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股份制改造该买多少股
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时,首先要请专家资产评估,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如1000万元),在把所有的资产分为等额的股份,如按每股1元进行折股(1000万股),然后根据各股东的出资份额确定各出资方拥有的股份比例。股东人数为2——200人的发起人,没有最高限制。购买公司股票的股民就是公司的股东。所以不是说该买,如果你看好这个公司,那可以适当的多配置些,如果不是很看好未来这家公司就少买点,待价而沽
⑵ 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时候怎么确定股份数量
将非股份制企业改组成股份制组织形式的公司。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责任不同,股份公司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按集股的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公开招股公司和非公开招股公司。 从我国目前股份制改造的现状来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主要是: (一)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从根本上讲,我国企业改革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塑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的竞争与监督之中,使企业的经营情况能够迅速地反映出来,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也直接由市场加以评价,较好地建立起企业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筹集资金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企业需要在广泛的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就企业的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而言,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能够在短期内将分散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筹集到扩大生产、规模经营所需要的巨额资本,从而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股份制改造,能使企业产权有明确的归属,便于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良好的条件,有利于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协调各方利益,综合利用各部门、地区的投资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和联合,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 (四)确立法人财产权 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明确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政府部门只有在尊重法人财产权独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推动股份公司的成长和发展。 所以按你的参股金额分配
⑶ 股权分置改革又是什么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且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⑷ 公司股份制改造:1.相关概念 2.分类 3.形式(方式、模式)
一、相关概念。股份制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建立股份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制度。股份制的经济构成特征,是股份公司、股份、股本、股票、股东、董事会等。股份制具有政企职能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既相分离又相统一,筹资面广、股东既按股份又承担相应风险。股份制改造是指普通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目的: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3、实现政企分开,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4、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二、股份制改制类型:
1、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发起人不少于5人,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1000万元;
•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3、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4、包括三资企业等其他行使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股份制改造的流程:
1、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国有企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企业改制筹备组。
2、选择发起人。
3、聘请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承销证券公司。
4、尽职调查、审计和资产评估。
5、产权界定。
6、国有股权设置。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涉及以土地出资的,国有土地处置方案获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制作改制文本。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9、批准。
10、认缴及招募股份,注资和验资。
11、召开创立大会,组成公司管理机构。
12、办理工商登记和变更手续,注册设立股份公司。
三、关于股份制改造的模式,根据中国股份制试点的实践。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主要可分为两种主要模式,即规范化股份公司改造模式和非规范化的集股筹资改造模式。
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改造模式。所谓规范化是指比照国地上一般惯例以及中国历史上股份企业的模式改造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典型的试点企业集中于上海、深圳两地,而且基本上都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造而成的中资或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改造主要有以下特点:
1. 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将原有企业资产按原始所有权划分股权;一般分为国家股、企业股和个人股。
2. 根据股权适度分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吸引众多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使企业筹集大量资金。
3. 企业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并上市交易,企业完全置身于市场,置身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股票上市可以自由转让,一方面吸引了投资者,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不受股东变动的影响,增加了企业资金的稳定性,有利于长远发展。
4. 股东只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加之股权分散,因而对大众投资者而言,不必承担大的风险,尤其是现有股份制试点企业,均为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好社会信誉的企业,投资其股票,风险就要小。
5.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企业不再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企业独立行使经营权,并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6. 通过总经理聘任制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市场竞争的独立性增强。企业成败兴衰,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为此,许多股份制企业在改造后都吸引了一定的专家担任董事会成员,把好决策关。并聘请擅长经营管理的专家出任总经理,使企业管理水平迅速提高。
7. 由于采用了规范化的股份公司体制与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制度相衔接,极便于利用股票市场吸引国外资金。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公司发行的B种股票,1992年2月21日上市第一天就吸引了欧美、日本、澳大利亚和港澳台的众多投资者。
除上述特点外,采用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改造模式还涉及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改革。企业财务状况要向社会公开;企业的生产、销售和利润分配等资料要定期向股东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完全透明化了。
第二,非规范化的集股筹资的改造模式。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由于法律、政策、财政税收政府行政部门与企业改革还不能及时配合、证券市场的发育还不健全、且权限于少数大城市等原因,使大多数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不能走规范化股份公司的路子。只能在现有条件下,利用股份制的一些优点造福于企业。不少企业名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实际上并不规范,不具备典型股份公司的特征。这种企业改造模式的特点是:
1. 企业内部集资模式。只同本企业或本系统内部职工发售股票。股票不能转让,可以挂失,甚至退股。有些企业还规定了股票期限,到期还本付息,成了债券。
2. 横向联合参股投资式。在企业间横向联合中采取财产联合形式,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不将全部资产投资入股,而是保持各自相对独立性,只根据需要作部分资产的相互掺股,或用资金,或用设备物质,或用技术和知识产权等入股。
3. 中外合资式。一般合资企业都是以中外双方各占资产的比例划分股权,并无事实上的股票。
此外,还有许多以股份方式进行合营、联营、合伙等的企业。它们只具有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某些性,但不属于真正的股份公司。
股份制改造的实践表明,规范化的股份公司是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目标。在我国目前改革过渡时期,企业改造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可以鼓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规范化的模式来改造原有企业,但随着条件成熟,应按典型股份制逐步加以规范。
⑸ 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时候怎么确定股份数量
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时,首先要请专家资产评估,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如1000万元),在把所有的资产分为等额的股份,如按每股1元进行折股(1000万股),然后根据各股东的出资份额确定各出资方拥有的股份比例。股东人数为2——200人的发起人,没有最高限制。购买公司股票的股民就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成员一般出资额最大,所以股份改造后拥有的股份也最多,只要谁的股份最大,谁就是老板。股份公司权责明确,拥有多少股份就拥有多少权利和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⑹ 股份制股票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股份制股票的分配一般情况下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出资金额越多,所分配的比例越大。也有的是按照经营管理股权进行分配,按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劳务支出比例按照职责和岗位进行股份的分配。公司的股份采用的是股票的形式,股票的分配就是股份制的分配。股份分配确定好后,需要订立合同,按规章办事,减少后续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⑺ 股改的股份改造
股份制改造
(一)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
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
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⑻ 股改之后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股改的全称是“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
那么什么是股权分置改革了?
什么是股权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话概括,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的状况却由来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什么要改革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
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
我们该做些什么
-不要以为自己股份少,说话没人听,便采取观望态度。事实上“众人拾柴火焰高”
流通股股东应当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来寻找利益的平衡点
有了以前的经验和教训,此次改革采取了更加尊重市场规律的做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即由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解决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对价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获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权(所谓对价,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这次改革实践中,“对价”往往指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共同认可的形式)。首批试点大都选择了送股或加送现金的方案,得到了多数流通股东的肯定。目前,第二批试点公司的方案正在陆续推出,送股方案依然是主流,但也出现了创新的方案,如缩股、权证等。
首家改革试点公司三一重工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时,投资者李先生在现场告诉记者,虽然自己只持有1000股三一重工股票,但从公司公布改革方案后,他就开始认真研究,并数次打电话给公司表达他的意见,也得到了公司工作人员认真的接待。三一重工的方案由10股送3股改为10股送3.5股,正是听取流通股股东意见的结果。李先生认为,很多投资者觉得自己股份少,说话没人听,便采取观望态度,事实上“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都参与进来,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寻找利益的平衡点。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充分沟通就非常重要。首批试点中,试点公司通过投资者恳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和协商,同时对外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应当说,投资者参与改革的途径还是很多的。
改革赋予流通股股东很大的话语权。清华同方的方案没能通过就证明了其“威力”
不仅如此,流通股股东的投票结果也是决定性的。根据规定,改革方案要在股东大会通过,必须满足两个“2/3”,即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一规定赋予了流通股股东很大的话语权,它的“威力”在首批试点中已经体现——清华同方的方案虽然总体上得票率很高,但由于流通股股东表决赞成率为61.91%,最终还是没能通过。
改革后市场能否承受
-综合来看,股权分置改革后实际股票供给的增加是较为有限的
名义上大股东的股票全部获得了流通权,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第二批试点结束后,将加紧做好全面推开的工作,力争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有投资者因此担忧,短期内完成改革,是否意味着大量非流通股将上市流通,市场能否承受这一压力?
不能否认,非流通股上市后会给市场带来一定压力,但在很多时候,这一压力被过分夸大了。以首批试点公司金牛能源为例,按照有关规定,金牛能源大股东必须保持持股在51%以上的绝对控股地位。该公司实施改革方案后,其大股东邢台矿业集团持股比例将降至57.63%。这样,大股东只有6.63%的股份可以上市交易。也就是说,名义上大股东的股票全部获得了流通权,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金牛能源的情况并非特例。6月中旬,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可见,在改革完成后,依然会有相当比例的股票不会上市流通。
另外,如前面所述,获得流通权与减持并不是一回事。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大股东不但不会减持其股票,或许还会增持。这在成熟证券市场中相当常见。
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冲击,试点改革还有分步上市的规定
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冲击,试点改革还有分步上市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12个月期满后,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首批试点公司中,三一重工、紫江企业和金牛能源的非流通股股东还主动提高减持门槛。综合来看,股权分置改革后实际股票供给的增加是较为有限的。
⑼ 股份制可以分成120股吗
股份制亦称“股份经济”是指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企业财产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股份制可以分成120股,但是125也要按照百分比来进行化分,交易股票100股起买入。
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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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目前有多少股票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 哪些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哪些没有
目前有所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都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截止2015年10月)
简介: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且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改革作用
一、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
二、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三、再次,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四、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于H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