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外公司在中国购买股票,期货和期权
外国投资者要投资中国股票有这么几个办法
1 买中国公司在外国发行的存托凭证
2 买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
3 买B股
4 购买投资于A股的QFII基金
5 通过非法渠道把境外资金转移进国内,买卖股票
境外投资者不能直接买卖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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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第二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
(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三章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并购顾问报告;
(三)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五)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六)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第三十五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前款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
境内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第三十八条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四十一条本节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
(二)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十二条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三)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第四十四条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三)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五)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公司还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
(二)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第四十五条商务部对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文件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第四十六条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第四十七条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三)并购境内企业。
在上述情形下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应遵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及外债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导致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净资产增加,当事人应如实披露并报批,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应的外资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登记变更。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第四十九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继续以该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适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
Ⅲ 收集21世纪中国跨国并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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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与梦想:回顾2014年中国企业十大跨境并购交易
1. 弘毅投资PizzaExpress 助力后者开拓中国市场
2014年7月12日,联想控股旗下的弘毅投资宣布斥资约9亿英镑(约合人民币95.5亿元)全资收购英国餐饮品牌Pizza Express,并将在未来帮助该品牌深耕中国市场。
入选理由:该笔交易成为了欧洲餐饮行业过去五年中金额最大的并购案。
2. 黑马安邦保险斩获纽约华尔道夫酒店
2014年10月6日,安邦保险与希尔顿酒店集团共同宣布,安邦斥资19.5亿美元从希尔顿集团手中收购了纽约曼哈顿公园大道49-50街的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大楼。有意思的是,不久之前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前就选择了华尔道夫酒店进行路演,因而该酒店为中国人所熟悉。
入选理由:从金额来说,这是中国保险企业跨境并购最具典型和最大的交易之一。
3. 中国人寿的伦敦之旅
2014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和主权基金卡塔尔控股公司联合宣布以总价7.95亿英镑(约84亿元人民币)收购伦敦地标性摩天楼——位于金丝雀码头的10 Upper Bank Street大楼。在交易完成后,中国人寿将持有10 Upper Bank Street大楼70%股权,卡塔尔控股将持有20%股权。
入选理由:该笔交易为去年中国企业跨境收购房地产业的最大一笔交易。
4. 复星收购CSS
2014年年初,复星国际以10亿欧元的报价成功收购了葡萄牙国有银行葡萄牙储蓄总行旗下的保险业务子公司(Caixa Seguros,简称CSS)80%的股份。2014年复星跨境收购在酝酿多年后出现井喷,涉及金融、医疗、零售等多个行业和领域,而这是其中最大的一笔投资。
入选理由:2014年中国金融领域跨境并购的最大一笔交易。
5. 联想收购摩托罗拉
2014年1月30日,联想宣布以29.1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这是联想继收购IBM PC业务后又一项重大的国际化发展举措。而摩托罗拉在攀上联想这个新东家之后,能否老树开新花,令人拭目以待。
入选理由:该交易为2014年度国内TMT行业跨境并购中交易金额最大的一笔,即便在中国各行业跨境并购交易排名中也能排上第二名,仅次于中铝矿业收购Las Bambas。
6. 中油燃气的加拿大收购
2014年6月20日,中国石油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OG Acquisition Co以2.355亿加元收购Baccalieu Energy Inc.。交易代价将以现金方式,并透过公司内部资源拨付。入选理由:全球的矿产资源一直受到国内企业的青睐,而该笔交易为中国矿业过去10年对外收购的最大手笔。
7. 中粮2014并购之路
2014年3月23日,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荷兰知名农产品及大宗商品贸易集团Nidera在荷兰正式签署协议,以12亿美元的最终价收购Nidera 51%的股权。同年10月28日,改交易完成交割。作为投资控股型企业,目前中粮集团旗下拥有中国食品、中粮控股、蒙牛乳业、中粮包装四家香港上市公司,以及中粮屯河、中粮地产和中粮生化三家内地上市公司。在此交易后,中粮也就此成为Nidera的控股股东,成为可以与美国ADM、美国邦吉、美国嘉吉、法国路易达孚四大国际垄断粮商相匹敌的大粮商。
入选理由:该交易为过去十年中,国有企业在农业领域的最大一笔跨境并购交易。
8.中国国家电网收购案例
2014年7月31日,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与意大利存贷款公司(CDP Reti)在意大利总理府签署协议,以24亿欧元(约合3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其全资子公司能源网公司35%股权。交易完成后,国家电网公司将在意大利存贷款能源网公司董事会5名成员中指派2名董事,并派出2名财务管理人员,并在目标公司意大利输电网公司和意大利天然气网络公司的董事会中各指派1名董事。
入选理由:这笔交易是过去十年中国在电力燃气行业最大的跨境并购案例,也是至今为止中国企业在意大利最大的一笔投资。
9. 三胞进军英伦打造A股史上最大境外收购
2014年4月,三胞旗下子公司南京新百以2亿英镑收购了英国历史最悠久的百货公司House of Fraser 89%的股份,成为第一家进入英国百货业的内地买家。而剩余股份则由英国最大体育用品零售商Sports Direct创始人,迈克·阿什利(Mike Ashley)持有。
入选理由:三胞集团的收购是中国A股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上市公司境外直接收购,同时也是中国企业有史以来最大一笔零售业境外投资。
10. 中国蓝星收购案例
2014年11月24日,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43.4亿挪威克朗(约合6.40亿美元)收购挪威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REC太阳能公司(REC Solar)。蓝星为每股REC股票支付108.50克朗,较该股上个交易日收盘价溢价15.9%。并购后,中国蓝星计划将REC太阳能与以发展太阳能产业为目标的埃肯公司(Elkem)合并,后者是公司在2011年以20亿美元购入的,创造当时中国企业在欧洲最大的一起工业收购案。
入选理由:此项收购为在2014中国跨境并购交易额中排名第九大交易,在化工业中排名第一。
Ⅳ 被国外大公司收购的中国企业公司后,股票是否会涨的呢
应该会上涨居多,因为被收购,主要原因在于该公司的质地被认同,值得收购才会被收购,
所以,这也是对于公司价值的认可。所以应该会被理解为利好。
被收购未必一定会退市,利好之后还要看被收购后股东会采取什么经营策略才好继续判断。
至于影响股票上涨的因素,主要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跟着大盘涨。详见 大盘与个股的关系 。
2,利好兑现。公司发布利好消息,在早盘股价一般会高开。
后面又分两种情况,后市继续上涨,或者因为前期涨幅透支过度,导致消息见光死,高开收跌。
3,部分人提前得到内幕消息,后面公司将有利好发布,也会引起股价异动上涨。
4,触底反弹,价值修复。前期跌多了,不管是跟着大盘跌的(反应超过大盘),还是遭遇了破坏性事件,跌过头之后反弹上涨。
5,公司成长,其价值逐渐被市场发现。公司技术进步,或者管理层经营有方等等,公司一点点成长,
公司规模一步步增大,其股价也会跟进上涨,像苏宁电器、格力空调、万科地产、招商银行等股票都经历过一段价值成长期,
其中有的还在成长之中。投资其成长期的人往往都获益不浅。这也是投资股票的比较确定的获益方式,缺点是比较慢要耐心。
6,主力炒作。所谓“炒”股。这个往往会有一定的套路和共性在里面。
Ⅳ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是30,打错了啊
Ⅵ 外资企业间接持有中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权不用交税吗
外资企业间接持有中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权用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第一条关于股票(股权)转让收益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财政部(87)财税外字033号和财政部(84)财税字第114号文件法规,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转让上市企业的股权,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外籍人士转让股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还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相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程序管理。
Ⅶ 国外公司入股国内公司占15%股份,这样有什么利弊。
国外公司入股国内公司占15%股份,不属于控股股东,不能改变国产性质,这样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是给公司注入资金,可以增加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可以促进流动性资金的利用;可以推动公司的发展速度,弊病就是核心技术有可能被流失;有可能利润被分解稀释;也有可能品牌被侵蚀。总的感觉还是利大于弊,有些弊病也是可以避免的。
Ⅷ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我们设置了何种法律程序
(一)行业限制
外商投资进行资产并购、重组,无论是采取何种并购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中占主导地位。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将我国对外投资项目分成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大类。不列入限制和禁止类,或虽属限制类,但某些产品出口达70%以上,外汇能自求平衡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国家准予外商投资。1997年12月,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产业的规定作了较大改变和较为细致的规定。为中西部开发,进一步推动中西部经济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2000年6月,有关部门又根据西部各省自身条件,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具体内容参见有关文件。
(二)最低投资额限制
合并或收购国内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登记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如果投资的领域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投资的领域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低于25%的,该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三)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功能一直由企业承担,因而企业的积累中包含了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因此,在国内企业重组的过程中,不能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
(四)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现行规定,凡是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或以国有资产出资入股的,必须要经过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或出资的依据。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大中型骨干企业资产、股权转让的,要报同级政府甚至上级政府批准。
(五)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银行债务
(六)限制外资进入本国上市公司。
为避免资本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中国政府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的,特别是涉及到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变化的,审批机关非常慎重。一般要经过三重审批:省级政府、外经贸部以及中国证监会。
(七)二级市场买壳的禁止
为避免金融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目前A股市场尚不允许外资介入,因此外资不可能直接通过二级市场的收购控制国内企业。但是外商可以通过其在境内的合资或投资性公司通过购买法人股来借壳上市。
(八)其他限制
①对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不允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购买拥有其股票。其经营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必须遵守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并不得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对外商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
企业的并购,由于涉及到很多政策和法律问题,如国家的产业政策、公司法、会计法、劳动保障法等,企业并购可以说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交易过程。根据不同的并购方式,操作程序也有所不同,但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的股东达成并购协议;
(二)目标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并购的决议,如果目标公司有股东(大)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三)依上述协议和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四)国有资产经过评估并取得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如果是合并,还应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通知所有债权人,发布公告并应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由于上公司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如果是协议收购,程序与上述情况基本相同,如果涉及要约收购,则必须:(1)向证监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收购报告书;(2)发出符合《证券法》要求的收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