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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派特罗尔油田服务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布时间: 2022-08-13 03:06:48

❶ 公开募集说明书与招股说明书的区别在格式和内容上的区别分别是在公司上市和发行股票的那个阶段

招股说明书是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文件 也就是公司IPO上市时候的文件
具体规定可以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是已经上市的公司再融资即配股、增发、发债等等的募集文件的总称,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具体规定可以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❷ 证监会严把IPO审核关 广发海通保荐过会率最低是怎么回事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创业板发审委6月14日召开发审委会议,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这也是连续两日出现拟IPO企业首发未通过的情形,13日召开的主板发审会上,发审委否决了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


究其未过会原因,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9日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会计基础的规范性存疑,6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33.33%;二是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5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27.78%;三是持续盈利能力存疑,3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6.67%;四是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存疑,3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6.67%;五是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存疑,1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5.55%。

在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会问询中,其3万吨和10万吨“苯生产线”的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多次重大调整,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会计基础规范性存疑,因此被发审会重点问询最终被否。

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第六条的规定、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账户使用、贷款、关联交易决策及风险管理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存疑等,均被发审会重点关注。

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则因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周转率下降,业绩波动较大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的差异较大,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存疑等原因终止审查。

对于终止审查的北京派特罗尔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关注到,“受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油气市场需求低迷、地缘政治不稳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国际油价处于低位震荡的态势,致使发行人业绩持续大幅下滑;发行人海上钻井业务面临订金损失及索债的风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继续严把审核质量关,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严格实施IPO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反馈、检查、初审、发审等审核流程和审核机制的有机配合,有效遏制问题苗头和“带病申报”情形,净化审核环境,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利润操纵、欺诈发行、包装上市、虚假披露等行为,以从严监管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发行监管,严格审核,在严防企业造假的同时,严密关注企业通过短期缩减人员、降低工资、减少费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等方式粉饰业绩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综合运用专项问核、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移送稽查等方式严肃处理。

以上内容引自人民网,金融版。

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通知的主要内容

看看行吗??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本通知所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三、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前述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制作。

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五、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六、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七、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

保荐机构应对询价对象的资格进行核查和确认,对不符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配售股票。

八、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刊登配售结果公告。配售结果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包括:所有询价对象在不同价位的有效申购数量,不同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数量及其对应的超额认购倍数,申购总量和冻结资金总额;

(二)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

(三)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

九、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并遵守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

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

十一、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十二、保荐机构负责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三、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十四、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推介、询价和配售等发行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保荐机构制作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报告中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注明来源。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二)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及市场整体走势对定价的影响;

(三)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对定价的影响;

(四)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对定价的影响;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股票定价的影响;

(六)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区间的预测;

(七)其它对发行人股票定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十六、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保荐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股票,或提前泄漏股票发行信息的,将依据《证券法》第176条、第18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披露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如其实际盈利不足盈利预测的80%,将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

(三)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按照《保荐办法》第57条和第7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及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

(四)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根据《证券法》第202条和《保荐办法》第7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对报价、申购和配售过程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询价对象,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十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证监发[1999]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32号)和《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❹ 什么是招股说明书

您好,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❺ 菜鸟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是啥关系是有了前者,也就是公开发行股票之后才有年报吗

招股说明书是非股份股市进行股份改制发行股票时介绍自己公司情况已经发新股情况的说明。里面涉及公司成立、发展、近几年盈利、财务报表、前景展望等等内容,希望打新股的人能通过说明书了解该公司,从而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股票。
年报是上市的股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表,内容有一年内公司高管变动、公司重大投资及进展、公司一年来的投资、收人、利润等等内容,实际相当于向股票持有人汇报工作。年报是证监会规定必须得报的!
招股说明书是给打新股的人看的,年报是给公司股东看的,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似乎没啥密切关系。时间上,股份公司必须先发行招股说明书,招股成功后成立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必须每年出一份年报!

❻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多少有什么规定吗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
1、公开发行:
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2、配股发行:
(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另外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
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
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
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相对的把一个蛋糕分成若干份分得越多每份含量也就越少。
确定一个将上市的公司的股本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出来的公司总资产决定(就是)总股本。
新上市股票发行价格平常是这样演算的(以至今的中小企业板为例):
P=A×40%+B×20%+C× 20%+D×20%
式中:P=发行价格,A=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本益比(市盈率),B=公司每股股利/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每股股利,C=近期每股净资产值,D=预估每股股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一、修改背景
按照现行《首发办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按照这一规定,每年2月1日起、8月1日起都会出现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现象,导致发行审核进度受到影响,而每年3月份、9月份新的财务报表编制后,又会出现企业集中提交补充材料恢复审核的情况,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新股发行常态化,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本次拟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至多1个月修改为至多3个月。具体条文修改如下:
将第四十四条由“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社会各界均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此项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审计截止日后审阅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要求。经研究,已采纳该意见,通过同步修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
特此说明。

❽ 新股上市前要公开哪些文件这些公开的文件信息在哪里可以看到

以巨力索具为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基本上是这些,文件可以到证监会制定信息发布媒体,比如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