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资产托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资金和股票资产;
(二)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
(四)对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进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资产托管报告;
(六)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资产的相关数据,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资产的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等报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二)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他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三)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
(五)利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利;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二)股票资产托管人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托管协议。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前款所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二)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授权制度;
(三)研究报告制度;
(四)股票范围选择制度;
(五)风险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六)职业道德操守准则;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必须制作书面研究报告:
(一)单项投资资金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的金额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资股票资产5%以上的;
(三)投资组合或者投资方向需要重大调整的;
(四)股票选择范围标准需要重大调整的;
(五)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需要重大调整的。 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可投资的股票范围,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动性等各项指标。
保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可投资的股票范围之内投资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确定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并以绩优、蓝筹及流动性强的股票所确定的指数为该基准的参考。
保险业的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运用下列资金,应当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核算:
(一)传统保险产品的资金;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资金;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资金。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的,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净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四)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其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分别设立;
(六)通讯条件和交易设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务全面;
(七)具备证券市场研究实力,能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中国证监会处罚,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
(九)诚信方面无不良记录,最近1年无占用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的行为;
(十)书面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情况的检查,并向中国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的各种资料;
(十一)当地的营业部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服务功能齐全;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的席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的,应当与其总部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上述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更换的,保险机构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签订前款规定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副本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备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3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业务规则及操作程序;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其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数量应当与股票投资规模相适应,并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宏观经济、行业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运用的股票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的;
(二)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五)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限未届满的。
2. 关于股票分红的问题
股票分红送股实际上就是数字游戏,经过除权除息后如果股价不上升还会微亏。因分红还需扣10%的税费。
在这里告诉你投资股市和上市公司最主要就是该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和业绩是否每年增长,如你投资上市公司业绩每年增长,那么该股票价格一定会上涨,你就会有获利机会。反之股票价格就会下跌,造成你资金亏损。
最后告诉你投资股市选择上市公司是最关键的,要认真仔细研究后做出决定。
3. 股票市场当中的分红,我们是不是也要交个人所得税呢
很多炒股票的人会发现,大部分的股票会进行分红,那股票在进行分红后,作为个人投资者,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是要缴纳的,但是与你持有股票的期限有一定的关系,当你持有股票的时间达到一定的时间,那么你就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这种方式,就是为了让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股票,鼓励大家长期持有股票,而不是通过短期频繁的交易来获取收益。
炒股的风险是很大的,如果你想要在股票市场获得收益,那么就要做好长期投资的准备,想在短期内获得很高的收益,那是很困难的,我们要做好长期投资的准备,通过长期持有股票来获得股票收益。
4. 股票托管是什么意思
过去,股票以实物券方式存在,投资者买进股票后,大多自行领回保管。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票实行无纸化交易,形成深交所和上交所两个大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所有股票进入交易所集中市场买卖。
通过结算系统办理买卖交割的证券,必须经过登记托管后才能进入交易所买卖。这时,投资者股份由券商或交易所统一保管,而不再是自行保管,这就是股票的托管和集中托管。
目前深沪两个交易所对股份都采用集中管理方式,但二者有区别。
深市投资者的股份(实物股票和认购的新股)托管在全国各地深交所会员券商的证营业部,券商仍继续保留和管理其名下投资者的股份明细资料。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管理股份;托管数据由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发送给托管券商。
投资者可凭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帐户卡,直接在托管商处查询其股份和资金余额、委托成交、分红派息、配股确认等情况;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过托管商到当地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
托管股份的冻结、解冻业务统一由券商办理,投资者可凭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等直接到其托管券商处办理股份挂失、冻结及解冻手续。
沪市股份统一托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处,并由上交所统一管理,在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证券商对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存有明细资料,投资者可以在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查到其个人沪股股份资料。
5. 股票分红方式有哪些,具体每种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投资者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用。
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称为派股息或派息。
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分发股票,红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又称为送红股或送股。
1、对于开放式基金,目前大部分基金公司提供了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红利将于分红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存款账户划出。而红利再投资则是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直接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该基金的服务,相当于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形式分配收益。
2、如果投资者暂时不需要现金,而想直接再投资,就可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分红资金将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并记入您的账户,一般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实际上,通过分红投资者拿到的还是自己账面上的资产,相当于从左手倒到右手,这也就是分红当天基金单位净值下跌的原因。
3、对于封闭式基金,由于基金份额固定,收益分配只能采用现金形式,ETF也是如此。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原来选择的分红方式,可以到办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现金增值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管理人根据单位基金当日净收益,为投资者计算该账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中。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现金增值基金每日计算收益,并将投资者账户中的收益累计在“未结转收益”子账户中,未结转收益被视同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并享受收益,这也就是日日复利的概念。
每月月底将当月累计的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账户基金余额中。其中,将未结转收益转为份额只是一个动作而已,并不影响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享受当日收益。
6. 股票转托管有什么要求
股票转托管有如下要求:
(一)转托管程序
1.股民持身份证、转出证券帐户卡、股票存折到转出托管商(即原股票托管商)处提出申请,交验身份证、转出证券帐户卡,交回股票存折。
2.证券商接受申请,冻结股民证券帐户,收回股票存折,打印股民的证券结余单;证券商应在此单上加盖转托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日期。
3.股民持上款所列结余单到转出证券商所属登记机构办理托管手续,交验身份证,转出证券帐户卡、转入证券帐户卡,领回转托管申请书顾客联。
4.转出登记机构将处理结果传递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作记账处理,并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证券商及登记机构。
5.转出、转入证券商收到当地登记机构发出的转托管数据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处理结果后,对转出的股份作相应的记减,对转入的股份作相应护加,并对转出不成功的账户予以解冻。
6.股民到转入证券商处凭转托管申请书顾客联打印证券存折。
7.肌马如在转入证券商处查不到转托管股份,应到转出证券商处查询股份,也可到相关登记机构查询,进一步查明转托管申请失败的原因。
(二)转托管注意事项
1.深圳上市A股已托管股份的转托管只能在交易所会员证券商之间进行。
2.深圳上市A股分红派息截止过户日当赂及到一周起登记机构停止办理分红股票的转托管,直至该股票完成本年度分红派息,方能办理托管。
3.股民申请证券转托管,应首先在转入证券商所属登记机构建立证券账户,取得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码卡);并了解好转入证券商全称、简称及代码(即席位号)。如属于同城(地)转托管,则不需要另行开立证券账户。
7. 股东股权协议书范本
甲方: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股权托管一事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托管项目、范围及额度(具体股东及金额附表)(一)国有股股,总金额元(二)其它股,总金额元(三)总计托管股,总金额元。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1、有要求妥善保管、知悉股东名册的权利2、甲方股东有处置所持股份和获取收益的权利。(二)甲方应履行如下义务:1、有遵守乙方管理制度的义务2、乙方作为本企业多种形式股份流通变动的唯一合法场所3、有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红利、股息资金的义务且各种分红、送配行为的股份和股东基数都应以市场登记数据为准4、有及时并据实向乙方提供资料、信息的义务5、有严格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三)乙方享有如下权利:1、有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和对违规行为处置的权利2、对托管企业签订本协议前的托管纠纷及责任无承担义务3、有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资料信息的权利。(四)乙方应履行如下义务:1、有妥善保管委托人股东名册安全的义务2、有按时为托管股份提供分红、股息入账服务的义务3、有为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提供服务的义务4、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三、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提供文件资料不实或滞后而造成的纠纷及责任完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二)协议在执行中,如出现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托管额度的0.1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对超出本协议范围的新问题,可另订协议。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期年。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
8. 我帮别人炒股票,我属于个人性质,已与出资人签订代理操盘协议书,请问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下面是内容
假如有效,
我给你计算一下.
假如乙方给你100万,你三个月内给他赚了20万,你能分到4万.
假如亏损10万,你也要亏损2万.
与其这样,你还不如直接自己投资10万,三个月内赚2成,就能赚2万.
假如亏损百分之10,你也只亏1万..
你自己投资10万做短线进出自如,看到好的短线股,轻松进场.100万资金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做短线的时候抢点不好抢..
你签订的这个协议,假如乙方守信,那有效..假如乙方不守信,你即使给他赚了钱,他不给你回报,你只能眼睁睁的看傻眼..但如果你要是给他亏了钱,他凭着这个协议可以找到你赔偿..
你可以去成立私募机构,然后接受银行托管账户..
自己看着办吧!!
9. 股票分红
分红派息是进入你所在托管的证券公司,不会到你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帐户也就是银行。
登记日时记录的是你的买卖股票的证券交易帐号。你和以前的证券公司托管解除后就没有关系了。
到派息日时其红利自动转到你现在所在的托管证券公司。
因为现在只允许一个证券公司进行托管,所以你就不必担心了。
10. 股票账户是否可以托管
可以。
证券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定义
证券托管是指作为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证券登记变更、股票分红派息以及证券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证券所有人权益和证券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
证券托管的原则是对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实行中央存管的办法,并按每一投资者开设的证券账户以电脑记账的形式记载存管证券数量及变更情况。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及投资者指定交易的制度。即,除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有关证券存管业务外,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设立证券托管库,集中托管所辖营业部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换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时,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惟一交易点。从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该制度实施后,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资者除外),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公司按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证券营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的二级托管制度,又称托管券商制度。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证券存管业务;同时,由证券营业部为托管券商设立证券托管库,负责托管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
目前托管券商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即,深圳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在原托管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转托管,营业部报盘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当天(T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传送给转出证券营业部和转人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于第二个交易日(T+1日)就可以在转人证券营业部(新的托管证券营业部)卖出证券。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人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