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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票投资比例

发布时间: 2022-09-19 04:01:28

⑴ 保险公司资产如何投资股市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而对于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险资投资基金与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而调整后将改为投资股票型基金与股票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第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⑵ 股票型基金中投资于股票的比例是多少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上限为20%,首次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领域的投资比例上限分别为20%、10%和5%,保险资金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基金的投资取向是否适合用户特别是对没有运作历史的新基金公司所发行的产品更要仔细观察。基金的不同投资取向代表了基金未来的风险、收益程度,因此应选择适合风险、收益偏好的股票型基金。

(2)保险公司股票投资比例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投资者购买股票型基金,不仅可以获得基金净值上涨时的收益,还可以获得每年基金分红时的红利,这和投资股票比较类似,但是股票并不一定会长期分红扩股,而优质的股票型基金通常一年至少会有1次分红,业绩较好的时候会出现2次。

股票型基金的涨跌也会根据行情的大涨和大跌,而出现上涨和下跌的跟风走势,而涨跌的幅度要根据股票型基金中不同股票的权重比例来分析,这将会决定股票型基金最终的涨跌幅度。

⑶ 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是多少

单一股东股比是指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一的股东在出资比例上不能超过规定比例。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同时又规定,保监会可以根据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主要股东,其持股比例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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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第(一)项所称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
(二)二级市场交易。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二)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
(三)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票投资比例的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⑸ 保险公司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各类资产大概是个什么比例,有多大的比例进去股市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的,要看各家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情况以及获批投资领域以及保险公司的投资风格来安排的。
比如说,一般的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股市投资的比例不会高于20%,其余有购买国债(无风险稳健)、银行定期存款(稳健)、协定存款(稳健+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保本+收益),同业拆借市场等,该类稳健型投资占到绝大多数比例,大约在70%-80%,剩下的进行一些收益性投资,比如参与股市一级市场申购、债券市场操作、货币市场投资、黄金投资,甚至于直接参与股市二级市场投资等,另有一部分参与股权、实体投资(属于风险投资,高收益高风险,且比例相当小)。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总体的可投资方向要根据保监会的相应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的资金总体来说还是追求稳健为主。

⑹ 合资保险公司 股权比例

持股基本的有两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此处不细讲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区别,仅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常规代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持股比例较小的资产状况。当达到持股产生重大影响以上时,需将持股资产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又包括三种情况: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持股比例高于20%,且低于或等于50%)、控制(持股比例大于50%),完全控制(持股比例等于100%)。
原则上,只有达到控制条件(完全控制当然更可以),才做合并报表。
非完全控制的,还要区分核算出“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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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第十条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二节股东资格第十二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第三章股权变更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七条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⑻ 保险公司业绩怎么提高

买保险不等于投资于保险公司,客户得到是稳定的回报,关于保险资金的运作,近日有一篇文章非常好,推荐给你。
.1%,这个数字是今年前三季度保险资金运用的平均收益率。绝对值不高,但与8家上市券商同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合计为-70.07亿元的水平比起来,还是要略高一筹的。
保险公司的投资水平高过8家上市券商?这种说法恐怕难以服众。细思量,让保险公司在跌宕起伏的资本市场立于不败之地的三大“法宝”当功不可没。
一是人弃我取。秉承“人弃我取”的投资理念,保险公司在三季度开始增仓。数字说话:2007年年末,保险资金股票(含股权)投资比例为17.7%,今年一季度末降至13.1%,上半年末降至10.7%,半年时间内,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已下降7个百分点。及至到第三季度,保险资金投资比例回升至14.2%,增仓幅度达3.5%。
再看今年以来的上证综合指数,上半年下跌47%,第三季度跌幅骤降至16%,而就在这一时期,市场的恐慌气氛异常浓烈,资金开始溃逃。保险公司资金则逆市而为,开始大幅度增仓。虽然保险公司增仓的这部分资金很难在10月份赚到钱,但持仓成本显然要低于其他资金。因为它们的持仓成本有一部分就是纯粹的盈利。
先把赚的钞票放在兜里,然后再择机拣“便宜货”,保险公司很聪明。
二是多元化投资。很少有人能够实践“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箴言,但保险公司是这一信条的忠实践行者。我们来看三季度2.88万亿保险资金的运用比例:银行存款7039.7亿元,占24.5%;债券16569亿元,占57.6%;股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4075.6亿元,占14.2%;其他投资1077亿元,占3.7%。
正是这种多元化的投资策略,让保险资金避过了“通吃”的资本市场。
提醒一下,2.1%的平均收益率是在上证综指下跌56%的市况下取得的。所以,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可以骄傲地说:“目前保险资金投资本金没有损失,损失的是浮盈。”
三是稳健经营。保险公司业绩的稳健增长,让其拥有应对市场各种复杂变化的底气。数据显示,今年1到9月,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939.6亿元,同比增长49%,同期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9.8%,接近2007年中国GDP总额的13%。
今年以来股市的大幅下挫让保险资金提高了警惕。7月底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参与力度已显露出减弱迹象,而债券市场和银行存款等低风险领域正在吸引保险资金的兴趣。
保险机构是盈利机构,要对投保人负责,在这种特殊身份下,“安全、流动、盈利”就成为其最高原则,而“安全”是保险资金最基本的要求。
正是拥有了上述三大“法宝”,保险资金才能稳立潮头,成功地规避风险,保持盈利。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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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

作者:田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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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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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4〕13号)
……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
(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
(三)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四)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三、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
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
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
(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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