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吗
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吗
1、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立案标准是:
1、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500万元以上股票的;
2、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行为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具有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等其他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B.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怎么判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判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或者不判处主刑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本罪指的擅自发行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C. 擅自发行股票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规定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五十万元,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等,应当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D.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有效的集资手段。
所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分为两种情况:
1、为设立公司而首次发行股份,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种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2、发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扩大资本总量而进行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行为。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所谓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约有价证券。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融资,吸纳社会剩余、闲散资金,筹集到较大数量的生产经营资金。但是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这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大规模的筹集资金方式并不是一家企业、公司自己筹措资金的简单行为,而是事关广大股票、债券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为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要向投资者负责,发行股票要定期付给股东红利,发行债券要按时归还本金及其利息,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加强管理和监督,如果放任自流,不加约束,必然会干扰金融秩序,影响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损害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利益,甚至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为了规范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依法健康地建立和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及审批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在第210条中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依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所筹资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就是对这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刑罚的具体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须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尚未发行或正在准备发行的,不构成本罪;同时,如果不是采取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方式,而是采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资的;也不构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间以高利贷方式相互拆借资金,如果构成其他罪,应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是因为本罪所惩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是擅自进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这包括两种情况:
(1)既不具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条件,又未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关于股票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对于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募股申请,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上同期银行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必须同代收股款的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登记成立后,应当将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发行新股,公司法规定了以下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发行新股的审批机关与审批程序与首次发行股票时相同。关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及审批程序,公司法中同样作了严格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程序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其公司的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定,还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后,再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相应条件(已如前述)外,还必须报经审批,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2)虽符合法律规定发行股票的条件,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发行企业债券,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批准。这是因为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是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重要的必经程序,体现了国家对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这种重大经济行为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公司、企业虽具备条件但未经批准即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逃避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督、管理,扰乱了发行管理秩序。这里的“未经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包括虽然提出申请,但未得到批准和对已作出批准决定但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予以撤销后仍然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还包括虽经过批准,但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范围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例如超出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股票发行总数超额发行股票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按股票票面金额发行,但行为人却擅自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溢价发行股票;又如超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发行公司债券的等等。
3、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较轻,不宜作为犯罪来认定和处理,应由证券管理部门依照《公司法》第217条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本条原则列举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应包括哪些情形,本条未作规定,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后果严重可以理解或掌握为给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购买者造成重大损失:“其他严重情节”可以理解为多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或者经证券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 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股票吗
不能。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与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转让比较困难。而股票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凭证,可以进行转让。
股权是否被等份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权不会被分割成等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会被分割成等份。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就是按照每个股东认购一定的股份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前就已经发行了股票,上市不过是能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买卖。
股东人数限制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只对发起人有限制,要求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后来加入的股东数量上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没有上限。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和下限都有规定,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这也就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
F.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综上所述,我国对于一些非法犯罪的行为都会制定相应的罪名,在处罚的时候按照对应的罪名来进行处罚,而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罪名,实际的犯罪过程中包括了集资诈骗罪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处罚。
G. 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 具体行为表现有哪些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情节严重,郑某系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H.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处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