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股上市什么时候卖最合适
1、如果是科创板,上市第一天没有涨跌幅限制,按A股市场的炒作情况,绝大部分个股往往第一天就达到这只股票的最高点,然后从第二天开始便进入漫长的跌途了,股价最高点出现的时间往往在十点至十点半左右。
因此,第一天的这个时间段要准确把握,尽量卖在高点。如果是上证或中小板新股,由于有涨跌幅限制,绝大多数个股头一天往往不太适合卖出,要看新股盘子大小,盘子大的银行股。
券商及其他一些盘子相对大,中签率高的,开盘第二天及以后几天要时刻关注封单的多少,如果封单很少了,就要马上卖出。
2、一些盘子较小,中签率很低的新股,往往能连续五六个甚至十多个涨停,也需要在感觉涨幅不小的情况下时刻盯盘,封单不多时马上卖出。创业板新股的卖出情况和科创板应该有点类似。
因为创业板已经实行注册制了,如果新股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话,也应该在第一天的高点卖出。
而且,创业板新股上市首五个交易日的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是有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上涨或下跌达到30%或者60%的,各停牌10
拓展资料:
股票是一种由股份制有限公司签发的用以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表明股票的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部分资本拥有所有权。由于股票包含有经济利益,且可以上市流通转让,股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投资者一般在证券经纪公司开户交易。
常见的股票分析指标为MACD KDJ RSI等指标,主要用于股市及标的的分析与研判。
开盘价:以竞价阶段第一笔交易价格为开盘价,如果没有成交,以前一日收盘价为开盘价。
收盘价:指每天成交中最后一笔股票的价格,也就是收盘价格。
最高价:是指当日所成交的价格中的最高价位。有时最高价只有一笔,有时也不止一笔。
最低价:是指当日所成交的价格中的最低价位。有时最低价只有一笔,有时也不止一笔。
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
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股
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有两种权利:
a.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⑵ 公司上市后原始股什么时候可以卖出
公司上市后原始股在一年后可以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原始股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可以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⑶ 上市公司定增的股票多长时间可以卖
1、如果是定向增发的股票,通常约定的是:从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可以上市(卖)
2、也有一些的约定解禁日期会更长,比如24个月等,所以要看具体发行时的公告情况
3、如果只是一般的增发,那么发行之后就可以上市流通
⑷ 股票买入后要多久时间能卖出
法律分析:国家股市实行的T+1制度,当天买入的股票要等第二天才能卖出。T+1是一种股票交易制度,即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T”指交易登记日,“T+1”指登记日的次日。
法律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