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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錢藏在股票賬戶 2025-01-27 12:09:06

自營股票賬戶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5-06 05:23:36

A. 股票賬戶倉位怎麼管理

股票倉位管理的意義是降低風險,是用來平衡未知風險的最佳方法。投看看整理了股票倉位管理的原則:
1、慎重滿倉,始終保持一定比例的備用資金以機動。
2、市場出現無風險機會的時候,可以放大資金操作。
3、在市場出現波段操作機會時,可以重倉短線操作。
4、在市場出現技術性機會時,可以輕倉短線操作。
5、買、賣不過量,控制損失不超過本金的十分之一。
6、當買、賣遭遇損失時,應出局,永不加碼交易。
7、根據大盤風險系數來決定倉位高低,如果當前大盤風險系數是70%,那麼倉位就應該是30%。
8、倉位大小與市場狀態相一致,市場處於平衡狀態時,應較少參與,而市場處於活躍狀態時,應較多參與。
9、倉位大小與自身狀態相一致。一旦出現連續失手,需要盡快警惕起來,減低倉位直至離場休息。

B. 證券公司等機構炒股可以開N個帳戶

按照規定,證券公司等機構,包括基金、信託機構、保險公司、社保機構,根據委託資產的分類是可以分開幾個帳號管理的。

如 國投電力 600886 全國社保基金持股就有三個帳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萬 |占流通股比|股東性質
全國社保基金一零三組合 | 2102.47| 1.99 A股|社保基金|
全國社保基金一零二組合 | 1805.01| 1.71 A股|社保基金|
全國社保基金一零八組合 | 1558.78| 1.48 A股|社保基金|

對自然人來講,同一類帳號只能開一個,但不同類的帳號是可以開的,如一個自然人可以開深圳A股、上海A股也可以開深圳B股、上海B股,因為這是不同類別的帳號。

C. 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如何控制

在證券的自營買賣或投資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會使證券公司發生損失,這種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就是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風險。券商與普通的社會投資者不同,券商是融巨額資金和專業技能的機構投資者。證券公司加強內部自營業務風險防範和控制,主要應做好以下工作:
(1)遵守自營業務的經營原則
自營風險存在於自營業務經營的過程中,因此,防範自營風險的首要前提應是遵守自營業務的經營原則。具體說,證券公司在自營業務經營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一般原則。
①自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分賬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即證券經營機構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這兩類業務的資金、賬戶和人員分開管理,不得混合操作。
②開設專門的自營賬戶原則。
即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賬戶單獨管理核算。專設或分設自營賬戶是證券經營機構完善內部監控機制的重要措施,同時也為證管機關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審計和檢查提供了便利條件,對於防範和審查內幕交易行為、操縱市場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等違規行為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③經紀業務優先原則。
證券商在同時進行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時,應把經紀業務放在首位,當客戶同時做出相同的委託時,客戶的指令應優先於自營業務的指令。'證券商不得損害客戶的利益來為自己謀取利潤。
④公平交易原則。
證券商不得利用特權和進行不公平競爭,不得操縱市場、進行證券欺詐等。在自營業務中,證券商要遵守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參與市場公平競爭。
⑤維護市場秩序原則。
進行自營業務的證券商屬於機構投資者,作為機構投資者要引導市場理性,不允許發生擾亂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
⑥嚴格內部控制原則。
自營業務風險很大,損失要由證券商自余灶豎己承擔,因此必須實行嚴格的內部控制管理,對自營交易的操作程序和操作人員要進行嚴格的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監督機制,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和風險防範系統。
⑦利潤最大化原則。
利潤最大化是任何企業的經營活動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證券商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其業務經營的最終目標也應當是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這就決定了證券商的自營業務也必須遵循利潤最大化的原則。
⑧加強自律管理原則。
證券商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直接參與上市公司的一些內部事務的決策,能從多渠道獲取內幕信息。這就要求證券商必須加強自律管理。參與企業決策人員與自營決策人員要分離,證券自營人員要自覺做到不打聽內幕信息,而要依據公開信息及市場行情做出證券買賣決定。同時要加強員工內部管理,嚴禁從業人員炒買炒賣股票,同時嚴禁為他人的證券交易提供方便。
⑨接受監管與檢查原則。
包括證監會和由證監會授予監管職責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監管與檢查,證監會聘請的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中介機構的稽核等。
(2)嚴格執行自營業務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和比例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自營業務做出的比例規定,嚴格執行這些比例和規定是證券公司防範和控制自營業務風險的基本保證。
(3)制定各種量化指標和技術性措施
證券公司在從事自營業務時,應設立公司內部各種防範指標,如對心理賣出點、買進點、辯森止損點、自營資金回報率、自營資金周轉次數、資本金充足率、資產速動比率等指標的警戒指數進行科學設定,並建立相應的監控體系和組織機構。應運用優化組合投資和技術性對沖保值等手段解決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的投資組合,防止單一性投資可能帶來的投資風險。
(4)建立健全內部監控體系
為防範自營業務風險,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並不斷完善內部監控體系,包括設立公司內部必要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構,建立重大投資活動的集體決策和科學決策制度,防止因為個別領導的獨斷專行和失誤而導致風險的產生。對每一個投資項目都要實行過程性管理,在項目投資前對項目風險進行分析研究,杜絕投資行為的盲目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根據預先設定的目標值進行追蹤,出現偏離時馬上分析原因並及時修正;項目結束後即行總結,去弊存利。
(5)完善自營業務風險防範的外部環境
為了有效防範自營業務風險,僅有證券公司內部的風險防範措施還是不夠的,還必須完善自營業務風險防範的外部環境。
外部豎大環境的完善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相關證券法規制度的健全;
二是加強對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監管
不管是什麼風險,終究還是需要證券人員自律、自覺遵守。自營業務是專業性很強的一項證券業務,它要求必須由專業人員來操作。
參考證券自營風險:http://ke..com/link?url=dUfchX2vILZynu6ur6wc_OytH6hiMpvXt9C6uxLR6qj4szy4_vybgtNSWC4iAUoK_ZOnbWV7-x6-W10oXwIXDK

D. 自營賬戶

自營賬戶是證券公司利益自己的資金進行買賣股票獲得收益或者投資其他產品的業務專用賬戶。資握寬襪產管理賬戶是證券公司為客戶理財,使用客戶資金買賣股票或者其他投資產品來為客戶獲得收益,自己只收管理費用。兩個賬戶要有效隔離巧蘆,單獨管理段激。如果不隔離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比如自營賬戶被套牢,他可以不惜成本用資產管理賬戶去幫自營賬戶解套或者盈利。

E. 股市裡什麼叫自營戶

這個一般說的是券商,自營盤。
證券公司業務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證券經紀類業務,也就是代理買賣股票業務
2、投資銀行業務,也就是從事證券發行承銷與保薦、擔任並購活動中的財務顧問等等
3、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公司以自由資金進行股票買賣業務,賺取差價和利潤。
4、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5、資產管理業務。

F. 證券自營業務是什麼意思

證券自營業務是什麼意思

證券自營業務,簡單地說,就是證券經營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買賣證券從而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公司為自己買賣證券產品的行為。下面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證券自營業務!

(一)證券自營業務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兩種以上的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凈盯高飢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夠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公司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適當數量的從業念拍人員、安全平穩運行的信息系統;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和授權

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為自營業務的執行機構,

(三)證券自營業務的操作管理

1.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撥制度、規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的運作風險。

2.明確自營部門在日常經營中總規模控制、資產配置比例控制、項目集中控制和單個項目規模控制等原則。

3.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按規定程序行使相應的職責,重點加強投資品種的選擇及投資規模的控制、自營庫存變動的控制,明確自營操作的許可權及下達程序、請示報告事項及程序等。

(四)證券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

1.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2.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凱返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過程事後可查證。

4.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

5.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報告機制、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

延伸閱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托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託兩個環節。

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系,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託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第一,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第二,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第三,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第四,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五,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託和進行清算交割。

第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違背委託人的指令買賣證券;未經客戶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採用經紀人制度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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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股票自有賬戶是什麼意思

1、證券公司的自營賬戶是指用證券公司自有的資金進行股票、債券等方面的投資賬戶。
2、利用證券公司的自營賬戶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具體有如下四層含義:
(1)只有中國證監會批准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才能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公司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達到人民幣1億元。
(2)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的、為自己買賣證券、通過買賣價差獲利的一種經營行為。
(3)證券公司必須使用自有或依法籌集可用於自營的資金從事自營業務。
(4)自營買賣必須在以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上進行;並且只能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拓展資料:
1。 股票賬戶:指投資者在我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開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簡稱A股賬戶)和人民幣特種股票賬戶(簡稱B股賬戶);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不包括投資者在我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股份轉讓賬戶(俗稱「三板賬戶」)。
投資者需在我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別開立股票賬戶,才可在對應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 投資者在兩個分公司開立的股票賬戶不可串用,即:在上海分公司開立的A股賬戶僅可用於持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之外的各類證券,在上海分公司開立的B股賬戶僅可用於持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在深圳分公司開立的A股賬戶僅可用於持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之外的各類證券,在深圳分公司開立的B股賬戶僅可用於持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
在上海、深圳分公司開立的A股賬戶經過重新注冊登記後,可用於認購、申購、贖回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一般稱「開放式基金系統」)內登記的相關開放式基金。
2。 基金賬戶:指投資者在我公司開立或者配發的上海、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簡稱基金賬戶)。
基金賬戶包括投資者直接申請開立的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也包括投資者投資於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系統登記的開放式基金時,開放式基金系統按照業務規則自動為投資者配發的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參見本公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南》3。
1。2條第三款)。由於市場上的開放式基金並非全部由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系統提供登記服務,因此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系統自動配發的基金賬戶並不代表市場上全部的開放式基金賬戶。投資者申請開立的上海基金賬戶可用於持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封閉式基金、ETF和債券(含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等),並可用於認購、申購、贖回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系統內登記的相關開放式基金(包括開通「上證基金通」業務的基金);投資者申請開立的深圳基金賬戶可用於持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封閉式基金、ETF和債券(含國債、企業債、可轉債等),並可用於認購、申購、贖回我公司開放式基金系統內登記的相關開放式基金(包括LOF及其他在深交所掛牌揭示凈值的開放式基金)。

H. 證券自營業務的管理辦法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國證監會頒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四條本局塵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為權益類證券。
第二章自營資格
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未取得迅臘唯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
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符合第七條所列各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畝培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一年度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未超過一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報送從開業時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證監會頒發資格證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且半年內不受理其重新申請。
第十條資格證書自證監會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年後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已取得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如需要保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的三個月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並報送第八條第(七)、(八)、(九)項和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經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換發資格證書。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下列操縱市場的行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約定與其它證券投資者在某一時間內共同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或幾種證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帳戶或與其他證券投資者串通在相同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時間內頻繁並且大量地連續買賣某種或某類證券並導致市場價格異常變動。
(四)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操縱市場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二)以自營帳戶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三)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四)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前款所稱關聯公司,由證監會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認定。
第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
第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控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始終保持遵規守法意識,防範和制止公司內部各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的發生。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第十九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第二十條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帳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
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0%。
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持有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20%。
第二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買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總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流通股總市值的20%。
第二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出現盈利時,該機構應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營買賣損失准備金,直至累計總額達到其凈資本或凈營運資金的5%為止。
前款所指自營買賣損失准備金除用於彌補證券自營買賣損失之外,只能用於形成非股票類高流動性資產,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保持風險意識,貫徹穩健經營方針,防範各種風險因素,制定證券自營風險控制和每日風險自查制度,在內部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對風險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證監會可根據有關情況的變化對第十八至二十三條規定的風險控制比例進行調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以公司名義建立證券自營帳戶,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帳戶和人員分開管理,並將客戶存入的保證金在二個營業日內存入指定銀行的信託帳戶,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帳戶單獨管理核算。
第二十八條證監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以及相關的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可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報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證監會和由證監會授予監管職責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過程中涉嫌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可進行調查,並可要求提供、復制或封存有關業務文件、資料、帳冊、報表、憑證和其他必要的資料。
對證監會和被授權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檢查和調查,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在調查過程中,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調查。證監會和被授權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還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有關人員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提供有關證據。
第三十條證監會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專業性中介機構,依據本辦法有關條款並在證監會要求的事項內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進行稽核。
證券經營機構對前款所稱稽核,應視同為證監會的檢查並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帳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當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在取得資格證書前或在資格證書失效後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四條規定,不作及時調整和建立相應風險控制制度的,處以警告,並限期糾正;在限期內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暫停自營業務資格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糾正;在限期內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暫停自營業務資格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一)不接受、不配合證監會的檢查、調查
(二)不按規定上報自營業務資料和情況報告
(三)由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證券經營機構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六)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七)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一年、取消自營業務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受理自營業務資格申請:
(一)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從事或參與內幕交易和操縱行為。
第三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屢次違反本辦法,在一年的時間中受到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的處罰累計達3次以上,或受到暫停自營業務處罰累計達2次以上,取消自營業務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受理自營業務資格申請;情節嚴重的,可同時暫停或停止其他證券業務。
第三十八條證券經營機構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或嚴重虧損,在被證監會或國家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可以暫停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半年,並根據調查結論作相應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除第二十條外,本辦法各條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條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日期:1996年10月25日實施日期:1996年10月25日(中央法規)

I. 股票中的管理帳戶賬號是什麼意思

1.銀行結算賬戶就是專門用來與證券公司進行對賬、核算的專用賬戶,只能與資金賬戶共存,不能獨立存在(注意區別於開立三方存管的一般存款賬戶);
2.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為你開立的證券資金清算交收帳戶,也就是你買賣證券等市場活動都要通過這個賬戶來完成,這個賬戶是直接與你的證券賬戶(即股東賬戶)相關聯的;
3.至於你說的管理賬戶,我開始還以為你說的是登錄交易系統後,裡面對賬戶進行管理的那個功能鍵,不過看到你後面還寫了個賬號的字眼,就有些令人猜疑了。說實話,入市也有一些年頭了,還真沒接觸過所謂的管理賬戶賬號,只見過交易系統里的「管理賬戶」的功能,比如添加子賬號,修改密碼,設置交易許可權等等。

J. 股票賬戶是否可以託管

可以。
證券託管是指投資者將持有的證券委託給證券公司保管,並由後者代為處理有關證券權益事務的行為。

定義
證券託管是指作為法定證券登記機構的結算公司及其代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向其提供記名證券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證券登記變更、股票分紅派息以及證券賬戶查詢掛失等各項服務,使證券所有人權益和證券變更得以最終確定的一項制度。證券存管是財產保管制度的一種形式。
證券託管的原則是對股票、基金、無紙化國債等記名證券實行中央存管的辦法,並按每一投資者開設的證券賬戶以電腦記賬的形式記載存管證券數量及變更情況。對存管後的證券,實行非流動性制度。對股權、債權變更引起的證券轉移,不簽發實物證券,而通過賬面予以劃轉。

制度
1.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的託管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實行的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統一託管和證券公司法人集中託管及投資者指定交易的制度。即,除了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有關證券存管業務外,證券公司以法人為單位設立證券託管庫,集中託管所轄營業部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投資者必須在某一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後,方可進行證券買賣或查詢。投資者轉換證券營業部買賣證券時,須在原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撤銷指定交易,然後再到轉入證券營業部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指定交易是指投資者與某一證券營業部簽訂協議後,指定該機構為自己買賣證券的惟一交易點。從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事先明確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作為其委託、交易清算的代理機構,並將本人所屬的證券賬戶指定於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後方能進行交易的制度。該制度實施後,投資者如不辦理指定交易,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將自動拒絕其證券賬戶的交易申報指令(從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資者除外),直至該投資者完成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的登記手續和確認程序為:
(1)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申請,經證券公司同意後,雙方簽署「指定交易協議書」;
(2)證券公司按協議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申報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指令;
(3)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申報,當日收市後發出指定交易確認回報並附確認編號,該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自下一個營業日即可生效。已選擇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有權根據需要將自己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予以變更。證券營業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除非投資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等違約情況。
2.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的存管制度
深圳證券交易所目前實行的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統一託管和證券營業部分別託管的二級託管制度,又稱託管券商制度。即,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統一存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和相關資料,辦理相關證券存管業務;同時,由證券營業部為託管券商設立證券託管庫,負責託管所屬客戶的證券資產及相關資料,辦理有關查詢掛失等業務。
目前託管券商制度可概括為:自動託管,隨處通買,哪買哪賣,轉托不限。即,深圳市場的投資者持有的證券需在自己選定的證券營業部託管,由證券營業部管理其名下明細證券資料。投資者的證券託管是自動實現的。投資者在任一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這些證券就自動託管在該證券營業部。投資者可以利用同一證券賬戶在國內任一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投資者要賣出證券必須到證券託管營業部方能進行(在哪裡買入就在哪裡賣出)。投資者也可以將其託管證券從一個證券營業部轉移到另一個證券營業部託管,稱為證券轉託管。轉託管可以是一隻證券或多隻證券,也可以是一隻證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資者在原託管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轉託管,營業部報盤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在當天(T日)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傳送給轉出證券營業部和轉人證券營業部。投資者於第二個交易日(T+1日)就可以在轉人證券營業部(新的託管證券營業部)賣出證券。
投資者辦理證券轉託管的具體程序如下:
(1)投資者在確定轉入證券營業部的席位代碼和地址後,攜帶身份證、證券賬戶原件及復印件,到轉出證券營業部申請辦理。
(2)轉出證券營業部受理投資者申請時,核對投資者的身份證、證券賬戶、轉人證券營業部席位代碼等內容,核對無誤後,在投資者填寫的轉託管申請表上蓋章確認,並將客戶聯交投資者。
(3)轉出證券營業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在交易時間內申報轉託管。轉託管可以撤單。
(4)每個交易日下午收市後,證券營業部接收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傳回的已確認和未確認轉託管數據,據此調整相應證券明細數據。
(5)轉出證券營業部收到轉託管未確認數據,可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查詢轉託管不成功原因。
(6)轉託管數據確認後的下一個交易日起,相應的證券託管再轉入證券營業部。