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几个结论:
1、在一级市场,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的拟新三板公司股份持禁止态度,如及时辞去证券公司的职务并出具承诺,不会构成实质障碍。
2、经咨询股转相关工作人员,在二级市场,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等问题,更多的是倾向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新三板的股票。
3、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参与认购新三板的股份的情形,股转系统是认可的。
『贰』 新三板:新增股票挂牌和正常状态有何区别
指公司股票开始在某些股票交易场所中接受交易。注意在我国,“挂牌”与“上市”各有严格的含义。
一般而言,挂牌指的是公司已经发行的股票在某交易场所可以交易,而上市则指的是公司需要在某交易场所中新增发行一批股票,这批新发行的股票与公司原来已发行的股票此后在该交易场所中可以交易(注意原来已发行的股票仍然有限售的规定)。
(2)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叁』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怎样缴纳
一. 相关概念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甲在2010年1月31日出售该股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01*100*20%=0.2万元
如果甲在2010年12月31日出售该股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01*100*50%*20%=0.1万元
如果甲在2011年12月31日出售该股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01*100*25%*20%=0.05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二. 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财税〔2014〕48号)第一条之规定:
【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示意表
三. 举例
假设甲于2010年1月1日购买一百万股某新三板股票X,该公司2010年1月31日向每位股东派发每股0.01元的股息。则:
总而言之,该政策的核心即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有小微企业股票,抑制短线炒作的投机行为。
引用资料
『肆』 新三板股票挂牌后,原始股多久可以交易
一年之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而新三板市场则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另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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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的认购
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伍』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首先,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规定,而新三板挂牌公司由于涉及到公众公司及股份限售等特殊情况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
一、限售股解禁后出售的情况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包括: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挂牌公司的自然人投资者在转让挂牌公司的股份时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限售股出售情况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如何缴税呢,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如果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售的是非限售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部分股份包括自始未被限售或者限售解禁后已经转让过的股份。
三、何地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