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虽然都叫”所得税“,但是他们的计税原理和方式却大不相同。对于公司转让股权,还真不能简单地说成‘有股权转让所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是股权转让,个人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次计税并纳税的,每一次股权转让本身就是一次所得税计税行为。
而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的税种。
公司转让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是一项财产转让行为,其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列举的“财产转让收入”。
应当记入收入总额,对其转让的股权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当期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将拟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转让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B. 我们是国有企业,持有某家上市公司股票A,现在拟转让部份股票A,但是我们不控股,转的股数也不多,问是
这是必须的 国企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
C. 想购买准备上市的一个公司的原始股,该怎么操作
如果你没有绝对的把握最好别买,现在的原始股一般都是骗人的。
D. 公司转让股票怎么做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有可能在借方)
投资收益(有可能在借方)
借:投资收益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公司转让股票是指公司转让所持有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流通股票,通过转让股票,股权发生了转移。
E. 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股权转让或增资,应如何估值
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估值方法:
1、收益现值法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对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转让所得的确定和处理,在公司转让费用税务处理中位置重要,可以说是基础所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针对企业重组中发生的所有公司转让费用,企业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凭证,以证明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企业股权公司转让费用企业所得税税收监管的工作重点在公司转让费用性质判定、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等方面。由于目前对如何使税务机关及时或同步监管企业公司转让费用行为方面尚没有适合实际操作的办法和制度,多为事后发现处理,难免出现税收流失,因此制度和办法的及时建立健全是当务之急。其次,在公司转让费用反避税审查,尤其在价值评估方法的实际准确应用上,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应用能力较弱,因此,提高税务机关监管此类业务的能力是关键所在。再次,在相关政策表达上,特别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及未涵盖的领域,比如,复杂的公司转让费用案件如何进行审查与合理评估,需要及时明确,以方便执行。
F.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G. 上市公司拟收购公司能否转让股权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拟收购公司可以转让股权。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