认计税成本;
(2)对现金支付的30万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A确认股权增值所得为:(300—100)×10%=20万,B按20万确认计税成本;
3.非居民企业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需满足的条件
国家对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收购事项比较谨慎,因此在59号文中单独对涉及境内、境外间股权收购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作出规定,在满足前述5点条件的前提下,仍需满足以下三点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 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第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第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对此问题总结如下表:
(2)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时,税法否定特殊目的公司存在的规定
例如:境外A公司持有居民企业M公司100%股份,持股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09年将其以2000万元转让给某居民企业B公司,那么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1000万×10%=100万。而如果A公司在香港设立一个中间层公司,即:股权架构设计为A公司——中间层公司——M公司。那么A公司只需要将中间层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即可达到目的,而A公司转让中间层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中国没有征税权,因此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对于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避税的行为,从税收上予以否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94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❷ 企业买卖股票是否要收企业所得税
你问的如果是买卖的价差,则需要纳税,如果是分红,则比较复杂
你问的如果是买卖的价差,则需要纳税,如果是分红,则比较复杂
财税[2008]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别人哪里得了的
希望能够对你有一点点帮助
❸ 转让股票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转让股票收益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1、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3)居民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扩展阅读:
转让股票收益指标:
衡量股票投资收益水平的指标主要有股利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和拆股后持有期收益率等。
1、股利收益率
股利收益率,又称获利率,是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或红利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该收益率可用于计算已得的股利收益率,也可用于预测未来可能的股利收益率。
2、持有期收益率
持有期收益率指投资者持有股票期间的股息收入与买卖差价之和与股票买入价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股票没有到期日,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时间短则几天,长则数年,持有期收益率就是反映投资者在一定的持有期内的全部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占投资本金的比重。
持有期收益率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指标,但如果要将它与债券收益率、银行利率等其他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作比较,须注意时间的可比性,即要将持有期收益率转化为年率。
❹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交税吗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交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股权赠与在税务机关认为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也需要纳税。转让股权需要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六、
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❺ 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票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❻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交增值税吗
需要交
转让股权就是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份给另外一个人,这个是有偿的,要是无偿的也是要缴纳税费的,印花税是肯定有的,要是转让方还是自然人股东的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❼ 转让股票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需要交纳,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