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第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㈡ 限售期解禁前回避多久
解禁前避免多久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对于一些根本无法预测和判断的事情,恐惧是不可避免的。解禁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投资者看到形势稳定,判断下跌到合理位置,然后买入。但如果是不了解的人,就不要盲目的购买。
一、 股票解禁是什么意思?解禁要多久?
“股票解禁”有其字面意义,即上市公司或大股东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卖出本来是不能卖出的,可是在一定的期限后过后就可以出手了,“股票解禁”就是这个定义。“大小非”和“限售股”是解禁股票两个种类。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大小非是由于股改而产生的,限售股指的是公司增发的股份。一般就是在上市时间为一两年之后,因为,很多股票的解禁期就来了。新股限售解禁分为以下这几次:1.上市三个月后:新股网下申购的部分解禁2.上市一年后: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东解禁3.上市三年后:是股票大股东解禁。
二、 股权解禁好还是不好
如下所示:1.正常情况下,股票解禁是个坏消息。由于限售股的原始成本相对较低,限售股股东上市流通后可以随时卖出套现,给投资者造成心理压力,导致恐慌性抛售,股价也会相应下跌。2.但长期来看,由于股价最终会回归价值,会逐渐淡化解禁限售股的影响。3.在整个市场上,在解禁的时候无论是大非还是小非持股者都有套现的欲望,毕竟落袋为安。无论股价估值并不高,又或者是大家都知道它的成长性不好,未来预期比较差,操作大部分都是如此。
综上所述,如果要购买股票一定要了解一下行情,不要盲目的购买,不然会上当。并且股票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果没有资金来源的话就不要买股票了,避免出现亏损。买股票需要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㈢ 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㈣ 对于限售期到来之前的股票需要在解禁前回避,一般需提前多长时间
限售股解禁日:当限售股于某日到期时,该股原非流通股可自该日起上市交易。这个日期被称为“限售股解禁日”。
其次,补充几个常见的:
1.限量销售期”。这是限制流通的时间,即该股票的原非流通股从某一日期起取得上市流通权后,另一日期起一年内未上市流通不得转让。这个时期被称为“限售期”。原非流通股因此被称为“限售股”。
2.限制销售的条件”。股票上市交易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限售期”;二是“限价”。没有不卖股票的公司。
3.“限制销售价格”。承诺的不低于人民币/股的减持价格称为“限售价格”;关于这个价格,有一点需要注意,是否包含股改、除权、分红的因素。大部分都是随着股份和分红的转让而受到相应的除权处理。
扩展信息:
分析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我们推荐以下指标:
第一,大股东的类型。处于行业垄断地位、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大会将保持较高比例的股份,不会轻易套现。
此外,对于SASAC下辖的央企和地方重点国企,套现资金的归属、分配和使用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比如是否上缴社保基金,或者上缴一部分。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这些公司的股票不会形成较大的套现压力。
作为发起人,大部分民企投资人会专注于实业,而不是通过买壳或卖壳从事资本运作的投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大规模套现实现退出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大股东属于非发起人民营企业,擅长资本运作,有可能套现。
第二,业绩状况。业绩优秀或一般的上市公司中,限售股比例较低,或大股东勉强维持相对控股地位,限售股解禁后现金需求不大。对于业绩不佳或价值被高估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的股东退出意愿强烈。
第三,是否存在承诺套现价格和增持计划。上市公司承诺较高的现金价格,或者大股东承诺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现金的可能性也很低。所有限售股股东承诺减持仅是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他们不承诺更长的锁定期,就有强烈套现意愿的嫌疑。
来源:搜狗网络-限售股解禁
㈤ 上市公司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方如何确定如题 谢谢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 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同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另外,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到价款。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企业发行上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中关联法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上市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关联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前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㈥ 哪些股票要回避
商誉计提较多的个股
,是要回避的。。。商誉计提是要记入年度报告中的,对于那些有着较高商誉,特别是中小市值个股,一定要仔细地分析其财报。
因为商誉是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项,它是个即时值,不像利润表或者现金流量表中的项需要进行拆分计算。所以,若是现在看好某只个股,那么之前务必要看一眼它最新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值。
每逢年底,此类个股出现跌停甚至连续跌停的不在少数,一定要记得回避。
㈦ 国家队护盘是什么意思
国家队护盘和国家队入场是一个意思。
国家队护盘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每当市场出现暴跌,人气涣散的时候,这些国有企业的资金就会进入,以此来稳定投资者的信心,稳定证券市场的发展。
国家队资金是投资者的一种称谓,一般是指大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部门、社保基金、大型国企。如:中央汇金、中国财政部、银行资金、券商等。
一般情况下,国家队是不会随意护盘的,除非股市行情很糟糕、经济严重下滑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并且国家队进场或护盘都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保持资本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还有一种国家队护盘是国家政策上支撑,当国家宣布一个刺激股市的消息后,很多国有企业资金就会进入股市,所以常会听到:银行股护盘、券商护盘等。
拓展资料: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证券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
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它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过程用证券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现象,是投资者投资财产符号化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信用发达的一种标志和结果。
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最早表彰证券权利的基本方式是纸张,在专用的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来表示特定化的权利。
因此证券也被称为"书据"、"书证"。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前进,尤其是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证券的"无纸化",证券投资者已几乎不再拥有任何实物券形态的证券,其所持有的证券数量或者证券权利均相应地记载于投资者账户中。"证券有纸化"向"证券无纸化"的发展过程,揭示了现代证券概念与传统证券概念的巨大差异。
证券作为表彰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
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
3、证券是收益性权利凭证。
证券持有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这是证券持有人投资证券的直接动因。一方面,证券本身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反映了特定的财产权,证券持有人可通过行使该项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债券);
另一方面,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证券获得收益,如二级市场上的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证券持有人可通过差价而获得收益,尤其是投机收益。
4、证券是风险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风险性,表现为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或发行人的原因,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入,甚至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证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是相联系的。在实际的市场中,任何证券投资活动都存在着风险,完全回避风险的投资是不存在的。
㈧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是否需要回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㈨ 选股回避原则
股票选择好了,炒股也就成功了一半。为什么许多股民一开始就陷入失败的绝境?主要原因是没有选择好股票,结果是先天性不足,后天再怎么弥补,效果也不大。
有专家建议广大股民在选股时要参考一下 十回避 原则: 1、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股票;2、增发,配股,发债的那类股票;3、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公司股票;4、机构交叉持股,占流通盘20%以上的公司股票;5、重组没有实际内容的股票;6、送股转股后,效益的增长超不过股本扩张速度的股票;7、业绩的增长只因一些非经营性收益获得的股票;8、行业已出现拐点的股票;9、庄股问题股业绩差的股票;10、媒体咨询机构推荐的以及所谓的消息股。
每日炒股提醒
炒股最需要明白的就是 什么时候去购买什么股票? 不明白什么股票可买,不掌握什么时间去买,结果只能是一个:那就是悲惨的失败!
㈩ 股东大会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要回避吗
股东会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股东是否需要规避?暂作如下梳理:
一、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二、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他规定梳理如下: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4、《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5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5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出的规定,披露公司章程中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有关回避的规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声明”。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8.2.7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第10.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1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8.2.6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第11.8.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3.5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总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