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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存于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8-27 12:17:33

⑴ 股东对公司财务有异议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公司股东对财务账目有争议应该的处理处理方案:

1、提出书面的质疑,让财务负责人对有疑点处做出合理的解释。

2、可以向股东会申请聘请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

二、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⑵ 那么股民买了股份公司的股票,是不是股民买股票的钱直接就打到公司账户了

不是的,股票交易后,股东买进卖出,交易金钱是通过银行在股东之间流通,不直接成为公司的资本。
股价,与公司经营效益相关,公司发展好,股票买多卖少,股票供给小于需求,股价升高。股东在买卖中获差价得利。公司只有在一级市场卖出股票,金钱才成为公司的资本(股本)。一级市场的交易有两种方式,可以首次发行,可以增资。
公司希望股价升高的动力在于:公司增资的方式是增发股票数,则每股代表的价值越高,融资越多。或者换句话说,公司希望融资达一定金额时,每股代表的价值越高,需要新发的股票数量越少。公司为什么想在增资时发行尽可能少的股票?因为新增股票,例如原来股票数总额100股,股东a有50股,其持股比例50%。现在增加100股,股东a此时持有50股,持股比例只有25%。新增股票时原有股票持股比例会被稀释。
股票本质上是公司所有权凭证,公司设立的时候,投资人们一起将资产或者资金放到公司账户,并按照出资比例各自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除此之外,增发新股也会把资金计入公司的净资产。
在这之外,我们平常接触的到的股票交易,都是公司原有的股东把自己持有的股票全部或者一部分卖给其他投资者,买的人获得股票,卖的人得到资金,只是两个新旧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和公司无关,公司自身的资产和股票总数都不会发生变化。

(2)股票交存于公司扩展阅读:
二级市场交易者的资金流向:一部分作为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进入了上市公司(其中一部分还是券商的费用);一部分给了减持的原始股东变现;一部分给了国家交印花税;一部分给了交易所交过户费;一部分给了证券公司交佣金;如果没记错应该还有一部分通过交易所给了中登公司交结算费。然后就是一部分作为“赚了钱取出来的二级市场交易者”的利润。
所以从转入账户的时候你的钱就在第三方存管,是不经过证券公司的,买卖的股票也是存在券商在中登的窗口,券商相当于是中介,不会也没有权限主动去干预你的股票,公司也是一样的,一旦上市,股票就在交易所自由交易流通,和他没有往来的关系。

⑶ 怎么理解“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无记名股票是不记载持股人姓名的,谁持有该股票谁就是股东。如果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不把该股票交存于公司的话,那么该无记名股票持有人登记参加股东大会后再把股票交给其他的人,其他的人也可以继续参加股东大会,这样会造成混乱,不利于召开股东大会。因此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必须要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⑷ 为什么无记名股票持有者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在开会前几天会提前统计参加会议的人,所以你必须交存公司股票,是为了防止下面情况发生:
你登记去参加股东大会,接下来,你卖了股票,没有人知道,可这个时候你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

⑸ 公司上市,股票的钱会到公司账户么

你好!是这样的,公司上市,募集到的资金是汇集到公司账户的。

⑹ 为何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打回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新公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解释】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

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是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且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时,由于股东人数有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不须公告,通知的时间为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二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通知的期限要短于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和定期会议的时间,为会议召开15日前。三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无论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定期会议,还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应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会议召开30日前。

股东的提案权是这次修订公司法为加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增加的内容。股东的提案权是指符合条件的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出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公司董事会有权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是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包括召集人主动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根据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其做出决议。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列明,便于股东事先做好准备。

股票是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凭证。无记名股票是指票面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由于无记名股票谁持有谁所有,谁就享有该股票上的权利。因此,为了确定哪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无记名股票持有人按照规定交存股票,是其出席股东大会意愿的表示,也是其出席股东大会的必要条件,不交存的不得出席,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

⑺ 我们买股票的钱,存放在哪里是证券公司还是发行股票的公司

买卖股票的资金是通过第三方存管存放在银行的。除购买原始股是直接将资金交由发行股票的公司。
“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由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
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经纪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经纪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交收提供结算支持。银行负责完成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券商银行交收账户之间清算资金的划转,将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转移到银行,由银行代为完成。

⑻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及其二者的区别

区别就是记载方式的差异,凡是在股票上记有股东姓名的,并同时把股东的姓名载于企业股东花名册之上的股票,被称为记名股票。凡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称为无记名股票。

⑼ 股东大会提前15天 怎么算

法律分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