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对赌股权不注销的后果是什么
1、公司法人和股东,不能在工商局5年内在当股东或者法人注册新公司。
2、股东或者法人到税务部门登记自己相关名下的公司时,税务局将不会给你进行税务登记,就不用说后期申请报税、购买发票等。
3、影响贷款、出国、离境等。
『贰』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法律依据:我国对对赌协议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叁』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其实,这些年热衷“对赌协议”的明星数不胜数,像冯小刚、张国立等至今为止都还在为对赌而奔波。
那么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呢?
我们先来理解下它的来源和含义:“对赌协议”最早是从西方开始的,全称叫做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过来就是“估值调整机制”,只是对赌协议这个词比较形象,我们也就一直用着。
说白了,它和期权有点类似,都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对未来进行一种标的的约定,达到了标的规定,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没达到规定,投资方行使另外一种相应的权利。
答案是有的。
首先,现行《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均未明确禁止公司在股权上存在对赌安排。
但是,也有些限制。比如上交所和证监会都有规定,企业在申请上市之前必须清理完所有的对赌协议,否则原则上不以通过。还有2020年6月起草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中,便拟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
『肆』 老板与员工业绩对赌协议模板
投资方:甲方
融资方:乙方
签订时间:
主要内容:xxxx至xxxx年,如果甲方的xxxxxxxx低于xx%,以xxx为首的乙方管理层要向甲方赔偿xxxx万股乙方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甲方将对乙方股票赠予以xxx为首的乙方管理团队。
对赌协议的表现形式:
1、现金补偿型。即未达到对赌目标融资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反之,投资方给予融资方一定的现金奖励。
2、股权调整型。即融资方未达到对赌目标时,目标公司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投资方甚至会取代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反之,投资方则以此形式转让一部分股权给融资方。
3、股权回购型。即当目标企业未实现对赌目标,融资方返还投资方的投资款再加上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投资方的股份,以使投资方退出。
4、特殊表现型。当融资方企业未能实现约定的事项时,投资方的股权将转变为优先股、董事会一票否决权、超比例表决权等特殊权利。
对赌协议的意义:
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资方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和确保机制。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伍』 员工业绩对赌是否合法
一、正面回答
合法的。业绩达成目标奖金翻倍,业绩完不成本金归公司所有,这样是合法的。业绩不光是个人挂钩还要和组员挂钩和团队挂钩光自己完成了也没有用,完不成的人扣的钱给赢的人发奖金。
二、分析
业绩对赌一般是指股权投资方对公司业绩增长提出了要求,大股东对此进行了承诺,承诺业绩达不到预期时,由大股东就业绩目标和实际业绩之间的差额按商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以现金或等值股权补偿给投资方。对赌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三、业绩对赌完成不了怎么办?
疫情带来的冲击,可能给某些融资方的业绩达成带来影响。但这种影响是不是构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免责事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来说,融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延期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陆』 公司与员工对赌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作为劳动者,领取工资的对价是付出劳动本身,劳动者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负责。将业绩与劳动者收入挂钩的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对赌协议不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柒』 公司要求员工交对赌金合法吗
不合法。作为劳动者,领取工资的对价是付出劳动本身,劳动者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负责。将业绩与劳动者收入挂钩的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对赌协议不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
一、对赌协议不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目标公司主张对赌协议无效
目标公司在对赌失败后,其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理由主要概括如下。
1、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投资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后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一的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2、对赌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条款具有保底性质,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投资方设定的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价款加上固定的回报率计算实际利息,构成事实上的保底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保底条款违背了投资领域的风险共担原则,因此对赌协议无效。
3、对赌条款损害了目标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赌协议中关于目标企业对回购股权或支付现金补偿承担责任的约定,使得投资方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目标企业的经营业绩,实质上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对赌条款无效。
4、对赌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为股东对赌失败后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属无效。《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及控股股东关于目标公司对股权回购价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或对现金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并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因此该约定无效。
三、投资方认为对赌协议有效
实践中,投资方主张对赌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概括如下。
1、对赌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赌协议的签署是在投资方实现投资收益和管理者寻求低成本融资的共同目标下,经过各方多次激烈谈判和细致周密的尽职调查,在对公司股权估值、投资额、投资期限、退出方式和估值调整责任等诸多事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的,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对赌协议符合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对赌协议中约定的现金补偿条款是在投资方不掌控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前景不确定、签约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的。投资方以远高于注册资本的对价获得股权,由于在增资时投资方无法准确地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估值,投资方所获取的股权与付出的对价严重不对等,因此,约定在目标公司未实现预期利润或未达到目标时,对所占股权溢价款部分进行返还,可以确保投资人的投资与其所获得的股权估值相匹配,符合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3、对赌协议的实质可以理解为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的高溢价增资部分系附条件归属于目标公司,当条件未成就时,目标公司以现金补偿的方式退还溢价增资部分。投资方认购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票面金额,另一部分是溢价部分。但只有在对赌协议履行后才能确定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例如,投资方以3000万元对目标企业增资获取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所对应的股权,投资方认购股权的发行价格包括两部分:6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属于履行确定的出资义务;2400万元附条件归入资本公积,属于附条件的出资义务,即在对赌目标实现时,完全归属于目标公司,未实现对赌目标时,在现金补偿款额度范围内的返回给投资方,扣除现金补偿款后归属于目标公司。
4、在溢价增资的额度内对投资方进行补偿不损害目标公司、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由于股权的价值本质是对目标公司未来盈利的估值,这一估值在投资时并不准确,会出现估值过高和过低的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对赌目标是否实现对估值进行调整。例如,投资方以3000万元换取注册资本600万元的股权,股本溢价达400%,2400万附条件计入资本公积。2400万元系附条件归属公司所有。如果未实现对赌目标,对股权的价值进行重新调整,2400万元不转为公司所有,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实现对赌目标,投资方获取的股权的价值不存在调整的问题,溢价增资部分2400万元确定归属于目标公司,则公司、公司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均受益,所以在溢价增资的额度内进行现金补偿并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捌』 上市公司对赌完成时会怎么操作股票
上市公司对赌完成时。按照股票市场价格买卖操作即可。
『玖』 业绩对赌完,股票会涨吗
不一定,有可能涨,
这是虎年的首份文章,我们聊聊爱旭股份的业绩对赌。
先说说结论,爱旭股份由于实质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对赌失败,可能会导致实质控制人8亿股注销,总股数将由原来的20亿降至12亿。假设市值不变前提下,估计每股价值提升40%左右。
1 爱旭股份业绩对赌协议的来龙去脉
爱旭股份的前身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梅”),主营业务为房地产。2019年,爱旭通过借壳上市,上海新梅改名为爱旭股份。公司从房地产行业转型为光伏行业,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爱旭借壳上市的方式是通过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方式进行实施。爱旭借壳上市的操作如下:
置出资产(卖出原上海新梅部分资产)5.17亿元;
置入资产(买入爱旭科技,经营实体)58.85亿元;
差价53.68 亿元由上海新梅以发行股份138,350.515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3.88元/股,向爱旭科技的全体股东购买。
上述操作实施后,爱旭科技的实质控制人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1.22%的股权,陈刚成为了上海新梅的实质控制人。“上海新梅”由此改名“爱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