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能自己炒自己公司股票吗
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可以炒自己公司的股票。
但是要事先申报、事后披露和持股至少锁定6个月,不能内幕交易(买入时监管,如违规则事后处罚)。必须发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增持必须公布增持计划和向证监会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申请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减持每变动百分之一股份也要进行公告。
⑵ 十大流通股东可以随便买卖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吗
既然是流通股东 当然无限制 具体可以查询 仓位在线 网络搜索下
⑶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能自己炒自己公司股票吗
原则上不能,
⑷ 上市公司内部员工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吗
可以,但除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奖励所持有的之外,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方式持有
⑸ 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可以买卖吗
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是可以买卖的,这点投资者可以放心。目前,上市公司原始主要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打新股;另一种是新三板;还有一种是私募股权基金。
理所当然不同的方式操作都会不一样,比如说打新股,是通过持有一定市值的股票,那么投资者就可以获得新股申购额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打新股是有很大运气成分的。
拓展资料:
原始股法律风险:
(一)加大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保障受害群众权益
(二)本课题组经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充分调研,将之归纳为以下6类:
1.虚假项目投资类:以虚构投资项目可获得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 诱使被害人认购或加盟入股、取得“代理加盟商”资格,签订买卖合 同和购销合同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吸存。该类作案方式最为常见,如虚 构工程项目、虚构养老保险险种、投资开发金矿、转让公司股权、投 资智能饮水机项目、入股“彩民俱乐部”、投资某类交易中心、投资 购买大楼、合作电子安装工程、投资绿色工程、绿色餐饮连锁工程, 推销购买保健品,购买度假休闲时权证等。
2.证券投资类:以即将在国内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 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或以投资海外公司的基金为名等进行 集资或吸存。
3.非法传销类:采取以专卖、代理、加盟等做诱饵“拉人头式” 发展下线会员、“网络直销”、购买股权入会和“重复消费”等方式 进行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4.金融诈骗类:以利用信用卡提现、消费等方式进行恶意透支, 频繁开具空头支票,使用虚假收入证明、房产资料等证明申请贷款等 作案手法对商家及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诈骗。
5.合同诈骗类:以签订合同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 及被害单位的财物。主要合同诈骗类型有: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 义、虚构项目、为被害单位提供广交会展位等实施合同诈骗;利用伪 造、变造、作废的银行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签订合同骗 取财物;通过赊货或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支付小额订金的方法,诱使 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不予返还骗取财物;诱骗客户签 订合同交纳高额定金,当客户交货时故意人为地控制加工产品的合格 率,使产品的合格率达不到合同要求,以此为借口骗取客户的定金等。
6.普通诈骗类: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进行提供虚假网上 炒股炒汇服务、涉外婚介、网络诈骗等非法经营或电信诈骗活动;利 用虚假招生、赌博、消灾求平安、资助解冻民间宝藏等从事诈骗活动。
⑹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能炒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根据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每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需要严格、及时地披露自己的持股动态、买卖动态。理论上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能够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但是,这类大股东的买入、卖出行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章条文,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告的披露。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并不能随意地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
再次,在现实操作中,大股东买卖自家公司的股票,大多基于战略层面上的考虑,而“炒作”的状况已经被最大程度地限制。在监管层的限制下,和其他投资者的竞争下,大股东往往只能进行战略性地买卖。当公司股价低于实际价值时,大股东往往会发布增持公告,对处于低谷的股票进行低吸;在公司股价被疯炒之后,大股东往往会发布拟减持公告,择机卖出已经高估的股票。因此,大股东的增减持公告,往往是一种战略性的动作,也会给全市场提供一种“风向标”性质的暗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现实市场中很难炒作自己的公司股票。
⑺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可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可以,但都要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对外进行披露,就是说上市企业高层购买或者卖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预先进行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一般说法叫做增持和减持。
不过现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层人物及其相关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是被证监会监管的,如果有买卖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证监会会打电话通知相关人员以及核查。
⑻ 一个上市公司的资金能不能买自己公司的股票
可以,但要公示,什么时候,买了多少。还计划买多少。
⑼ 我可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不能,依据《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