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国家不能查清私募基金钱去了何处
本报讯 (记者 曾欢) 继“带头大哥被捕”后,有关“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启动清查违规私募工作”的传闻,在证券市场激起千层浪。不过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到目前为止相关监管部门并未开展所谓的清查私募基金工作。
清查行动只是传闻
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上的一只不可忽视的“主力部队”。据中央财经大学的调研显示,目前国内私募基金资金规模测估在8600亿~12000亿元。但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上的漏洞,目前至今无法得到“正规军”的名分。
自“带头大哥”事件曝光后,证券市场上一些“非法经营活动”,开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介绍,目前最为常见的几种形式包括:非法证券咨询,即个别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和个人,非法开展证券咨询业务,骗取咨询费;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一些不法分子诈骗投资者钱财。此外,甚至还有通过电话、网站等渠道招聘股票操盘手,高息招揽客户并向其提供融资,从事代客理财业务,这使得非法融资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结合在一起。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如何界定私募基金违规比较困难。而从职能上讲,如果有公安部门介入,应该只是针对非法的证券活动。该人士表示,事实上,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并建立起包括公安部门等多个部门参加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因此,不了解情况的人士容易将“打非”与所谓“私募基金清理”混为一谈。
私募基金市场巨大
尽管私募目前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仍表示,中国应该更多地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市场人士认为:作为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这要求我国的立法机构和证监部门正确地对待私募基金,尽快制定出相关法律,将私募基金向有利于资本市场发展的方向引导。
在国际市场中,私募基金一直是重要的投资主体,如国际知名的老虎基金、量子基金等。查非法私募基金,不能把所有的私募一棍子打死。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专家卫战胜认为:中国正在失去看不见的国际竞争力,正在丧失一些潜在的发展机会。解决这一问题有很多途径,而建立健康的、和国际接轨的中国私募股本市场无疑是这些途径中比较重要和卓有成效的一个。
据了解,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㈡ 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手段
(1)口头虚假承诺高收益。 这些机构或个人声称已帮助客户取得百分之几百的收益,只要投资者加入必定会有高收益。他们通常从劳动市场招聘业务员,经过统一培训,抓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不深入,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急于赚钱或弥补亏损的心理劝诱投资者。这些机构的业务员按照所拉客户数目和金额进行收入提成,一般都会极力蛊惑投资者。 (2)自称有强大的证券分析师队伍。 据了解,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一般只有十来万元,不但没有合法的执业投资咨询分析师,还利用网站或其他合法机构的研究报告提供给投资者,骗取咨询费。 (3)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 有的根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的机构和个人,租用居民楼等场所,非法开展证券咨询活动。 (4)假冒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招揽业务。 个别机构和个人甚至冒充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欺骗投资者,招揽投资咨询业务,不仅属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还涉嫌诈骗。 (5)不提供固定电话和经营地址。 为逃避打击和监管,这些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仅提供手机或 小灵通号码,或者只在网上办理业务,公司无具体经营地址,或经营地址与其工商注册不一致。 (6)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书面材料。 为了逃避责任追究,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也不开具发票。 (7)要求投资者将“咨询费”等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而其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 股票活动则有如下特点: (1)利用联谊会、推介会、朋友介绍、传销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 (2)许诺为投资者办理股权托管卡,甚至承诺非法为投资者办理境外证券开户及资金汇出境外业务,欺骗性极强,投资者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3)编造未上市公司虚假经营业绩和丰厚的投资回报,许诺公司即将上市。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据有关部门介绍,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㈢ 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权行为的刑民界限是什么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其股权可自由对外出让,但是如果对外出让股权引起公司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发行股票罪属于刑法中的行政犯又称法定犯,即违反国家行政经济管理法规达到一定程度,需要进行刑事评价的行为。根据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责任。另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在50万以上,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造成恶劣影响,予以追诉。【法律依据】: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第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广播、电话、说明会、公开劝诱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㈣ 个人贩卖什么构成非法经营罪
贩卖烟叶。
1、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第225条第3款)。
2、经营非法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其他较重犯罪的除外),情节严重的。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非法经营食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7、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非法使用POS机。(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1、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此应适用第225条第1项)。
12、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成立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3、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剂。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4、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5、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6、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17、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8、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
㈤ ,有人把他的股票账号密码给我,让我帮他买股票,这个对我有风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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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风险提示篇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哪些
你好,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㈦ 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买卖股票吗
不可以,股票都没有发行,怎么买卖。里面的股权是可以交易的,相当于买到原始股了。
㈧ 个人为非法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理销售业务,注册设立公司,是否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法》,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非法从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理销售业务,注册设立公司,而公司成立后,除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外,再无其他任何经营行为,因此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㈨ 公司不能上市购买原始股会有什么后果
购买不能上市的原始股的后果:
1、如果公司发展得好,每年能分到不错的红利,那也算一笔不错的投资。
2、公司发展一般,不能A股上市,但可以在“新三板”或是“股权交易中心”上市,一样可以转让套现。只要原始股的入股价格不要太高,应该还是有赚的。
3、公司发展得不好,新三板之类也没有指望,分红也红不出,甚至亏损,那就砸在手里。最严重的就是颗粒无收,这种事情以前也出现过不少。
(9)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原始股的认购
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原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