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技巧 »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
扩展阅读
股票道恩科技千股千评 2024-11-26 11:42:17
华为中国芯片股票 2024-11-26 11:10:04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

发布时间: 2023-01-18 09:05:29

A. 挂牌转让股票是怎样规定的

对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B.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新三板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发生了什么变化?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在最小申报数量、结算方式、定价委托处理方式、单笔申报上限、接受申报时间、 行情信息和收盘价计算方式等发生变化。

2014年5月19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主要有什么变化?

1、最小申报数量

上线前: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30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线后: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结算方式

上线前: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上线后: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3、定价委托处理方式

上线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价委托不能成交。

上线后:收盘时自动匹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


4、单笔申报上限

上线前:无。

上线后:100万股。


5、接受申报时间

上线前:9:30-11:30 13:00-15:00。

上线后:9:15-11:30 13:00-15:00。


6、行情信息

上线前: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上线后: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等。

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
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
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
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
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
第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
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
1
(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
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
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
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
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
(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
(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
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
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条 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
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
2
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
业务。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对股份转让双方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向中国
结算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结算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
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
第十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全国
股转公司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
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
3
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
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第十二条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
股份转让双方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
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 3 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
第十四条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涉及以下情形
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
司和中国结算提交以下文件:
(一)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
让股份的,需提供挂牌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
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
4
所控制的,需提供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三)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或可免于履行全
面要约收购义务的,需提供无须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国有主体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
备案程序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
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需提供未能实
现特殊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中介机构意见;
(六)银行业、保险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
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七)证券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八)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
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临时委托中国结算保管转让
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
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股份过户完成后 3 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
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出有关
5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规定提
出的股份转让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
中国结算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收
费标准缴纳转让经手费,但是每笔转让的单个当事人的转让经
手费上限为 10 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
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应缴纳经手费。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相关收费规定缴纳
过户登记手续费,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相关主体在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过程中
如存在违反本细则或者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情形,全
国股转公司可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
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6

D. 新三板交易规则细则有哪些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规则:

1、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股东账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结算篇。与沪深股票类似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其作为共同对手方为股票转让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务;或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务。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转让方式有哪些如何委托交易?

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 暂未推出之一进行转让。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与沪深股票类似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买卖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主办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2.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3.股票转让实行“T+1”交易制度吗?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卖出股票后获得的资金当天可用于购买证券类资产但不可取现。

做市商买入的其担任做市商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4.股票申报数量有何要求?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5.股票转让计价单位是多少?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6. 股票转让是否存在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7.申报有效期是多少?

申报当日有效。

8.是否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全国股转系统目前暂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E.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
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前,应
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
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
让股份不存在限售、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证券查询业
务相关规定可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查询。
(二)申请人依据《细则》及本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
司现场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
认申请表》、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或转让双方代理人身份
1
证明、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
除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在
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
(三)对于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适用情形,且申请
文件基本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其转让确认申请。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中符
合条件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
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并向申
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
(五)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领取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
确认函,申请人持确认函至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
二、申请文件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
认申请表》(附件 1);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股份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转让双方、转让标的、转让数量
转让价格等基本要素。
股份转让双方涉及以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的产
2
品的,应由合伙企业、公司本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管理人未
在其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人应出具同
意本次转让的声明或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一并加盖公章;涉及其
他产品的,应由管理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于股份转让协议
中明确拟转让股份由产品持有,其中涉及在《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前设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的,可由委托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一方或双方涉及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的,或涉
及境内自然人且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股份转让协
议需要经过公证。
(三)中国结算出具的出让方股份持有证明文件;
持有证明文件应当盖有中国结算业务章,且查询日期距离
转让申请提交日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四)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要求见
附件 2);
(五)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的,申请人的权力机构就本次
转让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自然人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的,经公证的
配偶同意本次转让的声明(附件 5);
(七)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的,挂牌公司董
3
事会、律师事务所、负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中的任
意一方就本次转让未触发挂牌公司章程中的全面要约收购条件
出具的意见书(附件 6);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但
符合豁免要约情形的,可免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
让股份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本次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且不违反股份转让相关约定的证明文件(附件
7);
(九)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
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或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
包括:
1.因涉及国有主体而须取得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
批准或备案文件,或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
的证明文件;
2.因转让股份为银行、证券、保险等特定行业的挂牌公
司股份,根据有关行业的股东资格或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
而须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
3.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有关
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4
(十)属于《细则》第四条中可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
让业务的以下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供:
1.属于第(二)项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就转让双方是否
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转让双方中存在境外机构的,应由境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对境外机构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时应如实援引该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2.属于第(四)项情形的,(1)包含特殊条款的股份认
购协议或其他协议等法律文件;(2)中介机构就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3)主办券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因故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对变
更内容、变更原因及必要性的说明。
3.属于第(五)项情形的,行政机关就本次转让出具的
批准文件;属于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内部进行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出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抄报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
4.属于除第(四)项、第(五)项及做市库存股回售、转
售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的,若转让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5
每股净资产或协议签署日股票无收盘价的,挂牌公司持续督导
券商对本次转让定价方法、定价依据的合理性出具的专项意见;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其中转让协议、行政机关出
具的文件无法提交原件供全国股转公司留存的,应当同时携带
原件及申请人加盖骑缝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上述申请文件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
还应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
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在境外进行公证的,
相关公证文件需要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
驻外机构进行领事认证。
三、合规性确认
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以下要求进行合规性确认:
(一)所申请的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2.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其他组织;
3.受让方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4.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
法授权的代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转让股份的申请;
6
5.拟转让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等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
经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7.涉及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非上市
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且不符合豁免要约情
形的,应当已完成要约并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9.所申请的转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
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
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
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
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
(5)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
(6)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7
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履行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约定;挂牌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停牌期间,其契约型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出让其所
持股份等。
10.属于《细则》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情形、或前
述第 9 条中“三类股东”出让情形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
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下限;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无
收盘价的,应当以最近一次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为参考,合理确定转让
价格。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所申请的转让应不存在以下情形:
1.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2.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
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转让双方或其中一方处于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状态;
4.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或者存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情形;
8
5.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关于增持、减持及限售等公
开承诺;
6.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 6 个月且无行政批
准等特殊情形的;
对于需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反馈意
见,申请人应及时按照反馈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
反馈意见 3 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
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确认意见,并向
申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
四、缴费
申请人应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后及
时缴纳转让经手费,并向我司提供增值税纳税人信息(附件
8)。
缴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
五、领取确认函
申请人完成缴费并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到账后,领取确认
9
函。
确认函的有效期为 2 个月,申请人逾期未前往中国结算办
理过户登记的,应当重新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确认函中载明的转让股份数量一次性办
理过户登记。涉及多个出让方或受让方的,全部出让方和受让
方应当同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一次性完成过户登记。转让
双方未完成过户登记前,任意一方受到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
律监管措施的,中国结算不再办理其过户登记手续。
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特定事项协议转
让公开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转让价格、转让
数量、转让原因等。
六、其他
接收时间:每个交易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5:00
接收部门:全国股转公司交易运行部
联系方式:400-626-3333
业务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指南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10
确认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要求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模板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5.配偶同意转让声明模板
6.全面要约收购情况说明模板
7.董事会证明文件模板
8. 增值税纳税人信息采集表
11
附件 1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
申请股份转让情形
□挂牌公司收购 □股东权益变动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履行
□行政划转 □其他
申请
转让
股份
情况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总股本 (万股) 每股转让价格 (元)
拟转让股份数量 (股) 本次转让总价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协议签署日前收盘价/当
日最低成交价
/
拟转让股份限售状态 □无限售 □全部限售 □部分限售(限售 股)
申请
人基
本情



人( 股



人)
名称
实体性质
□挂牌公司(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境外主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产品 □其他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次变动前直接持股
比例
本次变动后直接持股比




名称
实体性质
□境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境外主体
□产品 □其他
是否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是 □否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次变动前直接持股
比例
本次变动后直接持股比

12
申请
人承
诺与
签章
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承诺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确认及承诺以下事项:
1、申请人是否已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变动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
相关公告日期:
2、申请人是否处于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状态 □是 □否
3、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
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是 □否
4、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情形 □是 □否
5、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违背转让双方作出的公开承诺 □是 □否
6、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违反限售及挂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是 □否
7、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仍然不能够消除的法律障碍 □是 □否
8、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是 □否
若属于,配偶是否已同意本次转让(不属于则无需勾选) □是 □否
9、拟转让股份是否为此前 3 个月内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受让的股份 □是 □否
10、协议签署日距申请日是否间隔超过 6 个月 □是 □否
出让人(签章) 受让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本表格含正反两页,由转让双方填写,并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产品类申请人填写的名称及注册号码应当与开户信息保持一致;
3.自然人签章处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不得使用名章代替;法人、其他组
织签章应包含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13
4.转让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后,相关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申请人需撤销该转
让申请,撤销 1 个月后方可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
申请。
14
附件 2
身份证明文件要求
一、境内法人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境内自然人
1.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
3.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
办)。
三、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
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下:
1.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管理人登记基本情况的全屏打印
(加盖管理人公章);
2.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基金产品公示信息打印(加盖管
理人公章);
3.管理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
4.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身份证明文件参照前
述要求提供。
以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
应当依据境内法人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依据前述
要求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备案材料。
四、境外法人
1.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
15
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
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
2.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关于协议签署以及业务
办理的授权);
3.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
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4.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境外自然人
1.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
份证或者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
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香港永久性
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
3.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
办)。
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
权授权的证明文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外国(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要经过我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
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该国(地区)外交
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
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
证。
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
的相关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
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澳门政府公证部
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
(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16
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
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
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申请人还
应当提交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
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境外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
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和境内公证。
以上经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应当在
完成认证或公证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
17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参考格式)
兹 证 明 , XXX ( 身 份 证 号 :
XXXXXXXXXXXXXXXXXX)在本公司/XXX 公司担任
XXX 职务,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XXX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合伙企业参照此格式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机构时,应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证明书,并需同时加盖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
章。
18
附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考格式)
兹 授 权 XXX ( 身 份 证 号 :
XXXXXXXXXXXXXXXXXX)代表 XXX 公司前往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将本公司持有的
XXX 公司(证券代码:XXXXXX)的 XXX 股股份以 X 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 XXX 的确认手续。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XXX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合伙企业参照此格式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
托书。
19
附件 5
关于同意 XXX 转让 XX 股份的声明
(参考格式)
声明人:
身份证号:
本 人 与 XXX ( 身 份 证 号 :
XXXXXXXXXXXXXXXXXX)系夫妻关系。
本人知悉并同意 XXX 将其名下持有的 XX 公司(证券
代码:XXXXXX)的 XXX 股股份以 X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
XXX。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声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本声明应当进行公证,但配偶持结婚证原件一同至
现场提交材料的除外;
2.若配偶一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可无需出具本声明;
其中,配偶未持结婚证原件一同至现场的,转让协议中的
配偶签字需公证。
20
附件 6
关于全面要约收购的说明
(参考格式)
1.【公司章程】
简要陈述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全面要约收购
的约定情况。若公司章程中包括相关条款,应对触发条件
豁免条件进行列示;若公司章程中未作约定,说明未做约
定即可。
2.【转让基本情况】
简要陈述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包括转让双方及转让
数量,并对其中涉及触发条件的要素进行陈述。例如,若
触发条件为持股比例,应陈述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股比例。
3.【结论】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明确本
次转让是否触发全面要约收购;若触发,明确是否符合相
关豁免要求并做说明。
XXX(挂牌公司董事会、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任
一)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21
附件 7
XXX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XX 股份
转让的证明文件
(参考格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对 XX 的转让进行了确认,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转让基本情况说明
针对本次转让中具有(或曾具有)挂牌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转出方 XX,介绍其当前身份状态
及转让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次转让的确认结果
确认转出方的本次转让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
限售规定。简要陈述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售的相关规定,并
确认此次转让是否违反该规定。
转出方的本次转让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或违反与挂
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等的相关约定。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22
附件 8<

F. 上海股交所挂牌费多少钱

股票的过户费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印花税(国家税,全国统一)、过户费(仅上海交易所的股票收取)、交易佣金(证监会规定不高于3‰每个券商的营业部会有所不同)。

这三个部分只有印花税是固定的,只有在卖出股票的时候收取,而在买入股票的时候不收取;过户费仅限上海股票收取,买入和卖出股票都要支付交易佣金也是买入卖出都要支付,但是不同的证券公司该佣金是不同的,还可以同证券公司进行商谈。

上海每1000股收取1元的过户费。

不足1元时收1元.深圳不收过户费。

上海委托费5元(按每笔收费)。

G.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有何要求

根据《办理指引》第十条,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外,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应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
根据《违约处置通知》第四点,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
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H.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怎么核算价格

股份转让核算价格方法:协商价法,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出资额法,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净资产价法,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评估价法,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