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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二次发行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9-11 20:24:32

❶ 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自己的股票对股价会有什么影响

看怎么发行,配股也算发行新股票,但是股价又会跌下来抹平中间的差价

❷ 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还是大股东分出股份来发行

很多进刚进入股市的朋友对股票定增一窍不通,也因此错过了很多赚钱的机会,甚至很多力气都白费了。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全都是很有用的东西,在对股市有一个更加深入了解的同时,多了一个帮助赚钱可以参考的因素。
在着手剖析股票定增以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删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可以领取过后再说:【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我们可以来学习一下股票增发的意义是什么,股票增发指的是上市后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将新的股票对少部分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并打折出售。而这些股票,散户在二级市场市是买不到的。
股票定增的意思大家都了解了,大家一起回归到探讨正题上来,再来就是关于股票定增的分析,详解它是利空亦或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普遍都觉得股票定增是利好的表象,但也可能存在利空的情况,很多因素都会影响股票的形势。
股票定增,咋就成为利好的现象呢?
定向增发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益处:
1. 它很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大大增长上市公司的业绩;
2. 有可能能够吸引到战略投资者,这样可以给公司未来的长期的发展准备好的条件。

要是像说的那样,股票定增真的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很多好处,那为何还会存在利空的情况?别急,我们接着分析。
如果上市公司要为了一些有好的发展趋势项目定向增发,会吸引不少投资者,这有很大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升;要是上市公司要进行项目增发的对象是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不少消费者就会提出质疑,一定程度会导致股价下降的。
这样看来,实时关注上市公司的消息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可以从这个股市播报得到全方位的最新金融行业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假设说大股东们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对于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要比公司的现有资产更优,通过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不是这样话,假如是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不好,其很有可能是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一贯做法,会造成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操控股票价格的举动,就会发生短期“利好”或“利空”的情况。比如相关公司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通过这样来减少增发对象持股所需要的钱,这么做就能创造利空;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此时定向增发就会演变为短线利好。
所以结合起来看,一般来说出现股票定增多数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有必要防范风险,尽量综合考量分析由多种因素带来的问题,千万别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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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什么叫增发股票

已经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后,继续发现股票,募集更多的资金。
第二次发行的股票叫做增发股票。

❹ 上市公司二次发行股票与发行公司债哪个好

您好
基本上,楼主说得没错。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中,债券市场的规模是大于股市的,看看美国就知道了。
而且,发行债券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税盾效应,这对融资企业来说可以省下很大的一笔支出。
至于中国的金融市场,好吧,股市发达是因为大家都看到了二楼说的“不用还钱”这一点,是圈钱去的,不是为了企业的发展。

❺ 第二次发行股票股价怎么算

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要先征得证监会的批准,上市公司才有增发股票的资格;其股价一般要参考股市的价格,其次是上市公司要征求承销商的意见,另外还有一个询价制度,就是征求大股东和部分股东的意见。

❻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后,时隔多久之后才可以再次非公开发行进行融资呢有相关规定吗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因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证监会审核批准之后,如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实施,核准文件即失效。

一般情况下,经过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决议,然后进入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发行部会审核以往融资资金的账面余额的情况以及募投项目的产能情况等等。但是法定的融资时间间隔是没有规定的。

❼ 上市公司第二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会和首次发行价一样吗

增发要看这只股票当时的股价和增发价格的
可能一样
可能不一样
和这只股票的现价有关系

❽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取决于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有监管部门的限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❾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取决于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有监管部门的限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❿ 为什么有的公司有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只要满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就可以发行的。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监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