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嘉利股份还能上市吗
它已经上市了。嘉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于1996年10月29日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票于1996年12月16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拓展资料:
一.股份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即股份反映一定价值,可以货币计量;
2.股份平等,即同一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相同的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割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每一股份不可分割;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公司所持股份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分配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进行的股份分配和(或)其他认购人认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将股份分配给认购人。认购总额超过发行总额的,还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分配方式。股份支付和股份分配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股份分配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载入股东名册。
二.股份回收
1. 股份回收分为无偿回收和有偿回收。无偿退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退股。例如,股东自愿免费返还分配的股份。有偿回收,又称“买入”和“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一定价格从股东手中回购股份。公司资本的减少可能会影响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因此,《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除下列情形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
(4) 股东对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有异议的,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向公司员工授予股份而收购公司股份,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收购公司股份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公司因向其员工授予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来源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②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只招汉族吗
不是的。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是只招汉族的,也招收其他少数民族的人,该公司创立于1987年,总部位于素有秀山丽水,养生福地之称的国家级丽水经济开发区。公司是汽车灯具设计、开发与制造的专业供应商。
③ 成立上市公司担任董监有什么好处
担任董监高的好处是第一:薪资待遇,第二:有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4、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5、信息披露义务:义务责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为基准,不以是不是有过错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为免责理由,除非你已经表明异议或者进行了举报。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的基本责任
1、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刑法第158条)、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新增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内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竞业经营罪,刑法第165条)。另外,刑法修正案(七)还对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进行了约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资本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鹏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设立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1亿元出资中,*ST深泰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新产业公司、昊鹏公司各以3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册资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长王迎于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市场禁入【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等。
3、民事责任:主要就是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归入义务、损害赔偿权;违反保密义务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监高违反了以上的基本责任,就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基本的情况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信披、违规买卖证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损害是永恒且头疼的问题,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不发达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也会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这一点在民营企业尤其常见。因此,很多情况下董监高的违规行为也就是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且这样的违规行为有时候对公司的伤害可能就是灭顶的。
一、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第74、75以及76条的规定。
1、华芳纺织: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张萍成为华芳纺织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随后还成为该公司董秘。实际上,张萍还是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这一重要事实,却被此人刻意隐瞒。
2007年2月,华芳纺织披露拟向大股东华芳集团定向增发,收购华芳夏津棉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华芳夏津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6月,该议案通过了证监会审核。定向增发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来临,成为助推华芳纺织大涨的动力。从2007年1月开始,该股便启动了一轮大行情,从2.5元附近一直飙涨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涨幅逾5倍。实际上,在此之前,张萍便开始暗暗潜伏。从2006年底开始,上海金臣以253.04万股的持股量成为华芳纺织第一大流通股东,到2007年中期,该公司还持有117.88万股,随后便从股东榜消失的无影无踪。上海金臣精准抄底和逃顶的功夫令人叹服,而其实际控制人张萍的账户想必不会做得比这差。
2009年7月,张萍开始“急流勇退”。华芳纺织人士告诉记者,张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呈,表示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国证监会23日通报,经行政调查发现,张萍作为华芳纺织的董事,参与华芳纺织2007年定向增发工作。在定向增发方案公布前,张萍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上海金臣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2、ST黄海:偷鸡不成
2007年8月10日,赵建广开始通过朋友王某的账户,分次买入自己担任总经理的上市公司ST黄海的股票。随后两个月,他分次买入ST黄海共计31.92万股股票,累计成交额2860万元。赵建广本以为,借助他手头掌握的内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捞上一笔。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黄海接受了中国化工集团重组。重组之前,中国化工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在重组之后,青岛市政府继续支持ST黄海的改革和发展。由于ST黄海在2005财年和2006财年连续亏损,为避免在2007财年再度亏损而遭摘牌,公司于当年5月向青岛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笔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亚洲银行开发项目的1亿多元债务。
2007年7月10日,赵建广作为ST黄海的董事、总经理,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免除债务的专题会议,并在其后参与了公司就该事项与青岛市财政局、国资委之间的多次沟通,还出席了青岛市政府组织的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会。赵建广认为,如果青岛市政府最终能免除公司的这笔债务,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于是,从2007年8月10日起,赵建广开始了大规模建仓ST黄海股票的过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共买入ST黄海股票31.92万股。11月5日,青岛市财政局发文,同意免除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1亿多元债务。
然而,想象中的“利好”并没能拉升ST黄海的股价。2007年10月,也就是赵建广最后一次购买ST黄海股票之时,上证综指也攀升到6124点的历史高位。随后,在大盘大跌的背景下,ST黄海也难独善其身,3个月的时间里股价累计下跌近15%。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赵建广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将账户中的ST黄海股票全部卖出,累计亏损35万元。
二、操纵市场:典型的三种形式;证券法的规定
1、中核钛白:操纵市场的教科书般案例
刘延泽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嘉利)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钛白的第二大股东。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钛白限售股3920.8万股到期解禁,并开始上市流通。然而,时运不济的北京嘉利没有其他“小非”一样的好运气,中核钛白上市以来股价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当天,便遭遇沪深两市股指超过4%的大跌,中核钛白的股价也随之下跌了7.38%。面对A股市场的由牛转熊,以及由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深不见底,刘延泽和程文水决定,即使是赔钱,也要尽快把手里的股票卖掉。随着这个决定的做出,一个更加“宏伟”的计划也酝酿形成,并在第一时间开始付诸行动。
在北京嘉利以外,刘延泽和程文水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设立壳公司,包括天津联盛、西安浩拓、甘肃新秦陇和海南太昊在内的4家公司。同时,通过借营业执照办理证券账户等方式,刘延泽和程文水又将河北夏成龙公司招致麾下,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公司”。通过在上述6家公司之间大规模的资金往来,刘延泽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实际控制权,为玩起了对倒。
统计显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天津联盛合计卖出中核钛白900万股;河北夏成龙合计卖出中核钛白870万股;西安浩拓合计买入中核钛白260万股,合计卖出1132万股;甘肃新秦陇合计买入中核钛白450余万股,合计卖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肃新秦陇手中持有的中核钛白股票全部卖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计买入中核钛白583余万股,并全部卖出。
刘延泽和程文水密谋的出逃计划大致为:北京嘉利先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将所持股票转让给关联公司,然后关联机构通过大量申报、频繁撤单、约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连续买卖和相互对倒,对股价实施操纵,使其维持成交价格、人为制造活跃的交易气氛,影响交易量,从而最终顺利将股票卖出。
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刘延泽和程文水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证监会对程文水开出了300万元的上限罚单,而刘延泽则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两人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据了解,这是监管部门对“小非”通过市场操纵进行违规减持开出的首张罚单。
2、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
1999年5月,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公司受让了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26.11%的股权,进驻深锦兴。此后,深锦兴开始了资产大重组,公司此前的经营业务——进出口贸易等被悉数置换,取而代之的是网络通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名称也在1999年8月由“深锦兴”变为“亿安科技”。
从1998年8月起,亿安科技的股价从5.6元,最高上涨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亿安科技由26.01元几乎不停歇地上涨到了126.31元,涨幅达486%。在2月15日那天,亿安科技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1992年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曾被称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证监会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开盘,此后逐级下跌,最低曾达到8.52元。
3、张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于蓝
在张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操纵市场案的伏法者。居于深圳的张建雄,可谓“深版周建明”了。
对比两案可以发现,张建雄虽操纵手法与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纵时间、操纵力度和获利数额上,显然比周建明有过之而无不及。
周建明案,系11个月内操纵15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3个小时左右,获利176万元;张建雄案,则仅在两个交易日内操作一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469秒,获利134万元,更加短平快,为祸更巨。
“委托的时候,我都会以稍低于揭示价的委托价去委托申报,这样自己就可以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有时间来撤单,而不会被成交。”张建雄在询问笔录中有上述表示。
结合其所作所为,这段阐释并不难理解:
建仓——2008年7月3日11时07分22秒至32秒,张以当时ST源药的跌停价4.91元买入180万股股票。
拉抬——11时15分33秒,张以4.99元、申买档位的第3档挂单69万股,其时成交价为5.03元,尚未成交买单213万股。2分18秒后,张撤销委托申报。
11时18分10秒,张以5.1元、申买档位第4档挂单36万股,其时成交价5.13元,未成交买单225万股。4分35秒后撤销申报。
11时19分16秒,以5.14元、申买档位第3档挂单60万股,其时成交价5.17元,未成交买单270万股。3分23秒后撤单。
上述4分钟内,张不断挂出大单,给人以买单汹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造成股价的不断上涨,而根据不断上涨的股价,张再继续挂出大单,如此往复。
然而好戏还在下午。
13时开盘后,张在13时01分50秒、13时02分50秒和13时03分48秒,先后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当日涨停价挂出60万股、90万股和99万股的大单,其时该股的跟风买入者不断增多,成交量也开始放大,三笔单子挂出时的未成交买单分别为346万股、468万股和591万股,张也“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加快了撤单速度,三笔单子的驻留时间缩短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通过其他投资者的跟风买入,股价被成功地推到涨停板。
此后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讽刺意味了,为了做出巨量买单封死涨停的表象,张先后9次在涨停价上挂单共计798万股,当然,这9单他没有撤销,因为事实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带的抢帽子行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这个在尚不成熟的中国股市屡有发生的违法行为。随即,他又成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汪建中的巨额财产账户被冻结。此前,证监会在处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人员时,由于并不立即冻结其账户,罚没效果并不理想。
据悉,北京市检二分院原批准对汪建中附条件逮捕,即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因证据等方面的原因、需要侦查机关完善取证而批准的逮捕;若经过进一步侦查无法满足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撤销附条件的逮捕决定。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检二分院起诉处。
在最高检、公安部于2008年3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对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交易操纵、虚假申报交易操纵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均有对应规定,惟独没有“抢帽子交易行为”的内容。
“抢帽子”型操纵
北京首放和武汉新兰德均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其发布的投资建议,往往对相关证券的市场交易能够产生一定影响,市场操纵的机会也就此显现。
根据举报线索,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实际控制的本人和亲友九组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武汉、北京等多家营业部,通过网上委托的方式,在北京首放发布建议前买入推荐的证券,并在发布以后,卖出推荐的证券,通过抢先买卖的手法,先后买卖工商银行(4.89,-0.02,-0.41%)等38只股票及权证产品,累计获利1.25亿元。
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这是典型的抢先交易,又称“抢帽子”类型的操纵市场手法。由于北京首放通过多家媒体对相关证券做出推荐和投资建议,同时发布咨询报告,而汪建中参与决策过程,并拥有最终决策权,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参与了操纵市场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近期做出处罚规定,没收汪建中全部违法所得1.25亿,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1.25亿,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对自然人罚款最多的一案。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对汪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并移送公安机关。
3、信息披露违规: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时、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等情况。
④ 周生生和周大生是一个牌子吗
不是
周生生和周大生两个品牌分别属于两个公司的,周生生是周生生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其总部在香港,周生生起源于1934年在中国广州开展的同名金行业务,发展至今已有83年历史。
周大生总部是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于1999年,发展至今有17年历史,目前有“百魅吊坠系列”、“旗舰钻饰系列”和“百姿女戒系列”三大系列产品。
(4)嘉利集团股票代号扩展阅读:
周生生集团简介
周生生于1934年在广州开展业务,并与1973年在香港上市,为香港第一家珠宝业股票上市公司,集团主要三线业务分别是:珠宝零售及制造、贵金属批发及证券期货服务。
集团大事记
1934年于中国广东以“周生生”的名字开展业务。
1948年在香港及澳门开设周生生金行。
1957年于香港成立周生生金行有限公司。
1973年成立“周生生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
1975年开展证券业务。
1980年发展期货业务。
1995年推出时尚品牌“点睛品”,并于香港及台湾开设点睛品分店。
1996年设立集团网页。
1996年底,位于嘉利大厦的香港周生生总部不幸遭遇火灾,周生生的22名精英不幸罹难。
1998年,周生生进入内地珠宝市场。
1999年,周生生通过ISO9002国际品质认证。
2001年“周生生网上购物店”正式投入服务。
2004年集团与香港迪斯尼乐园签署协议,经营该园的珠宝店,2005年9月10日,周生生在香港迪斯尼乐园内经营的小镇珠宝店正式开业。
2005年,周生生集团还取得全球最大钻胚供应集团DeBeers旗下DTC国际钻石商贸易公司的钻石配货商资格。
2007年,周生生实现净利润5.16亿港元,较06年度的2.96亿港元增长73.93%。
2009年度,周生生在内地新开29家分店。截止到2010年周生生公布报告日,周生生在中国内地共有157家分店。
2010年,筹备19家分店开业。
2010年,周生生进驻上海世博比利时馆。
周大生集团简介
周大生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大力开展钻石首饰及其他珠宝饰品零售连锁业务,主营业务包括贵金属首饰、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首饰及工艺美术品的生产、加工、设计、批发、零售、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品牌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珠宝技术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⑤ 当代国际银行的发展趋势及其特点。急,谢谢~~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当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已明显呈现以下十大特征和趋势:一是金融管制放松化;二是金融创新化;三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四是融资证券化;五是银行经营国际化;六是银行业务全能化;七是银行资本集中化;八是金融业电子网络化;九是国际货币结构多元化;十是金融监管国际化。
一、金融管制放松化
20世纪8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普遍对利率实行管制,如制定存款利率最高限,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等等。虽然这些管制对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到80年代以后,这些早期形成的金融法规实际上已很难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金融管制对金融业的某些消极作用,也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西方各国金融创新的热情。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西方国家纷纷掀起了以“自由化”为特征的金融改革浪潮。首先是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存款利率限制,放开汇率管制,取消证券交易中的固定佣金制度;其次是扩大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权力,使其公平竞争;三是改革金融市场,放松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限制,丰富金融工具和融资技术,加强和改善金融市场的管理;四是实行资本流动自由化,相继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国外市场的限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提出了新的金融改革方案,逐步放松对存贷利率的管制,力图改革其旧的金融体制。1999年底,美国还颁布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最终废除了形成于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主要条款,消除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行业壁垒;改革跨州银行法,统一国内金融市场;允许工商企业对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所有权,以此拓展金融机构的资本来源。在日本,放开利率的存款(包括大额定期存款、货币市场证券、大额存单和外汇存款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储蓄机构吸收资金总额中的比重。从1989年起,日本对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确定方法也进行了改革,以前主要根据贴现率确定基准利率,现在则考虑融资成本和其他多方面的因素。在逐步放开利率的同时,日本还对其银行法第65号条款进行了改革,取消了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之间的行业限制。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可以经营公债,同时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交易,允许其设立中期债券基金,并用这些基金开设现金管理账户。此外,证券公司还获准向顾客发放以公债为担保、不限用途的贷款。在英国,1986年10月27日,伦敦股票交易所允许外国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甚至外国公司100%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票,此次改革被人们称之为金融“大爆炸”,其核心就是利率的自由化和金融业务的自由化。在1985年,欧共体推出了“银行业协调第二指令”的金融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一是欧共体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本国获得营业执照以后,均可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母国所批准的诸如存款、租赁、参与股票发行、投资管理等广泛的金融业务,而不考虑东道国的银行是否允许经营这类业务。二是在对待非成员国金融机构方面,遵循对等原则,凡给予共同体银行与本国金融机构同等待遇的非成员国,其银行也可在欧共体获得同等待遇。这一期间,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深化”理论的影响下也逐步实行了金融体制改革。例如,减少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实行商业银行民营化;实行利率自由化;实行金融对外开放;放松金融管制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改革提高了金融效率,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90年代以来,虽然先后出现了诸如墨西哥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及亚洲金融危机等恶性事件,一定程度上延缓或阻碍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但从总体趋势看,随着美国、日本、欧共体等西方主要国家金融改革方案的实施和生效,以及各国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各国金融发展必将渗入越来越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因素。
二、金融创新化
一般而言,金融创新主要体现于期权和期货交易的发展,证券市场上大量新的交易方式和金融工具的出现,以及银行国际业务中货币和利率的互换、票据发行便利和远期利率协议等新的交易技术和业务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金融创新主要是逃避金融控制和资本管制,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即是欧洲货币、欧洲债券和平行贷款。在70年代,金融创新与60年代却有所不同,创新主要是转嫁市场风险,浮动利率票据、货币远期交易及金融期货等是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到了80年代,金融创新的进程日益加快,至80年代中期,金融创新达到高潮。这一时期的金融创新主要是融资方式的创新。根据十国集团中央银行研究小组的报告,80年代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为票据发行便利、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和远期利率协议,并被称之为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四大发明”。
9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仍在持续,西方国家普遍放松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管制,并为本国居民进入欧洲债券市场融资提供方便。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放松金融管制,使银行和金融体系更加面向市场。金融业竞争激烈化,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符合需要的优质服务,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虽然1994年和1997年爆发了两次金融危机,以及多次类似于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的巨额损失案例,但这些并不能也不应阻止世界各国的金融创新,目前只是到了必须对金融创新的各种工具和方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时候了。
三、金融市场全球化
金融市场全球化是指由于科技进步、金融创新及金融管理的自由化,使得各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紧密连接,逐步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伴随金融的自由化,发达国家为了减少竞争成本、降低与防范投资风险,不断开拓金融市场,寻求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在此背景下,许多发展中国家也积极投入到更加开放和统一的金融市场的发展潮流中,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相互联结,构成全球化的金融市场运作体系,从而在时间和空间上缩短了国际金融市场的距离,实现24小时不间断营业。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为了加速发展本国经济,实施赶超战略,不得不“打开门户”融入国际经济、金融大循环,由此而产生了大批新兴的金融市场。目前,香港、新加坡、巴林、巴拿马、开曼群岛等地都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离岸金融市场。而且,这些离岸金融市场已成了“二级批发市场”和“中转站”。离岸金融市场不但促进了各国之间多边信贷关系和货币信用制度的日益发展,使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而且还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借贷资金的流入,以增加本国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盈余,提高本国国际金融业务的技术水平,不断适应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应该说,金融市场全球化既给世界经济和金融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全球性的金融活动,方便了国际投资,有利于各国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各国金融市场联系越密切,相互依赖程度就越加深,只要某一金融市场发生动荡,就会迅速地影响或波及到其他金融市场,引起不同金融市场的联动效应。因此,这种潜在的金融风险无疑对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挑战。
四、融资证券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融资证券化”特征,即融资由银行贷款转向具有流动性的债务工具,筹资者除向银行贷款外,更多的是通过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股票及其他商业票据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直接向国际社会筹集资金,资金供应者在购进债券、票据后也可以随时把拥有的债权售出,转换为资金或其他资产。融资证券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工具的证券化,即不断通过创新金融工具筹措资金;二是金融体系的证券化,指通过银行和金融机构借款的比重下降,而通过发行对第三方转让的金融工具的比重相对提高,即所谓资金的“非中介化”或“脱媒”现象。
80年代以前,国际信贷是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大大超过国际债券筹资额。80年代以后,国际债券的地位逐年上升。1981—1988年国际债券占国际筹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6.4%、42.4%、48.2%、45.3%、58.9%、70.9%、59.02%、62.8%。U85年国际债券在国际筹资总额中所占比重首次超过国际信贷,此后国际债券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目前这一比重已大体维持在70%左右。
在美国,融资证券化表现得最为显著,几乎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并成为投资银行业新的角逐领域。首先,银行将其资产证券化,即将其应收账款或放款等较不具流动性的债权资产汇成一组,出售给第三者以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截至1988年末,银行证券化的抵押贷款已达7700亿美元。到1990年底,全美抵押贷款的1/3都已证券化;从1983—1990年,美国贷款销售由270亿美元上升到1900亿美元。银行资产的证券化,既减少了信用风险,也提高了资本资产比率。因此,它是大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将传统借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其次,非金融企业筹资证券化,大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或商业票据筹集资金。从1984—1989年,美国债券筹资额占筹资总额的比例依次为41%、55.7%、69.2%、82.3%、65.8%、63%。1990年以后,债券筹资无一例外地超过信贷筹资。在证券化进程中,商业票据的发行部分取代了银行对公司的短期信贷。1995年美国非金融公司通过发行商业票据筹集的资金与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基本持平。
近20年来,国际融资证券化促进了国际资本市场的长足发展。相对而言,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要快于股票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国际浮动利率债券的发行,它已成为当前国际融资中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方式,不仅促进了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而且还刺激了各国的经济增长。
五、银行经营国际化
自80年代以来,金融管理的放松、银行经营风险的加大、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全能制银行的兴起以及跨国结算体系的发展,无一例外地导致了银行经营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加快。银行经营跨国界发展,不但加速了国际资本流动及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广泛运用,而且加速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进程。
整个80年代,世界各大银行都致力于在世界各大洲、各个国家广设办事处、代表处和分行,建立海外附属行以及附属的金融机构,甚至建立非金融性质的分支机构,并与其他银行组成合资银行或国际银行集团。在此方面,日本银行的海外扩张的确是引人注目的。据统计,1983—1989年,国际银行业资产从22330亿美元增加到51392亿美元,其中日本银行的资产从4750亿美元增加到19672亿美元,增幅达330%,已占到所有资产的38.3%;而美国的银行资产从6080亿美元增加到7274亿美元,增幅只达19.6%,比重也仅占14%。
到90年代初,发达国家、亚洲新兴工业国家以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大银行,纷纷在其他国家广设分支机构,以壮大自身力量。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在6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35个分行。在韩国,截至1990年底,外国银行分行已达67家,外国银行设立的办事处也有60多家。有关资料显示:仅1992年世界排名前200位的大银行中,境外资产平均比例达36%的银行就有25家,达27%的约50家,占19%的约100家,而且越是大银行,境外资产比例就越高,境外业务量也越大。
90年代以来,银行经营国际化进一步向全球化发展,并逐渐形成银行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的合理分工,即大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竞争,中小银行则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发展。即使在同一个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也有类似的“分工”。当然,这种分工并没有严格的界线,更没有切断资产在国内和国外之间的流动。应该说,随着墨西哥和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日渐淡化或消除,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各国金融业将不断开拓新的国际业务领域,跨国银行将对其海外融资结构进行必要的整合,减少传统贸易融资业务,增加投资银行业务;同时,必将增加其表外业务比重,提供东道国不能提供的服务,进一步推进金融国际化的进程。
六、银行业务全能化
80年代初,世界各国银行业限制逐步取消,银行业务全能化得到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在:首先,放宽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由于融资债券化抢占了银行的大部分存贷业务,因此从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陆续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均可参加证券交易。例如,美国于1980年就允许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的业务可以适当交叉;1984年允许不是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的中小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业务;1987年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包销地方债券、商业票据的抵押证券;1989年,又批准花旗、大通、摩根等五家银行包销企业债券和企业股票。这些无疑打破了美国银行法禁止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使银行业务向全能化迈进了一大步。在日本,自1983年以后,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买卖国债业务3银行还积极、涉足于个人零售贷款业务领域。90年代以来,银行表外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银行与保险的一体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去年年底,美国总统克林顿批准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无疑会给美国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一场更为深刻的“金融革命”。该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允许金融机构同时经营多种业务,以形成“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级市场”。其次,从70年代开始,由于市场利率的日益攀升,企业融资出现了非银行化趋势。在此背景下,美国于1980年决定在7年内取消利率上限管制。随后,加拿大、西德、日本等相继取消了银行存款利率限制。第三,解除外汇管制,促进资本自由流动,增强本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英国在70年代末取消了外汇管制;在80年代,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逐步取消了外汇管制。第四,放宽其他各项金融限制,方便本国银行进入外国市场和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西方各国基本上取消了国与国之间对金融机构活动范围的限制。1986年,英国展开了一场金融业大改革,放宽对金融业的限制,准许银行收购证券公司,伦敦证券交易所取消了最低手续费的限制,取消经纪商和批发商的区别等;西德则于1985年宣布取消了本国居民购买外国证券的限制和购买境外马克的限制,并从1989年起免征外国居民利息预扣税,等等。
由此可见,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专业化模式向“综合经营、综合管理”全能化模式的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
七、银行资本集中化
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各国银行迅速展开了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竞争。这不仅导致了银行收益率的下降,银行资本/资产比率的偏低,也导致了世界各国银行业的相互兼并。有关资料显示:80年代美国平均每年银行兼并数为300多起,是70年代的2倍、60年代的3倍,许多大银行甚至也纷纷走上了联合的道路090年代以来,这种银行兼并、联合的势头日益迅猛,并呈现出“兼并银行数量多、强强合并规模大”的特点。
在美国,1995年全美有逾1000家银行加入了合并行列,大大超过了上年550家的银行合并数。1996年11月20日,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与汉华银行合并组成大通曼哈顿银行公司31998年3月4日,美国富利金融集团宣布以160亿美元的价格兼并波士顿银行。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的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为花旗集团。这项合并金额高达726亿美元。1998年上半年,美国公司并购总值就已达9310亿美元,并高于1997年全年并购总额。在欧洲,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和欧元的启动,为银行业的兼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从而出现了一系列兼并活动,如瑞士银行与瑞士联合银行、德国的巴伐利亚联合银行与裕宝银行之间、德意志银行与德累斯顿银行之间、意大利的嘉利堡伦巴地储蓄银行与安宝信银行之间以及法国国民银行与兴业银行和巴黎银行之间的合并等。1998年,欧洲全年并购交易总额已达8590亿美元。在欧洲单一货币的推动下,1999年第一季度的并购交易总额就已高达4680亿美元。在日本,银行间的并购则成为解决银行不良债权、保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一种手段。1995年3月8日日本东京银行与三菱银行宣布合并,成立东京三菱银行。1998年5月13日,日本最大的证券行野村证券与日本兴业银行宣布结盟。不久,富士银行与第一劝业银行宣布组成一家新的信托银行。
在发展中国家,银行业也纷纷展开并购活动,并掀起了一股热潮。发展中国家银行从事并购业务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其发展速度却相当迅猛,特别是在东盟诸国。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初到1998年6月,发展中国家银行业并购数目已达200多家,并购资产合计已超过3000多亿美元,涉及亚洲、拉丁美洲和东欧等20多个发展中国家。
90年代以来,银行并购活动将银行资本的国际集中化程度再次推上了新的高度。如今,跨国银行已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和金融巨人。它既向全球吸收资金,又向全球贷放资金,成为货币和资本国际流动的主要承担者。由此可见,这些活动无疑会有力地促进银行业务向更高层次的全球化方向发展。
八、金融业电子网络化
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金融服务电子网络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进入90年代,国际金融领域中的电子化、自动化、现代化的金融服务系统基本全面形成,银行活动将先进的电子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存款、提款、转账、汇兑、查账、交换、控制、金融买卖交易和咨询等金融服务领域,并将银行和客户、银行与银行、客户与客户联结成一个电子网络。
伴随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无论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都在加紧实现金融系统的电子网络化,网络银行也应运而生,并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这一趋势的成因主要是:其一,全球性金融的激烈竞争,西方各国银行都将以优良而高效的电子化服务来争取客户,参与竞争,开拓业务。其二,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为银行实现电子化、自动化、网络化服务成为可能。其三,电子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联结纽带,成为实现全球昼夜24小时进行金融活动的重要工具。这些因素的有力结合,使得全球金融一体化深深地依赖金融服务电子网络化的发展,同时也深刻地反映了世界各国金融业电子网络化的时代特征。
九、国际货币结构多元化
从金本位到1945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工;从60年代美国在西方经济中的地位日趋下降,到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宣告崩溃,反映了国际货币体系日益趋向多元化格局的发展历程。90年代以前,国际货币体系呈现“美元为主、日元和马克为辅”的国际货币格局;90年代以后,美元地位有所削弱,日元和德国马克的地位则不断增强,从而形成了美元、日元和马克三币并重的多元化国际货币格局。
这一格局的产生主要在于:其一,除美元以外,日元和马克是在世界贸易和金融活动中使用最多的货币。1988年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总额的货币构成,美元为65%,德国马克为16.2%,日元为7.2%。截至1988年底的5年内,各国外汇储备总额增长48%,其中美元增长34%,而日元增长1.28倍,德国马克增长1.18倍。在1983一1988年期间,24个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债权中,美元所占比例已从75.7%下降到57.8%,马克从6.4%上升到10.1%,而日元却从3.4%上升至10.7%。其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为了防范和避免市场的波动风险,在货币的选择使用中,特别是各国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的货币构成上,美元、日元、马克三币优化搭配组合的战略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国际银行贷款总额中,美元虽占53%,但日元却已占13%。从区域来看,在印尼、马来西亚的外债中日元已占30%,而泰国已占40%。马克在欧洲货币体系的一篮子货币—欧洲货币单位分配比例已占34.93%。马克在外汇市场交易和金融业务中的比重已超过30%,成为外汇市场上仅次于美元的重要货币;马克作为投资货币的规模也日趋扩大。
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无论从国际贸易结算手段讲,还是从储备货币讲,欧元都将成为美元强劲的竞争对手。尽管目前欧元一路走软,但它必将成为世界各国重要的储备货币之一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伴随欧洲共同体的一体化进程,欧元将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欧元最终成为欧盟单一货币之后,欧元在国际贸易结算和各国外汇储备中的份额必将有所增大,而美元的主导地位将会相应有所削弱。可见,一个以美元、欧元、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国际货币结构正在形成。
十、金融监管国际化
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呈现出蓬勃之势,而银行资本/资产比率却不断下降,金融风险与日俱增。如何做到既不影响创新、效率和市场发展,又能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无疑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1988年,西方十国集团及卢森堡、瑞士的中央银行代表,在巴塞尔共同签署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筒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资本充足性比率、资本内涵的概念、风险加权的计算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自该协议通过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银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资本/资产比率。实力较差的银行通过销售贷款和减少信贷来提高资本/资产比率,而实力较强的银行则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增加资本,以提高资本/资产比率。该协议的明显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抑制了银行增加资产的冲动;二是促使各国政府去监督银行而不是靠对银行的经营活动施加种种限制去控制它们。
在证券业的国际监管方面,自纽约证券交易所股市暴跌引起全球证券市场连锁反应以来,西方各主要国家除了加强对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外,也开始注意到了证券市场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对证券市场
⑥ 同是国产车,为何吉利越做越好,力帆却越做越差
在残酷的2020年,曾经出口到俄罗斯,的国内汽车企业力帆汽车终于没能活下来。今年6月,力帆股份的债权人重庆嘉利建桥照明有限公司,以力帆股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但仍具有重组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进行重组。
力帆车吉利一体化前景如何,力帆生产的吉利车质量有保障吗?
另一方面,即使吉利科技集团的纯MPV枫叶80V由力帆汽车生产,其零部件采购、供应商选择和后期车辆组装也将由吉利科技集团控制。质量控制标准肯定会比力帆,原来的标准严格得多,所以在质量保证方面,吉利的质量控制肯定不会走力帆的老路
⑦ 嘉利股份还能上市吗
上不上市具体的看公司的安排和银监会的许可.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06-12-25在浙江省丽水地区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丽沙路1号。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11007804587081,企业法人黄玉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车灯、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不含发动机)、及汽车摩托车配件模具的加工、制造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准许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7749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34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监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
一.ipo上市排队企业名单,最新ipo排队企业有哪些
从诞生之日起,A股市场就是为融资者服务的。不管是否缺钱,上市公司总对“圈钱”乐此不疲。再融资也成为压榨股民的“利器”。而同上市公司再融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少得可怜的分红。A股俨然变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私募、风投等的乐园,成为中小投资者的“梦魇”。
在顺利掩护房企再融资重启后,IPO似乎也没有什么理由再拖延下去。目前已过会的83家公司,计划募金总额也只有600亿,与上万亿的融资相比,这不过是“小儿科”罢了
⑧ 广东嘉利和嘉丽股份关系
两者是没有关系。嘉丽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张店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东,主要经营古玩相关产品。而广东嘉利车灯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广东肇庆市(高要)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金湾南路9号,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车灯,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不含发动机),机动车配件模具,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⑨ 成立上市公司担任董监有什么好处
成立上市公司担任董监有什么好处
担任董监高的好处是第一:薪资待遇,第二:有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执行,利益不受损害。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4、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5、资讯披露义务:义务责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为基准,不以是不是有过错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为免责理由,除非你已经表明异议或者进行了举报。
1)上市公司董事、高阶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稽核并提出书面稽核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资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档案、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资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的基本责任
1、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刑法第158条)、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新增未按规定披露资讯罪)(刑法第161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内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资讯罪(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竞业经营罪,刑法第165条)。另外,刑法修正案(七)还对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进行了约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资本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鹏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设立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1亿元出资中,*ST深泰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新产业公司、昊鹏公司各以3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册资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长王迎于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市场禁入【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等。
3、民事责任:主要就是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归入义务、损害赔偿权;违反保密义务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监高违反了以上的基本责任,就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基本的情况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信披、违规买卖证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损害是永恒且头疼的问题,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不发达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也会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这一点在民营企业尤其常见。因此,很多情况下董监高的违规行为也就是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且这样的违规行为有时候对公司的伤害可能就是灭顶的。
一、内幕交易:内幕资讯和内幕资讯知情人;证券法第74、75以及76条的规定。
1、华芳纺织: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张萍成为华芳纺织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随后还成为该公司董秘。实际上,张萍还是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这一重要事实,却被此人刻意隐瞒。
2007年2月,华芳纺织披露拟向大股东华芳集团定向增发,收购华芳夏津棉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华芳夏津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6月,该议案通过了证监会稽核。定向增发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来临,成为助推华芳纺织大涨的动力。从2007年1月开始,该股便启动了一轮大行情,从2.5元附近一直飙涨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涨幅逾5倍。实际上,在此之前,张萍便开始暗暗潜伏。从2006年底开始,上海金臣以253.04万股的持股量成为华芳纺织第一大流通股东,到2007年中期,该公司还持有117.88万股,随后便从股东榜消失的无影无踪。上海金臣精准抄底和逃顶的功夫令人叹服,而其实际控制人张萍的账户想必不会做得比这差。
2009年7月,张萍开始“急流勇退”。华芳纺织人士告诉记者,张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呈,表示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国证监会23日通报,经行政调查发现,张萍作为华芳纺织的董事,参与华芳纺织2007年定向增发工作。在定向增发方案公布前,张萍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上海金臣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2、ST黄海:偷鸡不成
2007年8月10日,赵建广开始通过朋友王某的账户,分次买入自己担任总经理的上市公司ST黄海的股票。随后两个月,他分次买入ST黄海共计31.92万股股票,累计成交额2860万元。赵建广本以为,借助他手头掌握的内幕资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捞上一笔。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黄海接受了中国化工集团重组。重组之前,中国化工集团与青岛市 *** 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在重组之后,青岛市 *** 继续支援ST黄海的改革和发展。由于ST黄海在2005财年和2006财年连续亏损,为避免在2007财年再度亏损而遭摘牌,公司于当年5月向青岛市 *** 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笔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亚洲银行开发专案的1亿多元债务。
2007年7月10日,赵建广作为ST黄海的董事、总经理,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免除债务的专题会议,并在其后参与了公司就该事项与青岛市财政局、国资委之间的多次沟通,还出席了青岛市 *** 组织的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会。赵建广认为,如果青岛市 *** 最终能免除公司的这笔债务,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于是,从2007年8月10日起,赵建广开始了大规模建仓ST黄海股票的过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共买入ST黄海股票31.92万股。11月5日,青岛市财政局发文,同意免除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1亿多元债务。
然而,想象中的“利好”并没能拉升ST黄海的股价。2007年10月,也就是赵建广最后一次购买ST黄海股票之时,上证综指也攀升到6124点的历史高位。随后,在大盘大跌的背景下,ST黄海也难独善其身,3个月的时间里股价累计下跌近15%。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赵建广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将账户中的ST黄海股票全部卖出,累计亏损35万元。
二、操纵市场:典型的三种形式;证券法的规定
1、中核钛白:操纵市场的教科书般案例
刘延泽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嘉利)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钛白的第二大股东。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钛白限售股3920.8万股到期解禁,并开始上市流通。然而,时运不济的北京嘉利没有其他“小非”一样的好运气,中核钛白上市以来股价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当天,便遭遇沪深两市股指超过4%的大跌,中核钛白的股价也随之下跌了7.38%。面对A股市场的由牛转熊,以及由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深不见底,刘延泽和程文水决定,即使是赔钱,也要尽快把手里的股票卖掉。随着这个决定的做出,一个更加“巨集伟”的计划也酝酿形成,并在第一时间开始付诸行动。
在北京嘉利以外,刘延泽和程文水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设立壳公司,包括天津联盛、西安浩拓、甘肃新秦陇和海南太昊在内的4家公司。同时,通过借营业执照办理证券账户等方式,刘延泽和程文水又将河北夏成龙公司招致麾下,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公司”。通过在上述6家公司之间大规模的资金往来,刘延泽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实际控制权,为玩起了对倒。
统计显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天津联盛合计卖出中核钛白900万股;河北夏成龙合计卖出中核钛白870万股;西安浩拓合计买入中核钛白260万股,合计卖出1132万股;甘肃新秦陇合计买入中核钛白450余万股,合计卖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肃新秦陇手中持有的中核钛白股票全部卖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计买入中核钛白583余万股,并全部卖出。
刘延泽和程文水密谋的出逃计划大致为:北京嘉利先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将所持股票转让给关联公司,然后关联机构通过大量申报、频繁撤单、约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连续买卖和相互对倒,对股价实施操纵,使其维持成交价格、人为制造活跃的交易气氛,影响交易量,从而最终顺利将股票卖出。
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刘延泽和程文水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证监会对程文水开出了300万元的上限罚单,而刘延泽则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两人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据了解,这是监管部门对“小非”通过市场操纵进行违规减持开出的首张罚单。
2、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
1999年5月,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公司受让了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26.11%的股权,进驻深锦兴。此后,深锦兴开始了资产大重组,公司此前的经营业务——进出口贸易等被悉数置换,取而代之的是网路通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名称也在1999年8月由“深锦兴”变为“亿安科技”。
从1998年8月起,亿安科技的股价从5.6元,最高上涨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亿安科技由26.01元几乎不停歇地上涨到了126.31元,涨幅达486%。在2月15日那天,亿安科技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1992年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曾被称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证监会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开盘,此后逐级下跌,最低曾达到8.52元。
3、张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于蓝
在张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操纵市场案的伏法者。居于深圳的张建雄,可谓“深版周建明”了。
对比两案可以发现,张建雄虽操纵手法与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纵时间、操纵力度和获利数额上,显然比周建明有过之而无不及。
周建明案,系11个月内操纵15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3个小时左右,获利176万元;张建雄案,则仅在两个交易日内操作一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469秒,获利134万元,更加短平快,为祸更巨。
“委托的时候,我都会以稍低于揭示价的委托价去委托申报,这样自己就可以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有时间来撤单,而不会被成交。”张建雄在询问笔录中有上述表示。
结合其所作所为,这段阐释并不难理解:
建仓——2008年7月3日11时07分22秒至32秒,张以当时ST源药的跌停价4.91元买入180万股股票。
拉抬——11时15分33秒,张以4.99元、申买档位的第3档挂单69万股,其时成交价为5.03元,尚未成交买单213万股。2分18秒后,张撤销委托申报。
11时18分10秒,张以5.1元、申买档位第4档挂单36万股,其时成交价5.13元,未成交买单225万股。4分35秒后撤销申报。
11时19分16秒,以5.14元、申买档位第3档挂单60万股,其时成交价5.17元,未成交买单270万股。3分23秒后撤单。
上述4分钟内,张不断挂出大单,给人以买单汹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造成股价的不断上涨,而根据不断上涨的股价,张再继续挂出大单,如此往复。
然而好戏还在下午。
13时开盘后,张在13时01分50秒、13时02分50秒和13时03分48秒,先后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当日涨停价挂出60万股、90万股和99万股的大单,其时该股的跟风买入者不断增多,成交量也开始放大,三笔单子挂出时的未成交买单分别为346万股、468万股和591万股,张也“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加快了撤单速度,三笔单子的驻留时间缩短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通过其他投资者的跟风买入,股价被成功地推到涨停板。
此后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讽刺意味了,为了做出巨量买单封死涨停的表象,张先后9次在涨停价上挂单共计798万股,当然,这9单他没有撤销,因为事实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带的抢帽子行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这个在尚不成熟的中国股市屡有发生的违法行为。随即,他又成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汪建中的钜额财产账户被冻结。此前,证监会在处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人员时,由于并不立即冻结其账户,罚没效果并不理想。
据悉,北京市检二分院原批准对汪建中附条件逮捕,即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因证据等方面的原因、需要侦查机关完善取证而批准的逮捕;若经过进一步侦查无法满足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撤销附条件的逮捕决定。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检二分院起诉处。
在最高检、公安部于2008年3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对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交易操纵、虚假申报交易操纵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均有对应规定,惟独没有“抢帽子交易行为”的内容。
“抢帽子”型操纵
北京首放和武汉新兰德均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其释出的投资建议,往往对相关证券的市场交易能够产生一定影响,市场操纵的机会也就此显现。
根据举报线索,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实际控制的本人和亲友九组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武汉、北京等多家营业部,通过网上委托的方式,在北京首放释出建议前买入推荐的证券,并在释出以后,卖出推荐的证券,通过抢先买卖的手法,先后买卖工商银行(4.89,-0.02,-0.41%)等38只股票及权证产品,累计获利1.25亿元。
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这是典型的抢先交易,又称“抢帽子”型别的操纵市场手法。由于北京首放通过多家媒体对相关证券做出推荐和投资建议,同时释出咨询报告,而汪建中参与决策过程,并拥有最终决策权,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参与了操纵市场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近期做出处罚规定,没收汪建中全部违法所得1.25亿,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1.25亿,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对自然人罚款最多的一案。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对汪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并移送公安机关。
3、资讯披露违规:主要包括资讯披露不及时、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等情况。
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上市好处
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为公司的持续发展获得稳定的长期的融资渠道,并借此可以形成良性的资金回圈(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二种筹资方式相辅相成)
成为公众公司,大大提高知名度(媒体给予一家上市公司的关注远远高于私人企业,获得名牌效应,积聚无形资产(更易获得信贷、管理层个人名声、吸引人才)。
从产业竞争角度来讲,一方面上市可以支援企业更高速地成长以取得在同行业领先的时机,另一方面,如果同行竞争者均已上市,企业同样需要充足资本与竞争对手对抗。
企业可以获得经营的安全性。企业通过上市筹集的充足资本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情况不景气或突 *** 况(如本次巨集观调控)时及时进行业务调整或转型而不至于出现经营困难。此外,上市公司还获得更强的政治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在不确定环境下企业经营及其领军人的安全性。
上市可以实现企业资产的证券化,大大增强资产流动性,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可以通过出售部分股权等获得钜额收益。
上市后公司并购的手段得到拓宽,可以发行股票将上市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进行并购。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并购获得成长的企业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引进国内外战略合作伙伴,借此来开拓市场空间,打通国际渠道等。
上市可以规范公司原来不规范的运作和管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上市后公司可以利用股票期权计划来实现对管理层和员工的中长期激励。
可以控股股东(往往是风险投资资本)提供退出通道套现。
上市公司好处:
1,得到资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
上市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是融资的最快捷手段。
公司上市的条件一、上市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如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发行转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2 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票并不必然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经批准,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称之为上市公司。
二、上市条件
上市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程式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档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档案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1、开辟了一个新的直接融资渠道,解决了企业资金问题。2、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3、对于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公司利益最大化,融资方便,公司不缺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