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帝啊谁能告诉我华塑控股何时复牌
2014-12-25华塑控股(000509)今起停牌筹划重大事项(详见后)
本报讯 华塑控股(000509)12月24日晚间公告,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成都麦田投资有限公司通知,拟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股票(简称:华塑控股,代码:000509)自2014年12月25日(星期四)开市起临时停牌5个交易日,2015年1月5日公司将作出继续停牌或复牌的公告。
据此前公告,公司预计2014年亏损4600万元至590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上年同期实现盈利2099.31万元。对此,公司称,报告期内,公司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产生损失;公司建材业务亏损增大;公司致力于发展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业务,原来的房地产园林业务有所萎缩;另外,新的市政园林项目尚未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致使2014年营业收入明显下降,业绩未达预期。 据此前公告,公司预计2014年亏损4600万元至590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上年同期实现盈利2099.31万元。对此,公司称,报告期内,公司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产生损失;公司建材业务亏损增大;公司致力于发展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业务,原来的房地产园林业务有所萎缩;另外,新的市政园林项目尚未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致使2014年营业收入明显下降,业绩未达预期。
现在会一直公告停牌,直到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止。成功则乌鸦变凤凰,大利好,耐心等待吧。
② 建材类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被ST的有哪些股票代码
000509 SST华塑
600678 ST金顶
600217 ST秦岭
000856 ST唐陶
600145 ST四维
002002 ST琼花
600885 ST力阳
600562 ST高陶
600444 ST国通
000703 ST光华
目前没用股改的股票很少,多数是一些经营不佳的上市公司,很多被冠以st标识,若不能重组的话,股改通过的可能极小。目前有:sst华新、sst华塑、sst集琦、sst光明、s佳通、sst中纺、s上石化、s前锋、sst天海、s仪化、sst秋林、s深宝安。
③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详细介绍
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华塑”)的前身为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于1983年由28名职工、7万元资金创业起步,1985年以补偿贸易的方式引进技术、设备和资金进行羽绒制品的生产与出口贸易,1987年到深圳、海南经济特区发展窗口企业,使企业跨出了四川盆地。1990年,经原四川省南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发起组建了天歌集团并进行股份制改造,1993年5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0509,证券简称同人华塑(曾用名川天歌A、天歌集团、天歌科技),是四川省首批上市公司之一。公司总股本为25001万元,现第一大股东为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
2004年4月13日经我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核准,我公司的名称由“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从2004年4月21日起,我司原A股证券简称由“天歌科技”更改为“同人华塑”,证券代码“000509”不变。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以建材、地产为主,以物业、服装为辅、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在南充、成都、上海、深圳、天津、山东等地拥有多家控股子公司,在南充、成都、上海、北京、深圳、海南、北海等地拥有物业投资。目前,公司现有员工3286人,总资产10.81亿元,股东权益3.88亿元,为大型一档企业。公司的发展战略是以地产为核心主业,保持建材产业的持续增长,加强物业和服装业务,增强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塑料门窗、型材、塑窗机械等,公司所属的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塑”牌塑料门窗、型材在西南地区市场占有率为第一,是该行业西南地区的第一品牌;通过行业内战略并购新近设立的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鲁宏”牌塑料门窗、型材、塑窗机械产品畅销华北、西北和山东等地。公司的地产项目已经在上海启动,时机成熟之后,还将在北京、天津等地启动新的开发项目。公司力求营造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人性化的管理氛围,致力于公司文化的建设,与全体员工一道共创美好明天!
④ 管业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管业上市公司较多,主要有:东南网架(002135)、恒逸石化(000703)、SST华塑(000509)、北新建材(000786)、沧州明珠(002108)等。需要注意的是,股市投资有一定风险,建议投资者理性投资。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拓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其他任何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众多的公众股东,法律更加注重其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重组,是调整公司经营战略的重要措施,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为此,本法在第四章中专门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所谓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的股份,已期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也就是说,收购上市公司是为了控制该上市公司,而不是炒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为了规范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本条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收购上市公司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收购人可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二是收购人可以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这两种收购方式都是考虑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和实际做法而加以规定的。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其股权转让和股票流通的实际情况是:社会个人股和外资股可以交易进行流通,而国家股、法人股尚未进入流通。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和股票的交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转让,而不予允许进行场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