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持有四川长虹的股票,长虹发行可转债。我如果不参与,会有损失吗
如果你一直等到可转债配售的股权登记日还持有它,那么你不参与配售一般会有损失,由于它发行的可分离交易式的可转转债券一般会有市场炒作,当你不参与配售时,股票配售完毕重新进行交易,一般这些股票都会开盘大跌的,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点一般配售时都会有一个股权登记日,登记日以后一般会进行相关配售,配售期间是不能进行股票交易的。所以你有两个选择:一是在股权登记日当天或那天以前卖了,一是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还持有它就必须参与可转债的配售。
⑵ 四川长虹财务造假事件发生于哪一年
我回答第一个主题吧:。金秋时分,确是一个收获的季节。怀揣着实现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梦想,以中国第一条自建等离子屏生产线即将进入量产阶段和成功研制数字音视频处理SOC芯片等傲人成果,四川长虹在注定不平凡的2008年迎来了建厂50周年华诞。 先哲孔子曰:“五十而知天命”。50年的风风雨雨,让长虹经历了“昔日辉煌--痛苦调整--重新崛起”的曲折发展历程,练就了长虹的“成熟、淡定与自信”,更坚信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对企业自身价值更充满信心。 50年的企业发展历程,也让长虹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长虹已从昔日的一家军工企业发展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3C信息家电综合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之一。 这50个春秋,是长虹不断寻求自立、变革与创新的一部企业编年史,也是一个历史缩影——彰显了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辉煌成果。 50年——长虹奇迹书写“中国制造”经典魅力 翻开长虹的企业发展编年史,长虹从一个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到发展成为举世闻名的家电业巨头之一。这朵生长于中国西南地区的奇葩,如今又在国内外到处绽放。确实,长虹的50年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奇迹。 1958年,长虹在四川绵阳正式建厂。长虹作为国家“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之一,是当时国内唯一的机载火控雷达生产基地。作为一家军工企业,长虹从成立之初就被深深地烙上了“产业报国”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感。 在上世纪70和80年代,长虹抓住了中国家电业迅速崛起的一个历史性发展机遇。1972年12月,试制成功了第一台黑白电视机。由此,长虹开启了第一次企业发展战略转型——“军转民”。 1984年,长虹开始上马第一条现代化彩电生产线,随着彩电在中国不断得到普及,也成就了昔日长虹的一段辉煌历史。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长虹是彩电行业的绝对领先者。1996年,长虹的彩电销售收入就已超过了100亿元。并且,长虹彩电连续18年(1990年-2007年)夺得中国市场销量第一。由此,长虹也成为国内彩电生产的龙头老大。 对长虹来讲,四川长虹于1994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标志着长虹已从产品经营转向了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并举的新发展阶段。 当然,长虹50年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期间也经历过许多曲折与艰难。其中,最值得叙述的是长虹曾经过的一段产业结构调整的阵痛期。 1998年至2004年,长虹经历了长达7年的产业结构调整期。例如,销售收入停滞不前和盈利能力急剧下滑等,导致长虹在2004年出现了首次巨亏。或许,是彩电单一产品的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风险,让长虹深陷于危机之中。 由此,2004年,长虹开始第二次重要的企业发展战略转型——由传统家电制造商转型为迎合全球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的3C信息家电综合产品与服务提供商。这次战略转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量的调整”结束于2005年,长虹实现了“量的增长”,如自2005年起,长虹每年的销售收入平均接近30%的增长。即便今年受地震影响,但长虹的销售收入仍保持了30%增长水平。而从2006年开始,长虹开始了为期三年的第二阶段调整--“质的调整”。长虹试图通过这一阶段的调整,使长虹能发生一些更本质的变化,即核心竞争能力提升的变化,包括核心技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品牌溢价能力提升。经过不懈的努力,长虹在解决这三个问题上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突破。 其实,这一战略转型的初步成功得益于长虹董事长赵勇于2004年重掌帅印后提出的四川长虹的产业发展“三坐标战略”。即以传统家电制造为原点,沿着三根轴线方向(延伸产业价值链、丰富产业形态和创新商业模式方向)进行产业整合。 围绕着这一企业发展战略展开工作,长虹的实践证明,唯有顺应全球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发展需求的3C信息家电综合产品与服务提供商,才能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 长虹从一家军工企业蜕变为股份制企业、由单一彩电终端制造商发展成为一家3C信息家电综合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可以说,长虹50年成长的每一步轨迹,变革才能化挑战为机遇,变革才能让长虹走得更远。 确实,长虹50年的成长奇迹,浓缩了中国企业如何做强做大的精华,也成为书写“中国制造”是如何产生的经典之作。 14年——资本市场让长虹跨越式发展“如虎添翼” 说到四川长虹,人们自然又会联想到国内资本市场中的四川长虹形象。从四川长虹于1994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算起,长虹在资本市场中已走过了14个年头。不难发现,资本市场让长虹“如鱼得水”,更为长虹的跨越式发展平添了原动力。
补充:
首先,资本市场对长虹的规模化和跨越式发展影响深远。可以说,资本市场为长虹提供了可贵的资金供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长虹的可持续发展。长虹首次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约为3.54亿元。此后,四川长虹分别在1995年、1997年、1999年实施了三次配股,共募集资金45.01亿元。还有,上市14年以来,四川长虹的公司总资产也由1994年的31.11亿元发展到了2008年中期的264.11亿元(翻了8倍多)。另外,资本市场也提升了长虹的企业形象、企业价值和企业品牌。例如,长虹早先在资本市场中的突出市场表现,提高了长虹的市场知名度,也为市场公允确认或评估长虹品牌价值、公司价值等提供了一定的客观衡量标准。 其次,资本市场为长虹的产业整合与产业协调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遇,长虹也借道资本市场通过收购兼并实现了部分企业发展目标。 从2005年起,长虹在企业发展模式上已有较大变革,不再局限于寻求自身积累的企业发展方式,而是试图通过加大资本运作(即兼并或收购),来实现企业快速增长的目标。 四川长虹作为产业投资者,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先后成功收购了美菱电器和华意压缩。,这是长虹成功实施企业发展战略--“技术附加价值提升”中进入关键部品方向的一个积极努力。由此,以较少的成本撬动了较大的产业,进一步扩充和完善原有产业链,并形成了技术、产业与资本运作平台。 从目前来看,长虹透过打造美菱电器和华意压缩,而一跃成为国内白电业巨头。这表明,长虹的资本运作日渐成熟。 今年9月份,四川长虹发行30亿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证监会批准。这将有助于继续推动等离子屏和数字电视等新产业发展和快速提升长虹的核心竞争力。 确实,资本市场对长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还在延续,并将继续产生积极的影响。 长虹的明天更灿烂、更辉煌 回首长虹的50年发展历程,在看到长虹创造了中国的“制造业奇迹”之后,人们似乎更期待长虹的明天更灿烂、更辉煌。 事实上,当前全球经济和金融正进入一个新的调整周期,企业如何顺应这一经济周期的变化,是眼下长虹发展所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补充:
其中,涉及到产业发展方面,长虹董事长赵勇针对性地指出,以往我们讲产业发展往往是指,我们可以利用我国综合性的成本竞争优势,靠我们的比较优势“转移”或“承接”发达国家做不下了的一些产业,再依托庞大的国内市场需求,形成了我们的对外工业和制造业的竞争力。但是,这个时代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也就是说,过去的产业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那么,中国的产业结构应当如何调整?在赵勇看来,目前长虹的产业结构已经升级了,长虹似乎已有形成替代的能力,去国际上拼抢一些有广阔的利润空间的新型产业。一旦长虹能形成这样的替代能力,长虹将可能获得的利润就完全不同于目前以“承接”为主的产业发展模式所带来的利润水平。 可以说,这就是绘就未来长虹产业发展蓝图的真正看点,这也让市场看到了未来长虹赢得广阔的利润空间的巨大可能性。从目前来看,长虹已经朝着这个方向迈出了实质性脚步。 以PDP(等离子屏)为例,长虹之所以敢进入这一领域,实际上是显示了长虹对未来中国产业调整方向——“替代”产业发展模式的深刻认识,中国企业已有能力发展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了。在收购了韩国的ORION.PDP公司后,更强化了长虹进入PDP领域的决心。 其实,包括PDP屏在内,长虹还在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以及OLED屏制造、空调压缩机制造和冰箱压缩机制造等关键部品上重兵布局,旨在改变其“处于高科技行业中低附加值位置”的不利现状,通过向技术附加值更高的产业或产品延伸来赢得更为丰厚的利润水平。 除了规划产业“替代”的发展方向外,长虹还关注3C(即计算机、通讯和消费电子)融合和3C协同的产业融合发展方向。在当前全球信息化和技术化大背景下,3C将成为未来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就目前而言,长虹已完成了比较完善的3C业务布局,3C的协同效应已经产生,预期未来将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
补充:
事实上,无论是“产业替代”还是“产业融合”,要想发展技术附加值高的技术与资金密集型产业,离不开培育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力。为此,近几年来长虹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是巨大的。从2005年开始,长虹连续三年的研发资金投入都占到销售收入比重的5%以上。例如,长虹在2007年的技术研发投入了14.7亿元,是同期净利润的4倍多,至少有3个单个项目的研发投入超过亿元。随着巨额研发资金的投入,长虹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已占到总销售收入比重的65%以上,这表明目前长虹对技术创新的依存度已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长虹之所以这么做,借用长虹董事长赵勇的话讲,长虹不是追求一年或两年的短期盈利目标,而是追求长期的、持续的盈利能力,“我们下决心为未来投资,短期内为未来投资,但最终会给股东带来收益”。所以,尽管目前四川长虹的净利润水平还远未达到理想的预期水平,但是,基于长虹对未来产业发展方向选择的思路与运作,一旦长虹介入到技术附加值高的一些替代产业中,大幅提升盈利能力是可以预期的。 这就是长虹公司基本面正在发生的本质变化。一旦这一变化逐步变为现实,那么长虹将迎来下一次腾飞的新发展里程碑。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长虹值得期待;未来长虹也会因此而更灿烂、更辉煌。
⑶ 四川长虹股票代码
四川长虹代码600839。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虹集团)是一家集军工、消费电子、核心器件研发与制造为一体的综合型跨国企业集团,于1958年成立,总部位于四川绵阳。
长虹旗下拥有四川长虹、长虹美菱、长虹华意、长虹佳华四家上市公司,业务范围涵盖军工电子、信息家电、IT/通信等。曾入选“中国500强企业”榜单。
2021年4月21日,四川长虹发布年度业绩报告称,2020年营业收入约为944.48亿元,同比增长6.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537万元,同比下降25.09%。
【拓展资料】
长虹于1956年5月在四川省德阳县开始筹建,1958年5月迁绵阳县继续筹建。
1970年以来,长虹通过对电视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再创新,在遵循以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为主线的过程中,逐步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企业发展之路,这是长虹彩电兴业、发展壮大的阶段历程。
2004年以来,长虹发展战略和经营机制体制因时而变,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成为国内智能融合产业布局领先企业。旗下拥有四川长虹、美菱电器、华益压缩、长虹佳华四家上市公司。
2017年5月,中国移动携手互联网公司、IT和家电企业、创业公司,发起成立数字家庭合作联盟,加强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共建开放共享、合作共赢数字家庭新生态。已有长虹等覆盖智能家居、家电、安防监控、芯片领域的33家合作伙伴加盟。
2015年8月18日,长虹发布的半年报显示,该公司上半年亏损近2亿元,业内人士指出,彩电市场的激烈竞争、互联网电视的冲击以及转型投资尚未得到回报是长虹利润亏损的重要原因。公告显示,上半年长虹营业收入为298.5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32%;实现利润总额2.18亿元,同比增长19.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9亿元。
⑷ 如何理解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所有风险的最严重表现形式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
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不足而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较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
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可以通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购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同时,也能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能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正好弥补了因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亏损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亏损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并购之后,导致TCL集团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欧洲的运营成本高、尤其是员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员裁不了”的局面让TCL很是无奈。在并购之前TCL并没有注意到欧洲的劳动法律。欧洲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世界上最高的。员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补偿外,还会要求增加一些额外补偿,超过10人以上的裁员,补偿的数额就要由资方与工会谈判决定。按照当地法律,劳方还享有3个月的预通知期,其间资方需继续支付工资。由于谈判一直进行得很艰难,到2006年5月份TCL更换欧洲团队的时候,和工会的谈判仍然在进行,并且当时的局面很难控制。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且这个问题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而引向尖锐和复杂。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统计数量不断上升,并出现劳资纠纷“升级版”——群体性事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广东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500余人打砸警车致5人受伤。
2008年1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政府成立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指派维稳力量处置劳资纠纷群体突发事件。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怎样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如:中国人寿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欺诈被诉案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按照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切债务和责任。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证劵交易所和香港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纽约证劵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价达到最高点为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讯社报道了一些所谓的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细节。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发现涉及几十亿元人民币的非法活动。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劵交易所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国人寿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征集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进行集团诉讼。这家事务所提交的诉状称,认为中国人寿发布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重大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并指控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劵交易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之前的媒体的夸张报道多与该审计报告不符。审计报告指出发现的违法问题仅涉及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涉及现在的中国人寿。有关罚款也是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而且数额是815万美元,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随后就审计结果主要内容向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
尽管如此,通过该案件,我们得出结论,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时,要学会国外的游戏规则,加强与海外市场的沟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遭遇海外投资者以各种理由提出的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的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可能做到信息及时、全面披露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诉讼。
如: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开始公告配股说明书。由于当时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高等原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中经开”)及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称“上财证”)包销。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当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公众股的红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间内,利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利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1%。
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利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立即通报批评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并对长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中国证监会查明: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事件。中国证监会指出,上交所、中经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干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中经开作为主承销商,还存在违反规定推销转配股余额和利用A、B字头帐户自营买卖420余万股长虹股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指出,上财证为副主承销商,也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经研究决定:
1、对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对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纪律处分。
2、对中经开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2506.32万元没收上交国库;中经开所掌握的转配红股尚未流出部分397.1659万股予以锁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责成其对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其在自营中使用A字头帐户问题,由于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另案查处。
3、对上财证券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406.16万元没收上交国库。
4、责成长虹公司对其内部证券事务进行整顿,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5、对其他投资者所获转配红股,由于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余部分可继续上市流通。
6、在证监会公布对长虹事件处理决定的三天后复牌。
如: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油”)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破产案
中航油于2001年底获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在此期间,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4亿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继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
2005年3月,新加坡普华永道在种种猜疑下提交了针对此亏损事件所做的第一期调查报告。报告中认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由诸多因素造成,主要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对未来油价走势的错误判断;公司未能根据行业标准评估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对期权投机的风险管理措施;对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则和控制,管理层也没有做好执行的准备等。
排除一些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难以避免的技术原因,我们从普华永道的报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航油从事期权交易业务的决策以及整个交易过程都无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终的巨亏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结果。这次事件引发了政府、企业和理论界对内控执行和完善的思考,内控的有效性再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如:美国安然能源公司破产案美国安然能源公(EnronCorp.ENE),其曾名列世界500强第16位,并连续4年荣获“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2001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最受称赞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总资产达618亿美元;其业绩甚至曾经超过IBM和AT&T这些市场表现优异的公司。但即使是这样曾经是“业绩优良”的巨型公司,却由于通过“设立特定目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虚增营业额和利润,涉嫌做假帐,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并最终破产,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
如:安达信违规造假导致巨额罚款事件
1913年由芝加哥阿瑟安德森教授创建的安达信公司,经过88年经营,在世界8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8.5万名员工,在全球拥有10万家大型客户,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而在安然事件揭露前后不到几个月,这个“百年老店”毁于一旦,实在令人深思。
安然公司成立以来,从80年代到90年代,安达信不仅一直负责其审计工作,而且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利益驱使安达信帮助安然造假。随着安然问题的暴露,安达信一系列的造假行径相继揭露。2001年,安达信就曾两次因违规操作而被处罚。一次是与审计美国废物管理公司工作中提供虚假误导性审计报告有关,安达信在1992年至1996年期间“明知故犯”和“不顾后果”地为美国废物管理公司提供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审计报告,虚报收入14.3亿美元,华盛顿联邦法庭以“欺骗及伪造账目”罪判处安达信罚款700万美元。
其中有三名合伙人除了罚款外,还处以5年内不得从事审计工作,另一人的禁审期为一年。2001年春,安达信因为替自己负责审计的佛罗里达州家用设备企业阳光公司做假账,被法院判定向阳光公司的股东支付1.1亿美元。
如:帕玛拉特财务欺诈导致破产事件:
帕玛拉特公司是意大利的第八大企业,其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拥有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向以食品生产享誉世界。在债券市场,帕玛拉特是一个重量级客户,过去一直对外负担巨额债务。由于公司声称拥有雄厚的现金储备,不良信用并未引起投资者及有关方面的重视。帕玛拉特危机的爆发是在2003年11月中旬。由于公司突然宣布无法偿还到期价值1.5亿欧元的债券,从而引起了审计师和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警觉;而当宣称无法清偿在开曼群岛大约5亿欧元的共同基金时,真正的恐慌开始了。帕玛拉特的股票价格在几个星期内持续跌落,在12月份下跌了87%。2003年12月27日,帕玛拉特向帕尔马地方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得到批准。
财务欺诈是导致危机的元凶。在初步调查之后,意大利检查人员表示,在过去长达15年的时间里,帕玛拉特管理当局通过伪造会计记录,以虚增资产的方法弥补了累计高达162亿美元的负债。欺诈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隐瞒公司因长期扩张而导致的严重财务亏空,一是把资金从帕玛拉特(其中坦齐家族占有51%的股份)转移到坦齐家族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难怪美国通用电气企业(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企业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企业毁于一旦。”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根据现代企业六大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特点,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上述是从一般企业出发,分析了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普遍原因。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风险的成因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原因:
1、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股权过于集中,直接导致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有大股东控制现象的发生,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制衡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加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使国有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发生冲突,且这种冲突最终是人治胜于法治,政权大于法权。
2、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有效制约。一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差距较大,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面的职责不清晰,运行不规范,未形成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缺乏体制保障。这些都与国有企业特点密不可分,无论内设监事会还是外派监事会,都因为有名无实、职责与能力不匹配,责权不对等而监督不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因其《条例》落后而使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尽管《公司法》第十八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和一百一十八条中都有涉及职工参与制度的规定,但其局限性使职工董事、监事在人数确定、权力发挥和信息反馈都落后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3、独立董事定位不清,独立性不强。我现在搞不清独立董事是决策者还是智囊团?如果是决策者,为什么决策失败他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智囊团,为什么还要强调他们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制衡作用?现在有的独立董事仅是花瓶而已,有的则成了人情董事。
4、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知识不熟悉,对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存在管理漏洞。
5、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决策缺乏论证审核。不少国有企业未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上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决策的前期论证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学,不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和经验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6、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频频发生。管理层级多,资产监管链条长,造成失控,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监管。
7、企业盲目扩张,过分追求多元化、超速发展,造成风险无法控制。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防范制度初创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宪法,一些企业为适应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室”。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做出原则指示。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照苏联经验,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随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十年文革”和历史变迁也随之淡化、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经迫在眉睫。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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