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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振集团股票

发布时间: 2023-01-12 11:00:38

❶ 汕头航空股票是否已经上市

我爸当年也买了93年的汕头航空股票,我也不知道要怎么解决这个股票,希望您如果曾经解决过这个能给一些建议或者提示

❷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著,《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❸ 000783和600733股票何时开盘

000783,于2006年12月6日停牌,将于2007年1月24日刊登股权分置
改革说明书摘要和相关文件,最晚于2007年2月2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
时期。

600733开始股改日:2006-12-11
-预案复牌日:2007-02-05

000783 S石炼化 Wind资讯就是投资者的万得资讯 2007-01-25
公司大事→【1:公司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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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S石炼化: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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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同意S 石炼化定向回购并注销中
国石化所持有的S 石炼化全部非流通股股份,占S 石炼化总股本的79.73%。
在本次回购完成后,中国石化将不再持有S 石炼化股份。

◇2007-01-24 S石炼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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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价安排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公司向中国石化出售全部资产,中国石化以承担
公司全部债务作为全部资产收购的对价(重大资产出售);同时公司以1元人民
币现金为对价回购中国石化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并注销(定向股份回购);以
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吸收合并);被吸收方(长江证券)的全体股东
送股作为对价安排。具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资产出售――中国石化承债收购公司全部资产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根据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岳评报字[2006]B126号),截至2006年9月30日
,石炼化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304,186.93万元,评估价值为329,010.76万元。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KPMG-A(2006)AR No.0369
号),截至2006年9月30日,石炼化合并报表负债总额为360,983.19万元,少数
股东权益5,248.66万元,股东权益合计-69,170.65万元。
中国石化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方式收购本公司的全部资产;自出售基准
日至交割基准日期间之出售资产的变动以及与出售资产相关的石炼化原有业务
正常经营所产生赢利或亏损均由中国石化享有或承担。
本公司现有员工也将随资产一并由中国石化承接;本公司现有业务也将由
中国石化承继。
(二)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本次定向股份回购的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在中国石化承债收购公司全
部资产的同时,公司以1元人民币现金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持有的本公司920,
444,333股非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3%。
(三)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
在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时,本公司将以新增股份吸收合
并长江证券。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本公司为存续公司,长江证券注销。本次吸收合
并长江证券的要点如下:
1、吸收合并的对价及支付
石炼化流通股2006年12月6日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为7.15元/股,以此
作为本次吸收合并时石炼化的流通股价值。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长江证券估值报告》,长江证券的整体价值为
108.65亿元-126.46亿元,经合并双方协商,本次吸收合并时长江证券整体作
价103.0172亿元。
据此,石炼化向长江证券全体股东支付1,440,800,000股,占合并后公司股
本的86.03%,由长江证券股东按照其各自的股权比例分享。吸收合并后公司总
股本增加到1,674,800,000股。
2、期间损益的处理
在交割日之前,长江证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所产生利润或收益以及亏损或
损失由合并后的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和承担。长江证券在满足交割条件(
交割基准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割日)全部资产和负债的交割手
续。
3、人员安排及其他
本公司将承接长江证券全部在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本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为"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代理证券的还
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的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自营;证券(
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同时申请将注册地迁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四)向流通股股东送股
公司定向回购中国石化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后,中国石化不再是公司的股
东,不承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向流通股股东的送股对价及后续安排。
公司被吸收方(长江证券)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将共计2,808万股送给
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2股。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26,208万股
,占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15.65%。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长江证券原股东通过吸收合并所持本公司股份将变
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青岛海尔、湖北能源承诺:自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长江证券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其他股东承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等义务。
(二)股份垫付承诺
青岛海尔承诺:若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长江证券的部分股东
因未及时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支付送股
对价,青岛海尔将先行垫付该部分送股对价。
被垫付对价的股东,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需与青岛海尔协商一致
,以偿还垫付股份对价等方式,解决垫付对价的偿还问题。
三、本次改革的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7年
2月8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07年2月15日下午14:30-15:00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
2月13日-2月15日期间交易日每日9:30-11:30、13:00-15:00。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2月13日-2月
15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2月13日9:30-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股票已于2006年12月6日停牌,将于2007年1月24日刊登股权分置
改革说明书摘要和相关文件,最晚于2007年2月2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
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7年2月1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
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4、若改革方案未获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股东权益合计-69,170.65万元。
中国石化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方式收购本公司的全部资产;自出售基准
日至交割基准日期间之出售资产的变动以及与出售资产相关的石炼化原有业务
正常经营所产生赢利或亏损均由中国石化享有或承担。
本公司现有员工也将随资产一并由中国石化承接;本公司现有业务也将由
中国石化承继。
(二)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本次定向股份回购的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在中国石化承债收购公司全
部资产的同时,公司以1元人民币现金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持有的本公司920,
444,333股非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3%。
(三)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
在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时,本公司将以新增股份吸收合
并长江证券。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本公司为存续公司,长江证券注销。本次吸收合
并长江证券的要点如下:
1、吸收合并的对价及支付
石炼化流通股2006年12月6日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为7.15元/股,以此
作为本次吸收合并时石炼化的流通股价值。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长江证券估值报告》,长江证券的整体价值为
108.65亿元-126.46亿元,经合并双方协商,本次吸收合并时长江证券整体作
价103.0172亿元。
据此,石炼化向长江证券全体股东

600733 S前锋 Wind资讯就是投资者的万得资讯 2007-01-29
公司大事→【1:公司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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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9 S前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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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5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为方便广大投资者计算,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非
流通股股东缩股及转增股份情况予以补充,补充内容详见2007年1月29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07-01-29 S前锋:董事会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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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于
2007年2月9日召开的审议公司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事项的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权。
本次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方案: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对象为公司截至2007年2月
6日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
股东;征集时间自2007年2月7日至8日16:00前;本次征集投票权为董事会无偿
自愿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
权征集行动。

◇2007-01-25 S前锋:公布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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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召开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及五届
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首创集团)进行资
产置换的议案。
二、通过关于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6.5亿元人民币,下称:首创证券)的议案。
上述两议案共同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需报请相关有权部门审核批
准。
三、通过《公司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草案)》。
四、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资产置换、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非流通
股缩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组成:
1、资产置换
2007年1月23日,公司与首创集团签署《资产置换协议》,首创集团以其所
拥有的首创证券11.6337%的股权(相应的作价为2.35亿元)及现金6117.79万元置
换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在《资产置换协议》签署的同时,首创集团与四川新
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泰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首创集团
以所得的公司全部置出资产为对价收购新泰克所持有的公司8127万股股份,公
司置出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由新泰克承接。
2、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
根据对首创证券的估值分析,经合并双方协商,本次吸收合并时首创证券
整体作价20.20亿元,相应的估值市净率为2.78倍,按2006年预测净利润
12767.97万元对应的估值市盈率为15.82倍。
根据2007年1月23日公司与首创证券签署的《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协议》,资
产置换后公司以新增股份的方式向首创证券股东置换取得剩余88.3663%的首创
证券股权(相应的作价为17.85亿元),吸收合并首创证券,首创证券资产、负债
、业务、人员全部由公司承接,公司为存续公司,首创证券注销。本次新增股
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的价格为5.79元/股,公司向首创证券股东支付308290155
股,由首创证券股东按照资产置换后其各自的股权比例分享。
3、非流通股按1:0.6进行缩股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按1:0.6的比例实施缩股。缩股前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12198.60万股,缩股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
7319.16万股。
4、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吸收合并及缩股完成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6.8股,合计转增股份310815593股。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首创集团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
上市交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除新泰克所持股份外不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缩股方案的小非股东所持股份,其缩股部分由首创集
团代为支付对价(代为缩股)。此外,首创集团承诺,前述小非股东可以2006年
9月30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作价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日3日前向
首创集团出售其持有的股份,首创集团将以此价格予以收购,被收购的股份仍
将履行缩股义务。
五、通过公司更名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六、通过公司注册地址迁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辰运大厦三层”
的议案。
七、通过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八、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九、通过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7年2月9日上午9:30召开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当日9:30-11:30、13:
00-15:00,审议以上第一、二项议案。
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代码为“738733”;投票简称为“前锋投票”。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将本次董事会通过的第
四至八项议案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会议
召开时间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❹ 收到了天地华宇集团总部的offer,可是协议上的公章是华振物流。怎么回事儿

天地华宇在全国各地有千余家分公司,但都是用不同的公司名称和法人,旗下所有公司均由黑龙江省五洲华宇恒业有限公司和佳木斯市万隆华宇恒基有限公司出资成立,如:
锦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
石家庄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
唐山万隆华振货运有限公司
南京佰隆华禹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华振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鹏翔华宇运输有限公司
广州万隆华江物流有限公司
南宁三江华禹物流有限公司
银川万隆华宇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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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有这么多不同的公司名称,是因为数年前全球四大快递巨头之一的荷兰TNT公司(在华企业名为天地)对华宇进行了收购重组,为逃避承担原企业的一些责任,故而要求黑龙江省华宇物流集团对旗下公司完成更名后,再由TNT出资收购更名后的新公司,那么多名字看似杂乱无章,但是实际都是相近或相似的,最不同的名称当属华振,但是如果你熟悉华宇物流的话也就不会觉得奇怪了,因为华宇物流的创始人是王振华。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都是接受华宇物流集团也就是现天地华宇的统一管理的,总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
天地华宇仅是其在完成收购重组后重新推出的服务品牌,事实上并没有这么一个名字的公司存在,前面已经说过,这些公司都隶属于黑龙江省五洲华宇恒业有限公司和佳木斯市万隆华宇恒基有限公司。
需要提醒楼主一点:就业环境不是很理想的,根据你为人处世的能力来了,职务、薪资并不是与个人能力划等号的哦。可能你干着和别人同样的工作甚至付出更多,而你的工资可能会与人家差一大截,当然,圆滑处世混个左右逢源的话,你同样也可以让别人羡慕你的对吧?
呵呵...扯远了,如果楼主是找工作的话,建议楼主仔细甄别,别上了假中介的当哦!最后祝好运啦

❺ 华振地产集团在湛江有项目吗

有。截止到2022年11月27日,华振地产集团在湛江有龙湾悦府项目。湛江市华振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7日,企业地址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服务。

❻ 原新城控股王华振逐渐淡出视野,又因何事将其推向台前

受此影响,尚在港股交易的新城发展当日尾盘大幅跳水,当地跌幅高达23.86%,市值蒸发近200亿港元。次日,在上海交易的新城控股毫无悬念开盘一字跌停。在经历三个跌停板后,公司股价最低下探至22.99元,较7月3日收盘价43.65元接近腰斩。

与此同时,新城控股发行的债券也经历暴跌。其中,15新城01跌近8.46%、18新控05跌超8.65%。

在王振华之子王晓松紧急继任公司董事长之后,新城控股展开一些列自救动作,其中包括迅速切割与王振华的关系、安抚员工等措施。此外,由于公司债券也受此事件冲击,新城控股开始暂停拿地,以避免公司债务再出问题。

在一系列自救措施之后,新城控股经营基本企稳。2019年三季报显示,新城控股在去年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4.96亿元,同比增长38.29%,净利润录得11.39亿元,同比增长95.55%。

❼ 锦州港审计失败案例

别问了,我给了三十分,没人答。都是网上自己可以查到的哪些而已。不知道你查到没,在这里也给你看看——

近日,首起将洋会计师告上法庭的“锦州港B股民事侵权案”又有新进展,由于在锦州港虚假陈述中,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了审计工作,为此成为被告之一。此案的代理律师宋一欣对记者表示,由于确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工作非常复杂,鉴定工作底稿的专业性太强,又鉴于“五大会计师”之一的毕马威 具有的影响力,为公正和负责起见,原告徐倩向沈阳中院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毕马威的审计责任,并建议邀请或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据介绍,2月21日,宋一欣律师已经向沈阳中院提交了《律师意见》。在《律师意见》中,律师提出了下列不同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问题,上市公司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毕马威应在其负责的部分承担涉及审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上述申请,沈阳中院表示将进行研究。

此外,据有关媒体报道,有关毕马威审计责任的行政查处,目前已由中国注会协会移交给财政部有关部门。据财政部公布的2001年第七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在毕马威从事过的有关年报审计中,发现中石化下属子公司中存在虚增利润的现象,在玉柴机器中存在虚减利润的现象,故受到通报批评;在美国,因受施乐公司假账事件牵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日将在纽约的联邦地区法院对为施乐公司审计的毕马威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如果锦州港案胜诉后,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宋一欣律师表示,如果锦州港公司没有偿付能力,而毕马威被法院认定为有责任的话,那么,毕马威无疑是有偿付能力的,因为这样的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必然在国际上进行了责任保险的投保。

-新闻背景

-原告徐倩

徐倩系上海的B股女性投资者,在2001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开户入市从事B股投资,先后购买了锦港B股股票2000股,其诉称因锦港B股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合计1880.33美元,以汇率1:8.29计,折合成人民币为15587.94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

-被告锦州港B股

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代码900952,简称:“锦港B股”。于1999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代码600190,简称:“锦州港”。

2001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其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2002年9月,财政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对不符合《会计法》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多列资产1.1969亿元。

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作出了《董事会公告》、《关于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共五份,披露了有关被处罚及整改的情况,更正并调减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内的1996年至2000年度财务报表。

-案件进展

2003年2月9日,徐倩诉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虚假信息纠纷案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月15日法院通知缴费,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