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苏超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江苏超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2018-06-2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凤翔北路19号305室。
江苏超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213MA1WR02242,企业法人相丹,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苏超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知识产权服务;通讯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不含诉讼代理及辩护业务);专业化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江苏超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Ⅱ 深圳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08月06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母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商标设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项目)等。
法定代表人:母洪
成立时间:2008-08-06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0354454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03号爱地大厦东座1401房
Ⅲ 超凡知识产权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2002年,是一站式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专业提供商。经过十八年的发展与积累沉淀,超凡在北京、成都、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名古屋等近20个国内外大中型城市设立了30余家知识产权服务分支机构。
超凡拥有各技术领域专业人士共497人,其中检索咨询师108人,专利代理师343人;在诉讼/商标领域,超凡拥有律师/商标代理人260余人;拥有博士19人,硕士335人。
在作业交付方面,超凡交付团队以最小作业单元为依托,通过WBS标准交付体系,以及自主研发的专利质量排查系统、形审助手等系统,开展多节点独立质检管控,保障高质量的作业与交付。
(3)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86.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2521.9万件,平均每4.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85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324件,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484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8319件。共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2288件、林业植物新品种439件。作品著作权登记270.2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48.4万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报告及数据显示,中国在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提升至第14位,较2018年上升3位,稳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2019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5.9万件,跃居世界第一;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6339件,位列全球第三。
Ⅳ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超凡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超凡已成为中国领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一,在众多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中处于行业的最前沿。2015年8月13日,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股票代码:833183),成为知识产权服务第一股。
法定代表人:母洪
成立时间:1999-11-16
注册资本:6111.9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9层
Ⅳ 超凡知识产权怎么样
机构名称: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机构代码:11371
负责人:李丙林
合伙人:李丙林、吴开磊、王术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18
惩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
具体事实:
一、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为江苏、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主题。2017年8月、12月为申请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以上专利申请中的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三)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内容于2017年7月13日发给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确认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超凡志成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超凡志成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该行为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6号),依法告知超凡志成拟对其作出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拟作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超凡志成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撤销事项进行听证。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拟撤销超凡志成“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案件进行听证。超凡志成负责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孙言代表超凡志成参加听证。
在书面陈述意见和听证会上,超凡志成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等违法事实表示无任何异议,对带来的不良影响深感自责。提交了“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行为涉及的在先申请人及在后申请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谅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授权和在后申请已收到撤案通知书的文件;提交了超凡志成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做的多项整改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以及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超凡志成就该案的具体裁量情节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2.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开展了内部自查自纠,并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较轻的处罚措施,希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相关规定,考虑超凡志成存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进行整改的情节,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五、听证记录;
六、听证会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予以惩处。超凡志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考虑到超凡志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泄密行为涉及的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出台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所变化,超凡志成上述违法行为虽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新法符合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给予超凡志成减轻处罚。
惩戒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超凡志成“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