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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低券商占多少责任

发布时间: 2023-01-11 02:41:18

❶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与股票的关系

首先成为 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以上 连续三年盈利 通过证券公司对该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 合格上报证监会审批 批了 通过证券公司发行上市 达到融资目的.

❷ 买的股票退市,证券公司有责任吗

买的股票退市,证券公司有没有责任,这要看具体情况,若是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导致退市,证券公司没有责任,股票投资者不能获得补偿。若是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导致退市的,投资者能够获得部分补偿,这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会默认投资者为诉讼代表人

❸ 证券公司经纪人代客操作股票导致客户亏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是这样的,因为从业人员是不能够买卖股票,该经纪人已经违反该条。承担其中的损失只是一部分,最重要的是该经纪人很可能被证监会列为禁入者。被该证券公司辞退

❹ 投资者根据证劵公司提供的指令买入和卖出股票发生亏损,证券公司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吗

证券公司提供的所谓指令,实际是股市信息,买卖股票是股民自己决定的,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
至于基金,其经理是散户的代理人,进行买卖交易,有责任判断信息的真伪,保护散户的利益。。。

❺ 杠杆股民股票下跌被券商强平仓,券商平不了仓继续下跌亏本归谁

这个亏损当然是算投资者的,不可能算券商公司的亏损。

理由非常简单,券商公司按照规定,达到强制平仓线,要么继续补充抵押,要么券商公司按照强制平仓价格进行卖出。

但遇到特殊情况之下,连续一字跌停的股票,券商公司按照规定进行挂单平仓了,但排队卖不出去,这个责任由投资者承担,不会由券商公司来承担这个亏损,亏损肯定算投资者的。

个人投资者们杠杆炒股也是一样的道理,到了强制平仓线,强制平仓卖不出去,由于股价继续下跌,资产继续缩水,这个亏损同样是有个人投资者负责,只能自认倒霉吧。

总之建议大家,一定要理性炒股,远离杠杆资金炒股,千不该万不该就是借钱炒股,杠杆炒股。一定要闲钱炒股,只要闲钱炒股不管怎么样都是亏不完,更不会出现负债的现象。

❻ 股市低迷对证券公司有哪些影响

上市券商9月份经营情况已全部披露,三季度业绩预告也正在陆续出炉,整体表现欠佳。

据统计,前三季度17家上市券商营收共计342.5亿元,累计净利润为138.06亿元。具体来说,9月份延续了8月份以来的业绩下滑趋势,经营情形尤其惨淡,全部17家上市券商9月份营收为13.8亿元,共亏损了1.96亿元,包括长江证券、西南证券、广发证券等大中型券商在内的9家券商均出现亏损。

在板块整体弱势之下,行业竞争更显激烈,大中型券商通过实施再融资、业务转型等,加紧“攻城略地”的步伐,中小型券商则通过联合重组以及在金融行业内横向渗透等方式,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

业绩不佳:

主要受累于经纪自营业务

今年以来尤其是第三季度证券二级市场受外部环境影响持续低迷,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了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同比减少。大部分券商表示,这是公司业绩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

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二级市场股票成交量价齐跌,成交量为2.69万亿股,成交金额为34.63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12%和0.74%。各大券商的股基成交额在7月份出现短暂的提升后,随即出现了下滑。

今年上半年发展势头较猛的广发证券9月份营收缩减为1.7亿元,亏损7520万元,今年最高时单月营收曾达7亿元。其三季度业绩快报表示,2011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下跌均超过30%,主要原因是受股市低迷、股指下跌的影响;公司累计营收同比下降29.39%,主要是由于前三季度股票基金交易总额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小幅下降,市场的激烈竞争又导致佣金费率同比下滑,影响了公司经纪业务收入的增长;同时股指整体呈震荡下降态势,第三季度加速下行,对公司自营业务也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国元证券也解释称前三季度业务收入同比下降较多的主要原因是,证券市场持续调整,证券交易量和佣金水平较低,公司经纪业务实现收入同比减少;另一个主要原因则是,由于受欧债危机等影响,香港证券市场下跌幅度较大,国元(香港)公司业绩由盈转亏。

机构纷纷调低对上市券商今年业绩的预期。截至10月9日,已有23家机构对行业龙头中信证券今年业绩作出预测,平均的预测净利润为77.79亿元,平均的预测摊薄每股收益为0.7110元。据此,其2011年度净利润相比上年将下滑31.23%。截至10月15日,共有13家机构对华泰证券今年业绩作出预测,平均预测净利润为30.39亿元,相比上年将下滑11.27%。

估值见底:

有望率先受益于反弹行情

虽然多数分析师认为,券商行业今年业绩下降几成定局,但近期不少机构分析认为,第四季度上市券商的行情走势仍然存在出现转机的可能。

高盛高华分析师认为,流动性状况改善推动A股交易额反弹,通胀压力缓和、风险偏好改善,以及短期内行业不利政策较少从而促使杠杆率略高的新业务推出等,将是第四季度推动券商板块好转的关键因素。

“券商股往往是在市场大跌过后反弹行情中的风向标和领头羊。”有关机构分析师指出。这是因为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券商股的业绩与股票市场的走势高度相关,只要市场翻转,券商股的业绩急剧提高,券商股一般要上涨。

国泰君安10日发布证券行业周报称,在市场反弹预期增强以及新三板、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松绑的预期明朗的背景下,券商股尤其是大券商股仍可跑赢市场。其17日进一步表示,券商股的配置良机已经到来,市场一旦反弹,券商股弹性将充分显现,维持行业“增持”评级。海通证券18日发布证券行业周报也表示,上周沪深300指数上涨2.81%,而券商板块上涨8.21%,跑赢大盘,参股券商上涨4.98%,同样强于大盘。

细分来看,在目前波动性较大、前景不明朗的市场环境下,一些机构分析认为,创新能力更强、估值优势明显的大券商,继续取得超额收益的概率将更大,适合稳健投资者予以配置。

并购重组:

竞争水平提升显积极迹象

正如业内普遍预计的那样,随着证券传统业务竞争的加剧,大力扩充净资本以及积极发展创新业务成为目前券商努力的最主要两个方向。

我国监管层对券商建立的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净资本规模对券商的影响,深刻地体现在其各项业务的规模拓展以及创新业务的申请推进过程中。

本月初,中信证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正式挂牌,融资约132亿港元,成为首家成功实施A+H股融资的券商,在有效补充净资本的同时,迈出了谋求国际化之路的重要一步。

除了业界比较普遍地通过IPO或定向增发来扩充净资本外,中小券商则开始踏上并购重组的壮大之路。

目前,西南证券吸收合并国都证券的资产重组工作正在进展中。据宏源证券分析师介绍,此次吸收合并代价不菲,但对于西南证券提升自身竞争力具有多重功用。

据分析,吸收合并后,西南证券的净资本排名将大幅上升,从而在未来资本消耗型的券商行业竞争格局中获得竞争优势。数据显示,2010年国都证券净资本为53亿元,西南证券净资本为91亿元,合并后其净资本排名将从第13位上升至第6位。在上市券商中,净资本规模将仅次于光大证券排名第5位。双方合并后其营业部在区域上具有互补性,西南证券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扩大,布局更为广泛。

“并购重组的出现是行业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券商做大做强、行业集中度提升的积极迹象。”业内分析人士指出,“现在券商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传统业务利润微薄,难以为继,创新业务又没有顶上来,激烈的行业竞争也在‘逼迫’券商抓紧求变求新。下一步,遵循市场规律的强强联合、中中联合或者‘大鱼吃小鱼’,可能会越来越多见,最终也将有利于实力券商集中资源做大做强,从而提高券商全行业竞争力。”

❼ 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指导你买股票亏了怎么办,承担责任吗

股票有风险,入市需警慎。相信不会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动指导你买股票吧?即使工作人员主动指导你买股票,买或者不买决定权在你手上,所以,买股票亏了,是自己的责任而不是人家指导的责任。

❽ 股民应承担什么责任

证券商应对股民承担法律责任

“苏三山”一案是目前股票交易中的一个典型,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现行的股票市场中,股民与证券商之间发生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下面针对本案,就证券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从律师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一、 证券商应当能预见到其发布信息的法律后果,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经过几年发展,已形成诸多的市场操作规范,但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涉足证券市场的人员日益增多,而其中的证券从业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较高,投资股民的素质相对较低,他们对投资的风险预测、投资的对象、时机的选择、股票的价格等均缺乏比较专业化的知识,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投资股民对证券商的依赖性;由于证券商处于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中介地位,在大多数投资股民的眼里,证券商发布的任何上市公司信息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信息会左右股票市场的行情,这又导致了股民在主观上对证券商的依赖性。因此,鉴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证券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决定股民的投资选择,其公开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可能成为股民进行投资的依据,证券商与股民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依赖关系,因此证券商在决定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时,应当能预见到这种信息公之于众之后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证券商行到“苏三山”股票被收购的信息传真后,将此传真复印给其大户、中户室股民。众所周知,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大户、中户在操纵股票市场,股民均是看着大户、中户来进行买卖的。本案原告的两股民正是根据证券商的传真买进“苏三山”股票的,证券商对此应当能够预见。既然属于事先能够预见,而又实施了其行为,放任其结果的发生,这说明证券商有主观上的过错,就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承担法律责任原则。
二、 证券商传播虚假信息,已对股民的投资构成严重误导,应对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证券商公布信息之后,次日又向社会公众发布了辟谣的信息。其公布的信息确系虚假,同时这种虚假的信息已经错误地导致了股民的投资,并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证券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 通过阅读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我们不能肯定本案帮告与被告证券商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本案原告是否在被告处开户并委托其进行交易。如果双方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有开户合约书,双方尚可以据此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投资股民应不断提高股票投资方面的素质,正确地决定自己的投资选择;证券商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应使其行为更加规范化,保障证券市场中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顺畅动作。

(原载《中国律师报》1994年8月9日)

上为一关于股民的案件的解说,各种是非的不准确消息,误导股民要承担法律责任!

❾ 股票交易中最低佣金5元 对于这5元 券商和证监会各分多少

万分之五?佣金是券商收取的,要缴税。至于证监会跟券商的关系,官与商的关系。

❿ 融资融券股票平仓平不出去的是客户的责任还是券商的责任

责任肯定是在客户,因为股票是客户购买的,券商只是负责出借资金,平仓的时候清不出去,后续的损失还是需要客户来偿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